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避免长期贸易逆差对经济的影响

避免长期贸易逆差对经济的影响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常情况下,一国不宜长期大量出现对外贸易顺差,因为此举很容易引起与有关贸易伙伴国的摩擦。它反映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贸易状况,也是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当一个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时,即表示该国外汇储备减少,其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削弱,该国在该时期内的对外贸易处于不利地位。大量的贸易逆差将使国内资源外流加剧,外债增加,影响国民经济正常有效运行。因此,政府应该设法避免出现长期的贸易逆差。

避免长期贸易逆差对经济的影响

贸易顺差(Foreign Trade Surplus)

贸易顺差是指在特定年度一国出口贸易总额大于进口贸易总额,表示该国当年对外贸易处于有利地位。贸易顺差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国在特定年份对外贸易活动的状况。通常情况下,一国不宜长期大量出现对外贸易顺差,因为此举很容易引起与有关贸易伙伴国的摩擦。与此同时,大量外汇盈余通常会致使一国市场上本币投放量随之增长,因而很可能引起通货膨胀压力,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资料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贸易逆差(Unfavorable Balance of Trade)

贸易逆差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半年、一个季度和一个月等)出口贸易总值小于进口贸易总值,即贸易逆差。它反映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贸易状况,也是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

当一个国家出现贸易逆差时,即表示该国外汇储备减少,其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削弱,该国在该时期内的对外贸易处于不利地位。大量的贸易逆差将使国内资源外流加剧,外债增加,影响国民经济正常有效运行。因此,政府应该设法避免出现长期的贸易逆差。

资料来源: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

贸易壁垒(Barrier to Trade)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它是对国与国间商品与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及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

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加入WTO后,中国出口遇到的情况是关税壁垒逐步弱化,纺织品配额也逐步取消。与此同时,所遇到的其他贸易壁垒却比以前严重,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大。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发达国家,也有像土耳其、埃及、印度和韩国这样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涉及的产品既有日用品行业,也有机电行业,既有制造品,也有矿产和养殖品。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反倾销案件占世界总量的1/7~1/6,而加入WTO后,这一比例大大增加,中国已经成为外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家。

●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广义的技术性壁垒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规定,信息技术壁垒以及绿色壁垒五个方面。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技术性壁垒主要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农业、纺织服装业、轻工、机电、五矿化工医疗保健业。有资料显示,中国有70%的出口企业和40%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性壁垒的限制。

●中国出口产品还受到诸如以美国“337”条款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以及来自欧美等国的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立法的限制。

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程序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共同执行的。在此法案下,各个机构有其专门职责。

第一部分 申诉程序

1.总述

利害相关方可向委员会和商务部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的申诉,指控由于进口品正以或可能以低于公平价值(LTRV)在美国销售,或这些进口受到一国或多国政府的补贴,使美国有关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有关产业的建立遭受实质性的阻碍。对于某一进口商品,各利害相关方可以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申诉书可涉及多个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书可以作为一份文件提出,一份申诉书也可以(并且常常是)同时针对多个国家提出。

2.申诉书的准备

本章内容应结合参看委员会调查办公室和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反倾销申诉指南》和《反补贴申诉指南》(统称为《申诉指南》)中的调查问卷。如申诉指南所述,商务部(关税法指定的“执行当局”)一般在收到一份填写好的调查问卷后就可以考虑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的最初调查。但是,通常的做法是申诉人提交一份申请书,而非调查问卷。不管怎样,委员会和商务部的官员总是乐于在申诉书正式提交前有个审阅的机会,这一审阅以迅速的方式进行,同时该申诉的内容得到严格的保密。申诉书中的任何不妥之处都会通知申诉人。这对申诉人是有利的。因为这些不妥之处若不及时改正就可能推迟甚至阻碍最初调查的进行。有了申诉书的草本,这两个机构就可以开始为正式提起申诉做准备工作。

一般来说,申诉书有概述和总结,但必须包括一些基本的资料。申诉书通常以下列格式呈递。

(1)概述

概述是可有可无的,其典型形式是一个简短的陈述,说明由于倾销和(或)进口补贴,对美国的相同或类似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和(或)对该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阻碍,明确指出进口的商品和出口的国家,说明由谁和代表谁提起申诉,并请求商务部和委员会提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2)一般背景资料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应提供申诉人和与进口品的特性及用途相同或非常类似的产品的国内产业的详细资料,应写明提起申诉的每一家公司、工会或行业协会的名称和地址,并提供一些背景资料,描述申诉人与该产业的相关程度(例如生产起始年份,占全美产量的大概份额,产品范围、投资范围、公司联营机构状况和所有权变动情况等)。

法令规定,申诉书必须代表某一产业提起。当符合以下标准时,可以认为一份申诉书是代表该产业提起的。

●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国内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

●支持申诉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其产量占到已表示支持或反对申诉的那部分生产商或工人所生产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

如果申诉书未得到占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份额50%以上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商务部就必须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或依靠其他信息来裁定此申诉是否得到了规定的支持水平。如果这一产业内生产商为数众多,那么商务部可以采用任何统计上有效的抽样方法在此产业内进行投票表决,以此裁定该申诉是否得到支持。我们建议申诉人应尽可能清楚地证明他们是代表某一产业提起申诉的。常见的做法有几个生产商作为共同申诉人(也可以独立实体的形式或联合起来以特别委员会的形式)提起申诉,生产商与工会或行业协会一起作为共同申诉人提起申诉,申诉人还可以从国内工业、工会或行业协会中未申诉的成员那里取得支持信函。申诉在这一部分里除了提供申诉人的资料之外,还应写明不是申诉人的各美国生产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对其中最大的生产商还应提供一些一般的背景资料,如它们的相对规模、生产设备所在地,以及最近四五年内任何公司进入和退出本产业和所有权变动情况的具体信息。申诉书还应该注明是否有企业主要为国内消费生产;据申诉人看来,在此产品定义范围内,厂商的生产过程和产品范围是否有重大差别,等等。最后,这一部分还必须说明申诉人是在过去12个月内提起申诉的,还是正在申诉;是否准备就同一被调查商品依据其他规定寻求其他形式的救济。如果是的话,申诉人应详述其正在寻求的救济及活动进展情况。

