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宪政制度:英国历经百年酝酿的公权与法律制约产物

宪政制度:英国历经百年酝酿的公权与法律制约产物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英国“法律主治”和“议会主权”的宪政精义经历了几百年的酝酿,是公权与王权制约结合的产物。英国完成这一政治与宗教的变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现代宪政体制的诞生根植于英国的法律传统、议会体制的发展及其与国王权利的制衡。光荣革命后,国王承认国民的自由,自由也成为宪政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基于自由的权利,王权与议会在冲突中走向了融合,完成了英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

宪政制度:英国历经百年酝酿的公权与法律制约产物

英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但有趣的是英国一直没有成文的“宪法”。这说明了宪法并不能与宪政划等号,而英国“王在法下”与《大宪章》的法治与自由传统,才使得宪政制度发扬光大。

宪政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英国“法律主治”和“议会主权”的宪政精义经历了几百年的酝酿,是公权与王权制约结合的产物。1400—1700年的三百年是现代英国国家诞生、成型的关键时期,1688年的光荣革命是这一过程的高潮。1688年,英国的七位政治要人不满意詹姆斯二世的天主教倾向的统治,因此邀请笃信新教的荷兰威廉三世君临英格兰,完成了一场不流血的“光荣革命”。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终止执行任何法律,不得擅自加税或维持军队;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威廉三世接受条款,国王与人民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光荣革命维护了英国的议会政府的原则,维护了法制社会的秩序,这也成为英国立宪自治政府发展成型的标志(Duffy,1988)。英国完成这一政治与宗教的变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英国现代宪政体制的诞生根植于英国的法律传统、议会体制的发展及其与国王权利的制衡。

对王的限制意味着王权是必要的,但又具有危险性,这种限制即英国臣民所谓的自由。自由是一种权利,约翰·密尔将这一传统追溯到中世纪,贵族与国王的抗争以权利为中心展开。英国的“王”在最初出现的时候既非“神授”,也不太讲究血统,完全是社会职能(军事领袖,分封土地)的需要。直到诺曼登陆后,宗教的力量强大起来,封建领主逐渐增多,王的合法性才需要宗教、法律等加以保护。但英国的宗教在承认王的地位的同时,也对王权进行限制。从1215年的《大宪章》开始,英国的土地贵族就开始通过集体的力量与国王制衡,限制了王权,保护了贤人会议长老会的权力。

《大宪章》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是由于它提出了议会的国家责任,并提出了国家政务的国民参与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后世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把《大宪章》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加以应用,从而在传统的外壳下对它进行了发展和延伸。对于《大宪章》的一个重要的发展便是在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统治时期,议会活动得以确定并规范化。由于爱德华统治期间,对于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征战不断增多,因此国王需要越来越多的税收支撑。而《大宪章》规定“除非全王国一致同意”,不再征收非常税和新关税。为了达成目标,不仅贵族、主教、大法官,连地方代表、骑士阶层和少量市民也参与进来,“国民”的范畴扩大了,他们开始作为正式代表制度化地出席会议。英国逐渐形成了“王在法下”的传统(Zirkeisen,1895),而法律则要依赖议会的审议方可通过,王权与议会的制衡主导了英格兰中世纪以后的历史。

13世纪后,乡绅阶层的出现与发展为议会后期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英国乡绅阶层在13世纪开始形成,他们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区别于农民与贵族,是一种特别的社会集团(Carpenter,1994)。到15世纪,这个集团已经取得了独立的体制权力,这对王室和贵族都是有益的。他们供事于郡县政府又与贵族关系密切,无论是对王权还是对贵族统治权的实施,都至关重要。14世纪,下议院产生,这是一个独特而又重要的机构,郡县中的精英——乡绅相互联系形成了一股政治力量。与此同时,由农村的中间阶层组成的乡村精英也开始形成(Wrighton,2007)。16世纪以来,蓬勃兴起的中农阶层逐渐支配了教区政府,与贫农不断拉开差距,并逐步代替了庄园体制的作用。这些乡村精英与皇家官府结盟,领头执行本地区的治理——济贫法、管控酒吧和粮食贸易,以及征税等——这都是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突出特征,即一种市民教区的创立。这种市民教区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起源,他们组成了地方皇家法院办事机构,代替从前的庄园和地方管辖。因此,英国的政府管理一直依赖乡绅和精英,中央政权的雇员规模按欧洲大陆的标准来看依然是很小的。艾尔默在《国家公仆》一书中谈到,即便是在1649—1660年这样一个非常时期,为英国政府服务的官员也只保持在1200人左右(Aylmer,1973)169。(www.daowen.com)

亨利八世脱离罗马教会后,将自己王权的合法性完全依赖于议会。议会在中产阶级与公权的不断增长下,力量变得越发强大,直到光荣革命之后能够使新国王服从于议会的决议。光荣革命后,国王承认国民的自由,自由也成为宪政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长期冲突的王权与议会相互兼容,对立的双方在冲突后达到了融合,使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对王权限制与议会的宪政精神都基于英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密尔)对光荣革命的模式做出了充分的理论阐述,并向英国的各个殖民地进行传播。洛克在《政府论两篇》中论述了君主制的优越性,并提出了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联盟权——由议会、国王分别掌控,能够建立最合理的政府。这一在光荣革命期间成熟的思想阐述并充分体现了革命与全民族统一价值取向的契合。

基于自由的权利,王权与议会在冲突中走向了融合,完成了英国现代国家制度的建立。按韦伯的看法,现代化的关键是宗教取向的世界观向国家取向的世界观的转变(英格尔哈特,2003),现代化实际上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发生的。现代化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它是一个自由确立的过程,对内保障个人自由和财产,对外以国家的形式出现,参与包括战争在内的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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