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可见,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三个概念,它们分别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和“共生共在”。这三个概念所标示的都是人的共生关系。也就是说,人的共生关系是有多种类型的。在广义上,甚至包含着寄生关系。就社会而言,只要构成了共同体,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共同体,都意味着共同体成员之间有着共生关系。
在工业社会中,我们看到,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对抗性共生”。比如,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显然是一种共生关系,但这两个阶级又是对抗的。19世纪以来,关于这个问题的理论思考往往表现为在突出强调对抗性和共生性之间展开争论,而谋求这种对抗性共生关系改变的思考,最多是以调和论的形式出现的。所以,总也无法找到终结这种关系的出路。然而,在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出现了对抗性共生关系难以维系下去的压力,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去构想人的共生共在,也就是说,不得不去寻求非对抗性共生关系能够得到建立的可能性。
具体地看,这三个概念代表了人际关系的三种形态:互惠互利默认了人的平等之前提,虽然是从自我出发,以自我利益实现为目的,但也把他人作为平等的主体看待,希望在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互惠互利;相互依存是一种客观形态,要求以人们间的差异为前提,人们之间可以是平等的,也可以是不平等的,在自我的立场上去看,他人就是自我的存在以及利益实现的生态要素;人的共生共在肯定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的,也在形式上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却不是从个人出发的,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而是一种社会的整体性存在形态,是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共生共在形态。
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自然经济的因素,人们可以实现自给自足,因而,人们之间的交往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这个时期,互惠互利、相互依存并不是一个可以在理论上去加以思考的问题。即使做出思考,在内容上也是较为空泛的。人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程度的迅速提升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展现出来的,正是在工业社会的发展行程中,越来越使得工业、交通、通讯、市场都像纽带一样把人们紧紧地捆绑在了一起。这些方面的每一次升级换代,都会把人们的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的要求推到一个新的水平。然而,绝大多数人在人们需要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的地方所看到的都是相互冲撞,为了自我的利益而开展竞争、斗争,而不是去自觉地促进共同体意识的成长。以公平正义的问题为例,正如休谟所揭示的,在人能够实现自给自足的时候,不存在什么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只是在人需要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公平、正义的问题。从历史上看,公平、正义的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也正是在工业社会中。特别是在20世纪,随着人的相互依存程度的提升,关于公平、正义问题的探讨也成了热门话题。但是,当我们看到工业社会中的那种从个人出发而认识到人的相互依存需求为人的共生共在要求所超越的时候,当人不再从个人的角度看世界的时候,也许公平、正义的问题又会移出人们的视野。也就是说,在公平、正义等成为一种已经实现了的状态时,人们不再会去讨论它了。
对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理性觉识会呼唤出利他的行为,但这也同样会受到人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需求状况的影响,而且是决定性的影响。从历史上看,在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当个人能够独立于他人或能够开展从属于自我利益实现的行动时,就不再会依据相互依存而做出利他的行为选择,也不会追求交往过程中的互惠互利,反而会为了自我的利益实现而与他人开展竞争。在人的理性能力提高到一定程度时,也就学会了运用策略和计谋,从而会把他人纳入到自我利益实现的工具之中,去决定如何与他人结盟和如何对他人进行安排。即便有些行为看上去具有“利他”的形式,而在实质上,也是从属于自我利益实现的预期的。因而,并不具有道德属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也在客观上存在着相互依存的需要,同时也在主观上有着互惠互利的追求,那也同样会异化成各自为了自我而利用他人的策略。所以,我们并不认为人的相互依存意识必然会带来道德行为。实际上,就互惠互利、相互依存是在个人主义的视角中所看到的人们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而言,在出发点上已经包含了非道德化的可能性。如果说互惠互利、相互依存意识引发了道德行为的话,那也应当将其理解成偶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结果。所以,我们并不把人的共生共在仅仅理解成人的相互依存状态,尽管人的共生共在包含着人的相互依存方面的内容,但不从属于基于个人主义视角所做出的理解。
对于人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而言,是可以有多种路径供选择的,因为认识到了人的相互依存的客观现实,就会构思和建立起适应相互依存的各种方案,这就是我们曾经看到的,地主与佃农、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也达到了相互依存的要求。同样,在把人的互惠互利作为目的的时候,也有许多工具可以加以利用,使用工具的方式方法(即达致互惠互利的路径)也可以是多样的。但是,对于人的共生共在而言,只有合作行动这样一条道路可行。其实,在总体上看,是不能把人的共生共在与合作行动区分开来的。人的共生共在并不是独立于合作行动之外的目标,而是包含在合作行动之中的目的。或者说,是以合作行动的形式出现的人的生活状态。实际上,人的共生共在正在成为超越了人的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新型人际关系形态。
在工业社会中的伦理生活之外,是存在着诸多选项的,一个人可以终生不讲道德,但他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他甚至能够在某些方面成为人们羡慕的成功人士。因为他的不讲道德被维持在某种道德底线之上,没有做出直接侵害他人的行为,因而他既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又得到了社会的宽容,而且在自我利益的追寻中取得了非凡的成功。也许他在自我利益追寻的整个过程中造成了对诸多他人的间接伤害,但他却无须为那些间接伤害承担任何责任。就他是一个从不讲道德的人而言,也不会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良心,他的道德存在一直处于蛰伏状态,或者早已被他扼杀。总之,他的成功是建立在伦理生活之外存在着诸选项的前提之下的,表现出了在伦理生活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方面的成功。然而,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社会生活将以不可分解的整体形式出现,伦理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等等都将统一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在人的共生共在这一主题之中,人的社会生活虽然在理解中具有多重属性,却无法分解开来而构成独立的生活领域,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伦理生活以外的选项。这样一来,伦理生活之于人就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生活形态,而不是人可否作出选择的问题。
