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金文中与乱的本义探析

金文中与乱的本义探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朱虢”或“朱靼”者,盖言轼中以皮鞔之而涂之以朱。其合言之者,盖二物同以“朱虢”若“朱”为之也。上博《从政乙》3楚简“治”多从“厶”从“”或“司”,乃整治、统治、严整之意,“(乱)”则用于表示叛乱、作乱、动荡等,是“治”的反义词。就古文字材料而言,迄今所见可确定为“(乱)”之字均不表示“治”义,或许能为“乱”本义问题的讨论提供重要的资料。

金文中与乱的本义探析

“乱”之本义究竟是“治”抑或“不治”?此问题宜结合古文字资料作出分析。根据现存的材料可知,“乱”字的出现应该较晚,迄今所见最早可确定为“乱”的例子见于西周晚期金文:上述例子中的“乱”均书作“”或“”,根据铭文上下文意可理解为“不治”,表示叛乱、扰乱的意思。此外,金文“”或“”尚见于《番生簋盖》及《毛公鼎》铭文:

令女(汝)辟百寮,有冋事包廼多(,乱),不用先王乍(作)井(型),亦多虐庶民。(《牧簋》,西周晚期,《集成》4343)

余既讯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乱),余或至我考我母令。(《琱生簋》,西周晚期,《集成》4292)

其又(有)敢(,乱)(兹)命,曰:女(汝)事人,则(则)明亟(殛)。(《琱生尊》,西周晚期,《铭图》11816,11817)

周室之既庳(卑),(吾)用燮楚,吴恃有众庶,行(,乱),西政(征)南伐,乃加于楚。(《曾侯與钟》,春秋晚期)[27]

易(赐)朱巿、悤黄(衡)、鞞、玉睘(环)、玉、车电轸、(较)朱(、鞹)(鞃)(靳)、虎冟熏里(《番生簋盖》,西周晚期,《集成》4326)

易(赐)女(汝)秬鬯一卣、(祼)圭瓒宝、朱巿、悤黄(衡)、玉环、玉、金车、(较)、朱(、鞹)(鞃)(靳)、虎冟熏里(《毛公鼎》,西周晚,《集成》2841)

此两例皆见于赏赐铭文,不读如字。铭文称“朱”,郭沫若释读云:

声读如乱,而与虢字义近,殆假为靼。虢与鞹通,“朱虢”即《诗》之“鞹鞃”。鞹,皮也,靼,柔皮也。即是鞃,鞃者轼中也。“朱虢”或“朱靼”者,盖言轼中以皮鞔之而涂之以朱。字前人或释旂,或释襡(),或释幭,均不确。……且如《彔伯》、《吴彝》分言,《师兑》单言而不言,可知断非一物,亦不必同属于轼。余谓乃靳之古字……既知之为靳,则自是二事,故《彔》与《吴彝》分言。其合言之者,盖二物同以“朱虢”若“朱”为之也。[28]

郭氏仅谓“朱”后一字“读如乱”,似乎不直接认为该字即“乱”字,又因“()”读“鞃”,金文尚有“朱虢” 一辞,《诗·大雅·韩奕》谓“鞹鞃浅幭”,“虢”“鞹”可通,故铭文读为“朱鞹鞃靳”,“朱鞹”指涂红色的皮。姑勿论郭氏释读是否完全正确,但我们从文意可以基本肯定,“朱”后一字应该与赏赐物有关,宜以通假释之。

《说文·乙部》所收小篆“乱”作“”:“治也。从乙,乙治之也,从。”[29]汉代小篆 所 见“乱”的构字部件与今日楷书差异不大,许书释为从“”从“乙”的会意 字。其实,《说文·部》另 收 有“()”字:“治也,幺子相乱,治之也,读若乱同。一曰理也。,古文。”[30]许书将“”解 释 为“幺子相乱”,说法颇为牵强,“幺”本应象束丝之形[31],“”乃“读若乱同”,《说文》“读若”例通常用于明其音读或阐释通假[32],故此处极有可能是指“”“乱”二字互通。然而,过去有不少学者曾经指出,许书不应将“”“乱”分列为二字,如王筠认为“乱”乃“”的“累增字”,朱骏声亦指出“”实乃“乱”之古文。[33]

通过出土材料的印证,我们基本可以确定“”乃“乱”的古字,因金文所见“乱”皆不从“乙”,《说文》分列为二字确实存在问题:

《牧簋》西周晚期

《琱生簋》西周晚期

《琱生尊》西周晚期

《曾侯與钟》春秋晚期

上述诸字均从“幺”或“”,字形上部大致从“爪”,下部从“又”或从“攴”,此等构字组合与《说文》所见“”相合。至于《番生簋盖》与《毛公鼎》所见字形如下:

《番生簋盖》西周晚期

《毛公鼎》西周晚期

《番生簋盖》“”与《琱生簋》“”写法基本无异,而《毛公鼎》文例亦与《番生簋盖》相同,加上“”之字形与《琱生尊》“”及《曾侯與钟》“”能够对应,由是均可印证上述二字当释为“”。金文“”大多从“又”,亦有少数讹变为“土”(如《牧簋》)或“止”(如《毛公鼎》),但此等差异并不影响释读。

