理论教育 包山楚简中的县用例优析

包山楚简中的县用例优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山楚简中简103-119的内容被称为“贷金简”。该简的意思大致为:在亯月(6月)接到王命的司马命令陵公和宜阳司马给“鄗(郊)(县)”放贷“越异之黄金”,用于收购粮种。接下来的简104说“(几)至屈之月赛金”,即偿还期限为第二年的屈(2月)。不过,包山楚简中还有其他可以读为“县”的字,这是目前学者们尚未论及的。这些简属于诉讼案件,此例是围绕食田继承纠纷的案件。于是,左司马进行裁定,最后的裁决是番戌有后嗣。

包山楚简中的县用例优析

包山楚简中简103-119的内容被称为“贷金简”。它由简103-114、简115-119的两个部分组成。这里分析简103-114的内容。

开始的简103的内容如下:[13]

大司马卲(昭)(阳)败晋帀(师)于襄阳之岁亯月,子司马以王命命陵公、宜昜(阳)司马强貣(贷)(越)异之黄金,以貣(贷)鄗(郊)(县)以(籴)穜(种)。

该简的意思大致为:在亯月(6月)接到王命的司马命令陵公和宜阳司马给“鄗(郊)(县)”放贷“越异之黄金”,用于收购粮种。接下来的简104说“(几)至屈之月赛金”,即偿还期限为第二年的屈(2月)。接着简105说:

鄝莫嚣(敖)疐、左司马殹、安陵莫嚣(敖)(栾)献为鄝貣(贷)(越)异之黄金七益(镒)以翟(籴)穜(种)。

简文说明鄝莫敖等人给“鄝”借贷“越异之黄金”七镒。此后直到简114的各简记述某地的哪些官员为某地所贷的黄金数量等内容。[14]贷与黄金的十个地方分别是鄝、陵、漾陵、株阳、夷阳、、正阳、阳陵、新都、州。我们从文义上可以推测,简105-114内容是细目,简103是其总括。因此,我们可以推知“鄗(郊)(县)”的具体内容是鄝、陵等十个地方。至于“郊县”,马楠先生认为指“都邑和其管辖下的乡县”[15],鲁鑫先生则根据鄝、正阳、新都、州的地望,指出楚的“郊”不限于国都近郊,也包含离国都一定距离的地域,“郊县”就是在这些地方被设置的县[16]。当然,“郊县”也有可能是这些地方的总称(或者是一种概念),至于每个地点是否为作为行政单位的“县”,则是另外一回事。[17]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确认这些地方被称为“县”,而且它们作为行政单位的“县”的可能性相当高。[18]

以上不过是对既往研究的再确认。不过,包山楚简中还有其他可以读为“县”的字,这是目前学者们尚未论及的。接下来探讨此例。

我们可以举出简151-152。这些简属于诉讼案件,此例是围绕食田继承纠纷的案件。

(驭)番戌飤(食)田于(澨)邑城田一索畔(半)(畹)。戌死,亓(其)子番疐后之。疐死无子,亓(其)弟番后之。死无子,左尹士命亓(其)从父之弟番后之。飤(食)田,病于责(债),骨〈肯〉[19]儥之。左(驭)游(辰)骨〈肯〉贾之,又(有)五。王士之后(间)之,言胃(谓),番戌无后。左司马适命左(令)定之,言胃(谓),戌又(有)后。

左驭番戌去世后,他的儿子番疐继承了番戌拥有的食田,番疐去世后又由其弟番继承。番死后无子,该田地由番的从父之弟番继承。但是番负债累累,为了还债打算把这块食田卖掉,左驭游辰愿意出资购买。不过,这里出现了问题。突然登场的赏主张番戌根本没有后嗣。于是,左司马进行裁定,最后的裁决是番戌有后嗣。

赏主张番戌没有后嗣,其目的当然不是彻底查清番戌后嗣有无,而是揭发番没有继承番戌食田的资格,乃至否定番与游辰之间的土地买卖。那么,赏所做的“(间)之”应该是与番的食田所有、买卖有冲突的行为。

