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领导体制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进行的前提,包括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会计机构的设置两个方面。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地方、部门、单位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无论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地方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财政部门具有长期管理会计工作的经验。
(2)会计工作与国家财政收支关系密切。(www.daowen.com)
(3)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也是它的一种责任。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由专职会计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由于会计机构往往行使会计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全部职权,所以又称财务会计机构。
《会计法》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做了如下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会计工作量较少、会计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但要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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