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用市场与经济变迁的关系

信用市场与经济变迁的关系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在第四章中已经提到:在公元1700年前后,一个以资本密集、使用机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在欧洲初具雏形。在本章中我们将要看到,尽管中国和欧洲的金融制度在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18世纪以后中国经济的发展路径,与未能成功地建立起信用市场关系不大。尤其是在19世纪下半期,多种信用机制相继在中国涌现出来。信用市场与资本价格大量的资料显示,中世纪时的欧洲信用市场规模很小,而且利息率很高。

信用市场与经济变迁的关系

我们在第四章中已经提到:在公元1700年前后,一个以资本密集、使用机器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在欧洲初具雏形。尽管在整个18世纪,这个新的经济领域总体来说还显得比较弱小,但是它至少在英国已经有了引人瞩目的成长。然而在接下来的150多年里,中国在引进和独立发展资本密集的制造业方面却乏善可陈,致使其经济发展模式与北美和欧洲大相径庭。 到18世纪的时候,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分流已经显而易见,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差异还将愈发地拉大。一些读者可能会认为,政治结构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欧洲走向机械化,中国固守农村手工业。但更多的读者可能会从资本市场的差异这个角度,去解释大分流的出现和延续。在本章中我们将要看到,尽管中国和欧洲的金融制度在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18世纪以后中国经济的发展路径,与未能成功地建立起信用市场关系不大。

本章的内容将挑战读者们的既有认知。因为长期以来,中国被认为缺乏意愿和能力去发展与西方相似的金融制度(例如银行股票和证券市场),而中国人自己设计出的金融制度则常常被认为是落后、低效的,致使晚清至民国时期的经济自强计划屡遭挫败。就更晚近的历史而言,许多研究者认为:计划经济之所以行不通,主要是因为集中化的资本配置,以至于任何人都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从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人已经屡次预言,中国经济将随着即将到来的金融危机而崩溃。而相应的,欧洲人所推崇的金融制度则为新技术的传播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条件。因此,即使资本市场不是中西经济大分流的决定性因素,西方资本市场的发达和中国资本市场的缺乏也具有超出大分流之外的经济意义。在本章的论述之中,我们必须对这些观点进行认真的检视。

罗伯特·艾伦等许多经济史学家曾经提出:由于欧洲各地的资本成本存在着差异,所以欧洲各地在经济活动的创造性方面也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1750年前后,英国拥有欧洲最发达的金融体系金融学家和经济学家一直以来都认为,金融制度的差异意味着资本成本的差异。为了理解19世纪以前中国和欧洲金融制度的演进,我们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因为某种特定的金融制度最早出现在欧洲,尤其是在1700年之后的英国遍地开花,所以欧洲的资本成本低于中国;第二种可能性,因为从中世纪开始,欧洲整个区域就发展出了种类丰富、数量繁多的金融制度,大大降低了获取投资的成本,所以欧洲的资本成本低于中国;第三,欧洲的资本成本比较低,仅仅是因为其储蓄率比较高。不管真实的情况与上述哪一种可能性比较接近,欧洲的投资成本都要降到足够低,才有可能发展那些消耗资本、节省劳动力的技术。那些影响资本形成的制度是除了我们的政治经济解释之外,另一种可能解释“大分流”的缘起和延续的假说。

当然,中国和欧洲的资本成本也有可能并没有太大的差异。中国那些古老而又密集的水利工程就说明了,中国人实际上拥有进行长期投资的意愿和能力。另外,人们可能非常清楚,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中国的储蓄率和投资率都非常之高。然而,这一阶段的中国金融市场显然并不是西方人所熟知的那种样式(Brandt与Rawski 2008:第1章、第 14章)。这些事实不断地提醒人们,必须要对上述基于资本成本的假说给予更加审慎的思考。

在现阶段,我们对于清代中国用什么样的制度来运作资本,其实还所知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直到现在仍然有许多研究者认为,中国既没有内生出西方那样的制度,也没有抓住时机迅速而有效地移植西方的制度(例如:Ma 2006; Goetzmann与Koll 2006)。但是如果研究者们愿意在企业的层面上去探讨融资问题,就不难找到中国人募集和管理资本的许多证据。时至今日,研究者们的视野已经比过去宽广得多。在本章中,我们将认真地检视这些证据,并证明前文提到的“资本成本说”事实上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首先讨论资本成本的问题,也会涉及那些看起来对中国极为不利的事实。我们的论证,关键在于比较两个地区的同类交易。因为我们关注的是借方的成本,而不是贷方的收益。我们将深入地剖析欧洲信用机构的多样性,以展现这些机构如何因应不断变换的资本需求。接下来我们的目光将转向中国,以展现不同金融机构满足不同资本需求的相似模式。尤其是在19世纪下半期,多种信用机制相继在中国涌现出来。在考察了供给层面以后,我们将转向需求层面。想要说明的问题与第二节有共通之处,即欧洲对于信用交易的需求比中国更大,且中国的借款者也普遍给信用交易带来更大的风险。从政治经济的视角来看,因为欧洲最大的信贷需求来自国家权力机构(如国王、议会,以及其他的国家机构)。但是在中国,直到19世纪中期,国家权力机构都几乎未曾介入资本市场。政府债的存在既带来一些好处,也有一定的代价,其代价在于国王或者政府一向是铤而走险的借款者,他们借钱的目的通常都是为了打仗。最后,我们将试图探讨一些更加宏观的问题,并希望说明:在没有过多政治限制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会促使资本深化,而非资本深化带来经济发展。

信用市场与资本价格

大量的资料显示,中世纪时的欧洲信用市场规模很小,而且利息率很高。经过很长的时间,信用市场才发展起来,利息率也随之而下降。最好的证据来自长期抵押贷款——这在当时有各种不同的叫法,包括rentes, renten, rent charges, perpetual annuities等等(Schnapper 1957; Epstein 2000; Clark 2007; Van Zanden 2007)。黑死病之后的经济萧条,使得长期年金的利息率差不多下降了一半(从大约每年10%下降到每年5%,甚至更低)。这个下降的趋势早在工业化开始前几个世纪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了19世纪。所以在19世纪的时候,一份长达50年期的贷款,利息率甚至可以低到4%。

帝制晚期中国的利息率数据,目前能够获取到的还很少。中国的历史学家常常用20世纪初期的情况来进行较为笼统的叙述。在这个时期,当铺高利贷者通常收取每月2%至4%的利息。当然,比这高得多的利率也时有所见。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托尼(R.H.Tawney)就曾经断言:缺乏廉价的信用借款渠道,是中国小农家庭负债甚至破产的主要原因(Tawney 1966: 58—63)。在近期的研究中,黄宗智(Philip Huang)重拾了早前研究者对于高利息率的关注。他提出:中国小农借贷是为了维持生存,所以他们会忍受任何资本家都不能接受的高利率。他还进一步提出:近代化的中国企业之所以要承受比较高的利率,是因为这种小农高利率借款的情况在华北江南的农村地区相当普遍(P. Huang 1985: 189—190, 301; 1990: 108—110)。每月2%至4%的利息,大约相当于欧洲同期利率的10倍到20倍,也就意味着借钱是一项代价极其高昂的活动。如果这样一个利率水平充斥于每一个经济领域,而且延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我们可以毫无疑虑地断言,中国已经深陷于资本饥渴之中,永远也不可能走上欧洲那样的发展道路。

但是人们不应该对这样的观点照单全收。在一个没有交易费用的市场里,买方所付出的价格正好等于卖方的收益。但是我们知道,这样的市场是不存在的。一个农民从一磅大米中所获得的收益,与我们购买这一磅大米所付出的价钱相差悬殊。信用也是一样,也同样有交易成本,而且交易成本也同样不可忽视。现在我们想一想,如果没有交易费用(也就意味着没有信息不对称,买方不会违约,以及充分竞争),上面所列举的数据说明什么呢?从需求层面来看,我们知道,资本的价格等于其边际产量。所以,非常高的利息率就意味着资本极度稀缺而且有很高的生产力。从供给层面来看,贷款的提供方相当于在贷款期限内放弃使用这部分资源,那么利息率也就与他等待拿回这笔资源的耐心有关。如果利息率很高,就意味着债权人非常不耐。(1)

对于欧洲人来说,利息率之所以能够降低到5%,是因为当时遗嘱中耐用品的比例大大增加了(de Vries 2008),整个经济中的资本存量也显著增加了(如家畜、房屋等)。因此,资本数量的增加伴随着其价格的下降。在中国的史料中,对于资本数量的记载似乎与人们印象中的高资本价格不相吻合。在一个没有交易费用的市场环境中,像中国这样高的利息率(每年高达100%)毫无疑问是资本稀缺的象征。但是从真实的消费和投资情况来看,当时中国的资本似乎并没有那么稀缺。从消费一侧来看,中国的市场上并不缺少奢侈品,但是精英家庭还是愿意推迟一部分消费,把钱借出去以获取每年翻番的利润。此外,中国人也具备进行大规模长期投资的意识。中国的水利工程都是耗资巨大的。一方面,维护灌溉网络需要官府和民众拿出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维护运河和防洪堤坝也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18世纪中期的时候,中国政府开始向盐商劝捐,来支付兴修和维护水利工程的巨额开支(周志初2002:22)。在1820年前后,政府和民间更加迫切地筹集河工经费(汤象龙 1987:35—37)。有时甚至可以一次筹集到几百万两,几乎可以达到政府平均年度开支的2%至5%。这种持续性的投资说明,前文中提到的利息率似乎不能很准确地反映整个社会的不耐程度。尽管信用市场上的利息率已经高达100%,致使人们普遍地不愿意借钱,但是社会上仍然存在着其他的投资渠道。尤其是人们可以将积蓄投入到自家的企业中去。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不是特别急需用钱的人,都可以逐步地实现资本增值,是否存在信用市场反而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当然,有资本市场肯定比没有资本市场更加有利于投资,但是如此之高的利息率显然不可能延续数个世纪之久,除非这个社会连最基本的财产安全都不能够保障。

