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研究包山楚简中的县:历史回顾

研究包山楚简中的县:历史回顾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伟先生进一步指出,包山楚简中有相当于“郡”的行政机构。包山楚简中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与里、邑、敔、等情况不同,没有自称为“县”。因此,在研究的初期阶段,学者们根据官府的行政作用、职官设置、统属关系等,将包山楚简中的地方区划比定为“县”。不过,也有学者反对将包山楚简中的某些地名认作“县”的趋势。接下来我们具体考察包山楚简中“县”的例子。

研究包山楚简中的县:历史回顾

包山楚简的主要内容包含战国时期楚国的司法、行政文书。由于该时期楚国的传世文献记载不多,所以许多学者利用包山楚简进行当时楚国的行政、社会等方面的研究。其中比较活跃的研究领域是行政区划研究。包山楚简中出现了很多基层行政单位,给我们提供了考察楚国行政区划的线索。值得一提的是陈伟先生的研究。他利用包山楚简的记载试图全面复原战国楚的地方行政机构的统属关系。根据他的研究,楚国的地方行政区划系统大致可分为两种——里系统和邑—敔—系统,这两个系统都从属于上一级行政单位,那个单位很可能是“县”。[2]陈伟先生的研究影响很大,可以说之后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于该研究成果进行。现在不少学者利用包括包山楚简的多种史料,从这些史料所见的地名中将楚县区分出来,或者复原和分析楚县中的官制。[3]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基本以楚县的存在为前提进行讨论。陈伟先生进一步指出,包山楚简中有相当于“郡”的行政机构。[4]根据此说,我们在包山楚简中能够确认相当于“郡县制”的行政系统。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包山楚简中相当于“县”的行政单位与里、邑、敔、等情况不同,没有自称为“县”。因此,在研究的初期阶段,学者们根据官府的行政作用、职官设置、统属关系等,将包山楚简中的地方区划比定为“县”。在这些比定工作中,陈伟先生举出了一个判断标准,即“大夫”一词。他认为该词很可能是战国时期楚县长官的一种称谓。[5]关于“”字,赵平安先生从古文字学的角度来分析,他把“”视作“宛”的讹变形,音读为“县”。[6]如此说不误,我们应该承认包山楚简中确实存在“县” 字。此后许多学者们赞成赵先生的看法,现在“”=“县”的说法渐渐成为学界中的定论。

不过,也有学者反对将包山楚简中的某些地名认作“县”的趋势。土口史记先生参照黄盛璋、刘信芳先生的研究(他们认为“大夫”是数个官名的泛称)[7],对“”“大夫”加以探讨,指出“”决不是像“县”那样的行政单位[8]。他还注意到《左传》中涉及楚县的记载只有作为动词使用的“县某”这样的措辞,指出“县某”不过是把某国消灭后“把它作为楚国县鄙(属邑)”的意思。因此,他怀疑楚国根本没有“县”的行政单位,并认为把“某公”管辖的地点直接视为“县”的研究方法也有问题。[9]当我们研究像包山楚简那样未知的史料时,援用当时在诸国逐渐实行的郡县制系统来进行讨论无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可是,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如果将包山楚简所见楚国独特的行政制度直接附会到从传世文献记载导出的制度来理解,会不会因此错失包山楚简特有的史料价值?另外,游逸飞先生赞成把“”字读为“县”,立足于刘信芳先生和土口史记先生的看法,认为“县大夫”不是县的首长,而是爵称。[10]

如此,尽管包山楚简所见行政机构,尤其是围绕“县”的争论中,“县”的存在一般被视为无需赘言的前提,但还是遗留下了会摇动楚国“县”制理解的重大问题。这是我们在探讨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制度的时候,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其实,近年我们很幸运地获得了一些新史料,为理解上述问题提供了宝贵线索。清华简《系年》中有如下记载:[11]

灵王先起兵,会者(諸)侯于(申),(執)(徐)公,述(遂)以伐(徐),克澫(赖)、邾(朱)邡(方),伐吴,为南(怀)之行,(县)陈、蔡,殺蔡灵侯。98-99(www.daowen.com)

楚灵王立,既(县)陈、蔡。竞(景)坪(平)王即立(位),改邦(封)陈、蔡之君,囟(使)各复亓(其)邦。竞(景)坪(平)王即殜(世),卲(昭)〔王〕即立(位)。陈、蔡、(胡)反楚,与吴人伐楚。秦异(毕)公命子甫(蒲)、子虎(率)(师)救楚,与楚(师)会伐阳(唐),(县)之。卲(昭)王既复邦,(焉)克(胡),回(围)蔡。卲(昭)王即殜(世),献惠王立十又(有)一年,蔡卲(昭)侯(申)惧,自归于吴,吴縵(洩)用(庸)以(师)逆蔡卲(昭)侯,居于州来,是下蔡。楚人(焉)(县)蔡。104-107

以上内容记载的是从灵王到昭王时期,楚不断消灭陈、蔡、唐的情况。简文中以“(间)”字来表述此事,考虑到文义,应该把“(间)”字读为“县”。那么,上述《系年》的这些记载就是楚国出土文献中第一次明确地使用到“县”的例子。

当然,在这些记载中“县”字均出现在“县之”“县陈、蔡”这样的文章结构中,被作为动词使用。因此,这些“县”可能只不过是土口先生指出的“把它作为楚国县鄙”的意思。不过,楚简中的“(间)”字可以读为“县”的事实给予学者们很大的启示。马楠先生和鲁鑫先生相继指出包山楚简“贷金简”简103、115所见“鄗”以及曾姬无卹壶的“蒿”应该读为“郊县”,并把一些楚玺中的“(间)”字也读为“县”。[12]

如此,通过对清华简《系年》的“(间)”字的解读,我们明确了包山楚简、楚系青铜器铭文、楚玺等各种各样的出土文献中确实存在可以读为“县”的字。此事强有力地支持了楚“县”存在的确实性。接下来我们具体考察包山楚简中“县”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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