(3)关于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描述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的开头应对进口商品下一清楚简洁的定义,说明此商品的技术特征或确切的性质,毫不含糊地把它与其他不应在调查范围之列的商品区分开来。这一定义既要有足够的涵盖性,以得到有效的救济,防止任何企图规避可能签发的命令的行为,同时又要有严格的限定性,以免把并未造成损害的进口产品包括进来。申诉人应意识到,委员会将从全美所有生产与调查范围内描述的进口品(即被控商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商那里寻求资料。事实上,扩大范围就扩大了产业的规模。定义进口品时必须注明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下此商品的相应关税分类。在基本认定的基础上,申诉人还应进一步扩展,详细描述该商品,包括其固有的物理性质、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口品与美国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区别及此产品的主要和次要用途等。目录、销售记录、图表及其他描述性材料都是有用的,可作为申诉书的附件。对本节的第二个要求是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一定义应尽可能清楚、确切,不致引起诸如何种商品应包括在内还是不应包括在内之类的问题。如可能,在描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还应讨论委员会通常在分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考虑的六个要素,这在本手册第二部分中有说明。

对本节内容的其他要求还包括:

●写明进口品正从、或可能从哪一个或几个国家进口。

●外国制造商、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及电传号码,美国进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如果申诉人知道对美国出口的数量和价值及其进入港口,也应把这一信息提供给委员会和商务部。关于对美出口的数据应涵盖最近三个日历年份和按日期计算的当年及上一年期。

(4)补贴的资料

申诉书中有关这一部分的内容完全属于商务部的管辖范围之内。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01、702(b)、771(5)、771(6)各条款及《联邦管制条例》(C、F、R)的355.12(b)(7)条款。要想获得进一步的指导可以与进口管理局助理部长商务办公室联系。

(5)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资料

本部分内容也完全属于商务部的管辖范围。申诉人应参看关税法的731、732(b)、772和773各款及C、F、R的353.12(b)(7)条款[19C、F、R、§355.12(b)(7)]。

(6)紧急情况的资料

反倾销和反补贴法案中都有“紧急情况”条款,法案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征收有限的追溯性关税。申诉人可在申诉书中提出处于紧急情况,也可在距商务部作出最后决定前20天对申诉书进行修改中提出。在征收这种追溯性关税前,商务部和委员会必须分别独立作出处于紧急情况的肯定决定。一旦对紧急情况作出肯定决定,那么就将对未完税通关的进口商品追溯90天征税,即对在正常起征日前90天内进口的或从海关仓库中提出的商品征税。

这一条款有助于实现两个目标:

●遏制进口商通过在申诉提起后(施以救济前)立即大量进货的方法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法案的企图。

●当上述情况发生时,商务部首先必须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作出决定。如果这一决定是肯定的,且委员会也就国内工业是否遭受重大损害作出了肯定的最后决定,那么接下来委员会还必须再另外决定商务部最后确定为存在的紧急情况中的进口产品是否可能严重削弱即将签发的反倾销或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

在作决定时,除其他相关因素外,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因素:

●进口时间及数量。

●进口存货的迅速上升。

●任何其他意味着反倾销和反补贴令的救济效果会被严重削弱的情况。

如果申诉人提出了紧急情况,而在停止被调查商品的完税通关前进口产品大量涌入,那么不管这一情况是否发生在关税可溯及的90天期内,申诉人都应提供资料表明这将削弱救济效果。申诉人还应提供资料证明在相当短期间内发生了商品的大量进口。在反倾销申诉中,申诉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过去曾有过倾销历史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进口商已知或应知出口商在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在反补贴申诉中则应指明此项补贴是违反补贴协议的。

(7)损害资料

申诉书在这一部分应提供支持性资料,证明由于所指控的不公平进口,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关税法》把“实质性损害”定义为“不是无关紧要、非实质性或不重要的损害”。

法律规定委员会应考虑以下各因素:

●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数量。

●此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造成的影响。

●在美国国内生产经营环境中考察此类商品的进口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冲击。

在估计进口数量时,根据要求委员会可以用绝对量或占美国产量或消费量的相对份额来表示,据此考虑进口的数量或数量的增长是否显著。在估计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对价格的影响时,委员会受命考虑:与美国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比较,进口商品是否有显著的低价销售行为;此商品的进口是否在显著的程度上压低了价格,或显著地抑制了本会发生的价格上涨。

在考察被调查商品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冲击时,委员会应审查一切与美国产业有关的经济因素,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各因素:

●产出、销售、利润、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报、生产能力利用的实际和潜在的下降。

●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

●对现金流动、存货、就业、工资、增长、增加资本的能力和投资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

●对国内产业目前发展状况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包括对开发此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派生产品或升级产品的努力的影响。

●在反倾销调查中,还要决定倾销幅度的大小。国会规定,委员会应考虑影响到受损产业的商业周期和竞争状况,在此背景下审查一切相关经济因素。

申诉书中应包括统计数据,用以支持申诉书提出的论断。即由于所指控的不公平进口,国内产业已遭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一般说来,这些数据应涵盖最近三个日历年份和按日期计算的当年及上年期。申诉书应尽可能呈递实际数据而非估计数。关于国内产业的数据,应呈递申诉公司的实际数据。如果并非所有生产商都是申诉人,或无法得到包括所有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的全部产业公开数据,那么也可以提供对此产业整体的估计数据。关于进口数据,如果能从商务部得到资料(即当HTS中的相关关税分类正好与被控进口产品相当吻合的情况下),就应呈递实际数据;如果相关关税分类中包括有不在调查之列的产品,且这些产品在统计上影响显著,可能会极大地扭曲进口的大小或趋势的话,那么可以使用估计数据。

