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为限制汽车废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并公布了有关的法规以来,美国汽车排放法规已历时60余载。
在美国《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汽车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汽车技术法规。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成立于1970年12月,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法规)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汽车(包括新车、在用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这些法规在体系中主要按照各种不同的车型及不同年型的车辆分为不同的法规分部,目前共有20个分部。
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针对轻型车规定了两套标准,第一阶段(Tier1)和第二阶段(Tier2)。第一阶段标准1991年6月5日最终定稿发行,并于1997年开始全面执行。第二阶段标准1999年12月21日采纳,于2004年开始执行。
第一阶段轻型车标准适用于所有轻型车,包括所有总质量(Gross Vehicle Weight,GVW)低于8500lb(1lb=0.454kg)的车辆。轻型车进一步分为如下子类:
●乘用车。
●总质量低于6000lb的轻型货车(LLDT)。
●总质量超过6000lb的轻型货车(HLDT)。
乘用车和轻型货车排放按照FTP75程序(the Federal Test Procedure)测量,用g/mile来表示。除了FTP75程序,2000年到2004年之间SFTP程序(the Supplement Federal Test Procedure)逐渐引入。SFTP包括另外的测试工况来测量大量高速道路行驶状况下的排放(US06工况)和城市中开空调状况下行驶的排放(SC03工况)。
FTP75—乘用车和轻型货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单位:g/mile)
注:重型轻型车所有标准和轻型车总碳氢化合物标准都基于11年或者12万mile的寿命期。
LVW:装有负载的车辆总重(车辆净重加300lb)。
ALVW:调整的LVW(车辆净重和毛重的数学平均)。
LLDT:轻型轻型货车(毛重低于6000lb)。
HLDT:重型轻型货车(毛重超过6000lb)。(www.daowen.com)
相对第一阶段标准而言,第二阶段标准进一步显著地降低了排放,所有机动车重量级别都使用同样的排放标准,也就是乘用车、小货车、轻型货车和SUV都有相同的排放限值。因为轻型车排放标准用每英里排放的污染物克数来表示,为了达到标准要求,相对于小发动机,大发动机(比如在轻型货车和SUV上使用的发动机)不得不采用更加先进的排放控制技术。
在第二阶段,轻型车排放标准被延伸,覆盖了部分更重一些的机动车级别。第一阶段标准只针对总重在8500lb以下的机动车,而第二阶段标准除了包括第一阶段标准覆盖的所有机动车以外,还包括中型乘用车(Medium-Duty Passenger Vehicle,MDPV)。MDPV是一类新的毛重在8500~10000lb之间的机动车,主要用来当个人交通工具。这个类别的车辆主要包括大型的SUV和载客汽车。总重在8500lb以上的商用车使用的发动机(例如载货车和轻型货车)将继续遵守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
同样的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发动机,而不管使用什么燃料。也就是说,使用汽油、柴油或替代燃料的机动车都必须达到同样的标准。
排放标准中所有污染物浓度限值显示在下表中。机动车寿命延伸至12万mile。美国环保局级别包括了加州LEVⅡ排放类别,以使机动车生产厂商遵守联邦和加州标准比较容易。
FTP75—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单位:g/mile)
(续)
①厂商车队平均氮氧化物标准值为0.07g/mile。
②2006年废止,对较重的轻型货车,2008年废止。
③较高的临时NMOG、CO和HCHO值仅仅适用于较重的轻型货车,2008年后失效。
④限制MDPV的额外的临时级别,2008年后失效。
⑤可选的临时NMOG标准0.195g/mile(50000mile)和0.280g/mile(120000mile)。只针对达到相关标准的LDT4和MDPV。
⑥可选的临时NMOG标准0.100g/mile(50000mile)和0.130g/mile(120000mile)。只针对达到相关标准的LDT2。
⑦5万mile标准可供达到标准10的柴油车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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