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类分步推进七大领域综合执法的同时,对于执法中因专业技术要求高而无法纳入综合执法的执法事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不能弱化,而是应当进一步强化,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经济社会秩序。
从长期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执法中不但对专业技术要求高,而且公众关注度也很高的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执法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是食品安全领域;二是环境保护领域。
1.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性执法
我国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部门等多个行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同的行政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承担着不一样的职能,实行的是“分段式”的共同管理。也就是说,从“田头到餐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管理。2013年12月,上海市将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划归至新成立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由食品药品监督局全面履行本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这一调整,就是为了强化食品药品监督局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执法的专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分段式”管理造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空白和盲区。为全面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议继续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的专业性执法,具体包括:
一是继续扩大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执法事权。农产品,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全面地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对农产品的安全也必须予以关注。因此,有必要逐步将在农村经营的农民个人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执法事权转移至食品药品监督局,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无缝隙安全监管。
二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和交易的“看门人”,目前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还不是很健全,特别是对于分散在各地的农贸批发市场中农产品的准入制度,需要尽快完善。包括市场准入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三是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性执法,需要建立相关的执法机制予以保障,比如:建立企业向管理机关通报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信息机制、要求有关组织提供农药的使用记录机制、食品企业向食品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送产品清单机制、食品企业保存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机制以及要加强食品生产源头的控制机制、建立健全产地监测与评价机制等。通过各种机制建设保障专业执法部门能够更好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权限。(www.daowen.com)
2.扩大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事权。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广受关注。但是,环境保护执法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权限分散在经信委、建交委、交港局等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每个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执法事项和执法内容又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在环境保护执法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散式”的执法体制。然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环保部门执法面临尴尬。目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主要集中在重工业污染、交通尾气污染、道路交通及建筑扬尘污染,而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主要对重工业污染,对“点”上的工业区比较有效,对于交通扬尘、交通尾气、建筑扬尘等流动性较强的污染却因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职责上的交叉,执法效果欠佳。因此,有必要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包括:
一是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执法事项。将现在分散在经信委、建交委和交港局等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执法事权归并至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二是赋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强化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专业性执法,除了要改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环境检测仪器等辅助设施和手段外,更应当赋予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更多的执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没收等,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停批停建项目”权,不惜让超标排污企业关闭,从而促使污染企业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同时,要从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方面给予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支持和鼓励,使其得到实惠,从而降低守法成本。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机制与制度。在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专业执法中,既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能,也要充分发挥公众外部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的作用,形成相互制衡的“三元环境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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