申诉书至少应包括以下与重大损害问题有关的统计数据,并以表格形式呈递。

●从被指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和(或)含补贴商品的每一国所进口的该商品的数量和价值,以及从世界各国进口的相同或类似的数量和价值。

●某一代表性的被指控以低于公平价值出售和(或)被补贴的进口产品在美国的价格,以及由申诉人在国内生产、向同一级别的客户出售,与进口品处于直接竞争中的相同或极类似产品的价格。所呈递价格数据至少应包括最近五个季度的单位价格,以美元计算,精确到美分,并注明单位。

●国内与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产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相同产品或最类似产品的生产能力、产量、国内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额和期末存货量。提出申诉的公司的数据和美国该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提出申诉的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生产能力、产量、存货量的数据用数量表示(标明度量单位),国内销售额和出口额须用数量和价值两种数据表示。

●国内与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及相关工作从业人员的人数,和这些从业人员的工时数。提出申诉的公司的数据和美国该产业作为一个整体(包括提起申诉的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

●美国在生产被控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补贴的进口产品的相同或最类似产品的过程中的收入和损失数据(净销售额、销货成本、毛利润或毛损失),销售、日常和管理费用,及营业净收入(或净损失)。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必要成本数据在提出申诉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无法获得,可以采用包括被调查产品在内的下一级会计科目的数据。提出申诉公司的数据和美国产业作为整体(包括提出申诉公司在内)的数据须分开提交。数据可以按日历年为基础报告,也可以按会计年度报告(标明每个报告公司会计年度的结束日期),如果会计年度数据更容易得到的话。

除了以上数据,申诉书中还应指明申诉公司要求委员会在调查问卷中收集价格信息的每一特定产品。申诉书中还应列出每一个提出申诉的公司在提出申诉以前三年间所有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原因而导致的销售量和收入损失。销售额和收入的损失的指控都应在申诉方可以做到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标明数量和价值,销售额损失和收入损失的时间(年、月),以及有关企业(客户)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最后,申诉书应提供与国内产业由于被调查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的进口品和(或)受到补贴的进口品的原因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问题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在受到实质性损害的问题上,法律规定:当决定美国产业是否因为被调查的商品的进口而面临实质性损害威胁时,除其他相关因素外,委员会应考虑:

●如果被调查商品包含有可抵消的补贴,由管理当局呈递的诸如该种补贴的性质(特别是这种补贴是否被包含在《补贴协议》第三款或第6.1款中)和被调查商品的进口量是否有增加的可能性这样的资料。

●能够表明被调查商品对美国的出口有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的出口国国内现存但未被使用的生产能力或即将实现的生产能力的巨大增长,这里还应考虑到该国是否拥有其他出口市场来吸收该国的新增出口。

●能够表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具有大量增加的可能性的显著的进口数量增长率或市场渗透能力。

●是否被调查商品是以可能对国内价格造成显著压低或抑制效果的价格进口的,而且可能增加对进口的进一步需求。

●被调查商品的库存。

●如果该国目前正被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的设施可以被用来生产被调查商品的话,该国进行这种产品转换的潜力。

●对于本标题下的任何同时涉及未加工过的农产品的进口[在(4)(E)(iv)段的含义范围内]和这些农产品的加工产品的进口调查,如果委员会针对未加工农产品或加工过的农产品(但不同时针对两者)按《美国关税法案》705(b)(1)节或F35(b)(1)节作出肯定的决定,应考虑由于产品转换的原因导致进口增加的可能性。

●对于国内产业现有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努力的现实的和潜在的负面效应,这种努力包括开发国内相同产品的派生产品或升级产品。

●任何别的能够表明由于被调查商品(无论其在当时是否正被进口)的进口(或进口产品的销售)而存在重大损害可能性的可证实的不利趋势。申诉方可以提出美国的某一产业的建立由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或销售或类似于销售的行为的原因受到实质性阻碍。法律中没有定义“实质性阻碍”,但是考察了以往案例中的这一问题后,委员会会从检查美国的产业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开始着手。如果美国生产商已经开始了产品的生产,而且他们的经营是稳定的,就认为该产业是已经建立起来的。在作出评估时,委员会会检查下列因素:

●从何时开始美国的产业开始生产。

●生产是稳定进行还是开开停停的。

●与整个国内市场相比,国内生产的规模。

●美国的产业是否已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生产活动是否真的形成了一个新产业或仅仅只是一家现有企业的一个新产品系列。如果并没有建立起产业,委员会将考虑产业的表现是反映了正常的起步阶段的困难,还是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对产业的建立构成了实质性阻碍。

(8)结论

结论通常是一个简洁的一段或两段的陈述,认定被调查商品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销售和(或)受到补贴,且美国生产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由于该种进口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该陈述后面通常是对被调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和(或)反补贴税的要求。

第二部分 调查程序

1.案件调查的先后次序

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的全部调查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以商务部或委员会作出一个决定而结束。

●商务部发起调查。

●委员会初步调查阶段。

●商务部初步调查阶段。(www.daowen.com)

●商务部最后调查阶段。

●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

有些阶段彼此部分重叠,将在下面给予解释。除商务部的初步决定(在第三阶段)之外,商务部或委员会在其他阶段作出的否定性决定都将终止这两个机构的调查程序。

这五个阶段的法定截止日期如下:发起调查在提交申诉书之后20日内,委员会初步决定在提交申诉书之后45日内,商务部初步决定反倾销案在委员会初步决定后115日内,反补贴案在委员会初步决定后40日内,商务部最终决定在商务部初步决定后75日内,委员会最终决定在商务部初步决定后120日或在商务部最终决定后45日,选择两者中较晚的一个。

(1)提交申诉和发起调查

利害相关方须同时(即在同一天)向商务部和委员会提交反倾销或反补贴申诉书。申诉书被提交的20日内,商务部就申诉书是否包含征收一项关税所必须的要素和包含支持该申诉的申诉方合理可获的信息作出决定。如果其决定是肯定的,商务部就发起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补贴或倾销;如果决定是否定的,它就否决该申诉并终止整个程序。