金文中与“乱”相关的字尚有“”:

《盂鼎》(《集成》2837)西周早期

司徒簋》(《集成》3696)西周早期

《曶鼎》(《集成》2838)西周中期

《公臣簋》(《集成》4184)西周晚期

《庚季鼎》(《集成》2781)西周中期

《无叀鼎》(《集成》2814)西周晚期

《蔡簋》(《集成》4340)西周晚期

”乃两周金文的常用字,相当于“司”,有治理、主持的意思。西周金文动词“司”通常书作“”,只有小部分径作“司”,如《膳夫山鼎》“用乍(作)(宪)贾”(《集成》2825)。[34]而且,在大部分例子中,“”所从之“”均书作“”,写法与独体之“”相同。不过,在小部分“”字字形中,“”下部之“又”已经讹为“土”或“火”,前者见于《无叀鼎》《蔡簋》,后者则见《庚季鼎》。而古文字“土”“火”时有讹混[35],故此等字形可与《牧簋》“”相参证。至于《毛公鼎》“”,刘钊指出“古文字中又、屮、止三字经常相混”[36],字下部所从之“止”实乃来自“又”的讹变。又《曾侯與钟》“”与《毛公鼎》“”均从“”,可隶定为“”,陈英杰认为“”是声符,即《说文》“吅”,读若“欢”,其说可从。[37]战国楚简上承金文字形,所见“乱”字大多从“”,如“”(郭店《尊德义》5)、“”(上博《孔子诗论》22)、“”(清华《周公之琴舞》4)等,只有少数不从“”,如“”(郭店《成之闻之》32)、“”(郭店《老子甲》26)、“”(上博《陈公治兵》1)等,“”是后来的累增声符。(www.daowen.com)

我们曾经就两周金文及战国楚简所有“”字进行全面的分析,除了部分例子用为通假字之外,“”全部均用为“不治”之意,尚未见有可肯定用为“治”义的例子。而且,在部分辞例中,“(乱)”更与“治”对文,益证当时两字存在差异:

(治)之,至(养)不喿(肖);(乱)之,至灭臤(贤)。 郭店《唐虞之道》28

(闻)之曰:从正(政),不(治)则(乱),(治)巳至则……上博《从政乙》3

楚简“治”多从“厶”从“”或“司”,乃整治、统治、严整之意,“(乱)”则用于表示叛乱、作乱、动荡等,是“治”的反义词。

就古文字材料而言,迄今所见可确定为“(乱)”之字均不表示“治”义,或许能为“乱”本义问题的讨论提供重要的资料。不过,新见《簋》铭文尝出现“”字:

隹八月公殷年,公益(赐)贝十朋,乃令三族,为室。[38]

铭文所见“”,张光裕释“”,读“”,解释为治理、管理,[39]李学勤则读为“治”[40]。然而,李春桃另辟蹊径,指出“”本应是“乱”字,并援引《尚书》“以乱为治”现象,说明“乃令乱三族”乃是“派遣治理三族”的意思,该文最后指出:

由此可见,出土文献中“乱”字在西周早期就有“治”的意思,与《尚书》中“乱”训为“治”的用法相吻合,如果把“乱”误释为“”,这一点就被湮没了。[41]

事实上,我们赞同《簋》铭文“”不应读为“”,原因有二:第一,就上古音而言,“(乱)”属元部字,“”是之部字,读音相距较远,相信难以通假。第二,从字形角度来说,两周金文中表示治理、主持之“”字大致均从“”从“”或“司”,“”是意符,“”或“司”则是声符,[42]然而却从未见有“” 简省声符作“”的例子。

但是,我们认为李春桃将“”径释为“(乱)”仍可斟酌。首先,殷周金文所见“”的例子虽然不多,但字下部大抵从“又”,部分从“土”及从“止”的例子亦来自“又”之讹变,故不从“又”“土”或“火”者属于极为个别的例子:

《此簋》(《集成》4303)西周晚期

《虞司寇壶》(《集成》9694)西周晚期

《洹子孟姜壶》(《集成》9729)春秋晚期

《此簋》器盖对铭,盖铭所见“”中偏旁“”不从“又”,从“口”,“口”应该来源自偏旁“司”之所从,但器铭却不从“口”。《虞司寇壶》盖铭“”虽然不从“又”,但器铭却沿用从“又”的普遍写法。《洹子孟姜壶》铭文“”共三例,皆不从“又”,惟其年代较晚,属春秋晚期器。

(乱)”字在战国楚简中较为习见,当中从“又”之写法最为普遍,而省略“又”的例子虽然存在,但数量比较少,如以下各例:

上博《内豊》6

上博《季庚子问于孔子》10

上博《季庚子问于孔子》22

上博《凡物流形甲》26

上博《凡物流形乙》19

清华《管仲》26

从古文字资料可知,“”虽可省略“又”,但却以从“又”为其主流,西周金文不从“又”者属于极为个别的例子,省略“又”的现象要下逮至战国时期才渐趋普遍。由于《簋》的年代属西周早期,故我们认为径释“”为“”的做法似乎可以斟酌。