一旦我们意识到市场不可能没有交易成本,而且允许交易成本存在,那么借出者所得到的利息就等于借入者所付出的利息减去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社会上存在着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机会,即使整个社会的不耐程度不高,借款者可能还是要付出比较高的利息(一个类似的例子就是,在现今普遍低利率的情况下,信用卡借款的利率却很高)。研究当代金融的学者,对于“收益差价”这个概念是非常熟悉的。举例来说,银行借款的价格(也就是储户所得到的回报)和放款的价格(也就是贷款者付给银行的利息)是不一样的。而且即使是同一家银行,也会针对不同的贷款者和贷款类型收取不同的利息率。然而放出这些不同类型的贷款所使用的资金来自同一个资金池,银行所预期的回报其实是差不多的。我们可以将这个道理照搬到历史上,以更好地理解信用市场的运作机制。

重新思考利息率

为了解释为什么中国历史上的利息率比欧洲历史上的利息率足足高出十倍,我们就必须要理解这两个市场的差异,以及这两个市场上借钱的人的差异。我们这里所说的“市场”,包含特定形式的借贷,以及担保物、借期和其他有可能影响借贷收益的特征。而借款者之间的差异,则主要在于其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让我们先从后面一个因素谈起,因为在我们转向复杂的、形态各异的市场之前,必须要先理解这一点。

我们首先考虑的一种情况是:在一个特定的信用市场之中,一个放款人非常了解那些可能会向他借钱的人,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中国和欧洲的一些乡村或小城镇。在这些借款人中,有一部分从事着比较稳定的生计活动,而且也没有什么欠债的记录。也就是说,他们借钱之后基本上会如约偿还。还有一部分人则从事着高风险高回报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他们有可能还不上所借的款项。栏5.1中显示,放款人会对后面一类借款人索取更高的利息。换句话说,为了应对可能会出现的违约情况,为了抵销因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交易成本或损失,放款人通常会适当地提高这笔借款的利息率。因为放款人的成本有一部分与交易的大小无关,所以有时小额的借款虽然并不比大额的借款风险更高,但是却要承担更高的利息率和资本成本。不管是不是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中,这种情况都是存在的。

在今天的信用市场上不断上演的戏码,也正是近代早期欧洲信用市场上随处可见的情况(Rosenthal 1993)。所以中国和欧洲之间利息率的差异有可能是因为,我们所观察到的中国借款人普遍比我们所观察到的欧洲借款人存在更大的违约风险。如果再考虑到我们的数据来源,这个猜测几乎就可以坐实了。我们现在所掌握的中国的利息率数据主要来自当铺,而欧洲的利息率数据则主要来自抵押年金。在欧洲,人们只有在通过其他任何途径都得不到信用借款的时候,才会迫不得已求助于当铺,而抵押贷款则需要借款人拥有实际资产。所以,当铺所放的款项一定比通过抵押途径所放的款项隐含着更大的风险。而中国和欧洲利息率的差异,也可以部分地归结于此。总而言之,信用借款的种类不一而足,我们在考察利息率的时候绝对不能无视这种差异。

栏5.1 信用的定价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人都是形形色色的,信用市场中的借款人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去观察在一个特定的市场中利息主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收取,一定会得出有趣的结果。

我们假设放款人的风险偏好是中性的。而对于借款人,我们则假设他们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约的风险。如果我们用Q来表示如约还款的可能性,那么违约的可能性就是(1-Q)。有一些人能够获得比较大额的借款(因为他们有较多的抵押品,或者因为他们所从事的经营需要更大的现金流)。放款人可以将钱借给一些低风险的主顾(比如国家,或者一些信用状况相当可靠的地方机构)。假设他在一笔借贷交易中的投资为L,从这些低风险的投资中他可以期待得到的净收益是rs。当面对一个借款人的时候,他必须花费C+ΔL的成本去了解这个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他要将这笔借款用在什么地方。换句话说,这个借款人的预期收益是Q(1+r)L-C-ΔL。

因为这个市场是充分竞争的,而且放款人风险中性意味着他对于不同风险水平的投资没有偏好,所以Q(1+r)L-C=(1+rs)L。所以对于一笔金额为L,还款率为Q的贷款,放款者要求的利息率就是r=-1或者r=+

在这样的情况下,违约风险更大的借款者或小额的借款者,需要支付更高的利息。也是基于同样的原因,申请长期借款的人往往会享受较低的利息率。

在这个模型中,不管将钱借给谁,放款人的预期收益是相同的(1+rs),但借款人所付出的利息率却根据其资质而有所不同,借贷合同中所记载的正是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利率(而非放款人的预期收益)。如果说中国的借款人更倾向于小额借贷,而且违约的风险比较大,那么即使把他们放到其他任何地方的市场中,他们所支付的利息率都会比别的借款人更高。

在本章的引言中我们曾经提到:直到近些年,“中国的利息率出奇地高”仍然是人们的共识,没有人愿意去探究一下中国历史上的信用市场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如果当铺和高利贷真的是中国农民获取资本的最重要机制,那么中国的信用市场不可能有很大的规模,投资也一定会被严重地抑制。即便没有参照大量原始资料,我们也确信“中国金融市场失败”的说法是武断和不公平的。回想欧洲的情况,在公元18世纪以前,贷款的年利率大约是在4%至8%之间,而高利贷的月息则通常是1%。但是来自当铺的少量数据却几乎可以颠覆这个总体印象。

在我们看来,这样做是不可取的。事实上,不管是针对历史上的欧洲还是针对现时代的欧洲,“不同的信用市场收取不同的利息率”这个事实从未得到研究者应有的重视。金融史学家重点关注的是利息率在长时段之中的下降,以及同类借贷在不同地区的利息率差异,却很少去研究不同的信用工具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当然,欧洲的经济史学家不会根据当铺的数据考察资本成本。这样做甚至会显得很荒唐,因为这是一种放款人收益和借款人成本之间价差最大的一种借贷方式——绝大多数的借款人和投资人都能够找到价差小一些的金融资源。如果现在我们承认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信用市场,那就必须谨慎地分辩它们之间的差异。栏5.2展示了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一个借款人要从两类信用市场中选择其一。第一类是抵押借贷的市场,第二类是没有抵押的短期借贷市场。究竟选择哪一类市场,关键取决于他需要什么样的贷款。从借款者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市场的利息率是不同的,因为它们会根据借款者的违约风险划定不同的交易价格。在我们的模型中,抵押市场的利息率更低,因为抵押品使放款者不用担心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换句话说,他不需要抬高利息率,以挽回他在未来交易中可能遭受到的违约损失)。然而抵押物品也需要交一定的费用,所以那些需要小额借款的人,他们即使有东西可以抵押,仍然宁愿选择那个违约风险更大的市场并支付较高的利息率。

栏5.2 从一个市场到多个市场

假设一个人为了经营一项事业,需要一笔额度为L的贷款,而他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为Q。在生意成功的情况下,他的毛利润(刨除资本成本以前)为R。他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用借款(包括家族、人际网络、当铺、抵押、银行等),而且他必须做出一个排他性的选择。于是,这个借款人大约会根据五个方面的特征去权衡每一个信用市场,这五个特征分别是:Li, ri, Pi,ci,Qi。Li代表他能够从某个市场上得到的最大贷款额度;ri代表利息率;Pi代表他违约的时候将要受到的惩罚;ci代表他所承担的交易费用;Qi代表他得到了类型为i的这笔贷款后事业成功的外生可能性。借款人只会在生意失败的时候违约,而失败是无法预知的,其可能性为1-Q。他也有可能被某一个市场拒之门外(例如,当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抵押)。

简单起见,我们考虑借款人面对着两种类型的市场的情况。一种是没有预付费用的市场,因为这个市场看重的是个人声誉(家族之间或朋友之间);另一种市场是抵押市场,放款者必须审核抵押品的归属和价值。当这个借款者决定求助于看重个人声誉的信用市场时,他预期得到的收益如下:

Πr=Q(R-(1+rr)Lr)-(1-Q)Pr

如果他通过抵押的途径获取这笔贷款,那么他预期得到的收益就会有所不同:

Πm= Q(R-(1+rm)Lm)-cm-(1-Q)Pm

显而易见,在看重个人信誉的市场上不存在获取信息的费用(cm),只有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其中一种的情况下,借款者才会进入抵押贷款市场:rm<rr,Pm<Pr,或者Lm>Lr。因为抵押市场以剥夺借款者资产作为违约处罚,所以抵押市场上收取的利息率可能小于信誉市场;第二点,富裕的借款人可以将他的资产用作抵押,这样他就可以从抵押市场上获取较大额度的贷款。而在看重个人信誉的信用市场上,获取大额贷款是相对困难的。由此可见,不同的借款者会根据他们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信用市场。

那么中国和欧洲的信用市场究竟有什么不同呢?其实关键就是看谁出现在什么样的市场上。本书的第二章已经提到:在中国,大家庭(尤其是宗族)常常会形成一个内部的资本市场。而在欧洲,亲属关系的外延更加狭窄,所以人们更加依赖的是这种范围有限的亲属纽带。因此,在中国的信用市场上,较为多见的借款者是那

些家境窘迫,或者那些想从事的经济活动被自己的家族认为风险过大不予支持的人。因此,即便在中国和欧洲的平均贷款收益相同的情况下,中国信用市场的利息率也应该高于同类的欧洲信用市场。