(2)委员会的初步调查阶段

在申诉书被提交45日之内,委员会将基于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决定是否有理由指控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对美国的一个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美国一个产业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委员会初步调查阶段可分为六个阶段。

1)调查机构和制定初步调查阶段时间表。

一旦接受了合格的申诉书,一个六人小组就被指派进行调查,小组成员包括一名调查员、一名产业分析员、一名经济学家、一名会计师/审计师、一名律师和一名总调查员。小组成员制定初步阶段的工作时间表并准备一份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调查机构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是向公众提供关于该项调查的信息和将遵循的时间表。该通知和时间表在正常情况下在收到申诉书后1~2个工作日内得到批准。

除申诉方以外的任何人若想作为调查中的一方出现,必须通过秘书长向委员会递交一份“加入申请”。加入申请可以是一封信或一份文件,简要陈述加入调查的原因和就调查事项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意图。委员会秘书长认为有正当理由加入调查的人将被允许在调查中作为一方出现。秘书长把该人列入接受公共服务者的名单,这就表明接受该人的加入申请。在初步调查阶段递交的加入申请须在不晚于联邦公报发布委员会通知后七天提交给秘书长。

2)问卷调查。

在仔细研讨了申诉书和当时可获得的其他信息之后,小组起草问卷,就委员会作出初步决定所需的情况向美国生产商、美国进口商和外国生产商进行询问,对于涉及非常多的企业的案件,调查问卷将送交这些企业中的代表企业,除了这种情况问卷将送交所有的美国生产商。类似的问卷通常寄给所有被调查商品的进口商,特别是从被调查国进口该种商品的进口商。

如果进口商非常多,可以从中选出一个代表。对于外国生产商发出的问卷只送交给被调查国的该种商品的生产商。美国生产商和进口商的问卷通常在收到申诉书后1~3个工作日内寄出,外国生产商的问卷通过他们企业的律师转递,通常要晚一点。

起草问卷中,一开始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确定一种或几种需要收集数据的产品。委员会必须评估生产与被调查商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美国“产业”所受到的损害以作出初步调查决定。法律定义“产业”为“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整体,或那些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总产量占该产品国内总产量大部分的生产商们……”。法律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为“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类似,或在不是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与被调查产品在特性和用途上最为相近的产品”。换言之,在评估对于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之前,委员会就必须首先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但是,直到初步调查阶段后期委员会才作出决定,而调查小组在调查开始设计问卷时就必须选择收集损害数据的产品(或多种产品)。用于收集数据目的的产品(或多种产品)的选择基于对申诉书的研讨,和该产业的个人的讨论和委员会产业分析员的见解。一旦确定了相同或类似产品,就将按照一种与受调查产业的特性相符的标准格式起草问卷。

美国生产商的问卷通常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问一些有关企业组织结构和活动的一般性问题,以及是否和为什么支持或反对该项申诉。第二部分询问生产能力、产量、存货、商业性装运量、出口装运量、内部消耗、公司转换、雇员、工时、工资支付和采购方面的数据。第三部分是财务数据,包括被调查产品带来的收入、损失的数据,财务费用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资产估值,以及涉及进口品对于资本和投资影响的问题。第四部分询问售价和其他与价格有关的信息,以及可归因于被调查进口品的收入损失和销售额损失(如果没有包括在申诉书中)。

美国进口商的问卷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与对美国生产商的问卷相同,第一部分涉及企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第二部分询问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数据、商业装运、出口装运、内部消耗、公司转换和进口品库存的数量和价值。第三部分询问被调查进口商品的售价数据和与价格有关的其他信息,类似于美国生产商的问卷。

外国生产商的问卷由三部分组成。前两个部分包括该企业在被调查国和在美国经常状况的一般性问题。第三部分询问企业生产能力、产量、本国市场装运量、向美国和其他市场出口量,以及被调查商品库存方面的数据。

3)小组成员会议和情况通报。

委员会大约在进入初步调查阶段三周后召开一次公开会议。会议一般由委员会的调查长主持,受命进行该项调查的小组成员也到会,但委员会的委员不参加,在会上给予支持该申诉的各方和反对该申诉的各方各1h(支持方1h,反对方1h)陈述支持自己立场的法律条文和事实以及证人证词,由申诉方开始。不属于以上各方的第三方可在会议前请求提交一份说明自己立场的简短陈述。发言者不必宣誓,但被提醒对其适用18U、S、C§1001关于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规定,以及在有起诉时此会议记录可用于司法审理。主持会议的官员和小组成员在证人陈述后可以提问,但不允许进行反复盘问和不允许由对方提问。在双方都完成陈述后,每方分配给10min反驳对方的陈述并概括己方的陈述,从申诉方开始进行。会议由一名与委员会签约的法庭记录员记录,记录副本在下一工作日由记录部门提供。

鼓励各方在会议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会后情况通报,通报材料不超过50页(双倍空行)。第三方也可在同一时间段内提交与调查事项有关的简短情况通报。

4)小组报告和备忘录。

小组报告是由调查员、产业分析员、会计/审计师和经济学家在总调查员的指导下完成的一个客观的、事实陈述性的文件。它包括了通过调查问卷、公共档案、实地访问、电话访问和其他来源获得的所有统计数据和数据分析及其他信息。它也涉及与调查有关的各种事实,包括各方在会议上或在情况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小组报告并不就委员会最终必须作出的决定作任何建议。

由总调查员复查和委员会各办公室人员后继复查之后,小组报告在开始调查大约五周后转交给委员会。在一个工作日,首席律师将一份由小组成员律师完成的法律问题备忘录转交给委员会,指出调查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概括正反两方面的观点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由委员会一名或多名委员要求提供的备忘录也由小组在此时递交。