“互惠互利”“相互依存”“共生共在”三个概念呈现给我们的是这样的情况:(www.daowen.com)
第一,人的互惠互利是一种主观要求,是寄托于伦理精神以及道德实践去加以实现的,但在工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却是无法实现的。因为不仅工业社会的建构逻辑起点是个人,而且互惠互利的道德追求本身也是从个人出发的,都从属于个人主义的理解,而个人主义又是无法摆脱利己主义的纠缠的。
第二,人的相互依存是一种对人际关系客观状态的认识,或者说,是一种关于人际关系的主张,却被理解为人际关系的客观形态。从这种理解之中,可以发展出对人的互惠互利要求的理论证明,但在实践上,则是以等级间互动的形式出现的,不仅在个体的人那里以资本家与雇佣工人相互依存的形式出现,而且在普遍的意义上,无论是在人与人之间还是在组织与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都无非是中心与边缘间的相互依存。没有边缘也就没有中心,反过来,没有中心也就无所谓边缘。
第三,人的共生共在既包含着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的全部的和完整的内涵,又是对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的超越,它在思维展开的过程中不从个人出发,却又把整个人类的存在作为个人存在的前提对待。人的共生共在肯定是人与人之间互惠互利得以实现的状态,但不把人的互惠互利作为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观察视角。同样,人的共生共在也是人的相互依存得以实现的状态,或者说,包含着人的相互依存的内容,不过,人的共生共在只是人的相互依存的一种特定形态,要求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也要求人们之间做到相互包容和相互承认。
总的说来,人的共生共在必须建立在人的平等的基础上,而且这种平等是真实的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这是因为,关于人的共生共在的问题,是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背景下提出的。人的共生共在与人类曾有的任何共生模式都不一样,人们不可能在统治、压迫、剥削等社会体制中实现共生共在。简单的和确定的社会中的那种地主与佃农的共生关系,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共生关系,都是可以从容地容纳他们间的冲突和斗争的。然而,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冲突和斗争的后果却是不堪承受的,不可能有胜利者,即便是暂时的胜利也不可能出现。此时,一旦出现了冲突和斗争,唯一的结果就是共生关系受到威胁。如果说地主与佃农、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那么,这种关系与人的共生共在的追求是不一致的。所以,我们不同意去把“人的相互依存”与“人的共生共在”看作是同质性人际关系的两种表述。我们认为,如果混淆了“人的相互依存”与“人的共生共在”这两种形态的话,那是非常错误的认识。因为当我们说“人的相互依存”时,隐含着个人主义视角,是从个人出发去看人的共生状态的。这往往会把思想导向对共生的理想状态的憧憬中去。
当我们思考“人的共生共在”的问题时,是基于对社会客观状况的认识而揭示出的一种现实要求。虽然在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中包含着人的相互依存方面的内涵,却从根本上实现了对相互依存的超越,或者说,它们属于不同的境界。最为重要的是,当我们从社会客观状况中感知到了人的共生共在时,完全告别了从个人出发所展开的思维行程,因而,既不需要进行逻辑论证,也不会逻辑地导向理想状态,更不需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去让人接受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人的共生共在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的本真状态,要么是人的共生共在,要么是人类历史的终结。对于人的共生共在问题,施加于人的,除了行动之外,别无选择,不需要通过任何方式去谋取共识,也不允许人们在是否行动的问题上去进行协商。当然,人们会表达对以往的社会生活方式、政治游戏中的某些乐趣等的留恋,而且希望将诸多传统保留下来。那是没有问题的,不会受到任何质疑,只要不偏离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任何要求、任何愿望、任何偏好都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都会因为其个性化而丰富了世界的多样性,并因此而受到尊重和鼓励。总之,人的共生共在主题中包含着人的相互依存这项内容,却又是人的相互依存的更高境界。事实上,人的相互依存与人的共生共在是从属于不同的理解和观察视角的。
从伦理学的视角去看,我们所看到的是,当自我需要通过他人来证明的时候,他人无非是自我的镜子,让自我面对镜子顾影自怜。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当自我走失了的时候,又意味着自我将他人内化,是在把他人内化到了自我之中而超脱了自我,可以在对自我的反思中认识和理解他人,并与他人一起开展合作行动,使人的共生共在成为自我存在的现实状态。所以,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更需要“通过某种道德的方式或范畴来接触世界,从道德的角度来观察世界,给事物打上道德的印记”。进一步地说,人们以道德去感染合作行动者,为合作行动注入道德的内容。这种道德根源于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在合作行动中具有规范的权威性。
其实,对于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合作行动而言,除了道德和知识(包括经验和智慧等)的权威之外,不再有其他的权威存在。而且,道德和知识的权威是统而为一的,而不是分离的。我们可以断定,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实践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将是人的共生共在观念,这种观念主导了行动所采取的方式——合作行动,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一切实践行动都将以合作行动的形式出现。当然,为了人的共生共在的行动也不排除对其他行动方式的采用,只要不偏离合作精神,都是允许的,所有行动都必然会接受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的规范。正是因为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具有了规范功能,从而使任何行动方式都能够转化为合作行动的一部分,至少都是在合作行动的基本背景下做出的权宜性选择,而且是能够得到合作场域的认可、支持和接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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