现在,让我们回到前文反复强调的两个重点——当铺和抵押。因为缺乏数据,所以我们至今还不清楚,中国历史上类似于抵押的金融工具究竟会收取多高的利率。然而在欧洲一边,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我们既有当铺的利率数据,又有抵押市场的利率数据。只有在别无选择(如抵押或信誉借贷)的时候,借款者才会求助于当铺,原因就是通过当铺借钱成本太高。人们向当铺借钱,不仅要付给当铺高额的利息,而且典当商的一些行为也为交易增加了额外的费用,这就使得一笔短期借款的年利息达到很高的程度。这些额外的费用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典当物在当期之内保管在典当商的仓库里面,除了典当商之外,没有人能够支配和利用这些东西。当期结束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有能力赎回典当物,典当商就会从仓库里把东西取出来,否则这些东西就会被作价变卖。而且处理典当物的整个过程,所产生的成本与典当物本身的价值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向当铺借钱的成本就非常之高。所以要想依赖当铺借款进行投资和开展经营,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欧洲,典当业是声名狼藉的,而且其经营活动也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因为每个人都知道,当铺的利率比其他任何一种借贷方式都高得多。举例来说,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犹太典当商所收取的利率相当于永久性年金法定利率的两倍(Botticini 2000)。当铺的高利率引发了许多的争论,有些地方干脆取消了当铺,代之以受到严格监管的市政机构,比如意大利的公典宫(Delille 2000),以及巴黎的市政信贷银行(Hoffman等2000: 255)。然而在典当业向市场放开的地方,利率还是非常之高。直到19世纪70年代,英国的当铺利率还高达20%,而抵押借款的利率还不到5%。而一桩为期一个星期的典当交易,其利率甚至还远远超过20%,因为典当商还要从中收取额外的费用。这种交易的利率高到如此离谱的程度,几乎相当于今天美国的“发薪日贷款”了(Great Britain 1870)。从典当利率来看,中国历史上的利率与欧洲的典当利率很接近。但仍然存在的差异就在于,当铺位于城市还是位于乡村。我们现今了解到的欧洲当铺全部位于城市之中,过期未赎的典当物很容易出售,而且当铺与当铺之间还存在着竞争。而留下了利率数据的中国当铺则大多开设在乡村,典当物的出售相对困难一些,同业竞争也没有那么激烈。由此可见,即使我们只是将当铺与当铺进行比较,光看典当利率的差异也是远远不够的。

在帝制晚期的中国,当铺借款也并非用于贸易和制造业生产。借款人也只有在亲友都不可能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才会求助于当铺。那么更加常见的借款渠道是什么呢?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未掌握足够的数据以判定,回赎契约或抵押借贷究竟包含着多高的利息率。但是我们已经找到一些关于商业债务的数据,这其中所反映的利息率似乎与欧洲的利息率更加接近一些。黄鉴晖记录了1844年三个北方城市账局发放贷款的情况,其月利率分别是0.38%、0.4%、0.45%和0.55%。他还提到,苏州的月利率(具体年份不详)大约在0.6%至0.9%之间。他认为江南地区和中国南方的利率普遍比北方高(黄鉴晖 1994:38—39)。这些月利率如果换算成年利率,将为4.5%至11%。我们可以将这些利率数据与19世纪40年代英国和法国的利率数据进行对比。当时英国公债的年利率大约是3.2%,法国公债的年利率则大约为4.59%(Homer与Sylla 1991: 197, 222),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分别为4%和4.1%(Homer 与Sylla 1991: 209, 230)。这些利率都比中国的商业贷款利率低,但是它们都是针对最安全的长期证券,以及两个国家信用最好的商业票据(为了确保票据的安全,法兰西银行要求呈递到其窗口的商业票据必须经过两次背书)。而伦敦与巴黎之间的汇票,反映出的利率也是4%至4.5%(Boyer⁃Xambeu等1995)。如果黄鉴晖的数据是可信的,那就意味着中国城市里的贷款利率至高可以到达欧洲的两倍,但大多数情况下没有那么高。另外还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黄鉴晖的数据集中在19世纪40年代,那时欧洲已经进入工业时代,而中国却尚未出现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因此,中国这一时期的利息率水平很有可能与之前一个世纪的水平相差不大。而这个阶段也恰恰是一个时代的终结,从那时候开始直到1949年,中国经历了长时期的制度性动荡。在这段动荡的岁月,利息率一开始可能比较低,但后来又显著地上升。无论如何,这些数据至少证明了进一步的研究是何等的必要,因为一旦我们严格仔细地区别了贷款的类型,就不可能再心安理得地相信中国的利息率远远高于欧洲。

目前我们所掌握的利率数据,在两个层面而言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一个层面,根据目前已有的中国利率数据,我们根本没有办法评估用于投资的资本究竟有多高的成本;第二个层面,利率数据本身不能告诉我们信用交易的制度背景。因此,这些利息率数据还远远不能支撑确定性的结论。就像我们在讨论工资问题的时候(第二章)曾经提到的,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市场是完美和万能的,利息率的问题必须放到一个特定的背景之中进行考察。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将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分别考察市场的情况。对供给侧的考察借鉴了第三章的思维方式,尽可能避免不加分辨地将一种制度视为最优。相反,我们特别强调制度的多样性,以及制度随着时间发生的变化。理解信贷需求的差异,将使我们回到第二章所探讨的问题上面。比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观点更进一步,并不仅仅是关注那些导致中欧分流的因素,更要探究之后的发展。

欧洲的经验——从利息率到信用市场

我们的讨论从欧洲开始,是因为在工业革命发生之前、之中和之后,均有大量的文献述及欧洲的信用市场。这些文献中的大部分都记述了现代金融制度的缓慢传播过程,并指责政府和政府的代理人没有给金融制度的发展提供各种先决条件,如:有保障的产权、健全的公债制度、一个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私有公司的便捷注册渠道,以及对新的金融从业者降低门槛等等。但是这些文献的作者们忽略的一点是,这些现代化的制度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实上,在最原始形态的银行出现之前很久,信用市场就已经存在了。当我们回顾这段历史的时候,一定会注意到金融制度的多样性,信用市场对于不同政治、经济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它们不断发生改变的灵活性。尽管有不少的事实反映出,政治的干预限制了“现代”金融制度的普及,抑制了正常的竞争,但是也有不可胜数的事实说明了地方市场随着经济活动而不断扩展。而且从中世纪开始,这样的情况在欧洲就已经随处可见。

在欧洲的档案中,关于信用契约的记载可谓是既无所不在又难以找寻。说它们无所不在是因为从中世纪开始,这类契约就大量出现在公证人档案中,而这类契约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则被地方法院的档案记录下来。说他们难以找寻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信用交易文书都被妥善地保存下来。在许多情况下,原始契约档案只有一部分得以保存下来供历史学家研究,那些已经执行完毕的契约往往被人们丢弃了。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19世纪欧洲信用市场的制度和契约各式各样,复杂得令人摸不着头脑,证券市场的情况也与之类似。在这里,我们主要关注信用市场,因为这类契约比股票更普遍地出现在一般家庭的投资组合之中,而且因为在“大分流”开始之前欧洲的贷款市场就已经相当大。证券市场当然也在次第发展,但是其真正有卓有成效的发展还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在工业革命以前,绝大多数的证券是不能够交易的)。因此,虽然股票和股票市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但是它们却不能够解释为什么欧洲经济能够高歌猛进,走到中国的前面。

欧洲的债务可以大致上分为四类,每一类都对应着不同的部门法。每一类债务的重要性都随着时间和空间发生很大的改变,但是各种证据显示:从公元1000年开始,这些不同类型的债务就已经在西欧随处可见了。第一类也是最简单的一类,是私人欠条。这是私人之间未经担保的借款,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如何强制他还款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做法。在英国相应的措施比较多,包括债务人监狱和强制执行等。然而在法国和其他南欧国家,这样极端的措施却不能够轻易使用(Lukkett 1992)。在遗嘱和商人账簿中,夹杂着许多这样的私人欠条。在货币供应既有限而且非常不稳定的时代,这样的私人借款充当着经济和贸易不可或缺的润滑剂(Brennan 1997)。因为农民从属于民法而不是商法,所以他们写下的欠条通常被视为无担保的个人欠条,因此作为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也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我们相信商人账簿的真实性,那么就可以断定这一类的借款对于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我们翻阅保存下来的遗嘱和贷款登记文件,就会发现这类借款实在是多如牛毛。但是一旦与抵押借贷相对比,这类借款的总体规模就相形见绌。

我们要介绍的第二类借贷是商业借贷。尽管大部分的欧洲国家考虑到有些借贷交易是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会采取一些措施保护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侵害。但是有一类人却是例外,那就是商人。因为商业借贷从属于商法而不是民法,它更加强调债权人的权力,强调纠纷的快速解决,所以没能及时还款的商人往往会被投入监狱,直到他们与债主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议才能够获释。即便这样,这类借款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制度性差异,包括背书的程度,非商人身份的债权人在法庭上的地位,以及正式的金融机构(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普遍性等。这类信用借贷长期以来受到较多的关注,因为它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意大利、低地国家和英国的商业发展,而且与商人银行的兴起密切相关,从商人银行中又演化出今天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de Roover 1953; Muller 1997; Neal与Quinn 2003)。这些金融工具(国内汇票、汇票、地方商业欠条等)的到期时限都很短(大约1到3个月),而且大多数贷款额度都比较小。早在13世纪的时候,商业贷款就包含了汇票。这种契约允许商人在一个城市购买票据,然后拿到另一个城市去兑现,这样就避免了携带现金长途旅行的成本与风险。如果商人在拿到汇票的时候就支付现金,那就说明信用是给银行的;如果商人在结束了长途旅行之后再支付现金,那就说明信用是给商人的。汇票之所以能够异地汇兑,是因为批发商和银行已经形成了一个覆盖整个欧洲的网络。而且商人银行往往聚集在经济最活跃的地区,所以就在银行与经济发展之间建立了相关性。然而在断言是银行导致了经济发展之前,我们还应该看到,许多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出现,恰恰是因为一些贸易商人转而从事专业的信用交易。也就是说,最早的银行家其实是转而从事金融业务的贸易商。金融业务专业化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上存在着对于金融交易的大量需求。商业贷款在发放的时候不需要登记,所以我们无法估计这个市场究竟有多大。然而从保存到现在的破产清算文件和一些商业家族的档案来看,这种借贷在公元1700年以前已经遍及欧洲(Kindleberger 1984: 第3章)。