5)情况通报和投票。

大约在收到小组报告四个工作日后,委员会召集公开会议通报调查情况并投票。这时,委员会委员可以在决定赞同小组报告之前就调查情况向小组成员提任何问题。然后,委员就调查所涉及的国家进行投票。参与决策的委员们多数票意见形成委员会的决定。出现赞同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时算作赞同。在公开情况通报和投票之前,委员会用一段时间认真研究记录在案的所有文档,包括小组报告和备忘录、会议记录和情况通报。在这段时间内,单个委员也可以就调查事项与小组成员进行私下交流。

6)委员会意见和决定。

法律要求委员会在申诉书提交之日后45天内向商务部部长提交其初步调查决定,或者一般情况下在公开情况通报和投票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样,委员会有五个工作日来完成并向商务部提交用来解释其决定的“意见”。同时,小组在这段时间内准备并向商务部提交一份公开的小组报告,其中删除了所有涉及具体公司或机密的信息。委员会的决定将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如果该决定是肯定的,那么进行最后阶段调查的通知也将随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委员会的决定和意见将通过因特网向公众提供电子版本(地址:www.usitc.gov)。一份包括委员会决定、意见和公开的小组报告的出版物由委员会的出版署印刷装订。如果委员会作出否定的决定,或委员会发现进口量是微不足道的,调查过程就此终止。

(3)商务部的初步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假设委员会已作出肯定的初步调查决定,商务部将基于当时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书提交日之后160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85天内,就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被调查进口商品正在或可能按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受到可抵消的补贴的问题作出决定。

如果商务部的初步调查是肯定的,它将命令暂停所有对被调查商品的输入或提货进行完税通关。如果这些商品是用于联邦公报发布商务部初步决定之日及该日以后的时间内消费的话,这时进口商被要求为每一笔被调查商品的输入上交现金押金或债券押金,金额基于估计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或估计的可抵消补贴率。即使商务部作出了否定的决定,它仍将继续进行最后阶段的调查,但这时不再要求进口商交纳现金押金或债券押金。

(4)商务部的最后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提交之日后235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160天内,商务部将就被调查进口品是否正以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格销售,或被调查商品是否正受到补贴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

(5)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反倾销案在申诉提交日后280天内或对于反补贴案在205天内,委员会将就是否由于被调查商品的进口,使得美国的一个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威胁,或美国一个产业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的问题作出最后决定。委员会的最后调查阶段可分成八个阶段。

1)最后阶段的时间安排。

委员会最后调查阶段始于收到商务部(以信件或联邦公报通知的形式)作出肯定的初步决定的官方通知之时。委员会立即指派一个六人小组进行该项调查。小组将作出一个最后阶段工作时间表并准备一份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时间安排通知。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商务部初步决定后一到两周内核准该通知和工作时间表。任何希望在最后调查阶段作为调查中的一方出现的人都必须向委员会秘书长提交一份加入申请,或在初步调查阶段就已提交加入申请。已在初步调查阶段提交了加入申请的各方在最后调查阶段不再提交新的加入申请。任何希望成为调查中的一方但又没有在初步调查阶段提交加入申请的人可以在距离预定的听证会日期21天以前提交加入申请。

2)调查问卷。

在仔细审阅初步调查阶段的全部记录,特别是审阅委员会所收集的有关影响的数据之后,工作小组草拟问卷。该问卷从美国的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以及外国的生产者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便委员会能作出最后决定。这些草拟的问卷在委员会作出初步决定之后,商务部作出初步决定之前,在各方中传阅评议。各方的评议在秘书长处存档,供各方调查备用。

工作小组审阅并归纳评议,从而进一步提出更加恰当的问卷,呈递给委员会批准。这些正式批准的问卷被送至所有的美国的生产者、进口者和外国的生产者。它们在调查阶段须回答问卷上有关生产和进口的问题。还可以包括工作小组有理由相信在初步调查阶段有它们进行生产和进口的记录的企业。这些正式问卷的结构,基本上与初步调查阶段的问卷结构相同,尽管产品分类有某些不同,有些问题有所增加或减少,而所收集的数据,是更新和更近期的。购买者的问卷被送至该产品的重要的购买者手中,在某些案件中,达到50家消费企业。在某些案件中,有大量的消费者,调查的范围被限制在一些最大的购买者中,或者,如果事实上消费者企业都很小,则进行抽样调查。购买者的问卷一般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与生产者和进口者的问卷一样,是企业的组成和活动有关的问题。第二部分,要求提供在美国,在被指控的国家,在非指控的国家,所购买的被调查商品数量和价值的数据。第三部分,提出一些问题,有关该产品的市场特征,厂商在购买中的一些活动。第四部分,由一系列的问题组成,有关国内产品和被指控的进口品,未被指控的进口品之间的竞争状况,并对这些产品在价格、货量、服务、交货和其他销售因素上的情况进行比较。第五部分,要求提供国内同类型产品和被指控产品的实际购买价格。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的调查问卷,在商务部最初裁决通知发出后大约一到两周被寄出,外国生产者调查问卷在此之后(经常是通过这些生产者的律师)很快发出。

3)听证前工作小组报告。

听证前工作小组报告(见调查前期阶段中有关工作报告部分)在听证前情况通报截止日前约五个工作日或听证前约九个工作日被呈交给委员会和调查相关各方。这份报告中包含了调查过程中可以得到的最新数据。相关各方提交的情况通报为分析案情提供了统计基础,也使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各方能把听证过程中的讨论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上。

4)听证和案情介绍。

委员会非常鼓励当事人各方充分准备听证前的情况通报。听证前约四个工作日为听证前的截止日。听证前的情况通报是一方证实其论据的主要工具。对于其长度并无限制,但应尽可能精确,并限于同委员会的决定有关的信息和论据,这些信息和论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非当事人也可在同一时限时就调查有关的信息提交一个简要的书面陈述。

委员会在商务部宣布其最终裁决或委员会调查最后阶段进行至约一个半月到两个月时举行公开听证。听证由委员会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则由另一位委员主持,所有委员都应尽可能参加,听证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澄清事实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允许利益各方表达其观点,允许各位委员进行提问以获取作出裁决的有用信息。

