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寻问题所在:借鉴潍坊模式的启示

探寻问题所在:借鉴潍坊模式的启示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点上,山东潍坊创造的“潍坊模式”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潍坊模式”第一阶段是潍坊创造性地提出农业产业化并不断在实践中体系化、制度化的过程。第二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潍坊市干部群众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总结完善农业产业化经验,不断充实丰富“潍坊模式”的过程。通过“潍坊模式”能够看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关键点所在,也为未来农业发展提供了些许借鉴。

探寻问题所在:借鉴潍坊模式的启示

总体来看,各地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局良好,取得初步成效,但乡村振兴仍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目标,距离广大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进一步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是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仍是最大短板。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民持续稳定增收难度增大,不少地区客观存在着贫与非贫在帮扶政策上的“悬崖效应”。二是乡村要素投入和部门协调推进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乡村振兴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建立,一些地区一些年份农业总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法定要求依然没有落实。一些地方制定的乡村振兴政策文件较为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财政、发改、住建、环保、农林等部门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仍有待进一步协调,条块项目和资金需要进一步整合。三是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不足。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尚不够紧密,辐射带动农户能力有待提升,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任重道远。

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增强推动乡村振兴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持之以恒推进乡村振兴,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乡村振兴持续推进、逐年见效;分类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因地制宜,坚持先点后面、示范引领,从不同区域的实际出发,明确不同村庄、不同阶段乡村振兴的发展要求和具体目标,分梯次、有重点、多样化推动乡村振兴;层层落实推进乡村振兴。要着力完善乡村振兴的领导责任机制,推动建立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在这一点上,山东潍坊创造的“潍坊模式”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潍坊模式”发端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实践,丰富于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总结提升,完善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之后的全面突破。

“潍坊模式”第一阶段是潍坊创造性地提出农业产业化并不断在实践中体系化、制度化的过程。潍坊市系统梳理诸城市贸工农一体化,在寿光市靠市场带动农村经济,寒亭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安丘市实施名牌战略,高密市实施区域化种养等经验做法基础上,学习借鉴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农业发展先进理念,提出了“农业产业化”概念和政策思路。具体表述为“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并在工作中进一步深化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支撑,围绕主导产业,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集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农科教于一体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2001年10月,全国农业产业化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潍坊召开,标志着农业产业化开始在全国推行实施。农业产业化不但是一种新的农业经营组织方式,也是新的农村发展和运行机制。农业产业化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成为指导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提升,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内容。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八大以后,潍坊市干部群众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总结完善农业产业化经验,不断充实丰富“潍坊模式”的过程。潍坊人民立足国情省情市情,激发农村内生活力,形成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为手段,整县推进为平台,推动城乡融合为目标,致力于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和模式。“潍坊模式”开始超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范围和政策框架,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继续引领全国农业农村发展的经验典范。

第三阶段则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潍坊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六个推动”要求,立足于将潍坊建设成为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先行区和示范区,做好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全力加快五大融合、推动五大转变,构建完善新时代“潍坊模式”的过程。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与创新,深刻体现乡村振兴战略内涵,全面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着眼于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潍坊模式”整体成型。(www.daowen.com)

通过“潍坊模式”能够看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几个关键点所在,也为未来农业发展提供了些许借鉴。

一是要着眼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村内生性动力。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继续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发挥好农村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总后方作用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因此,无论是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都应当以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利益为依据,而非一味地以推进城市化和发展工业为目的,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当中讲的“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本意。应当通过城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更好落实土地用途规划,显化土地价值,为农村建设提供充足资金保障。通过土地指标交易渠道,城市资金、发达地区资金可以直接进入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较各级层层转移支付的财政渠道更直接便捷。农村土地价值通过有形规范市场得以显化,交易价格明显提升,土地增值部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可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的资金量将会大幅增加,农村建设领域随之产生社会资金进入的利润空间,避免目前完全依靠基层财政投入进行农村建设带来的政府债务等一系列问题,可以将城市开发建设的成熟经验、充裕的社会资金供给、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强烈愿望、地方政府积极的行政作为充分结合起来,使农村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建设的主战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全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地区负载产业和人口的能力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的展开条件。