我们要介绍的第三类借贷是抵押借贷。如果仅从价值上来看的话,这类借贷所占的比重可能是最高的。当然,通过抵押途径得到的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土地,但是人们通常会将这些钱派作他用。而保障这种贷款的制度也不尽相同。在某些时段,某些地方,抵押手续是由公证人办理的。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市政长官和庄园法庭也可以办理抵押手续。还有一些地方抵押被视为一种私人之间的协议,所以只需找律师就可以办理此类业务(Hoffman等2000; Anderson 1969a, 1969b; Gelderblom与Jonker 2006,2008; Servais 1982; Pfister 1994)。在一些地方,即便是公元1800年以前,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抵押的信息还可以在公共登记系统中查到。但到在另一些地方,这类信息只由中介人掌握。在这一类借贷之中,违约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在英国,如果债务人违约,那么债权人立即获得被抵押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在欧洲大陆上罗马法传统比较强的地区,通常是用一些复杂且代价高昂的程序来没收和处置被抵押的资产,以惩罚违约的债务人。尽管抵押借贷市场的大小取决于城市的规模,但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居住地通常都不会相隔太远。在90%以上的抵押贷款个案中,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居住地都不超过20公里的距离(Hoffman等 2011)。在西欧小城镇比较密集的地方,这类市场可能是彼此重合的,事实上形成了一个连成一体的抵押借贷市场。尽管有这些差异(也许正是因为存在着这些差异),抵押借贷的总额还是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程度,而且一般还款期限都比较长。比如年金,其期限是不定期的,实际平均的还款期限在15年左右,有的甚至还可以长达几个世纪。因此,与未经担保的借贷相比,这类市场就需要更多的信用,在土地比较值钱、城市规模比较大的地方,这类市场的发展速度就会比较快(Hoffman等 2008; Brennan 2006)。而且这类市场对于经济的变迁十分敏感——当经济比较繁荣的时候,这类市场也会随之而兴盛。现在还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大的抵押借贷市场推动了经济的发展(Hoffman等 2008)。然而在许多经济体之内,抵押借贷和其他一些有担保的借贷,的确构成了在公债以外最主要的债务类型。抵押借贷超过商业借贷的原因非常简单,商业借贷是为了给交易提供便利,它取决于三个月之内的经济产值,所以它属于国民收入的一部分。但是抵押属于国民财富的一部分,因为它取决于现实资产的价值。在公元1800年以前,这种差异尤为明显。因为在那时的欧洲大陆上,至少农业不属于商业借贷的范畴。但是在此之前,信用市场的这一部分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的研究。因为第一,英国在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而英国的金融体系往往是被视为研究标杆的;第二,因为它既不像商业借贷那样短平快,也不像公债那样代表着变革性的投资方式。

对于私人经济而言,这些借贷类型的存在就意味着富裕的欧洲人早在公元17世纪的时候,就已经能够方便地利用多种多样的信贷市场。当然,每个地方信用市场的规模不尽相同,约束和支撑着这些市场的法律规则和信息系统也有着明显的差异。从荷兰人的角度来看,17世纪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谈不上有真正的信用中介。就抵押贷款的法律实践而言,不管是英国人的做法(私人之间签署协议,不需登记),西班牙人的做法(由公证人协助签署协议,不需登记),还是部分德国人的做法(由公证人协助签署协议,需要登记,而且债权人有留置权),他们都并不认同。然而尽管如此,在那些没有政治上的制约而且脱离赤贫的欧洲地区,信用市场还是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了。

在欧洲每一时期的信用市场版图之中,都会有一到两个地区的资本相对比较丰富,而且利率又相对比较低。这些地区通常都是位于欧洲大陆上经济最活跃的地带。在中世纪晚期的时候,意大利北部是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金融制度最富创造力的地区。后来,低地国家在这两个方面都超过了意大利。再后来,英国又迎头赶上。这些事实都曾被用来说明,好的信用市场是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尽管在信用市场缺失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一定会受到拖累,但是对于历史实事求是的审视却告诉我们,除了金融受到政治压抑的地方之外,信用市场的兴起通常是对经济变迁的一种回应,而并不是因为信用市场的兴起才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我们要介绍的第四类也是最后一类借贷,是由公共部门发放的债券和其他类型的金融工具,这些公共部门包括城市、行省、公司、宗教团体(如天主教堂)等,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君主(Tracy 1985; Potter与Rosenthal 1997; Altorfer 2004; Courdurié 1974; Epstein 2000)。除了君主之外,几乎所有公共部门发放的债券都是长期年金,而且大多数还是不定期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选择在任何时候偿还)。而君主则既介入长期债务市场,又介入短期债务市场(Drelichman 2005; Pezzolo 2005; Epstein 2000; Quinn 2004; Gelderblom与Jonker 2006, 2008; Hoffman等 2000)。与其他三类借贷一样,这一类借贷也起源于中世纪。这些公共部门借钱的主要目的是筹集军费,或者兴建拱卫城市的防御工事。像宗教组织或行会这样的公共部门,通常以灵活的方式参与此类借贷活动。当他们从其成员那里募集到一定数额的捐款时,他们就会通过资本市场把这笔钱借出去;但是当君主向他们索取报效的时候,他们又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那些通过长期债务市场借钱的公共部门,事实上促成了许多改革和创新。其实在公共债务市场兴起之前,统治者们就已经开始依赖信用借款来供给旷日持久的政治和军事竞争。这些竞争包括耗资巨大的战争,一般的统治者很难凭自己的力量支付这些战争的经费,因为他们只掌握其国内经济的很小一个部分。与战争的浩繁开支相比,他们在和平时期的那点预算实在是少得可怜(Hoffman与Rosenthal 1997; Dincecco 2009)。爱波斯坦指出,这些君主处理财政事务的方式,与他们究竟是希望参与还是退出国际竞争密切相关。如果他们只是在短时期内参与国际竞争,那么就会很自然地选择一些权宜之计,比如短期借款。这样一来,他们也就不会致力于发展长期金融市场,长期借贷的成本就会变得非常高(Epstein 2000)。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统治者开始意识到,欧洲国家之间的冲突必然会是一场持久战,所以他们开始着手建立一些便于他们自己借钱的机制(Pezzolo 2005; Velde与Weir 1992; Drelichman 2005)。这些机制包括中央银行(中央银行起初是为国家提供短期贷款的金融机构)、长期债券和债券市场(Dickson 1967; Muller 1997)、人寿相关类产品(Hoffman等 2000),以及债权转股权(Quinn 2008)。(www.daowen.com)

在这一段历史中,一个非常值得强调的事实是:只有一部分政治和金融机构允许君主以低廉的成本借钱(North与Weingast 1989; Dickson 1967; Neal 1993; Epstein 2000)。就拿英国来说,人们普遍认为1688年的光荣革命在王权和议会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政治平衡(North与Weingast 1989),于是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变革(中央银行的建立,以及长期债券的兑换与交易)。因此到了18世纪30年代,英国国王就可以享受欧洲最优惠的借款利率。因为有了英国这个成功的范例,学者们就开始追问:为什么其他的欧洲国家未能步英国之后尘呢(例如Stasavage 2003)?然而近期的研究不仅再次强调了欧洲金融制度的多元化,更明确提出:英国的模式并不是通向一个大规模、低成本的公共债务市场的唯一道路。尤其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荷兰省,其借贷制度的发展基本上走的是一条与英国截然相反的道路。在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之初,荷兰就发行了年金。然而到后来,荷兰却发展起了一个短期借贷的市场。到17世纪中期的时候,短期借贷已经成为荷兰公债的主流。除此之外,这个市场最主要的运作者是该省的财政官员,而并不是银行家(Gelderblom与Jonker 2008)。与私人债务市场一样,欧洲的公共债务市场似乎也是因应战争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因此,诺斯与温加斯特(North 1981; North与Weingast 1989)所提出的“代议制政府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产权”的观点,还应该放在更大的背景下进行理解。人们尤其应该认真考虑的是:国际政治局势和财政国家的兴起,对于代议制政府的成功和金融资本增长的影响。回到公共债务市场的问题上来,这种市场必然会对政治形成某种约束。但是在公元18世纪之前,如果不向公众发行债券,许多欧洲国家就根本没有办法维持。所以,大多数欧洲国家都要尽力培育一个公共债务市场。

因为债务市场上许多重要的创新都来源于公债,所以人们曾经认为:公债——尤其是君主所发行的公债——对于信用市场的发育至关重要(Neal 1993)。因为公债的数额往往极其可观,所以就催生了一个中介者群体,他们非常及时地打探到国王的短期财政需求,然后寻找合适的人来认购长期债券,并建立一个专门交易这类长期债券的市场(Neal 1993)。后来,这个中介者群体又逐渐介入到私人债务的领域。尽管我们可以不假思索地接受这个结论,并将其作为“政治经济促成欧洲和中国的‘大分流’”的一个具体例证,但是我们还是希望更加谨慎地对待这个问题。毫无疑问,通过中间人促成的便宜信贷,有力地推动了1750年以后欧洲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好像廉价的美国棉花振兴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工厂一样。但是人们在得出任何结论之前,还是应该仔细地评估18世纪中期以前君主干预信用市场所付出的代价,以及战争所占用的本可以派作其他用途的资源。

这种研究问题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历时性与变异性。这种变异性在几个方面都增加了我们比较工作的难度。首先,当时的政府并没有刻意保留私人信用交易的统计数据,那些能够保留至今的数据大多是基于登记过程中的法律要求(或者是签约时要求登记,或者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要求登记)。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这类要求的严格程度和执行力度也有所差异。所以我们在选取比较样本的时候要格外小心。因为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登记制度有很大的差异,所以要比较信用市场的规模(比如英国和法国人均抵押借贷的数额)是非常困难的。对于某些时段、某些地区的市场,我们拥有非常翔实的数据(尤其是在公债和抵押借贷方面)。但是对于另一些市场,我们目前却只能收集到一些定性化的信息,只能通过价格的差异来间接地评估这个市场。