在听证前几天内由调查主管主持一个听证前会议以决定听证过程的时间分配和基本规则。任何人如想出席听证则必须在听证前至少三个工作日或听证前会议之前至少两个工作日(以先发生的日期为准)之前向委员会秘书长递交申请参加听证的通知。出席听证者名录将记入档案,在听证开始后申诉方和被控方各被给予5min简述其观点,由申诉方先开始。一般来讲这一阶段不会有提问。接下来申诉方和被控方开始使用分配给他们的基本时间(典型的是1h),在这段时间内双方要给出证据,这一阶段仍从申诉方开始。非当事人在听证前也可要求获准在听证时对其了解的情况作一简要陈述。在双方及相关证人提出证据之后由各委员和工作小组进行提问,被控方如需要也可进行提问,各位委员提问的时间一般来讲要长于双方给出证据的时间。这些问题及回答不占用当时正提供证据一方被规定给予的时间。这些提问及回答占据了听证总时间的一半,各位委员也可对其他各方(非提交证据的各方)提问或要求其进行陈述。在分配给双方的基本时间内可直接提出证据、相互质询对方证人,作出反驳对方的总结性陈述和给出扼要的论据。总结性陈述在听证结束时进行,由申诉方先进行,其后是被控方。所有在听证中作证的人在作证前向秘书长宣誓。委员会鼓励各方在听证前准备证人陈词(证言)。这类陈词的准备在听证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证言应简短、切题,范围应限于这一方对听证前情况通报中所包含的信息和论据所作的总结和其他各方在听证前情况通报中对信息和论据所作的分析,还包括在听证前截止时尚未得到的信息,证人可根据笔记,准备好的书面陈述词或根据他们的律师或其他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发言,如证人在听证前至少三个工作日之前同听证协调机构作出安排,至少委员会可为证人提供其需要的全套视听设备,听证会由委员会指定的法庭书记员记录整理,整理结果在下一个工作日可以从记录公司得到。

委员会可以使一部分听证私下进行(除了在行政保护条例下有权获取商业秘密的各位委员,工作小组主要成员和调查参与者之外可以避开任何个人)。要求私下提交听证证据的各方必须向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表明其有充分的理由,委员会极力促使各方尽可能在早期阶段提出类似要求,但不得迟于听证前七天。

委员会非常鼓励各方提交听证后的情况通报。听证后四个工作日为情况通报的截止日。情况通报的长度限于15页双行空距的公文用纸,但不包括在听证过程中回答委员会问题的信息。非当事人也可在同一时限内就调查事项呈交一份简要的书面陈述。

5)工作小组最终的报告和备忘录。

在听证后情况通报截止后大约两周最终工作报告被呈交给委员会和各当事人(见与调查前期阶段相关的工作报告准备)。最终的工作报告以及工作小组准备的其他文件、听证的记录材料、当事人的情况通报和记录中的其他信息为委员会提供了作出最终裁决的基础。两个工作日后,工作小组向委员会呈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备忘录,或根据个别委员的要求呈交其他备忘录。

6)记录终止和调查各方的最终评论。

委员会在工作报告公布后的五个工作日结束记录(即停止接收新的有关事实的信息)。届时调查各方被允许审查所有的公开信息,和在行政保护条例之下调查各方所得到,以前没有披露的商业专有信息。在停止记录后三个工作日,调查的各方被给予一个机会对于他们原来没有得到的所有信息的精确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进行评述。最终各方的评论意见不包括新的有关事实的信息,其长度被限制在15页双倍行距公文用纸之内。

7)情况通报和投票。

在记录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和调查最后阶段结束的法定期限前六个工作日委员会举行一次情况通报和公开表决。在表决前,委员会将仔细审查记录,也可以要求工作小组提供非公开的简报。举行通报和公开表决时,各委员在通过工作报告之前对工作小组就他们所考虑的和调查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然后对调查涉及的各国进行表决。

8)委员会的意见和裁决。

依照法律规定,在商务部最初裁决120天内或商务部最终裁决45天后,委员会要向商务部呈交其最终的裁决(两个期限以后发生的为准)。在举行通报表决和上交最终裁决期间,委员会把其观点诉诸书面并解释其裁决的理由。工作小组则准备一份公开出版的报告,报告中隐去了关于个别公司的或事关机密的信息。委员会的裁决和观点大众可以通过网络(www.usitc.gov)得到。一份包括委员会的裁决、观点以及删除了商业专有信息的工作报告的出版物由委员会出版机构负责发行。

一些情况下,委员会必须就其最终裁决给出附加的调查结果。如果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的最终裁决认为存在紧急情况,而委员会作出的肯定性的最终裁决认为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而不仅是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委员会必须作出附加裁决,说明商务部认为存在的紧急情况是否可能严重地损害即将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纠正性效果。如果委员会作出肯定性的最终裁决认为存在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必须就如果不中止对已报关的被调查商品的结算是否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给出附加的调查结果。这一调查结果决定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的有效日期。如结果是肯定性的,则在结算中止日起征;如结果是否定的,则起征日为委员会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其肯定性的最终裁决的日期。相似的,如果委员会的结论是阻碍了美国某一产业的建立,则起征日为委员会最终裁决的公布日。

商务部在接到委员会关于造成实质性损害、产生对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肯定性终裁通知后七天内要依法在《联邦公报》上颁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命令,进口商在报关商品结算之前要依照要求缴纳一笔相当于预计的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现金押金。

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征收令颁布后或调查中止后不迟于五年,法律规定商务部和委员会要进行日落条款审查,以决定如果取消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中止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的延续和实质性损害情况的再度发生”。商业部在审查之后会取消征收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命令,除非其认为倾销或补贴将延续或再次发生并且委员会也认为实质性损害可能再次发生或延续。

