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疑难问题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疑难问题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呈现出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疑难问题

基于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呈现出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的特点。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

1.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层,是指新的数字化作品或网络作品。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有三种典型形式:

(1)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从而使网站对传统媒体提起诉讼。

(2)网络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多表现为网络对其他网站的信息资源著作权的侵犯,如各大网站之间的复制、转载,如图4-1所示。

图4-1 网络著作权侵犯

(3)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以传统介质形式承载的作品通过数字化过程上传到网站,供他人使用。

2.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与域名的保护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www.daowen.com)

域名(Domain Name),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互联网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随着全球范围内网络业务的迅猛发展,域名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其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蕴含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成为网络世界中重要的无形财产。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管理认证机构对申请企业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利用互联网获得更好的商机,往往会利用已有的商标等作为域名注册,使商标、商号等已取得的信誉在网络世界中延伸。同样,将域名注册为商标,也有利于加强对商标或商号的保护效果。但如果域名与注册商标并非同一权利主体,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近些年来,由域名的唯一性以及域名注册后的非地域性特征引发的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愈演愈烈,尤其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为域名的现象特别严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都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

域名与商标一样,都具有重要的商业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而已。如果域名注册人所注册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域名所有人与商标权人就会发生纠纷。

(2)恶意抢注域名。

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遵循申请在先的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外都发生了域名使用人对他人拥有的知名企业名称、商标进行在先注册的现象。这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二是非恶意的行为,是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间的真正的权利冲突,注册人在主观上并无恶意。

(3)域名注册在先。

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所有人才对该域名具有识别性的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况且域名注册在先,它本身具有先用权,受法律保护。

(4)同一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

众所周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现实中,在不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现象相当普遍。域名如以他人商标标识性文字注册,就可能导致多个商标权人为同一域名的归属发生争议。解决这类争议,应以坚持保护在先注册域名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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