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尚书》中的以乱为治思想探析

《尚书》中的以乱为治思想探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乱为治”说最早由郭璞提出,《尔雅·释诂下》云:“徂、在,存也。”[8]“以乱为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其例子不多,大部分皆见于《尚书》。有关《尚书》中“以乱为治”的用例,本文整理为表一:表一①《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从表一可知,“以乱为治”的现象遍布整部《尚书》,包括今文及古文篇章。[20]大徐本《说文·乙部》云:“乱,治也。”

《尚书》中的以乱为治思想探析

“以乱为治”说最早由郭璞提出,《尔雅·释诂下》云:“徂、在,存也。”因同篇中尚有“徂落,死也” 的条目,[2]郭璞遂结合古书中“乱”“曩”“故”等正反义相训的例子,把“徂,存也”形容为“诂训义有反覆旁通,美恶不嫌同名”:

以徂为存,犹以乱为治,以曩为曏,以故为今。此皆诂训义有反覆旁通,美恶不嫌同名。[3]

“徂落”之所以训“死”,部分经注家以为是由“往”义而来,[4]但亦有经学家根据其异文“殂落”,认为“徂”当通“殂”[5];宋 邢 昺 则 从 郭 氏“美 恶 不 嫌 同 名”之 语 发 挥“徂”兼 有“存”“亡”两 个 训 释 的现象:

云“美恶不嫌同名”者,案隐七年《公羊传》云:“贵贱不嫌同号,美恶不嫌同辞。”何休云:“若继体君亦称即位,继弑君亦称即位,皆有起文美恶不嫌同辞。”是也。若此篇往也,死也,亦称徂,是恶也;存也,亦称徂,是美也。各有其义,故称“美恶不嫌同名”。[6]

因此,若根据邢昺的分析,“乱”之“治”义属于“美”,“不治”义则是“恶”,此所谓“美恶不嫌同名”。事实上,“乱,治也”虽然同时见于《尔雅·释诂下》及《说文·乙部》,[7]但训“不治”之“乱”才是先秦文献中的习见用法,句例如“非台小子,敢行称乱”(《书·汤誓》)、“小不忍,则乱大谋”(《论语·卫灵公》)。[8]“以乱为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其例子不多,大部分皆见于《尚书》。

有关《尚书》中“以乱为治”的用例,本文整理为表一:

表一

①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②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③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④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⑤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0页。
⑥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
⑦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页。
⑧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
⑨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8页。
⑩《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页。

续表

①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8页。
②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24页。
③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1页。
④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75页。
⑤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6页。
⑥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3页。
⑦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1页。
⑧ 《尚书正义》,《十三经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0页。

从表一可知,“以乱为治”的现象遍布整部《尚书》,包括今文及古文篇章。虽然《尚书》的成书年代及真伪均具争议,但因《泰誓》“乱臣十人”一语亦为《论语·泰伯》及《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所援引[9],可见具“治”义之“乱”在传世先秦典籍中确实已经出现。而且,魏何晏《论语集解》及西晋杜预《左传注》均训“乱,治也”[10]东汉王逸《楚辞注》亦谓“乱,理也”[11],由此可知东汉魏晋注释家已广泛采纳《尔雅》“乱,治也”的训释。(www.daowen.com)

叶键得曾经就过去学者于“以乱为治”问题的讨论作出全面且详细的归纳与分析。[12]大致来说,部分学者同意“乱”确实兼具“治”与“不治”二义,正如董璠所谓“正反二义兼寓一形”[13]。反对者则以为“乱”之所以兼具正反二义,主要来源于假借或词性变异。其实,无论是赞成或反对,过去学者大致从两方面对此问题作出探讨:第一,部分研究者曾经结合文字资料,试图对“乱”词义的产生与发展进行讨论。第二,大部分研究者认为“乱”之“治”与“不治”二义存在先后相承的历时发展关系,但于孰先孰后的问题上却未有定说。