2.商业专有信息

委员会从美国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和外国生产者那里获得大量个别公司的商业专有信息,调查问卷是获得商业专有信息的主要渠道。统计上的商业专有信息被加总并在工作报告中列成表以备委员会在分析国内产业状况时使用。委员会会在提供和分析统计数据时使用经验法,即如果加总数字仅包括一到两家公司,或包括三个或更多的公司,但其中一个至少占据总量的90%或其中两个至少占据总量75%,则加总数字是机密的。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会披露实际的加总数字而只会把讨论局限于公开的资料,仅仅描述趋势和方向(上升或下降);如果是财务数据,则只说明这一产业是盈利的或非盈利的。商业专有信息的提供者(调查问卷的答复者)如有充分理由则可要求把对产业趋势所作一般性描述也列为商业专有信息。在行政保护法下能够获悉商业专有信息和各方在其公开出版的书面意见中讨论统计数据时也须遵守同样的原则。

3.行政保护条例的运作程序

在为保证商业专有信息的机密性而设计的行政保护条例之下,委员会可依法向可信任的人透露商业专有信息。这些有资格在行政保护条例下获得商业专有信息的人,(授权申请人)包括以下几种,他们都是调查的各方而且是利益方的代表:律师;这一律师管理和控制下的顾问或专家;在委员会面前经常出现的顾问或专家;如果调查中的各方且是利益方不是由律师代表的,那么其选定的代表具有获得商业专有信息的资格。委员会自己的律师可以作为授权申请人,但其必须没有参予竞争性的决定。

有兴趣在行政保护条例下获取商业专有信息的授权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刊登调查通知之前向秘书长呈交一份申请。在行政保护条例申请截止日后,秘书长会建立一份行政保护条例的服务表,里面包括了所有申请得到批准的授权申请人。所有且只有名列行政保护条例服务表上的各方才能获得生产者、进口者、购买者问卷答复的副本,以及含有商业专有信息的申诉、各方提供情况通报和其他文件、工作小组提交委员会的公开备忘录和各委员意见的副本。调查前期阶段列在行政保护条例申请表上的各方,在调查的最后阶段不必重填一份申请而只需向秘书长交一封信表明其急欲参加调查的最后阶段。委员会以信来确认调查前期阶段列于行政保护条例服务表之上的人是否加入到调查的最后阶段。新的授权申请人仍需填写行政保护条例申请表。

所有名列行政保护条例服务表的当事人同表上其他各方要共同对调查问卷的答复、含有商业专有信息的申诉与通报以及其他提交的文件副本负责。每一份含有商业专有信息的文件都必须附有保证这些文件被妥善保管的责任书。在接收含有商业专有信息文件最后期限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各方必须上交含有商业专有信息文件的公开版本,问卷答案除外。

名列行政保护条例服务表上的个人严禁把获得的商业专有信息泄露给名字没有列在服务表上的其他人,任何违反规定的人都要受到惩罚,包括:违反规定的人及其合伙人、助手、雇主及雇员从确定其违反规定的决定公布后最多七年内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委员会的相关活动;提交美国律师协会;如果是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职人员,提交给各自相应的行业协会的行业职业道德机构;其他委员会认为合适的处罚,包括公布或从记录中去除违反规定者,其代表或其代表的一方所呈交的任何信息或情况通报,拒绝其在调查的现阶段或将来阶段从委员会进一步获取商业专有信息。如果要获得委员会行政保护条例程序的进一步信息,请参阅《关税法》(19、U、S、C§1677fcc)777(c)条,《委员会规则》2077(19C、F、R§207.7)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行政保护条例应用的介绍(第2版)》、USETC出版物2961。

4.主要的法律概念

(1)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和美国的产业

在决定美国一个产业是否由于被调查商品而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某一产业在美国的建立受到实质性阻碍时,委员会必须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和“产业”。法律中把“产业”定义成“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的集合或者这些生产者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出占据了这一产品总的国内产出的主要部分”。“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在法律上规定为“相同的产品或如果不相同的话,在特征和用途上与被调查产品最相似的产品”。

调查中委员会关于适宜的国内产品的确定是根据哪个或哪些产品适用于法律的“相同或在特征和用途上最相似”的标准。在定义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时,委员会一般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物理特性和用途、产品的可变换性、销售渠道、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此产品的感觉、一般制造设备和雇员的使用以及如果适宜的话考虑价格。单独一个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委员会可在特定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一般来讲委员会会忽略掉被调查商品的细微区别并寻找可能的同类产品之间明确划分。委员会所定义的国内同类产品可能比商务部定义的进口商品的种类或等级广泛得多,或者说委员会根据进口商品的种类或等级会找到两个或更多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

在一些调查中产生了是否应该把半成品和被调查的制成品列入同一相似产品的问题。在分析这一问题时,委员会考虑下列因素:深加工的必要性和成本、商品在不同阶段的可变换性、在生产半期阶段产品是否被作为制成品使用、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显著独立的用途或市场以及在生产的早期阶段这一产品是否包含或赋予制成品基本特征或基本功能。一旦委员会在一项特定的调查中决定了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他一般把产业定义为包括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这一规则存在两点例外,委员会可能发现存在以下“适宜的条件”:把国内产业定义为包括一个特定美国地理区域内所有相似产品的生产者、从国内产业中排除某些“相关方”。这些例外在关于“地区产业”和“相关方”的部分中加以讨论。在一些案例中委员会面临着是否仅根据一个特定生产者的国内业务就足以把其考虑成国内产业的一员的问题。考虑到这个问题,委员会考察了美国厂商生产相关活动的总的性质,特别是厂商资本投资的来源和程度、美国生产活动涉及的技术专业知识、产品在美国的附加值、就业水平、产于美国的部件数量和类型以及在美国直接进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的行为和其他成本。

