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及面积发布

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及面积发布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7月,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评估调整后,宁夏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2 863.80平方千米,比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增加0.03平方千米,占宁夏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24.76%。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

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及面积发布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底线思维,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2017年自治区组织编制了《宁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报国务院同意,2018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宁政发〔2018〕23号),划定生态红线面积12 863.77平方千米,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24.76%。

2019年7月,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全面梳理生态保护红线矛盾冲突,实地勘察研究分析,分类逐一解决具体问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2020年11月底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方案》。评估调整后,宁夏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2 863.80平方千米,比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增加0.03平方千米,占宁夏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24.76%。

一、生态保护红线总体划定

宁夏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12 863.80平方千米,占宁夏国土总面积的24.67%。生态保护红线具体包括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流失、水土保持5种生态功能类型,共划分9个片区。

(一)贺兰山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990.9平方千米,区域内含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贺兰山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育区和核心景区、贺兰山北武当地质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周边的石嘴山市第一水源地、第五水源地等。

(二)罗山-白芨滩生物多样性维护、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473.13平方千米,区域内含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灵武恐龙地质公园、太阳山国家湿地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太阳山刘家沟水库等水源地以及防风固沙及重要区等。

(三)六盘山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2 014.81平方千米,区域内含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六盘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火石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德清凉山省级森林公园、卧龙湖湿地公园、清水河原州段黄河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泾河源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国家一级公益林、挂马沟省级森林公园、张易镇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及贺家湾水源地等。

(四)黄河岸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671.12平方千米,区内含黄河卫宁段兰州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青石段大鼻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宁夏银川鸣翠湖国家湿地公园、宁夏贺兰清水湖湿地公园、宁夏银川阅海国家湿地公园、宁夏石嘴子滨河湿地公园、石嘴山市星海湖湿地公园、沙湖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沙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梁水源地、南郊水源地(六厂)、北郊水源地等。

(五)东南黄土高原丘陵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054.07平方千米,区内含云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水河国家湿地公园、古雁岭省级森林公园、彭堡水源地以及通过评估得到的水土保持等重点区。

(六)西南黄土高原丘陵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460.07平方千米,区内含党家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须弥山石窟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北山森林公园、西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等以及通过评估得到的水土保持及重要区等。(www.daowen.com)

(七)东部毛乌素沙地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565.19平方千米,区内含哈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花马池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保育区、核心景区、龙头井水源地以及通过评估得到的防风固沙及重要区等。

(八)西部腾格里沙漠边缘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650.69平方千米,区内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腾格里湖自治区级湿地公园以及沙坡头区城市水源地等和评价评估出的防风固沙及重要区等。

(九)中部干旱带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

该区域面积1 983.82平方千米,区内含海原地震地质公园、国家一级公益林、吴湾人饮工程等饮用水水源地及通过评价评估得到的水土流失及敏感区等。

表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一览表

续表

续表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2018年11月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管理条例》共7章33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工作。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实施具体管理等。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由生态保护处和资源处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2018年以来,继续进行了宁夏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并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了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了宁夏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工作和林地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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