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

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8]番戌食田在子、弟相继去世后,官府选定其从父之弟继承,正是基于这种亲密程度和亲疏顺序。当然,如同简文显示的那样,番戌子、弟在继承食田时,无任何纠结,当是一种常规性作法,或许在楚国法律中有确切规定。而当作为从父之弟的番继承时,需要左尹士给出命令。[42]番戌食田第一、二次继承,大致符合这一顺序。第三次继承,亦未见于汉律。

如何确定法定继承人?

简文说到“后之”“无后”和“有后”。这里的“后”,整理者解释为“继承”。[31]彭浩先生进一步说明:“文书简把继承权称作‘后’。某人一旦取得了‘后’的地位,就得到了某种财产的继承权,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32]李学勤先生也指出:后,继承。古称嗣子为后子,见《荀子·正论》及云梦睡虎地秦简。

“后”指继承以及继承人,在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更明确的表述。岳麓秦简肆106-108号云:“田律曰:租禾稼、顷刍稾尽正月不觱(毕)入;及诸貣它县官者,书到其县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入者,赀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备其入而死、亡、有辠(罪)毋后不可得者,有(又)令官啬夫、吏代偿。”[33]岳麓秦简伍138-139号简云:“·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死、死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34]这两处“后”字,均指继承人。《二年律令》简142:“死事者,置后如律。”[35]简312-313:“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36]“后”亦是指继承人。

在番戌食田的继承人方面,整理者把番疐、番、番分别看作番戌的嫡子、庶子和侄子。[37]李学勤、刘信芳二氏的看法略同。彭浩先生将三人分别看作番戌之子、番戌之弟和番的“从父之弟”即叔父。王红亮先生将番看作番戌之弟,番看作番戌“从父之弟”。这些歧异,来源于对几个“其”字以及“从父之弟”的理解。“戌死,其子番疐后之”,“其”指番戌,当无疑义。但随后两处倘若分别看,则“疐死无子,其弟番后之”,“其”可能是指番戌,也可能是指番疐;“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后之”,“其”可能是指番戌,也可能是指番。不过,如果联系起来看,这两处“其”当是同一指向,要么都是指番戌,要么分别是指刚刚叙及之人,即番疐以及番。由于文书开头说“番戌食田”,最后说“戌有后”,后两处“其”字,跟第一处“其”字一样,亦指番戌的可能性最大。

至于“从父兄弟”,具有特定用法。《尔雅·释亲》:“兄之子弟之子,相谓为从父晜弟。”《仪礼·丧服》“从父昆弟”郑玄注:“世父、叔父之子也。”《汉书·荆王刘贾传》:“荆王刘贾,高帝从父兄也。”颜注:“父之兄弟之子,为从父兄弟也。言本同祖,从父而别。”《后汉书·光武帝纪上》:“遣大司徒王寻、大司空王邑将兵百万”李贤注:“王邑,王商子,于莽为从父兄弟也。”可见,从父兄弟乃是同祖父的堂弟兄之间的相互称谓。《尔雅》“相谓”、《后汉书》李贤注“于莽”,就是强调这一角度。

这一分析结果,与王红亮先生的意见相同。即番为番戌之弟,番为番戌之从弟。

从父兄弟是很亲密的血缘关系。《礼记·檀弓上》:“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周礼·地官·调人》:“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新书·六术》:“人有六亲。六亲始曰父;父有二子,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为从父昆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子从曾祖而昆弟,故为从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包山文书简138号列举关系特别亲密不可充当证人的时候指出:“匿(昵)至从父兄弟不可证。”[38]番戌食田在子、弟相继去世后,官府选定其从父之弟继承,正是基于这种亲密程度和亲疏顺序。当然,如同简文显示的那样,番戌子、弟在继承食田时,无任何纠结,当是一种常规性作法,或许在楚国法律中有确切规定。而当作为从父之弟的番继承时,需要左尹士给出命令。[39]而当匡赏提出非议时,[40]又有待“左司马适命左命(令)定之”。可见这是非常规安排,楚国法律中盖无此规定。[41]

《二年律令》379-380号简,有对汉初继承顺序的具体规定:“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同产子代户。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42]番戌食田第一、二次继承,大致符合这一顺序。第三次继承,亦未见于汉律。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注释】

[1]本文写作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整理与研究”(16ZDA115)支持。

[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上册第360页(释文)、下册图版一五九。

[3]李学勤:《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第3版;修改后收入氏著《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52~155页。

