儥(鬻)、贾二字,由李学勤先生释出。李先生讨论这篇文书的专文,以“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为题,即缘于这两个关键字的认识。
与“儥(鬻)”“贾”相连的两个“骨”字,李学勤先生认为:以音近读为“讫”,《逸周书·皇门》注“既也”。讫鬻是已经卖了。讫贾是已经买了。陈秉新、李立芳先生以为人名。[21]刘钊先生疑“骨”字读为“过”。在简文中指“过户”。[22]刘信芳先生疑读为“剐”,分解义。[23]李家浩先生疑读为“觊”或“闿”,训为“欲”。[24]我们怀疑读为“果”。[25]《国语·晋语三》“佞之见佞,果丧其田。诈之见诈,果丧其赂。”韦昭注:“果,犹竟也。”《吕氏春秋·忠廉》:“吴王不能止,果伏剑而死。”高诱注:“果,终也。”骨儥之、骨贾之,是终于买之、卖之的意思。(www.daowen.com)
五节的“节”,整理者释为从竹从之字。李学勤先生释为“节”,疑即玺节,即后世的印章。战国时的什伍制“田里相伍”,受田者五家编为一伍,田的转让可能也需要在契约上有伍的封印以为证明。何琳仪先生释为从竹从割之字,读“害”。[26]刘信芳先生释为“”,读如“则”,以为与阜阳汉简“卅步为则”类似,是长度单位。[27]刘钊先生审慎地认为:此字恐怕不是“节”字。这两句简文的意思可以推定,应是“有士伍证明裁断”的意思。今按,此字似乎写得不规范,以节、(从竹)、割(从竹)、比较,并不完全同于其中某一个字,但与“节”字相对接近,有可能是其讹写。我们曾经怀疑“五节”是人名,相关文字读作“有五(伍)节、王士之后匡赏间之”。[28]现在看来,这份文书中出现的人名,除番戌子、弟外,均冠以职事与身份。从这个角度考虑,“五节”作为人名的可能性并不大。我们现在怀疑“节”是符节的节。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车节和舟节,都是相同的五件构成一组,可拼合为完整的圆筒状。[29]简文“有五节”,或许是指针对番戌食田买卖制作了一组五件的竹节,作为交易的凭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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