第二个困难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就是研究者不能将利率与资本的充裕程度简单地挂钩,只有观察特定的人群使用特定的金融工具所造成的利率变化才真正能够说明问题。因此,一个市场的利率既取决于资本的充裕程度,也取决于这个市场究竟允许谁参与特定类型的借贷。具体地说,公元1700年前后,英国抵押借贷的利率低于法国,不仅仅是因为英国的资本更加充裕,同时也是因为英国的抵押借贷市场更加有效率。然而,利率的差异也可能是基于截然不同的原因。当时至少有一部分的利率差异,是由英国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造成的(Allen 1992: 102—105, 199—200)。这个结构意味着,小农很难通过抵押借贷获得资本。因为与其他借贷者相比,他们的违约风险更大。所以尽管他们的借款来源与其他借贷者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债权人向他们索取的利率却比别人更高(Rosenthal 1993)。这绝不是单纯的理论推演,现在就有研究可以证明:在某一个时期,法国南部一个小镇的借款利率差异达到4.5%至7%,而同一时期英国和法国的平均借款利率差异仅为4%至5%(Clark 2001; Hoffman 等 2000)。此外,如果一个英国的佃农希望通过信用市场借钱,但是因为他没有土地,所以他绝不可能获得抵押借款。因此,法国的抵押借贷市场上有一个风险比较高的部分,而英国却没有。所以,英国的平均利率低于法国就丝毫不足为奇了,而这种利率的差异也不可能说明资本的供给程度。

第三个困难,我们在比较中国和欧洲的差异时也同样遇见。这个困难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同的金融工具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前文所提到的年金之于英国财政和短期借贷之于荷兰财政,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证。但还应该强调的是,这其实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我们不妨想一想公元1660年以后,相比于欧洲大陆,商业银行在英国迅猛发展的事实。当时,伦敦的商业和整个英国的包买商制度正处于迅猛发展的时期,制造业也随之而崛起(Neal 1994)。但是希望筹集资本的企业主们却无法依赖抵押市场,因为他们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拥有土地。因此,要成立企业或者进行一些长期的经营活动,只能依靠短期借贷。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欧洲大陆上农业生产仍占较大比重且土地所有更加分散的国家,其抵押贷款(包括用于制造业的抵押借贷)的来源就很多,对于商业贷款的需求则相对比较少。在了解了这样的差异之后,我们还能够期待英国和欧洲大陆的抵押借贷或商业借贷有相似的利息率吗?所以,如果我们希望比较信用市场的价格,就必须找到有可比性的比较对象,而这种比较的难度显然要大得多。

由此可见,与其将英国工业革命归功于其资本市场,我们还不如换一种思维方式。或许英国人会认为,英国的资本市场是其土地分配状况和经济发展进程相结合的产物。举例来说,18世纪伦敦城市银行的前身,就是17世纪的金匠银行。后来由国家银行经营的那些业务,一开始大多都是由商人自己经营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能清楚地看到促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城市银行的兴起,是由于伦敦在国际贸易和公共财政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Neal与Quinn 2003)。许多后来被认定与金融发展相关的组织和制度变化,其实都是和工业革命同步发生的,而并不是发生在工业革命以前。这其间的变化就包括在公元1750年以后,出现了一个以伦敦主要商人银行为核心的,遍及全国的银行网络。然而制造业股票大多是在这个企业已经成长到一定规模时,也就是核心投资已经到位的情况下,才会在地方或全国范围的市场上面交易(Michie 1999)。所以从经验层面而言,说金融革命引发了工业革命是不能成立的。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如果没有金融方面的一系列革新,工业革命也不可能开展得如此迅捷。

在没有重大的政治干扰的情况下,我们也看到了整个欧洲对于不断增长的信贷需求的回应,这种现象与英国曾经发生过的情况非常相似。当工业革命扩展到法国的时候,这个国家的银行网络开始建立起来(Hoffman 等 2008)。法国的银行网络没有发展到英国那样密集,这是因为公证人在银行网络之外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替代性服务。在19世纪的时候,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当中,大约有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是依赖公证人从中斡旋的贷款。在19世纪70年代,法国政府对于成立合资银行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且这些银行也很难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钻空子的方法。比如人们可以自由地进入私人银行,在那里存在着一个虽然受到限制但是却非常活跃的股本交易市场。如果说法国没有发展起一个最好的金融机制,但它显然也不是最坏的。当金融需求增长的时候,就会有相应的供给。当时的德国、意大利和低地国家也与之类似。

正是由于各国金融制度的多样性,一些学说得以以某国特有的某种制度简单地解释其国民经济的成功。比如德国。一种说法是在19世纪末期的时候,德国由于建立了“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s)而在金融方面追赶上了英国(Gerschenkron 1962; Calomiris 1995)。这个结论当然是很难反驳的,因为英国确实没有建立全能银行,但是它却忽略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事实。其实这类银行在当时德国整个金融体系之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Guinnane 2002)。同样的,人们通常认为,法国的工业化速度之所以比较慢,乃是因为它没有建立起一个大规模的证券交易市场,银行体系的扩充也相当缓慢。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在当时的法国,其实并不存在建立私人商业银行的实质性障碍,而且乡村地区对于银行服务的需求确实不够大。值得欣慰的是,近来的研究已经越来越细致和谨慎,揭示出了为企业提供资源的两种截然不同的金融体系。一种是英国那种商人银行加证券市场的模式,另一种是德国那种全能银行的模式。这两种模式的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却都能够有效地提供资源(Collins 1991)。对于特定的工业门类或企业而言,或许某一种模式显得更加有效,但是却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所谓“最优模式”。换句话说,这两种模式究竟孰优孰劣,还是取决于具体的情况。欧洲的经济发展归根结底是因为,每个国家都致力于发展自己的金融体系,以满足不断涌现的金融需求,而不是因为哪个国家可以自始至终地坚守某种“最有效的”发展路径。

我们不愿去进行国与国之间的比较,然后找出哪一种金融体系最有助于经济的成功,我们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不一样的视角。我们相信,在一个激烈竞争的经济世界,不同的制度能够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中并存,就足以说明它们或许是同样有效率的,或者至少都是有用的。而且欧洲各国经济制度差异最大的时候,恰恰不是处于工业革命前夕的18世纪50年代,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的1913年。随着金融体系不断扩充,储蓄银行、正规的和非正式的股票市场、中央银行、公积金体系、互惠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的中间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出来,每个国家都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有一些集中程度非常高,有一些则保持着多重的交易体系。在一些国家,金融机构更多地处于政府的管制之下,在另一些国家,非营利性的部门却更加重要。因此,单因素的比较通常更加简单,但却没什么意义。因为在一个体系之中,它的某一个部分可能无法完成一个特定的目标,但是另一个部分却完全可以做到。

金融市场总是随着需求而不断发展的,所以信用市场在某一个时段的活跃程度,其实并不能说明这个体系在未来有需要的情况下能够提供多大数量级的贷款。1700年以前是这样,1850年以后亦是如此。工业化需要大量的、不断追加的资本,同时也向金融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面对这些需求,新的金融机构缓慢而稳定地发展起来。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19世纪20年代,在荷兰国王的倡议之下,“比利时兴业银行”(Belgian Société Générale)成立了,这也是第一个专为推动工业发展而建立的金融机构(van der Wee与Verbreyt 1997)。但是当新兴的工业企业急需越来越多的资本时,各种正规的资本市场其实已经存在。因此,尽管在19世纪50年代以前股份公司并不多见,通过政府赞助的渠道筹集资金的企业也很少,欧洲的制造业者还是可以通过传统的金融中介(商人或商业银行家)获取短期借款。他们还可以通过一些更加传统的渠道募集股本和长期借款(如商业组织、社交网络和家族亲属)。格申克龙(Gerschenkron 1962)曾经指出,工业革命早期的企业规模都比较小,这就使得许多金融部门可以随着经济发展一起成长。因为在工业革命以前,相当一部分的资本流动并没有被正式记录下来,所以如果我们只关注像银行这样的正式制度,一定会高估工业革命以来信用市场的扩张程度。

最后,政治也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在西欧,在国家政治影响下形成的制度多样性,远远超过了其经济效率的差异。当我们将视线转向中国时,我们也不能只想着去寻找一个堪与德国全能银行或英国乡村银行对比的金融机构,而是要去认真地辨识:那些有钱的人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将他们闲置不用的资金转借给那些急需资本的人?这种机制又表现为一种怎样的形式?

中国:信用市场存在吗?

当我们转向中国信用市场的时候,其实是希望看到那些在中国和欧洲经济舞台上粉墨登场的人们,怎样在截然不同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之下,为他们的生产和贸易活动提供金融上的支撑?为了达致这一目标,我们必须首先认清存在着哪些类型的信用交易和制度。我们很容易看到的是,中国与欧洲的一个重大的差异是:中国不存在一个像欧洲那样对债务和股权交易进行系统登记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帝制晚期的中国很像近代早期的英国,只有通过一些存在时间很长的机构的档案,或者法庭的诉讼档案,才能够看见债务的记录。绝大多数中国信用市场的研究者,一开始都将他们的研究范围局限于20世纪。事实上,那个时候的研究者很难想象,在19世纪西方商人与中国商人进行大规模的洲际贸易之前,票据能够在中国经济的母体中发展起来。但是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越来越多的新材料在挑战着这种简单的预设。本节即将证明:在公元1800年以前,各种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在中国的存在,已经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前文已经提到,研究者们目前所找到的关于帝制晚期中国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的证据,远远少于近代早期的欧洲。然而如果我们重新界定债务的类型就会发现:在帝制晚期的中国,私人债务(两个人之间)几乎无处不在。对清代司法文献的研究告诉我们:债务、土地和婚姻方面的纠纷,是当时县级法官所面对的最主要的纠纷类型(P. Huang 1996; Macauley 1998)。在20世纪初的重庆市政档案中,也保存了大量关于债务的案例。这同样说明,这样的债权关系直至20世纪初期仍然是重要的和普遍的(Dykstra未注明出版日期)。在私人债务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关注商人之间的债务。在中国历史上,为长距离贸易提供贷款的制度很早就出现了,尽管其发展的轨迹与欧洲大不相同。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讨论的,中华帝国的空间规模极大地促进了长距离贸易的发展。商人的足迹不仅遍布沿海地区和重要的河流沿岸,还延伸到大运河附近地区和内陆腹地。公元15世纪之后,随着复杂的商人网络日益形成,长距离贸易的范围和规模进一步得到拓展。这一网络具有多种的功能,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就是创造了一个新的制度环境,使得那些原本因为空间的原因而难以履行的契约得以顺利实施。在这个交织着各种亲属关系的商人网络之中,形成了一个内在的资本市场,极大地减少了商人们通过正式契约向陌生人借贷的需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正式借贷,只是说与欧洲相比,其比例和重要性要小得多。

