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方法论特点

《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方法论特点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如唐庆增已经指出的,国家观点是《商君书》经济思想和德国历史学派的共同点之一。这里所谓的国家观点,是指《商君书》在讨论经济问题时,分析方法是整体性的,国家利益被放在无可置疑的优先地位,是其经济政策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问题在于,这样一种强国模式是凭借政府干预实现的,是《商君书》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要对《商君书》经济政策主张的人性论基础进行考察。

《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方法论特点

正如唐庆增已经指出的,国家观点是《商君书经济思想和德国历史学派的共同点之一。这里所谓的国家观点,是指《商君书》在讨论经济问题时,分析方法是整体性的,国家利益被放在无可置疑的优先地位,是其经济政策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商君书》中的国家利益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富国强兵”[14]。唐庆增说:“商子国家主义的经济思想,可以农与战二字包括一切,以为当局之责任,内在重农,外在作战,重农得利,作战得名,名与利二者,商子极为重视。”[15]对此,《商君书》强调:“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16]基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群雄纷争的局面,实行农战政策增强国家实力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事实也证明商鞅的变法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问题在于,这样一种强国模式是凭借政府干预实现的,是《商君书》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必然选择。

本文所使用的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这一概念,是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这一概念的扩展。关于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形成,熊彼特提到过德国的史盘,他在《经济分析史》(第二卷)中有“史盘的‘全体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并在一个注中写道:“在德国建立所谓全体主义学派的,是史盘教授。”[17]有人概括说,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②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③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18]。经济思想在经济学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在经济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方法论整体主义或个人主义同样起着内在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有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属性。

众所周知,商鞅主持变法,主张农战,实施抑商,都是依靠国家的力量,政府起主导作用,法令是主要工具。何以至此?或者说极端的行政干预为什么必要?这就需要从决策者思考社会经济问题的方法上寻找原因。首先,在《商君书》中,整体(国家)和个人(民众)是互相矛盾的,整体的强大非但不是建立在个人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必须以个人的不发展为前提。《商君书》曰:“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19]类似的说法还有:“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国为善,奸必多。国富而贫治,曰重富,重富者强;国贫而富治,曰重贫,重贫者弱。”[20]这里所说的弱民,是指让人民惧怕国家的法令,而“以强去强者,弱”,则是指通过允许让人民变得强悍的途径来消除违法现象,一定会削弱国家的实力,所以,政府不能对人民太慈善,即使经济情况不差,国家也必须当作贫穷之邦来治理。把整体(国家)和个人(民众)定位于这样一种紧张的关系,明显不同于先秦时期道家和儒家。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商君书》作者的眼里,国家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民众只是满足国家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当民众追求不同于国家利益的个人利益时,就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必须受到惩罚和清除,政府对经济的各种管制,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为了推行农战,《商君书》制定了诸多限制民众偏离国家利益的举措。在文化上,它主张愚民,一方面“无以外权爵任与官”,不让人借助外部势力获得名声,“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民不贱农,则勉农而不偷”;另一方面,“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21]。在生活上,它禁令重重,如“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爱子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22],等等。在法制上,“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23]

至于经济方面的规制,则更是《商君书》的议论重点,其核心就是重农抑商。在重农方面,它主张依据农民的粮食收成统一征税,“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同时,官府要提高办事效率,“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则农有余日”,“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24]。在抑商方面,首先,禁止粮食自由买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其次,提高商业税收,“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成本)”,“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则上不费粟”;“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25]。“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26]最后,加重商家徭役,“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27]。此外,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对俸禄之家征收人口税,也都是为了鼓励务农,打击食利阶层。(www.daowen.com)

对上述重农抑商主张,中国经济思想史论著大多做过重点分析,一般认为这是战国时期农本思想的重要发展,是商鞅经济思想的特色之一,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因而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这里所谓的历史进步意义,是就一个国家的战略目标而言的,还是指人类的文明进步而言的?为此,需要对《商君书》经济政策主张的人性论基础进行考察。胡寄窗指出:“‘自利’是我国古代又一个较普遍的思想观点,惟在春秋战国之际,宣扬‘自利’、‘为我’的思想家是极个别的。战国中期以来,‘自利’便成为谈经济问题的人的共同出发点。”[28]在这方面,《商君书》的阐述是很有典型性的。

《商君书》主张愚民,实际上隐含着每个人都有增进自身利益的基本假设,愚民无非是限制这一假设的实现空间。在该书作者看来,“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29]。“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30]对此不能放任,只能加以控制和利用,“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逐利是犯罪的根源,而名誉地位则可以诱使人不辞劳苦,所以说“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31]。基于此,农战就成为政府手中行之有效的大棒和胡萝卜。《商君书》说:“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利则畏罚而易苦。易苦则地力尽,乐用则兵力尽。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民死者,名与利交至。”“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32]又说:“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则强。强而用,重强。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强。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33]

显然,在《商君书》的政策设计中,重农只是实现国家强大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和增进农民利益,因此,抑商固然是对商人权益的侵害,重农却未必是农民的福音。为了国家的战略目标,《商君书》认为个人经济状况必须由执政者掌控,所谓“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34],“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刑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力多,多力者王”[35],“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者贫,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36],都是这个意思。“令贫者富”,似乎是让农民富起来,实际上并非如此,《商君书》在这里所渲染的是国家的权威,是对农民、商人利益的强制予夺,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正常激励不能同日而语。事实上,《商君书》的统治理念是严苛的,冷酷的,在它看来,“国为善,奸必多”,“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37];“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38];“民,善之则亲,利之用则和。用则有任,和则(不)匮,有任乃富于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39]。更有甚者,“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治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40],这样残暴的国家,能让人民真正过好日子吗?能使经济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吗?

有学者指出:“战国时期的法家有重法、重术、重势三派,商鞅是重法一派的代表。”[41]问题在于,商鞅的法,是“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防)民也”[42],这就使《商君书》的法制完全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前者只是国家统治人民的工具,后者才是社会有效运行的规则。把法制作为国家管理的唯一手段,决定了《商君书》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是一种初始的整体主义,具有明显的专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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