[4]彭浩:《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包山楚墓》附录二二,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50~551页。李零:《包山楚简研究(文书类)》,“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1992年;修订本刊于《王玉哲先生八十寿辰纪念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8~107页;收入《李零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47页。何琳仪:《包山楚简选释》,《江汉考古》1993年第4期。刘钊:《包山楚简文字考释》,“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第九届学术讨论会”论文,1992年;收入《出土简帛文字丛考》,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32页。刘钊:《释“儥” 及相关诸字》,《中国文字》新28期,艺文印书馆2002年版;收入《出土简帛文字丛考》,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0~129页。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34页。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王红亮:《包山楚简151-152号简补释》,《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

[5]本文未提到的释文方面的问题,请参看朱晓雪:《包山楚简综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88~496页。其中释文将“从父”写作“从子”,疑是笔误。

[6]李学勤:《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第3版。以下引述李先生意见未作说明者,均据此文。

[7]刘信芳:《包山楚简司法术语考释》,《简帛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同氏所撰《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55页),仅引述李学勤先生意见,或已放弃前说。

[8]黄灵庚:《楚简札记六则》,《文史》第四十三辑,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241~244页。

[9]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10页。

[10]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释文)、73(注释)页。包山文书简部分由陈伟负责。

[11]陈伟主编,孙占宇、晏昌贵撰著:《秦简牍合集(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6页。

[12]李先生后将索字改释为“终”,训为“毕”(《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155页)。似与字形未合。

[13]刘钊:《释“儥”及相关诸字》,《中国文字》新28期,艺文印书馆2002年版;收入《出土简帛文字丛考》,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

[14]刘乐贤:《九店楚简日书研究》,《华学》第二辑,中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70页。

[15]参看朱晓雪:《包山楚简综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90~492页;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大图)、150~151(小图、释文)页。

[16]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17]徐时义校注:《一切经音义三种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884页。(www.daowen.com)

[18]王红亮:《包山楚简151-152号简补释》,《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以下引述王先生意见,均出此文。

[19]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18页下。

[20]在《司马法》“亩百为夫”外,尚有较多文献记叙。参看刘泽华:《论战国时期“授田”制下的“公民”》,《南开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21]陈秉新、李立芳:《包山楚简新释》,《江汉考古》1998年第2期。

[22]刘钊:《释“儥”及相关诸字》,《中国文字》新28期,艺文印书馆2002年版;收入《出土简帛文字丛考》,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以下引述刘先生意见,均据此文。

[23]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56页。

[24]李家浩:《甲骨文北方神名“勹”与战国文字从“勹”之字——谈古文字“勹”有读如“宛”的音》,《文史》2012年第3辑。

[25]从“冎”得声之字与“果”及从“果”得声之字通假的实例,参看张儒、刘毓庆:《汉字通用声素研究》,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86页。

[26]何琳仪:《包山楚简选释》,中华书局1998年版。

[27]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56~157页。

[28]陈伟等著:《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6、74页。

[29]参看殷涤非、罗长铭:《寿县出土的“鄂君启金节”》,《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4期;商承祚:《鄂君启节考》,《文物精华》第2集,文物出版社1963年版。

[30]据《周礼》等文献记载,节主要用作出入交通军事授权的信物(参看洪德荣:《先秦符节研究(下)》,台湾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217页)。《周礼·地官·司关》:“凡货不出于关者,举其货,罚其人。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鄂君启节》亦可从这一角度理解。目前未看到节用作交易凭信的资料,是这一推测的弱点。

[3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页。

[32]彭浩:《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50~551页。以下引述彭先生说,均据此文。

[3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3页。引述时释文、标点有改动。

[3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114页。

[3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3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37]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页。

[38]包山楚简131-139号这组简册的解读,参看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3页。

[39]左尹士,整理者以为“左尹之士”(《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383页,考释293),我们认为士当是左尹之名(《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王红亮先生以为当从整理者,因为左尹不可能有多个。今按,文书所记“左尹士”云云,是追述早前之事,与包山楚墓墓主昭佗担任左尹并不冲突。

[40]王红亮先生认为“间”指“间田”,匡赏是主张既然番戌无后,国家应收回其田以为“间田”。今按,简文记匡赏言谓“番戌无后”,左命(令)?的判定言谓“戌有将“间之”理解为是对从父之弟番?继承番戌食田是否合法的质疑,是可能性最大的选择。

[41]彭浩先生、李学勤先生均已指明这一点。

[42]“毋大父母”一段文字,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释文作:“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今按,“子”字下未见重文符,378号简明言“同产相为后”,369-371号记为死事者置后顺序说:“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同产均是继承顺序链中的重要一环。我们因而对释文作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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