甲骨文尝出现“”(《合》4891)、“”(《合》9200正)、“”(《合》32384)、“”(《合》24982)及“”(《合》36964)诸字,过去学者有“系(繫)”及“”两种释读意见。《说文·系部》收录“系”字籀文作“”,罗振玉、王国维孙诒让及徐中舒等尝据此认为当释作“系”或“繫”,[43]于省吾更进一步解释“”乃象提丝之形,契文祭名“系”乃谓“以品物系属以交接于神明之义也”[44]。然而,陈梦家提出异议,认为甲骨文既云“方”,《说文》“”古文又作“”,故疑“”即“”。[45]李孝定在前人考释的基础上,指出此字只从“爪”不从“又”,仍宜释为“系”:“其形虽仅从爪从之殊而意则有别,古文偏旁从爪从虽每得通,然于此二字则不容淆混,盖系象手持丝乃悬持之象,故从一手而义已显,象丝棼而手治之,必从二手而义始显。”[46]

不过,裘锡圭注意到战国玺印曾经出现“()”字,认为此即“”字,“”是一个从“言”“”声的形声字,而甲骨文所见“”“”等亦从“”,可隶定为“”:

商代金文里有一个写作等形的字,这个字也屡见于甲骨文,写法大致相同。清代人多据《说文》“”字古文释此字为“”,近人多据“系”字籀文“”释此字为“系”。……我们讨论的这个字显然是从“”的。甲骨卜辞里既有“不”,也有“不”。又子组卜辞数见“丁(方?)” 之语,“”有时也写作“”。可见“”一定是跟“”同音或音近的一个字。“”的古文有可能就是这个字的变体,但是它跟“”字大概只有由于同音或音近而通用的关系,并非真的是一个字。“爪”本象抓物的手。《说文·手部》有从“手”“”声的“攣”字,训为“系也”。丁山认为“” 就是“攣”的古字,可能是正确的。但是他认为“攣”的本义应为“纂”,似乎缺乏根据。[47]

事实上,从现有材料实在较难确定甲骨文“”“”是否即后来之“攣”字,但裘氏隶定“”为“”,并认为“”“”读音相近,其说法甚具启发性。正如陈梦家所言,“方”在殷墟契文中曾经出现,可知“” 与“”读音相近,而裘氏以为“”从“”得声,故“”可以理解为一个会意兼声的字。至于《簋》所见“”既与“”在构字原理上相同,故或即甲骨文所见“”,读音与“”接近。

簋》铭文云:“乃令三族”,类似文例尚见于西周早期《明公簋》:“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或(国)”(《集成》4029),“遣”“”二字对文,“遣”“”上古皆属元部,由是怀疑“”亦当读为“遣”。《玉篇·辵部》云:“遣,送也。”[48]墨子·非儒下》云:“乃遣子贡之齐,因南郭惠子以见田常,劝之伐吴,以教高、国、鲍、晏,使毋得害田常之乱,劝越伐吴。”[49]“遣”可解作调遣、派遣,“乃令遣三族” 乃指公命令调遣三族。由是可见,《簋》所见“”不宜从李春桃说释为“乱”,故此字亦未能证明西周金文“乱”具有“治”义。

西周金文所见“”均从“又”,正如李孝定所言:“古文偏旁从爪从虽每得通,然于此二字则不容淆混”,“”已基本可肯定为“”字,相当于今日之“乱”。至于甲骨文不从“又”之“”,其用法既然未见与“乱”字相涉,因而绝不宜释为“乱”,所以甲骨文“”与金文“”应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字。《说文·言部》尝收录“”之古文作“”,[50]此亦应该是出于许氏误收,“”字形体可与“”相对应,两字应该是一字,许书将“”收录于“”之下,或许是受“”“”通假的影响。“”“”二字上古同属元部,出土文献时有通假例子,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盗者》简78背/89反云:“盗者而黄色,疵在面,臧(藏)于园中草下,旦启夕闭。”整理者读“”为“脔”,训“臞”。[51]有关古文字“(乱)”之构形,杨树达指出:“余谓字当从爪从又,爪又皆谓手也。从爪从又者,人以一手持丝,又一手持互以收之。丝易乱,以互收之,则有条不紊,故字训治训理也。”[52]又郭沫若云:“许所云‘幺子’,以字形推之似即蚕茧之意,本象治丝之形,治丝其声嚣骚,故字复以。”[53]郭氏以“声嚣骚”解释“”所从之“”固然牵强,但“治丝” 说在某方面仍然是可取的。金文“(乱)”书作“”,“爪”“幺”乃象手执束丝,字下从“又”,表示以手整理混乱的束丝。“乱”本身是较为抽象的概念,要利用表意文字来表达确实较为困难,该字其实是运用整理混乱束丝的动作,凸显混乱、紊乱之本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