二是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发挥集体经济综合功能。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内生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基础。要鼓励基层和农民群众在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产权形式上进行大胆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做好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理论和政策的创新。要重点研究解决当前集体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合作社中“一股独大”必然使合作社变相成为翻牌公司、合作社社员成为大股东的雇佣劳动力,失去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而如果股权分散则缺乏组织性、决策成本高昂、市场竞争能力减弱问题。如何真正发挥合作经济和共有产权在农村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是关键性的课题。要将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相结合,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构建农村新型生产生活共同体,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全面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近些年来的新农村建设呈现出以财政高额投入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以物质配备水平为评价标准的倾向,对由于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组织方式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治理内容的剧烈变化应对办法不多,依旧以行政村为社会治理单元,却忽视了在行政村层级上,行政边界、社会边界和经济边界往往已经不能够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展集体经济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由于功能定位单一、生产与生活相分离而不能有效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应当在发挥集体经济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功能的同时,通过政策安排,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担负一定的为本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的基础设施,以各种类型具有集体主义色彩、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经济体,重塑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心理结构和精神面貌,使生产组织与生活共同体在空间上高度融合,在利益诉求方面高度一致,实现物质、人口和精神三个再生产的统一,这将是乡村振兴的理想图景。

三是要积极鼓励农民返乡创业,构建良性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政策导向上应当从鼓励“资本下乡”转向大力支持外出农民返乡创业,推动建立城乡相互吸纳机制和城乡精英循环机制。实践证明,资本下乡这种“资合”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成本高昂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资本逐利和流动的基本特点也在切割农村原有社会关系结构,容易引发农村社会治理中一系列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也需要有生力军。要让精英人才到乡村的舞台上大施拳脚,让农民企业家在农村壮大发展。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可以将他们多年积累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管理经验与乡土资源、信任关系很好结合,将经营成本、道德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地缘、血缘、业缘纽带的充分联结,实现“资合”与“人合”的内在统一,实现企业与农村社区的高度融合,同时很好发挥农村精英的“组织员”功能,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目标。

四是要特别注意保护小农户利益,避免“平均数掩盖大多数”。“家家包地、户户务农”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常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所要求的市场体系、金融体系、法律体系、科研体系之间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并且实事求是地提出应对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推进土地流转、扶持规模经营。一方面,小农户经营在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下有天然的合理性。实践证明,在当前普遍较为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薄弱的管理水平下,较大规模经营几乎无法做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往往导致单产下降,浪费宝贵耕地资源。而“半耕半工”的家庭生计模式,在解决农村中老年人就业的同时,充分发挥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优势。因此不能在观念上将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立起来,贴上绝对的落后与先进的标签,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道路。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水平其实是城镇化水平在农村土地上的投影,因此,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水平,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而决定于城镇化水平这一基本约束条件。

潍坊市委书记惠新安指出,长期以来,从资金投入上看,由于“项目制”的国家扶持政策和产业资金投放方式决定了能够承接项目的只能是大户、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导向上将大户、新型主体作为先进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标准,基层政府为了获取项目资金只能扶持大户,作为“大多数”的小农户很难获得直接的政策资金支持;从政策供给上看,努力建立的现代农业体系,包括法律体系和金融、农业科技、市场流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体系,多数是以规模经营为指向,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为目的,较少考虑小农户的需求,客观上损害了小农户的利益。同时要注意到,产业资本承接政策项目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不能够留在农村地区实现循环拉动,对更直接、更广泛的农民增收作用有限,“平均数掩盖了大多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支农资金投放力度与农村面貌改变程度不相匹配。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平衡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关系,设计制定更加符合小农户利益的国家支农资金投放方式,建立能够更好回应小农户需求的政策供给模式,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小农户与国家政策的承接对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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