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自治区级林业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指导全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工作的部门。机构级别和名称从1996—2020年,先后经历了正厅级建制(1996—2018年)和副厅级建制(2018年10月至今)两个时期,机构名称四次变更:1996—2000年7月,机构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2000年7月—2013年11月,机构名称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2013年12月—2018年9月,恢复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2018年10月,机构名称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一)自治区林业厅(1996年—2000年7月)
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5〕57号),核定自治区林业厅10项主要职责,内设11个处(室):办公室(挂外事办公室牌子)、计划财务处、人事劳动处、林政资源管理和法规处、造林经营治沙处、经济林管理处、科技宣教处、公安处(挂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牌子)、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核定行政编制49名,厅级4名(厅长1名、副厅长2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19名,其中正处级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自治区林业局(2000年7月—2013年11月)
2000年7月,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机构。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自治区林业局的“三定”方案。核定10项主要职责,新划入水土流失的防治、退耕还林还草的指导两项职能;下放林地调查、定级、估价、森林资产评估等工作给事业单位;取消木材生产、林产品市场建设等4项职能。核定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8名,副处级领导5名。另外,保留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增加军队转业干部专项行政编制1名,专列纪检、监察机构专项编制3名。核定内设职能处(室)7个:办公室、植树造林治沙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保护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森林公安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
2003年,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原有内设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自治区林业局林政稽查总队。
(三)自治区林业厅(2013年12月—2018年9月)
2013年12月,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自治区林业厅。其行政职能和编制未变。
2017年3月,经自治区林业厅党组研究,报请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将科学技术处变更为科学技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四)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2018年10月起)
2018年10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林业厅的职责,以及原农牧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作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内设9个处室,增设保护处、草原和湿地管理处、森林草原防火处;将原植树造林与防沙治沙处更名为生态修复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更名为规划财务处,科学技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分设为保护处和科学技术与场站管理处;将原人事处与老干部处并入机关党委合署办公。(www.daowen.com)
2020年,完成了森林公安局转隶公安厅、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转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工作。
(五)历任主要领导
表9-1-1 自治区林业厅(局)历任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名录(截至2018年10月)
续表
表9-1-2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录(2018年10月—2020年12月)
二、市、县(区)林业行政管理机构
1996—2018年,自治区5个地级市均设立有林业行政管理机构,其中: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为园林管理局,林业和城市绿化合并管理;中卫市为生态林业建设局;固原市为林业局。全区22个县(市、区)均设立林业局,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内设绿化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市、县(区)国土局和林业局合并,设立自然资源局,加挂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图9-1-1宁夏各市、县(区)林草行政机构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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