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洲,长距离贸易都起源于商人们携带商品在距离遥远的两地之间的贩运活动。那些比较成功的商人,往往会在他们经常做生意的城市建立固定的贸易网点。在中国,这些贸易网点往往被称为“总号”或“分号”(牛贯杰 2008: 251—260)。每一个商号都有相对独立的管理团队,并可以独立地通过招股的方式筹集资本。我们到现在还不是很清楚,在我们所掌握的那些企业账簿中,商人们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计算过(或者认真考虑过),商品从买进到卖出这段时间内的利息成本。在欧洲的商业史研究中,对账簿的研究相当常见。但是在中国,这类研究到目前为止还非常少。传统时代的中国企业通常是由同乡或同宗族的人组成,因此这些企业常常是依赖非正式的或不成文的机制,去获取必不可少的商业借款。这是我们在研究中国的商业信贷时,必须要考虑的第二个特殊情况。

在公元18世纪的时候,中国商人使用的会票往往是在一个城市开具,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到另一个地方承兑,就像欧洲的国内汇票一样。但是一般说来,这些会票通常不会发给毫不相干的陌生人,而是只会发给某个地域性商人网络的成员(叶世昌、潘连贵 2004:148—152)。这些会票中的一部分是由“本土银行”(钱庄、票号)签发的,一种是随时可以承兑的,一种是在固定的期限之后才可以承兑。1985年的时候,发现了一批共23张会票,最早的签发于19世纪60年代。在这批会票中,承兑期限最短的是20天,最长的是210天。这些会票中的绝大部分,都反映了一个徽商家族和另外三个徽商家族之间的银钱往来(黄鉴晖 2002:7)。黄鉴晖还指出:在当时的各大市场上可能都流通着类似于会票的信用工具,只是一方面因为当时的文人没有记述,一方面因为湮没于民间的相关文献资料还没有被发现,所以目前还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说明这个问题(黄鉴晖 1994:21)。但是至少我们可以断定,那个时代的中国人已经能够想出一些办法为长距离贸易提供信贷,尽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这些信贷方式的使用范围究竟有多大。在18世纪的广州,中国商人和西方商人之间也发展起了一些信贷制度(Van Dyke 2005: 150—156)。

到了19世纪,钱庄、票号这样的“本土银行”在中国就已经十分常见了。它们吸收商人、官员和其他富裕阶层的存款,并开展银钱汇兑、商业信贷、消费信贷等业务。现有的史料告诉我们,19世纪40年代以后,这个银行网络延伸到越来越多的地方,但是在这之前的几个世纪,这些金融交易是怎样进行的我们却并不十分清楚。除了银钱汇兑之外,这些金融机构还要负责兑换铜钱和未经铸造的生银,正是这两种货币构成了这个帝国的双本位制货币体系。19世纪下半期外国银行进入中国之后,正是通过中国的“本土银行”才成功地进入了中国的金融市场。然而在19世纪末,在清朝崩溃前的政治和经济风暴之中,中国的本土金融机制变得越来越脆弱和难以为继(叶世昌、潘连贵 2004: 190—203)。

当我们转而考察金融市场的第三个层面——抵押的时候,会发现这方面的证据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或者说根本就不存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历史上不存在部分或全部的不动产转让机制。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谈到的,土地买卖在传统时代的中国非常活跃。许多土地买卖契约都隐含着“先租后买”的意味。这一套交易制度还允许土地出售者和他的继承人在支付土地改良费用的前提下,赎回以前卖出的土地(即“回赎”),这就使得土地交易变成了以土地为担保的借贷。当土地价格骤然变化的时候,这种类型的交易也会令一部分人有机可乘。因为契约中关于土地回赎的条款通常是模棱两可的,所以买者有可能还要再次付钱给卖者(即“找价”)。至迟到公元10世纪的时候,中国的法律就界定了“有条件售卖”和“断权式售卖”。自那以后,土地交易的新形式就层出不穷。为了简化交易方式,规范交易秩序,清代的法律一直试图清晰地界定“绝卖”和“活卖”。处理土地纠纷的地方官员会仔细权衡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土地可以被赎回,以及买者在“找价”的情况下需要追加多少钱给卖者。从公元16世纪到18世纪,关于“回赎”和“找价”的纠纷明显增加。在长江下游商业贸易蓬勃发展的地区,此类纠纷最为常见。在其他一些南方地区,此类纠纷也是时有所闻。如果一份土地交易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终止所有的后续交易,那么卖者和他的子孙就有权利在土地售出之后,向买者支付一笔符合土地市场价值的款项以赎回这块土地。对于买者而言也是如此,如果他希望终止这宗交易,也必须支付一笔追加款项。买卖双方的争执通常是关于:在多长的期限之内,卖者可以赎回土地;买者要追加多少钱才能彻底买断土地的产权。即使是在签署了“绝卖”契约的情况下,承审官员有时也会要求买者付给卖者一小笔钱,以补偿在土地出售之后增加的生产力,以及土地上生长的作物的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承审官员其实是要求在市场发展中受益的一方,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收益去补偿曾经把土地卖给他的那个人,目的是维持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岸本美绪 2007)。关于18世纪土地纠纷的司法实践是否真的有效?是否真的能够一以贯之?目前学界还有相当多的争论(Zelin 2004; Bourgon 2004),但是透过这样一些纠纷,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一个超越特定历史时空的土地交易市场。

对于欧洲人来说,这样的土地交易契约其实也并不陌生。直到公元19世纪,欧洲很多地区的土地市场还允许人们赎回祖传的土地。在法国,这种制度被称为“亲属收回”(Diderot与D’Alembert 1751—1772,第14卷: 211; Dyson 2003)。也许有人会认为这种契约是低效的,但是与不久前英国乡村仍然普遍实行的“三代租约”和“九十九年转租”的制度相比,这种土地交易方式真的显得那么不合时宜吗?在英国,支付现金的短期土地租赁(三至九年)取代终身租赁,其实也只是在经济发生结构性转型之后才出现的事(Allen 1992: 87—102)。在法国,还有一些契约也涉及土地的买卖,而且明显地包含着 “活卖”(vente à réméré)的选择。即买者支付一笔钱之后,卖者在协商好的时段内将土地转让给买者。如果卖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之内还回这笔钱,买者就变成这块土地的新主人。不管人们认为这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它们都属于跨时段的契约关系。像“亲属收回”这样的习俗或许会提高交易费用,但是它并没有完全地挤压土地市场。读者们可能会注意到,这类契约不像真正的抵押那样高效,因为借钱的人为了保证信用,必须暂时放弃对部分资产的控制。因此,如果说信用市场是为了扩大人们的资本来源,那么“回赎”的确不能与“抵押”相提并论。在抵押交易之中,一个农夫可以用借贷来的款项经营他所有的资产;然而在回赎交易中,他虽然能得到资本,却失去了至少一部分的土地。

我们要考察的第四个层面,仍然折射出中国和欧洲的明显差异。 在19世纪40年代之前,中国几乎可以说没有公共信贷的机制。除了盐商的不定期报效之外,中央财政部门和地方有司都很少求助于信用市场。如果某个地方需要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帝国政府只需要简单地调整对税收的划拨。一个省的税金上缴到北京之后,其中的一部分有可能被转拨到其他地区,相邻的省份往往会互相接济。在19世纪之前,即使是军事开支也是来自国家的常规税收。我们在后面还将讨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既没有得到国债发行的助益,也免受其负面影响。

尽管中国与信用市场相关的史料远远少于欧洲,但是这些史料仍然可以证明,中国的信用交易由来已久而且形式多样。只要抛弃经济发展必须依靠欧洲式金融制度的执念,未来的研究者一定会发掘出更多理解中国信用市场的维度。尽管在公共信贷方面差别甚大,但是欧洲和中国的企业都使用招股的方式筹集资金,使得这些企业不再是小规模的、简单的合伙组织。尽管目前的证据还很少,但是如果未来的研究能够更加系统地剖析中国的信用市场,人们应该可以看到:那些曾经被认为是不存在的市场,或者只是为土地兼并提供便利的市场,其实还有着更加复杂的功能。我们还应该厘清的是,这些市场是怎样随着经济的变迁而演进的。如果没有19世纪的政治危机,中国或许可以通过一些本土化的金融制度来补充那些采择于西方的金融制度,推动中国的工业化进程。事实上,在20世纪末期,中国迎来了新一轮的国内投资热潮,其资本市场与北美、欧洲和亚洲其他地区都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地考虑,历史上的中国或许和今天的中国一样,凭借着一个独特的金融市场来应对各种资金需求。

1850年之后的中国历史,证明了中国人可以发展出一个资本市场来解决各种金融需求。在19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是没有银行的,至少没有欧洲人所熟悉的那种银行。另外,当时的中国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抵押市场和证券交易,合伙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也处于暧昧不明的状态。或许可以认为,这些都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因为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近代工业企业开始组建,这些企业的规模都远远大于此前几个世纪的私人企业。行文至此,读者应该能够注意到信用市场与第二章中所探讨的劳动力市场的差异。对于劳动力市场,工业化的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家庭结构,因为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雇佣劳动力而不是企业家。因此,劳动力市场的改进和拓展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如果中国的企业要赶上技术进步的时代潮流,资本市场的结构就要发生彻底的变化。

尽管19世纪末期的中国面临着重重的政治危机,中国人还是在一些地区创造出了新的信用市场,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上海。在这个市场中,一部分组织和制度照搬了西方的模式,但是另一部分则是中国人因地制宜的结果。因此,当时的中国金融制度既有模仿西方的成分,也保留和创生了与欧洲截然不同的经验。要言之,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投资机制都与工业生产的发展格格不入。

