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组织原则与程序的政治约束

组织原则与程序的政治约束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组织原则、组织程序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确保党的每一个组织和党员在坚持党的政治路线的基础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就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组织约束。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提出“下级党部和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等三项根本原则。这进一步厘清了党员个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

组织原则与程序的政治约束

党的组织路线是由党的政治路线决定并为政治路线服务的。党通过执行组织路线形成组织上的严整性、先进性、纯洁性,是确保党在政治上一致性的前提和基础。通过组织原则、组织程序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确保党的每一个组织和党员在坚持党的政治路线的基础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就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组织约束。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最重要的组织原则;党的组织程序主要包括请示汇报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

1.坚持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建党初期,党的二大通过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规定了中央机构职权划分及党的纪律规则、审批权限等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在第二章“党的建设”中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首次在党章上明确提出和肯定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提出“下级党部和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等三项根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前期,毛泽东同志在阐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明确提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是民主集中制,将民主集中制提升到未来国家政体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民主集中制被广泛地运用到党和国家建设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要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促使全党同志按照民主集中制办事,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民主集中制,要从干部和机制两方面努力。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加强民主集中制的教育培训,使大家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矩,懂得民主集中制的方法。”

2.坚持“四个服从”

“四个服从”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建党初期,党的二大党章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必须绝对服从之。”如遇有争议或不同意见时,得由全国大会或临时大会判决。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属重大问题,“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这进一步厘清了党员个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四项基本条件,即: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突出强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1979年3—5月,原任中共福建省建阳地委书记陈福科在地委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上,发表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抵制党的三中全会指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攻击中央领导同志,违反了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原则。福建省委对陈福科作出撤职处分,并在党内通报。中央纪委也为此发出了《关于党员干部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通报》,强调全党服从中央,同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是党的组织原则和铁的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3.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生活和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相联系统一,不可分割偏废。党的集体领导原则最早是由列宁提出来的。1945年6月,党的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中共中央书记处“五大书记”,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正式形成。尽管“五大书记”以毛泽东为核心,但毛泽东并非事事躬亲、全权独揽,而是在负责全面工作的基本责任要求下,将军事指挥作为实际主要职责;统战、土改、联络、党建、群团等工作则由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四人分别负责。1958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南宁会议上首次提出“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办也有决,不离原则;工作检查,党委有责”。他还专门明确:“集中,只能集中与党委、政治局、书记处、常委,只能有一个核心。”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北戴河军委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原则。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www.daowen.com)

4.坚决反对权力过分集中和家长制现象

权力过分集中和家长制现象严重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一大、二大通过的有关组织问题的文件,通篇讲关于如何进行“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和训练”问题。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中提出:“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指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同时,党章还把党的五大已经实行了的关于中央设立政治局、中央及省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措施写在条文中,力求冲破家长制统治,以挽救革命危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建设大规模的开展,党的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毛泽东同志指出:“过分的集中是不利的,不利于调动一切力量来达到建设强大国家的目的。”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尖锐地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的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是官僚主义等问题的总病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5.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我们党强调民主集中制,就必须不断发扬党内民主,反对个人崇拜。新中国成立初期,1956年2月苏共二十大揭露出斯大林的个人崇拜问题,为中共防止个人崇拜敲响了警钟。1956年9月中共八大汲取斯大林犯个人崇拜错误的惨痛教训,着重提出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思想,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反对个人崇拜和个人专断,并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措施和主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针对个人崇拜的抬头倾向,提出要“多歌颂工农兵群众,多歌颂党和老一辈革命家,少宣传个人”,并就不得新建关于老一辈革命家个人的纪念堂、纪念馆等建筑提出“五条指示”。1982年党的十二大上,明确将“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写进党章,提出“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2000年9月,江泽民同志重申“不要突出宣传领导同志个人”。2009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秋季开学典礼上所作的《关于新中国60年党的建设的几点思考》讲话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最初七、八年,我们党十分强调民主集中制,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一直比较注意实行集体领导,反对和防止个人崇拜,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开始,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逐渐不正常,削弱以至破坏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这是导致发生严重失误的重要原因。”

6.坚持请示和报告工作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制度。请示报告程序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和分级按职负责,一般不越级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内容包括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情况、重要部署、重要动态、重大活动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或事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既是保证党的集体领导和统一领导的应有内容,也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该制度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已经提出,由于受当时的环境与条件的制约,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并没有完全得到贯彻执行。1948年9月,党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强调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2010年5月,中办、国办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等14个方面的个人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必须遵循组织程序,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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