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政治建设,提升干警政治素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严格落实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
(二)强化文化建设,提升干警业务素质。将文化建设融入到工作各个领域,打好“法院文化牌”,为队伍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设矿区法院“法苑讲堂”,定期邀请上级法院的资深法官,知名法学专家、教授来我院授课;建成阅览室,购置2000册图书,方便干警工作之余进行学习,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成立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定期开展创城、创卫和法制宣讲等公益活动,丰富干警业余生活,提升干警生活素养,展示了干警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影响司法廉洁问题发生。针对司法改革中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情况,认真全面梳理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有针对性构建防控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审判执行部门落实廉政监察员制度,认真做好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工作,切实发挥好监督管理第一道防线作用,实现队伍全年零违法、零违纪。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辅助人员不足,影响审判工作的有效衔接;二是是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工作机制等与新时代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三是司法人员履职保障还需加强,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下一步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新的一年里,我院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省、市和区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智慧法院,打造过硬队伍,攻坚克难、奋发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开启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征程,努力建设资源枯竭型地区高质量转型发展示范区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一是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在服务保障全区工作大局上有新作为。紧紧围绕区委中心工作谋划自身工作,积极服务石钢项目建设、旅发大会承办、县城建设攻坚提质等三件大事,确保“区委中心工作指向到哪里,法院的司法服务保障延伸到哪里”。
二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推进平安建设上有新作为。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提升刑事审判质效,强化对刑事犯罪的强大震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维护民生权益上有新作为。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增强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倾听群众呼声、听取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为民,深入推进公正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落实便民服务措施,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是围绕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释放“审判力”上有新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及时研究解决审判团队建设、员额法官业绩考评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管理机制,不断挖掘和释放新的“审判力”,确保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政策精准落地,推动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均衡、高效运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五是围绕“智慧法院”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有新作为。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着力在业务办理网络化、司法公开阳光化和司法服务智能化等方面实现更大提升。加强基础设施软、硬件建设,继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改造建设等项目,深化审务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全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六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队伍建设上有新作为。继续遵循“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思路,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法官业务能力,突出抓好廉政建设,从严治院,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各位代表,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将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凝心聚力、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服务大局,奋力推进新时代法院工作新发展,为“加快跨越转型、推进绿色发展、建设幸福矿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初(1月23日)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涉黑”“涉恶”:涉黑严重罪名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幅度最高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涉黑案件的被告人还会有故意伤害、赌博、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等其他罪名。(www.daowen.com)
涉恶并不是一个罪名,是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是形成了一个恶势力团伙,涉恶被告人的罪名,也大多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等。
3.“4+4”产业:第一个“4”,就是加速做优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健康、先进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四大产业;第二个“4”,就是积极培育处于成长期的旅游业、金融业、科技服务与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四大潜力产业。
4.基本解决执行难: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总体目标是:全面推进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5.“三个90%,一个80%”:“三个90%”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90%;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0%。“一个80%”是指三年内整体执结率不低于80%。
6.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7.限制高消费: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8.拘留: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
9.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1.执行不能: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12.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一份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裁判文书,既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也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
13.疑罪从无:本报告所提“疑罪从无”是指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14.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
15.诉调对接:诉调对接,指矛盾纠纷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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