让我们从纺织业开始,对上述观点进行阐释。在大多数处于发展阶段的经济体中,纺织业都是最能够吸引劳动力的支柱性产业。中国的纺织企业一开始偏重于纺纱,后来兼营织布。这些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法定所有权结构。一种限定是由特别法令所规定的公司特许状,类似于19世纪50年代以前颁发给欧洲公司的特许状。另一些独资企业或公司的所有权形式则比较简单。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往往处于一个家族的控制之下,这一点也与欧洲的情况非常相似(Goetzmann与Koll 2006)。从1890年到1922年(在这之后,日本在中国纺织业中的投资急剧增加,关于中国纺织业的数据就不再能够反映国内的自主生产能力),中国人开办的纺织企业从1家上升到95家,生产能力从3.5万锭上升到120万锭。织布厂的情况也与之相似:在1922年前,中国共有织布厂27家,织机7000台(丁昶贤 1987)。这些工厂大半由中国人开办,人们可能会认为,彼时中国纺织工业的快速发展是因为法律制度的变革,将西方的公司制度移植到了中国,又或者是因为新的金融制度的建立(Ma 2006)。事实上,作为当时中国纺织业生产中心的上海,在19世纪末期正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像世界上许多其他地区一样,19世纪80年代的上海也开设了股票市场。但是随着此后出现的泡沫,股票价格骤然低落,人们对于股票市场的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直到20世纪20年代,上海股市才重新开盘。上海的第一次股市风潮与圣保罗证券交易所第一次崩盘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两个股票市场都诞生于经济繁荣的时期。但是因为持股人的范围过于狭窄,所以当繁荣不再的时候,股票交易就立即陷于停顿(Hanley 2005)。圣保罗证券交易所重开于大约十年之后,此时股票和证券都已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然而上海股市却关闭了三十年之久。马德斌和其他一些研究者发现了移植欧洲制度的一些失败之处。然而上海奇迹般的崛起却说明,一定有某些中国本土的金融制度在起着替代性的作用,确保了这个城市的金融安全。

同样的,本土银行和外资银行当时都在向制造业者提供短期贷款。此前的研究认为,近代银行制度的引进,对于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Rawski 1989)。此后,这个观点又被扩展为:西方的法律和促成欧洲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是中国近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Ma 2006; Goetzmann与Koll 2006)。但是这个结论是值得怀疑的。第一,早在1904年,中国就颁布了《公司律》。尽管当时工业企业的数量在增加,而且这些企业也的确需要金融服务,但是因《公司律》的刺激而创立的新式公司却寥寥无几(Kirby 1995)。对于《公司律》的失败,可能会有一些中国式的解释。但是从比较的框架中看,这其实不足为奇。在现今这个时代,企业家们相当依赖公司制度,但是在20世纪初期的时候,许多国家的人们在组建企业的时候,并不倾向于选择公司制度。“有限责任”并不是他们特别看重的问题。原因在于:第一,如果企业的创建者希望对这个企业实施排他性的控制,那么通过招股来吸收资本对于他而言就没有什么吸引力;第二,比较完备的合伙制度,常常能使人们更加方便地筹集到资金(Lamoreaux与Rosenthal 2005; Guinnane等2007)。

二十世纪以前,上海之外的地区的企业运作经验,也使人们怀疑“西方制度对于二十世纪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样的结论。上海使研究者可以看到中国人是怎样采用西方技术的,又是怎样审时度势地改进本土制度的。但是作为深受外国人影响的一个城市,上海的情况毕竟是特殊的。那些外国人的数量相对较少,受西方制度影响不那么直接的地区,又是怎样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呢?以往的许多研究似乎在暗示,这种可能性即便有也是很小的。在上海之外,我们有两个极其适合研究工业发展的样本。第一个就是井盐开采。这项工业需要开凿很深的盐井(也是固定资本的一种形式)汲取卤水,需要许多周转资金去炼制卤水,还需要更多的资本去运销制成的食盐。这项工业需要大量有技术的劳动力,还需要丰富的管理经验。然而从事这方面生产的企业,规模都比较小。在自贡的井盐业生产中,中国人发展起了股份制的合伙关系(Zelin 2005: 32)。这种形式颇类似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最早出现于欧洲法律之中,是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Lamoreaux与Rosenthal 2005)。欧洲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也采用合股的形式,但是因为它们不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所以它们的企业章程通常对该企业的控制和收益有附加的规定。中国的盐业企业亦是如此。因为目前发现的这类企业的契约大多集中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所以我们并不能断定这其中的条款是来自本土法律传统,还是依据舶来的法律观念。然而,这些通常以宗族为基础的共同所有制企业,至少在19世纪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而且在此后的历史时段中,制盐的技术几乎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自贡的盐井却经营得非常成功——它们在动荡的时代中存活下来,不断扩大投资,产量也增加得很快(Zelin 1990)。制盐业需要持久和大量的投资,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特别需要与其他产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于那些与此类似的工业投资,制盐业所采用的以宗族为基础的融资模式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制度的资本市场都不是必须的,一旦运作成功,这一类企业甚至可以不需要资本市场和公司制度。自贡的盐井甚至还可以在保留原有的金融和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成功地引进西方的蒸汽技术(Zelin 2005: 第7章)。

第二个上海之外的观察样本,也在远离长江下游的地方。它就是位于山东济宁的玉堂酱园(Pomeranz 1997)。与自贡的盐井一样,它最初也是一个家族企业。它创建于18世纪70年代,也和自贡盐井一样,是累世经营的老字号。与许多创建于18世纪的调味品字号不同,玉堂酱园在20世纪初期的时候发展到了很大的规模。彭慕兰深入地研究了这家企业的历史,发掘出很多有价值的细节,使我们能够在上海的纺织厂和四川的盐井之外,继续推进对于中国企业的分析。玉堂酱园最初是由江苏移民创办的,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卖给了组成合伙关系的本地人,这些人至少来自两个当地的宗族。后来在1827年的时候,一位酱园的伙计接过了这家企业的管理权。在这个世纪剩下的几十年中,玉堂酱园一直由宗族之外的人来进行管理。19世纪70年代,原来参与投资的一个家族决定缩减在酱园上的投资,以便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去购置土地。承担管理职责的酱园掌柜不得不招募新的合伙人,并发行有息债券,以填补资金的缺口。大约在1900年的时候,最初投资于酱园的两个家族买断了所有其他投资者的股份,由其中的一个家族对酱园进行控制。后来这家酱园又开始介入地方金融业务。如果我们将这个故事中所有的中国地名换成英国和法国的地名,将酱园换成纺织厂,你会发现这个故事即使在欧洲的语境下也一点都不显得隔膜。从上海到济宁,我们对于不同种类的中国制造业企业的考察,让我们有理由断言:如果没有20世纪上半期席卷整个中国的政治危机,中国的金融体系应该可以不断完善,为制造业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

当然,对于这三个观察样本,还可能有另外一种解读,这种解读更加强调这些企业的政治资源。对于早期的纺织企业和玉堂酱园而言,这种关联都不可忽视。人们不难看到:在1922年以前,中国机器纺织业的投资过半是外资,而且绝大多数都集中在上海。在这个城市中,外国人既有足够的金融实力进行投资,也有足够的军事实力保护他们的产权。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有那些有足够政治背景的人才敢于进行投资。虽然这些限制性的门槛的确存在,但是我们仍然要强调关于中国金融市场的中心论点:即中国并不是一个投资沙漠,中国的法律结构也并非限制大企业的组建。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或许还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市场,但是上述三个事例都说明,那时的中国人仍然创制出一些投资的方式。就像过去30年的中国一样,只要是政治环境允许,这些独特的方式能够强有力地带动各行业的投资。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从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中国的政治一直处于扰攘动荡之中,几乎没有资本市场发展的空间。因此在鸦片战争至甲午战争期间,中国企业能在政府如此孱弱的情况下获得那种程度的发展,的确是颇令人惊叹的事情。

20世纪70年代中期,中国金融市场的又一次转型开始了。在许多西方学者的眼中,这一次的转型使中国的金融市场再一次变得极不稳定,甚至给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是的,我们所说的正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政策所带来的投资热潮。对于这个过程的批评多种多样,最尖刻的是针对政府对信贷的过分控制,以及银行对于违约的贷款人没有处罚的权力。但是在这段时期之内,中国政府建立了股票市场、商业银行,并允许银行以外的金融中介机构在市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正因为有了极高的储蓄率和投资率,中国才在过去的四十多年中一直保持着世界上最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尽管我们对于这种金融机制仍然存在着种种疑虑,但是其快速的发展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然,适合于1980年的金融制度(那个时候大部分的制造业还属于国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不见得适合于今天。即便是在今天,我们仍然不清楚,最适合中国的金融体系究竟是应该复制美国、英国,还是欧洲其他国家的模式。

中国和欧洲的一个关键性差异:信贷需求水平

我们对于中国信用市场的分析说明,我们还没有真正揭示出前工业化时代中国信用市场的全貎。 尽管如此,最近的许多研究还是令人振奋。因为这些研究不再执着于从前工业化时代的中国寻找与欧洲相同的制度,而是开始揭示中国经济问题的本土解决方案。一些信贷需求是在商业组织或商人网络内部,通过非正式的形式解决的,对于利息率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计算。在中国早期近代化的经济中,许多信贷需求甚至是通过特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网络解决的,并不需要对信用交易的细节进行书面化的记载。除此之外,资本还通过其他的一些途径注入经济发展进程之中。在信用市场建立的过程中,中国的国家机构显得比欧洲所有国家都积极主动,许多基础建设的投资就是由国家包办,这一点在第六章中还将更加深入地讨论。对于中国人来说,不建立一个正式的金融市场当然要付出代价。但是这个代价其实是比较小的。如果我们回顾欧洲的历史也会发现,近代早期欧洲信用市场也并不是服务于经济发展,而是主要服务于争霸战争。然而,随着欧洲的农业经济开始进行结构性转型,资本市场的角色才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说资本市场并不是中国和欧洲经济大分流的初始性条件,那么能用它来解释中国在随后几十年之中的经济滞后吗?

