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精简劳动纪律规定,惩罚措施严厉

精简劳动纪律规定,惩罚措施严厉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条上班号响,员工应到达工作岗位;下班号响,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中途离厂,发生一次,处罚30元;旷工1天,处罚60元;旷工2天,处罚150元;旷工3天及以上,待岗3个月;连续旷工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单位考勤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隐瞒或袒护本单位员工违纪事实的,发生1人次,给予考勤人员、责任领导、违纪人员各处罚50元,并处罚单位300元。

精简劳动纪律规定,惩罚措施严厉

第四条 上班号响,员工应到达工作岗位;下班号响,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中途离厂,发生一次,处罚30元;旷工1天,处罚60元;旷工2天,处罚150元;旷工3天及以上,待岗3个月;连续旷工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手续请假(含零星假)而休假,按旷工论处(危急突发事件,如危重病情、交通事故、紧急救险、紧急公务等经调查属实的例外,下同)。

利用公出证离厂办私事的,发生1次,处罚50元。

上班时吃食物(连班规定的吃饭时间除外)、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故脱岗、串岗、聚众聊天,私自到有沐浴设施的单位洗澡的,发生1次,处罚30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发生1次,处罚50元;造成设备动力运行事故或引发治安案件的,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的,作专项处理。

下班号未响,有3人以上聚集在单位门口前的,处罚当事人30元,处罚单位300元,处罚单位领导50元。(www.daowen.com)

第五条 总公司领导离厂1天(指出差及各种休假,下同)及以上时,向总经理或党委书记请假。中层干部离厂1天及以上时,向总公司主管领导请假。未请假的,发生1次,处罚50元;处理私事的,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单位考勤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隐瞒或袒护本单位员工违纪事实的,发生1人次,给予考勤人员、责任领导、违纪人员各处罚50元,并处罚单位3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