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田一索畔畹”六字,整理者与上文连读。李学勤先生读作“城田一,索畔疆”,怀疑“城田”指附郭之田,城田一是一田,即一夫所受田百亩。[6]刘信芳先生以此六字为一句,“城田”读如“町田”,认为“町”应是“亩”以上的计田单位。[7]黄灵庚先生以为“城田”是说“圈定田界”。[8]何琳仪先生读“城”为“成”,引《周礼·考工记·匠人》“方十里为成”作解。[9]我们曾经指出:城田,似当是田名,与154号简“啻苴之田”相当。因而将二字改属上读。[10]具体说,城田是番戌食田所在的那片土地的名称。其得名,或许与“附郭”相关,但应已成为特定地名。《左传》桓公元年的“祊田”、成公十一年的“鄇田”、成公十六年的“制田”,《国语·晋语二》的“负蔡之田”,放马滩秦木板地图一中的“右田”“中田”“南田”,[11]大致都属于类似情形。
索,整理者释为“素”。李学勤先生改释,援引《左传》定公四年“疆以周索”等语,认为“索畔疆”应指画有田界而言。[12]刘钊先生认为:“索”字可有两种读法。一种是属上读,指一种民间的计量单位,一般认为十丈为一索。如此“城田一索”就是“城田十丈”。不过“百尺”之田按之简文似嫌太小,又“索”字训为计量单位的书证亦嫌稍晚。一种读法是属下读,训为“尽”。“畔”字本义为“田界”,“索畔苑”就是“全都挨着苑囿”的意思。[13]宛,整理者仅作隶写。刘乐贤先生依据李零先生对日书释读成果指出:包山简151号此字与田制有关,疑读为“畹”。[14]这一意见有多位学者支持,并由于上海博物馆藏简《孔子诗论》一再出现的“宛丘”得到字形上的印证。[15]基于这些认知,我们曾提出:畔,恐当读为“半”。“索”“畹”对文,分别位于“一”“畔(半)”后,均是长度单位。《大戴礼记·主言》:“然后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十寻而索。”寻,一般说是八尺。一索合八十尺。《楚辞·离骚》:“余即滋兰之九畹兮,又树蕙之百亩。”王逸注:“十二亩为畹。或曰田之长为畹。”《玉篇》田部:“秦孝公二百三十步为亩,三十步为畹。”《玉篇》后一句与《离骚》王逸注呼应。如此推算,番戌食田宽十五步。[16]这样解读,在“一索畔畹”内部辞义彼此融洽,同时也与把“城田”断属上读的处理相支撑。
由于找到《大戴礼记》的证据,刘钊先生所倡第一种读法的后一层顾虑可以打消。不过,他的前一层顾虑,即“一索”面积“似嫌太小”的问题依然存在。八尺为寻,见于《诗·鲁颂·宫》“是寻是尺”毛传、《仪礼·乡射礼》“韬上二寻”郑玄注、《说文》“寻”字等。此外还有几种说法:(1)六尺,如《资治通鉴》卷172,陈纪六,宣帝太建八年“寻仞而已”胡三省注;(2)七尺,如《史记·张仪列传》“蹄间三寻”索隐;(3)十四尺,《慧琳音义》卷22引《慧苑音义》“园光一寻”注引何承天《纂要》:“六尺曰步,七尺曰仞,倍仞曰寻,倍寻曰常。”[17](4)一百尺,《孟子·滕文公下》“枉尺而直寻”孙奭疏:“寻,十丈为寻也。”由于寻、索关联仅见于《大戴礼记·主言》,而该篇这一段文字是说人体构成尺度的基准,八尺一寻的经典训释显然更可靠,也更适于对番戌食田文书的理解。(www.daowen.com)
关于“畹”,王红亮先生在我们引述的文献之外,另外揭举几条资料。他写道:“畹”作为一种田制的单位,其具体的数量可能未统一,如《说文》:“畹,田三十亩也。”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范、中行氏制田,以八十步为畹,以百六十步为畛。……韩、魏制田,以百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以二百步为畛……”可见,“畹”的长度应该不固定。[18]今按,这些资料中的“畹”,有土地面积和长度两种含义。《楚辞·离骚》“九畹”,与“百亩”对言,当指前者。王逸注“十二亩为畹”、《说文》的说解,均指面积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王逸注同时指出:“或曰田之长为畹。”《玉篇》“三十步为畹”,桂馥即以为“田之长也”。[19]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吴问》“以八十步为畹”“以百步为畹”“以百廿步为畹”,也可能是指土地长度。王红亮先生认为“畹”的长度应该不固定。就不同时间和空间而言,当可成立。但番戌食田文书中的“畹”,则应该是一个确定的尺度。如果在已知记载中选取最大值,即《孙子兵法·吴问》所说“赵氏制田,以百廿步为畹”,则半畹为六十步。
《周礼·地官·小司徒》郑玄注引《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以此推算,番戌食田短边长约十三步强,长边六十步,约合八亩。这离“一夫百亩”的标准相去甚远。[20]如果我们对边长、面积的推测误差不是太大的话,文书记述的有可能是“宅地”。《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孟子·梁惠王上》:“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荀子·大略》:“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在310-313号记自关内侯至司寇、隐官授田规定的同时,314-316号记有自彻侯至司寇、隐官授宅的规定,其云:“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褭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番戌食田约八亩,正好约合一宅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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