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法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一定民商事义务的各方。电子商务法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活动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电子商务法涉及的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电商交易活动中的买方和卖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交易主体无论从形式上来看还是从实质上来看,都与传统交易主体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交易主体又可以分为商事组织和个人。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当然,个人也可以作为卖方出现,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2.服务主体
服务主体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地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解决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服务主体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主体,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规范的法律监管是不可缺少的。(www.daowen.com)
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主体。电子商务中形形色色的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的。从形式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因此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对其进行法律约束是非常重要的。
3.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联网进行商贸交易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存在技术漏洞和网络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还包括个人信息等其他社会性因素。政府作为最重要的监管主体能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信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络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政府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执法力度,促进网络环境的改善是刻不容缓的。
总之,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等各类主体的参与,不能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方。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电子商务的主力军,既是发起者,又是响应者,同时还是结果的承担者;政府是倡导者和支持者,是政策、法规的缔造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消费者则是电子商务最终的服务对象。而作为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要素,消费者也是商务模式的创新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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