中国也有她自己的信用市场,但是从其正式性而言,当然远远不及欧洲的信用市场。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尽管中国与欧洲的经济发展大体相同,但是信贷需求程度却有很大差异。不管是在政治层面还是在经济层面,中国对于信用的需求都比较低。在这一节,我们将简略地讨论,为什么中国政府在19世纪之前都不曾发行公债,而欧洲各国的政府却非常依赖公债(我们将在第六章中专门讨论公共财政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分析信贷需求的经济根源。

欧洲各国的建立和维持都需要大量的借贷,而直到欧洲人介入中国事务之前,这个帝国都是从不欠债的。这个帝国的开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用于巩固边防、开疆拓土的军费;内部治理所需的经费,以及经济建设的支出。在欧洲,所有这些开支都会令国家背负债务,但是在中国却从未如此。在两千多年的王朝更替之中,中国的统治者需要应付两种类型的军事开支:第一种是用于巩固国防的常规性开支,第二种则是非常规性的开支,通常集中出现在改朝换代或外敌入侵的时候。在大部分时间,中华帝国都可以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保持明显的军事优势,因为周边的许多少数民族是贫弱、涣散的,不足以对中华帝国构成严峻的压力。然而,居住在长城以外的游牧民族却周期性地崛起,给帝国造成致命的打击。这一类的威胁常常令一个朝代面临灭顶之灾,但是这种情况毕竟很少出现。而且在两次边疆危机之间,通常还间隔着一个比较长的和平时期。在帝国岌岌可危的时候,对信贷的需求会比较迫切,但是在那样濒于绝境的情况下,很少有人愿意借出自己的钱,而且也未曾建立起便利资金融通的信用市场。因此,当中国统治者急需资金的时候,往往会采取像欧洲“专制君主”那样的做法。他们操纵货币,或者向掌握大量财富的人伸手(Von Glahn 1996: 175—178)。

19世纪,当中华帝国面临着此起彼伏的内部叛乱时,由来已久的向富人征收的“捐输”急剧增加,而且开始用于支应军费(汤象龙 1987:35—37;周育民 2000: 41—42)。然而,当一个朝代处于稳定阶段,建立服务于军事的信贷体系意义就不大。于是,中国皇帝就像罗马、奥斯曼帝国和欧洲的统治者(查理曼大帝、拿破仑、穆罕默德二世)一样,宁愿用国家的常规性收入来充当军费。(2)

在国家治理这一层面,依靠常规性收入也是顺理成章的。因为这一类开支通常是比较固定的,而且由于国家常规性收入增长极其缓慢,所以没有任何理由将当前的财政负担转移到未来。某些地区或某些省份遭遇内乱、天灾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突发情况,但只要这些危机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国性的,借贷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帝国的官员可以比较容易地从比较富庶、稳定的省份调取资源,以协济动荡、饥馑的省份。由此可见,在那样的国家体制之中,空间(调运)是比时间(借贷)更加理性的保险机制,还能将各个省份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诺斯、沃利斯和温加斯特(North 1981; North, Wallis与Weingast 2009)的论文曾经指出:要广泛地保障产权,必须建立代议制政府。但是清朝的历史却提供了一个反例。除非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中国皇帝不会随意征用民间财富,也不会扭曲市场以满足私利。然而正像我们在欧洲看到的那样,在受到外部威胁的时候,那些自诩为“仁慈”的君主还是会陡然改变政策。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洲,战争都常常引发许多财政和金融上的鲁莽行为。

当我们转而考察中国在个人投资方面的信贷需求,会发现有两个方面特别值得强调。首先是农业。以资本的密集程度而言,中国的水稻种植可能不输于(甚至超过)任何欧洲的农业活动。但是投入在水稻种植上的大部分资本都是用于修建和维护水利工程的,这实际上是政府和个人合作的一项事业。尽管开掘沟渠和修筑堤坝的所有劳动力都是农民,但是他们不需要承担所有的工程费用。耕畜是欧洲农业最重要的投资项目,但在中国的使用却远远没有那么普遍。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国农民就没有信贷的需求。

中国和欧洲信贷需求的最后一个差异,在于手工业生产。我们在第四章中曾经提到,中国的农村比欧洲的农村要繁荣兴盛得多。直到距离现在很近的18世纪,中国的乡村制造业仍然比城市制造业要发达得多。从事乡村制造业的通常是兼营种植业的小农家庭,规模很小,而且是劳动密集型的。在一些情况下,手工制造业带来的收入能够等于甚至超过种植业的收入。但是在当时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手工制造业都只是种植业的补充。有一些制造业是对农副产品进一步加工,比如烤烟、制茶、制糖、从蓝靛中提取染料、鞣制皮革等。然而更多的则是生产手工制成品,如纺织、日用品制造等(郑昌淦 1989)。这些都是劳动力密集的产业,看起来并不需要投入大量资本购买机器和工具。与其他的制造业相比,丝织业需要更多的投入,也就相应的有更大的借贷需求。潘敏德(Ming⁃te Pan)在汇总大量丝织业数据的基础上,复原出了明清江南家庭丝织业的生产模型。这个模型显示:即使从事丝织业的家庭需要负担较高的利息以获得所需的资金,从中丝织业仍然比其他产业更加有利可图(Pan 1996)。在棉纺织业中,存在着更加明确的分工。从事织布生产的小农家庭可以从市场上买到现成的棉线,并将织成的棉布拿到本地市场上销售(Elvin 1973)。 小额的棉纺织品交易市场效率很高,这也就意味着棉纺织业对于信贷的需求甚至还低于丝织业。手工业在乡村的分布还会影响资本—劳动比率。中国的包买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人的库存成本,而且中国的制造业结构也明显地降低了对资本的需求。正如我们在第四章中所讨论的:由于中国的制造业绝大多数分布在农村,使得许多生产门类都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在中国如同在欧洲一样,农村手工业的资本密集程度通常比较低,因此对于信用市场的依赖程度也相对小于城市制造业。正如我们在第三章中所提到的:在工业革命的进程之中,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比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更易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在1650年以前,甚至在1700年以前,这个区别都并不明显。乡村制造业对信贷的需求相对较低,是因为这些产业往往位于原料产地(因此就减少了库存的成本),因为几乎所有的工人都是家庭成员(所以就不需要支付工资),而且乡村工匠往往比城市工匠更擅长于节省成本。

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中,需要借贷的人们既可以依赖于信用市场,也可以依赖于宗族。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一个血缘组织中的人们彼此非常了解,他们一定会乐于投资那些看起来有利可图的事业。因此之故,中国的大型家族或宗族(请参看本书第一章)就往往成为比信用市场更加重要的资本来源。这些血缘组织通常都具有保障合同实施的能力(其中也包含着对于家族未来利益的模糊预期),这就使得许多资本从信用市场中分流出来,进入到非正式的血缘群体之中,而且通常以代际交易的形式表现出来。只要生产的规模保持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通过血缘组织(而不是信用市场)获取信贷的成本就不会特别高。

综上所述,因为中国很少有公共信贷,家族或宗族向其成员提供了大量的资本,而且中国的制造业结构明显减少了对资本的需求,所以中国的历史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像欧洲那样大的信用市场。即便中国具有和英国或低地国家一样的信贷制度,中国的信用市场仍然会比较小。但是在信用需求比较小的情况下,在金融服务方面大量投资是不划算的。

在本章的一开始我们就提出,“资本市场的结构对于经济绩效至关重要”的常识是需要重新反思的。而现在,我们在兜了一个大圈子以后又回到了这个出发点。我们并没有执着于寻找所谓“无与伦比”的市场结构,而是去发现不同空间、不同类型、不同机制的信用市场。尽管有一些金融机制可能真的比别的更加高效,但是我们现有的历史视野还不足以让我们看清,这些机制究竟是什么样子。为了解释不同时空信用市场的本质性区别,我们必须要从一些更加基本的方面开始观察,比如说政治的差异。举个例来说,在传统时代的中国,朝廷从来不会借债,这就会带来一些重要的经济后果。但是除此之外,财富分配的不均衡也不容忽视。在一个财富分配高度不均的社会,不太可能形成抵押市场,更有可能形成的是依靠声誉进行借贷的市场。与上述两方面同样重要的,还有家庭之间的关系。扩展式的亲属组织可以,而且事实上也充当着内部成员之间的资本市场。最后,信贷需求也非常重要。中华帝国由于长期处于相对和平的状态,而且以农业为经济的重心,所以对信用市场的需求不大。而欧洲狂暴的政治斗争则不仅使每个国家都债台高筑,而且将大部分的制造业驱赶到了城市,所以建立信用市场的需求就比中国迫切得多。如果不是因为在1850年至1970年的120年之中,中国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极其悲惨的低落期,欧洲在工业化进程中大概不会占得那么多的先机。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可以,而且确实在许多方面模仿欧洲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内部的确生发出一些独特的机制,以推动经济的结构性转型,而且所有这些机制都并不依赖于资本市场。尽管相对较高的资本价格,可能阻碍了18世纪的中国人发明和使用机器,阻碍了技术革新的发生,但是中国人在稍晚一些的时代仍然采用和适应了机器生产(Allen 2009a)。由此可见,对于中国和欧洲经济差异的某种解释,可能适用于一个历史时期,却不见得适用于另一个时过境迁的时代。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至少在工业革命之前,金融结构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是有限的。不管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或资本市场是大还是小,真正至关重要的是整个金融市场的规模。另外,金融通常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成因。当经济的结构性变迁开始启动,必然会产生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政治束缚不是那么严重的情况下,旧的金融中介会顺应形势发生改变,新的金融机制和参与者群体也会渐次生发出来。

(1) 从数学上来讲,如果一个人按归照d的比率贴现未来的钱,而利息率是r,那么d=1/(1+r)。

(2) 两宋是一个难以解释的时期。在长达三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的大陆部分分裂为几个对立、竞争的政权。看到这种情况,一个欧洲人可能会想到:为了能够一统天下,宋朝和它的竞争对手可能都发展起某种信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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