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附则条款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附则条款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一条总公司现行制度中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专门执章执纪组织对口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在执行中发生的处罚或奖励的款项,由执章执纪部门(组织)或执章执纪人员于当月上报党委工作部或人事部(对员工)。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职能管理部门按职责对口解释,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附则条款的管理与监督规定

第二十一条 总公司现行制度中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中未涉及的内容,以现行制度为准。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专门执章执纪组织对口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必要时可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各职能管理部门及各专门执章执纪组织或人员发生失职行为时,员工可向总经理投诉。

第二十三条 对投诉人、检举人或执章执纪人员寻衅闹事、打击报复的,待岗3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作专项处理。(www.daowen.com)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发生的处罚或奖励的款项,由执章执纪部门(组织)或执章执纪人员于当月上报党委工作部(对中层以上干部)或人事部(对员工)。党委工作部和人事部审查汇总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财务部在受处罚人或受奖励人工资性收入中扣发或加发。扣发不足部分在次月续扣。对单位处罚的,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发。工资不由总公司财务部发放的,由人事部在审批该单位工资总额时扣除或增加,并跟踪监督、检查、落实。作专项处理的,按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职能管理部门按职责对口解释,总公司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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