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12年,熊彼特(J.A.Schumpeter)在其《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创新的概念,指出创新是“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结合”,认为创新的范围包括开发新产品、引入用新的生产方法或工艺流程、拓展新市场、发现新材料和采用新的组织形式等五个方面。1939年,熊彼特在《商业周期》(Business Cycles)一书中进一步完善了创新理论,同时也指出发明创造与技术创新是有别的。1951年,索罗(S.C.Solo)在对技术创新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后,发表了《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提出了技术创新的两个条件,即新思想来源和以后阶段的实现发展。索罗的“两步论”为技术创新的概念界定奠定了基础。厄特巴克(J.M.Utterback)在《产业创新与技术扩散》中指出,“与发明或技术样品相区别,创新就是技术的实际采用或首次应用”。1982年,弗里曼(C.Freeman)认为创新不仅仅是思想,而是要将新的思想转化到生产中、投入到产品的开发和运用中,是把技术运用到商业中去,产生一定的效益,并指出技术创新就是新产品、新过程、新系统和新服务的首次商业性转化。
如以上所述,尽管理论界对科技创新的研究成果很多,但至今对这一概念仍未能形成严格统一的界定,存在不同的解释。20世纪80年代中期,缪尔塞(R.Mueser)搜集、整理分析大量的有关技术创新文献资料后,发现仅有近四分之一的论文对“创新”有明确的界定,而约有四分之三的论文对技术创新的界定接近于以下表述:当一种新思想和非连续性的技术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后,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程度,就是技术创新。他认为“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的有意的非连续性事件”。
科技创新体系由以科学研究为先导的知识创新体系、以标准化为轴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和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体系三个部分构成。这三者紧密相关,彼此推进,相互影响。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是知识创新,是新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产生的基础,为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供新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技术创新体系是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价值实现过程,其作用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应用创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管理创新体系包括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两个层面,前者指宏观管理层面上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及各种制度等创新,后者是指微观管理层面上的管理方法等创新。
20世纪80年代,弗里曼、朗德威尔(Bent-Ake Lundval)等学者提出了国家创新体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的概念,其后不少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国家创新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而且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费里曼等学者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企业、大学和政府机构以及相关制度因素等构成的网络系统,这些机构组织的活动和相互影响促进了技术的发展、引进、改进和扩散。而朗德威尔等人认为,国家创新系统是由企业、大学和政府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与政府的政策、规划和资助等的结合。
美国是创新大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美国的国家创新体系由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五个部分构成。创新执行机构是指从事创新活动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等组织,其中: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核心,大学是知识创造传播的主体,科研机构是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补充力量,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是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节点。创新基础设施是指支撑创新活动的“硬软件”,包括科研设施、信息网络、图书馆以及科技创新相关的技术标准、数据库等基本条件;创新资源是指创新人才、科技金融和信息资源等;创新环境是指激励创新活动的制度和创新文化、包括法律法规、创新激励政策、创新服务和鼓励创新的社会文化氛围;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指国家创新体系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包括人才、创新活动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构成国家创新体系的五个方面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密切关联、缺一不可的,只有当每个部分均衡发展、充分协调时,国家创新体系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199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国家创新体系》研究报告,该报告指出:“创新和技术进步是创造、传播、应用各种知识的行为者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创新绩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行为者作为知识生产和使用的合作系统中的元素是如何相互关联以及它们使用何种技术。”换而言之,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由不同的创新行为主体构建的科技创新共同体,并通过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www.daowen.com)
同时,OECD 报告分析认为,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动态的系统。这一系统的形成与作用,主要依赖于四个因素的形成。一是动力因素,即影响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进行创新的直接动力;二是转移因素,即创新知识、信息、文化和经验传播等;三是创新基础因素,即知识的积累和创新机构的形成,包括大学、基础研究、研发机构和技术培训系统等;四是环境因素,即创新的氛围、激励机制和基础设施等,如国民教育、通信等基础设施、财政金融及产业政策等。
从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经验来看,创新主体与创新环境的形成是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创新主体,即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中介机构等,是创新执行机构,也是科技创新体系的行为主体。创新环境,即创新资源、创新机制、创新环境、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是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活动的支撑。在创新系统中,创新主体与创新环境之间是一个互动关系,彼此联合与促进,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国家整体经济社会的发展。
(2)上海全球科创中心的目标
2015年5月25日,上海市委、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该《意见》明确地提出了建设全球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奋斗目标,即“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世界创新人才、科技要素和高新科技企业集聚度高,创新创造创意成果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国际性重大科学发展、原创技术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之一,跻身全球重要的创新城市行列”。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意见》明确提出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两步走”规划:第一步到2020年前,要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体系,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步到2030年,要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在服务国家参与全球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中发挥枢纽作用,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基本形成较强的集聚辐射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重要创新成果转移和转化能力、创新经济持续发展能力,初步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最具活力的国际经济中心城市之一。最终要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同时,《意见》针对目前上海科技创新的现状及瓶颈,从创新型体制机制、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环境、重大科技创新布局四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
在体制机制上,强调突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突破产学研用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在创新人才方面,聚焦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分配激励三个环节,提出出台一批先行先试的政策措施,努力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在推进创新环境方面,提出着力破解“四个难题”,即创新成果转化难、创新企业融资难、草根创业难、知识产权保护难。在重大科技创新布局方面,强调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放眼世界,要有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符合科技进步大方向和产业变革大趋势;二是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一定是国家迫切需要、核心利益所在、打破国际垄断的;三是上海有基础、有能力,可以形成合力、能突破的。《意见》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区域布局三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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