关于这个“间”字,首先回顾以往研究。李学勤先生引用《小尔雅·广言》的解释“非也”,认为是“提出非议”的意思。[20]刘钊先生指出是“离间”的“间”。[21]刘信芳先生将其读为“谰”,引用《汉书·文三王传》的“王阳病抵谰”颜师古注“谰,诬讳也”和《说文·言部》“谰,诋谰也”的解释,又指出“间“或读为“譋”,且引用《广雅·释诂》“閒,加也”,王念孙《疏证》“閒与谰同”的解释。[22]张伯元先生引用《左传·庄公十年》“又何间焉”的杜预注“间,与也”,认为是“参与”的意思。[23]王红亮先生指出“儥之”“贾之”“间之”的“之”均代指“田”,“间”为“间田(闲田)”,即指未分封的田地。如果番戌没有后嗣,国家应收回此地作为“间田”,那么赏作为“王士之后”就有可能领受此地作为褒奖。[24](www.daowen.com)

以上说法大多认为赏干涉的是番戌的食田继承。从文义来讲,这样的解释大致没有问题。不过,仔细分析文章结构的话,如王红亮先生所言,“儥之”“贾之”“间之”的“之”应该都指代“田”。值得关注的是这里的“(间)”字。如上文所述,包山楚简中有“鄗”读为“郊县”的例子。那么,本文认为“”的异体字“”也读为“县”比较妥当。[25]

当然,番戌拥有的食田是可以买卖的,其面积不可能相当于“县”级政区那么大。[26]因此,就算“” 能够读为“县”,我们不能认为赏将番戌的食田编制为行政区划的“县”。以往研究之所以从未指出过该字读为“县”的可能性,很可能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一点。那么,这个“县之”到底指什么?

于是我们可以想起前引土口先生的研究。他关注《左传》中“县之”的措辞,把该文句解释为“以此地为楚的县鄙”,即把某地编入自国的领土。《说文·部》云:“县,系也。”根据此说,“县”的本义似乎就是“系”“隶属”之类的意思。[27]如果这个训诂不误,则“县”就是“系”(连接)中央的存在。那么,简文中“县之”也可以作如此解释——“把番戌的食田系于中央”。

注意到这一点后再读解简文就会发现很有趣的事情,即赏的身份——“王士之后”。关于“王士”,包山楚简简155也有如下记载:

南陵公郘(吕)襄陵之行,仆(鄢)。郢只命(葬)王士,若(葬)王士之宅。仆命受只,若只命。(鄢)少司城龚颉为(喪?),受只于仆。方(鄢)左司马竞(景)庆为大司城(喪?)客,(且)政(征)五连之邑于(葬)王士,不以告仆。

简文难以卒读,不过其大意如下。在鄢负责某些职务的“仆”[28],接到了从楚都郢传达而来的命令(郢只)。该命令指出要按照“王士”墓地的规制安葬“王士”。本来鄢少司城按照“仆”的指示办事,可是没想到鄢左司马专断办事,接收了另外安葬王士的土地。“仆”控告了这些事情。以上是该案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楚都送来命令要求“王士”应该按照“王士”墓地的规制安葬,“仆”也将违背这个要求的当地官吏的行为视为过失。也就是说,“王士”这些人,甚至墓地的规制都需要特殊对待。原考释注:“王士,楚王之士”,[29]他们是直属于楚王的卿士。需要特殊对待,很可能与他们的身分有关。

那么,作为“王士之后”的赏之所以干涉了番的食田继承,不是因为他想图谋私利,而是与他的身分有关。也就是说,因为赏是“王士”,[30]所以他企图否定番戌后嗣的食田继承权,把此地“县之”——“系于中央”。

其实,赏也出现在“贷金简”中。如前所述,“贷金简”可以分为简103-114和简115-119的两个部分,都是关于给郊县放贷黄金的记述。赏的名字出现在简119末尾的签署人名单中,说明他参与了这场贷金业务。“贷金简”开头的简103说,这些贷金业务是受王命施行的。虽然简115-119没有提到王命,但很可能也跟王命有关。那么,赏就是在与楚王命令有关的背景下履行职务。

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贷金均由中央机构向“郊县”贷款。楚王直接命令中央官员借贷黄金给“县”,而王的卿士从事实际的工作。王的卿士还参与“县”(他以为)没有后嗣的土地的归置工作。如此,包山楚简中的“县”就带有比较浓厚的楚王直辖地的色彩。[31]在“贷金简”中楚王命令放贷黄金给自己的直辖地“县”,王的直属之士执行任务。[32]围绕番戌的食田,王的直属之士企图将其编入楚王的直辖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