从现存资料可知,最早利用古汉字对“以治为乱”问题作出讨论的见于宋朝贾昌朝《群经音辨》:

乿,古文《尚书》治字也。,古文乱字也。孔安国训乱曰治,按许叔重《说文》无乿字,以为古字,曰乱也,一曰治也,又解曰治也,幺字相乱,治之也,读若乱同。一曰理也,又解乱亦曰治也,从乙,乙,治之也,从。经典大抵以乱为不理,亦或为理。夫理乱之义善恶相反,而以理训乱可惑焉。若以古文《尚书》考之,似乿乱字别而体近,岂隶古之初传写讹谬,合为一字,而作治乱二训,后之诸儒遂不复辨之与。[14]

贾昌朝结合当时所见的传抄古文,提出“治”本作“乿”,但因字形与“乱”相近,两者讹为一字后,导致“乱”兼具正反二训。贾昌朝形讹说影响甚巨,明张自烈《正字通》及清林义光《文源》均从形讹角度解释。虽然如此,有关“治”的本字问题,他们却有不同看法:张自烈认为“治”本字作“”及“”,“乱”乃其讹变。[15]林义光提出古文“”为“治”之本字,但其后讹变而与“乱”形混,“乱”遂兼有“治”“乱”两义。[16]此外,日本学者高田忠周亦以为“司”“治”本为一字,“乱”之所以训“治”乃金文”之假借。[17]于省吾持相类意见,谓“金文治作,与辞通用与乱形似而讹,旧说训乱为治,非的诂也”[18]郭沫若指出古文“乱”书作“”或“”,“乱”是其别字,乃“”的错字,古书凡训“治”之“乱”皆应通作“”。[19]由是可见,古文字学家多据字形认为“乱”乃“”之讹混。但是,龙宇纯却曾提出不同意见:“关于乱与的关系,乱固不可能是的假借,因为二字语音略无关系;说乱是的讹误,问题也不如此简单”,并认为“乱”与“治”的对立应该是“乱”与“去乱”间的转变。[20]

大徐本《说文·乙部》云:“乱,治也。”后代学者大多依循其说,认为“治”才是“乱”的本义,如董璠提出“乱”本与“”同,有“治”“理”之意,经传以“乱”为“”,“”训“烦”。[21]此外,徐朝华亦指出:

“乱”本指治丝这种动作行为,引申有治理社会生活中混乱的事物的意义。“乱”由表示治理这种动作行为的意义引申发展,又可用来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即应当被处理的、需要拨之反正的东西。这样便有了治和乱两种相反的意义。虽然到后来“乱”一般不表示治理的意义,但在上古的一段时间内,“乱”的治和乱两种相反的意义是并存的,因而当时可以用治来解释“乱”。[22]

李国正亦从古文字角度,考证“”才是“乱”的本字,训“治”,“乱”具有“不治”义乃是自西周中期开始出现的。[23]再者,林菁、郭锡良、赵振铎等虽然从不同角度分析“乱”兼具“治”与“不治”二义的原因,但大抵均以“治”作为“乱”之本义,“不治”是后来才出现的词义。[24]

虽然如此,亦有不少研究者以为“乱”之本义当为“不治”,如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改大徐本训释作“乱,不治也”,并云:

各本作治也,从乙。乙,治之也。从,文理不可通,今更正。乱本训不治,不治则欲其治,故其字从乙。乙以治之,谓诎者达之也。转注之法,乃训乱为治。[25]

段注以为“乱”本义为“不治”,后转注为“治”,但其后研治《说文》的学者尝提出非议,如徐灏《注笺》认为“乱”字从“”从“乙”:“自其体言则为乱,以其用言则为治,故‘乱’亦训治也,段改说解作不治非是。”[26]其实,认同“乱”本义为“不治”的学者大致都建基于古文字字形,提出“乱”根本只有“不治”之义,“治”为后来因形讹、引申等因素而产生的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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