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任何类型的一组技术性规范都属于“标准”,即技术规范(Technology Norm)。广义标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规则设计,比如法律制度等,[1]这类标准具有纯公共品的性质;另一类是在实体上具有经济外部性的规则设计,即技术标准,这类标准具有准私人物品的性质。前者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后者只具有非竞争性而不具有非排他性。“技术标准”之所以具有排他性,乃在于前述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以及具体的加密等技术手段。尽管这两类规范/标准的使用过程都具有公共特征,为社会共同使用且使用者越多则效率越高,但技术标准因其归属界定和保护的交易效率更高,可得到第三方(法庭)的有效证实和裁决执行,因而可以经由专利制度而获得排他性。2010年,腾讯公司发起的针对360的联合行动(3Q之争)表明,借助技术本身的兼容机制和理性消费者的“自我选择”(Self-select),企业可以自己保护其权益;或可诉诸法律,而且相关行为是第三方(法庭)可证实和可执行的。因此,技术标准往往由私人企业发起,甚至无发起人而由市场自发竞争即可形成“事实标准”。
自“技术标准”这一新型标准形态出现之日起,学者们就开始关注这种特殊产业现象与以往产业中的各类技术规范的类型关系。一个最基本的区分是网络标准和非网络标准,即可兼容标准和质量标准;David把广义标准形态(NORM)划分为兼容/界面标准、最低质量/质量差别标准、减少多样性和信息标准。Swann(2000)归纳了每一类NORM的积极、消极影响(见表5-1);按照形成方式又可分为有发起人的和无发起人的;按照法制程度分为事实标准和正式标准;按照执行强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标准;按照排他性权限分为专属标准和非专属标准。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s)主要是事实标准、专属标准,即使有发起人也往往是民间组织或领先企业,政府介入并非必要(当然,适度介入可加速标准形成,减少社会资源浪费[2])。
表5-1 标准类型与标准效应(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Swann,G.P.(2000)。
技术标准实质是产业的技术基础或技术范式(Technology Paradigm),是网络产业中不同技术轨道和“格式系统”(Forming Systems)竞争的均衡结果。作为网络产业的特定概念,技术标准不同于“以简化为手段,以统一为目的”的传统标准。事实上,技术标准竞争作为产业组织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已有20余年的开拓历程。David通过对QWERTY键盘的经典案例研究,证实网络效应导致消费者因为高昂的转换成本(Switching Costs)而被锁定(Lock-in)在非最优技术上。Katz和Shapiro(1985)正式定义了网络外部性,并进一步区分了直接(Direct)网络外部性和间接(Indirect)网络外部性,前者被称为水平网络/实体网络,后者被称为垂直网络/虚拟网络;前者是消费者之间必须共同连通才能使用的同一产品,后者即(复杂)系统/组合产品,是指有很强互补性的(Complementary)产品之间在同一个界面相互作用,从而构成“硬件/软件系统”[3];就网络性来源而言,前者主要是需求方规模经济,后者主要是供给方规模经济。Metcalfe(2014)将“需求方规模经济”概念正式化为网络总价值函数V=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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