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的历史及作用

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的历史及作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1年版宋蕴璞《天津志略》载:河北五河水上公安局,即南运河、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及海河上之公安局。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设在黄纬路李纯公馆一带,是水上警察行政机关,其前身是直隶水上警察局。1931年2月,原河北水上公安局经河北省例会通过后,改组为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并订有《组织暂行章程》。后,水陆公安联合在海河两岸剿匪。

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的历史及作用

1931年版宋蕴璞《天津志略》载:

河北五河水上公安局,即南运河、北运河、大清河、子牙河及海河上之公安局。总局设于天津黄纬路。其组织为局长一人,第一、第二科长各一人,科员数人。凡二处:一为督察处,设督察长一人,督察员数人;二为书记处,设书记长一人,书记数人。分局二:一在文安,一在苏桥,各设局长一人,书记长一人,书记数人。分驻所凡七处:处设所长一人,书记一员,分驻于大红桥,金钢桥,杨柳青,独流,子牙镇,石、史各庄七处。每所有巡船二三只不等,每船设船长一人,警长一人,警士九人,夫役一人。其工作专维持水上之治安,商旅行船,无不利赖之。

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设在黄纬路李纯公馆一带,是水上警察行政机关,其前身是直隶水上警察局。1917年,据该局局长为梁彩亭,该局由左队、中队、右队“分布各要隘驻扎,巡防河道,以维公安”。其中,中队有巡船10艘,第七号船驻防金钢桥,并设夜巡巡长和水警二人。各段巡逻时,路线明确,“至交界地会逻时,须互盖戳记,以备考查”。该局在夏季汛期,负责调查各河水势,并发出布告,严禁泅水,力图改变夏季凫水洗澡的旧习。每逢冬季,也随时梭巡,严禁履冰,保护生命。1919年1月,警学研究会也在黄纬路成立,会长为边守靖。该会对水上警察局的水上治安管理和创新,予以悉心指导。

1920年5月,水上警察局长梁瑞福奉内务部训令,对该局实行改组,拟定简章。该局实行分区编队,并添设总务、司法、行政、卫生等科,还添设督察长一名,监管海巡事宜,管理渐趋规范。该局管得比较细,不仅负责疏通河道,河船赌博也在查处之列,“以正人心,而挽颓俗”。1922年直奉战争时,该局“饬令所属炮船装置格轮炮,分往金汤、金钢等桥河岸一带停泊,以资坐镇,并备有经武小火轮,以便装载水警巡河”。不过,该局的部分巡船还是被奉军勒令解除武装,该局忿而向直隶省公署警务处告状,称水警“系属保卫地方性质,并非参加军事人员”,控告这一很不恰当的行为。

1923年,由于发饷稽迟,该局陷入困境,于是想出了办船捐的主意,以尽快补发水警欠薪。转年,因该局征收船户注册、领照及领契各费各一元,船户群起反对,激起抗捐风潮。后经协调,该局作出了一些让步,才暂时化解了纷争。1925年,因该局所办船捐改由河务局办理,水警滥扣船只,扣留捐旗,其滥用职权引起强烈社会反对。10月30日《益世报》载,该局横征苛敛,欺压船户,船户呈控省当局,要求务将局长刘启元撤换。此种混乱情形,也使水寇愈加猖獗。

1928年,该局改称河北水上公安局。1930年,该局局长张镜塘呈称:天津河道纵横,五方杂处,流氓无赖最易混迹,天津“十大恶”水匪,甚为猖狂。尽管行业发达,但稍有不慎,航商即遭损失,实非卫民之道,为此要求各住所炮船,认真查缉。(www.daowen.com)

1931年2月,原河北水上公安局经河北省例会通过后,改组为河北省五河水上公安局,并订有《组织暂行章程》。该局下设4个分局,所辖巡船23只。4月,局长易人,由海防司令邱立亭接任。当时,不时出没的海匪有窥伺津沽之势,民不安生,为海河附近切肤之痛。1932年起,水上公安局开始扩充实力,分期整顿。到4月,添置汽船、炮船、小船20只,大枪139支、警刀63把,增募警长、警士共98人。

1932年4月27日《益世报》载,“五河水上公安局改为全省水上公安局后,职权扩大”,由于海河“河面辽阔,实力不足分配”,省政府和省公安管理局等会商决定,海河水上治安由海防指挥部负责。7月,林榆公安局长范纯福任该局长。他在接受采访时称:全局时有440人,水警370名,30多艘巡船,新置汽艇两艘,并将重新接管海河水上治安。后,水陆公安联合在海河两岸剿匪。12月报载,代理局长苗作新将这一兼职让给了霍守义。可见,前任范纯福也是短命局长。1934年,该局局长又改成了王绍云,5月间经出巡各河,视察防务,他提出了整理河防的六项改善计划。

但是,后因中日塘沽协定》的签订,河北省政府迁离天津至保定,这一政局变化,对河北省、天津市行政管理系统的影响很大,1935年9月,水上公安局奉令迁移至子牙河畔的杨柳青一带,并将天津“各河防务,让与市公安局接防”。

该局人事更动频繁,职责不清,不仅制约了水上治安管理的有效实施,也爆出过徇私舞弊案。其中,影响最大的一起贪污案是1935年该局局长张起孟渎职吞款案。第五十二期《监察院公报》还刊载了监察院院长于右任的咨文,要求河北省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张起孟依法办理。原来,张起孟于1935年5月在订制官警黄色粗斜单制服时,勾结下属,侵蚀银元878元之多,且伪造制服生产商华昌军服局的单据,伪造下属印章以报销。后发现其还有侵吞汽油费、房租费、警士空名费等恶行,河北监察区监察使周利生遂对他提案弹劾。后经三位监察委员审查并出具报告书后,认定其罪责并向社会公布,一时引起社会很大反响。

(王勇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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