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和人类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发展了,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但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也有反作用。马克思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一般原理揭示,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因素,制度创新取决于技术创新的状况及其发展,同时,制度创新又通过促进或阻碍技术创新而影响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新制度经济学将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都看作是一种“创新过程”,经济制度演变被认为是人们为降低生产的交易成本所作的努力。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被认为的经济增长的原因,如技术进步、投资增加、专业化和分工的发展等,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原因只能从引起这些现象的制度因素中去寻找。
在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相互关系中,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而不是技术创新决定制度创新,好的制度选择会促进技术创新,不好的制度选择会将技术创新引离经济发展的轨道,或遏制技术创新。(www.daowen.com)
诺斯认为社会的技术和知识存量界定产量的上限,而实际产量还要受制度的约束。改进技术的持续努力只有通过建立一个能持续创新的产权制度以提高私人收益才会出现。有关制度创新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制度的效率(需求)与供给展开的[8]。
戴维斯和诺斯(1971)认为更有效率的制度能够带来潜在的收益,或者减少成本(规模经济,外部性的内在化,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交易费用的节约)。对这些潜在的“获利能力”的追求决定了制度被创新[9]。
戴维·菲尼(1988)把制度安排及其利用程度视为内生变量,对制度的供给和需求进行了因素分析。在他的框架中,影响制度变化的供给因素被归纳为八个方面: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制度设定成本、现有知识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规范性行为准则、公众态度、上层决策者的预期净收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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