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地是从事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由此可见,国家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不会变,但是,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大胆创新。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城市边缘地带,村级经济组织已具较强经济实力,农地原本归村集体所有,可以让村级经济组织继续行使土地所有权。村集体实际上成了乡政府在农村的进一步延伸,加重了农民负担,因而应该取消其行使土地所有权,让村民小组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行使土地所有权。
农地是从事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从产权角度看,安全而有保障的农地产权是促进农业投资、农地合约当事人增收、农地可持续利用与配置的必备条件。依据2009年2月1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国依然要坚持“三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由此可见,国家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不会变,但是,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大胆创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确认农地所有权主体
农地所有权主体应该具备稳定性、权威性、代表性三个基本条件,其担负着政府计划配置农地资源(宏观)与市场配置农地资源(微观)的衔接与组织的功能。目前,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内地城市边缘地带,村级经济组织已具较强经济实力,农地原本归村集体所有,可以让村级经济组织继续行使土地所有权。但在广大内地地区,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多数负债运转)。村集体实际上成了乡政府在农村的进一步延伸,加重了农民负担,因而应该取消其行使土地所有权,让村民小组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行使土地所有权。(www.daowen.com)
2.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使土地承包权长期化
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应该独立地赋予农民,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稳定政策,防止不必要的频繁调地行为以及可能的土地寻租行为,从根本上解决“稳定”和“怕变”的问题,激发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用好农地、养好农地,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良好的农地资源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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