1)地区性产业。

法律规定:适宜的条件下,美国一个特定的产品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两个或更多的市场,而每个市场之内的生产者可以被当成一个单独的产业,条件是在这个市场中生产者售出全部或近年全部他们所生产的被调查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这个市场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满足,因为被调查商品生产者在美国其他地方进行生产。在这些适宜的条件下委员会很可能认为,存在着对于一个产业的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某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即使国内产业的整体或国内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这一产品总国内产量很大部分的生产者并没受到实质性损害、此时只要倾销或补贴的进口品流向封闭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产业建立的实质性阻碍即可。“地区性市场”一词意即一个地区之内的国内生产者被看成一个独立的产业……委员会以前曾发现,适宜的条件在应用于地区产业分析时是存在的,在这一区域中由于产品附加值较低或运输成本很高使得产品在这一区域的生产必然是分割的或隔绝的。而国际贸易法庭则提出要警惕“武断或随意地臆造地区性市场”。如果委员会发现由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原因对地区性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地区性产业建立的实质性妨碍,那么商务部应尽可能仅根据调查期内向这一区域出口被调查商品的个别出口者和生产者所拥有的被调查商品估税。

2)相关各方。

法律规定:“如果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者和被调查商品的进口者或出口者是相关方,或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也是被调查商品的进口者,这些生产者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被排除出这一产业。”生产者和进口商或出口商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相关方:生产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进口、出口者;出口者或进口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者;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生产者和出口者或进口者;生产者和出口者或进口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面且有理由相信这一关系使生产者的行为不同于一个非相关的生产者。一方如果在法律上或经营地位上对另一方实施限制或引导则被认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另一方。对于相关方条款的应用,委员会很谨慎。如果一位美国生产者符合上述相关方的条件,则委员会要决定是否存在把这个生产者排除出国内产业的“适宜条件”。这种排除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小由于把相关方包括进去,而相关方可以免于被调查商品的负面效果——造成国内产业状况相关加总数字的扭曲。因此,举例来说,如果一位美国的生产者和外国出口者有关,外国的出口者把其出口运往美国以避免和相关的美国生产者进行竞争,委员会便可以决定存在把相关的美国生产者排除出国内这一产业的“适宜条件”。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存在排除相关方的适宜条件要考察以下因素:相关方在国内生产中所占的比重;进口被调查商品的生产者,它选择进口的原因是受益于不公正的贸易行为还是使其得以继续生产和在国内市场进行竞争;相关方和这一产业其他生产者的相对地位,也就是说,无论把相关方包括进去或排除出去都会扭曲产业内其他生产者的数据。国际贸易法庭同意委员会排除相关方的做法,条件是生产者同外国出口者有关而且似乎从倾销进口品的持续低价中获得好处或外国出口者以避免和美国相关进口商/生产者进行竞争的方式向美国出口。

(2)累积

在评估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时,法律规定:“委员会应累积地估计来自于所有国家的被调查商品的数量和进口的效应,立案和在同一天自动开始的调查都应依据这种累积,如果这种进口彼此之间以及同美国国内市场相同或类似产品构成了竞争。”在评价对国内产业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累积地估计来自于所有国家的被调查商品的数量和进口的效应,立案和在同一天自动开始的调查都应依据这种累积,如果这种进口彼此之间以及同美国国内市场相同或类似产品构成了竞争。”

在决定进口产品是否彼此竞争及同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构成竞争时,委员会一般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不同国家的进口品,以及进口品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之间可替换的程度,包括对特定客户要求和其他质量相关问题的考虑;来自于不同国家的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同一地理意义上的市场上现有的销售和卖方报价;来自于不同国家的进口品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共同的或相似的销售渠道;进口品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尽管单独任何一个因素都不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所列的因素也是可添加的,但这些因素为委员会决定是否进口品彼此之间以及和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之间存在竞争提供了一个框架。仅仅竞争的合理重叠才被允许。

(3)可忽略的进口

法律规定如果发现被调查商品的进口是可忽略的进口,则调查在没有确定损害的情况下结束。可忽略的进口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在立案或开始调查前可得到的最近12个月的数据表明相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来说,来自于一国的商品进口量不到这一商品美国总进口量的3%。然而,如果被调查的几个国家这种商品的进口量每一个都少于被调查商品进口总量的3%,但加总后占数据收集期12个月内美国这种商品进口总量的比重超过7%,则来自于这些国家的进口不能认为是可忽略的。在分析进口威胁时,在被调查商品具有以下潜在趋势时,则委员会不能作出裁决认为进口是可忽略的,即在数据收集有效期12个月内来自于一国的被调查商品占这一商品进口总量不足3%,但在将来会显着超过3%或者对于所有被调查国家来说,尽管单个国家满足3%的标准,但加总后会显著地超过7%。在涉及来自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反补贴税调查中,委员会以“4%”和“9%”的标准各自替代上面的“3%”和“7%”标准。

(4)受制生产

法律规定:“如果国内厂商将大量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内部转移至下游生产并且在商品市场上大量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同时如果委员会发现,转移至下游产品的加工生产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未进入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品市场;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是下游产品生产中决定性的物质投入,并且在商品市场上出售的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通常并非用于下游产品的生产,则委员会在决定市场份额和影响金融运作的要素时,重点将集中在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商品市场上。”

其他法律上的概念“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等概念在第一部分“申诉程序”中提及,“紧急情况”在第一部分中题为“紧急情况的资料”章节中提及。

欧盟反倾销法以及反倾销程序

欧盟反倾销法规源于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13条第一项,该项条文规定欧盟应统一区内的共同商业政策,包括对抗不公平竞争之反倾销措施。欧联反倾销法规最早的版本在1968年正式生效(1968 Regulation No.459/68),其后曾多次进行修正,1995年为配合乌拉圭回合协议之反倾销协议(Anti-Dumping Agreement),欧盟再度修正其反倾销法规[Regulation(EC)No.3283/94],并自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3月欧盟又公告384/96规章,作小幅度修正。

欧盟反倾销法规适用于所有对欧盟出口的国家,不论该出口国是否为GATT/WTO缔约国。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相关的调查及保护措施的实行均由欧盟执委会主管。

欧盟反倾销案件处理流程表

欧盟反倾销案件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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