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互利首先是一个经济交往原则,然后才是以社会效用的形式出现的人际关系原则。或者,只要在经济交往中能够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去开展行动,就能够实现“互惠互利”的社会目的。但是,这必须建立在“普遍立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每一次经济交往都必须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如果有人在经济交往中不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甚至出现了破坏这一原则的行为,那么,以社会效用出现的互惠互利就无法实现,即无法实现作为社会目的的互惠互利。所以,无论是作为交往原则还是作为人际关系形态,互惠互利都必须成为每一个人在经济交往中遵循的原则,首先是作为必须遵循的原则,而且具有“普遍立法”的性质,然后,才有可能成为一种人际关系形态。就我们一再地使用康德的“普遍立法”一词而言,实际上是将互惠互利作为一种道德信条看待的。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一开始并未对互惠互利的问题给予关注,而是着力去阐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问题,强调落实“差异原则”的重要性,认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应当成为正义的基础。但是,如何去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可能是罗尔斯百思而无法求得其解的问题,即没有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性方案。可能是这个原因,让罗尔斯不得不放弃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实现去做出具体实践性设计的努力,而是转向了对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互惠互利问题的探讨。从罗尔斯提供给我们的文本来看,他谈论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互惠互利的文字要比对“差异原则”的论述多得多。由此可见,在工业社会的理论和实践背景下,即在个人主义的思路中,互惠互利的主张要远比考虑“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样一项“差异原则”更具有可期待性。
罗尔斯受到传统的物质主义的影响是很深的,虽然他强烈地感受到最少受惠者人群的存在是正义的缺憾,却因为物质主义的束缚而无法找到解决的方案,更不敢对社会契约论的平等原则作出突破,而是接受了社会契约论平等原则去思考互惠互利的问题。正因为罗尔斯受制于社会契约论的平等原则,以至于他无法在“差异原则”的阐释中走得更远。当罗尔斯回过头来再行走在了社会契约论的平等原则的道路上的时候,也就自然而然地对互惠互利的问题表现出了热情。罗尔斯认为,人们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中能够达致社会正义。如果泛泛地谈论社会正义包含在互惠互利的合作之中,我们也许是能够接受罗尔斯的这一判断的,但是,社会正义如果不仅仅是一种观念,而是要反映在互惠互利的社会效应上,是一种能够得到切实实现的社会效用,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互惠互利”这个概念立马就会让我们联想到人们在合作去实现它的时候是否有量化标准?人们之间所达成的互惠互利是否等值?在社会契约论的逻辑中,对这类问题其实是必须作出回答的,就像一次商业上的交易契约履行一样,否则,在契约中就会包含着不平等或必然导致不平等。然而,人们是有差异的,在多样性和多元化的社会中,差异会表现在人的各个方面。这样一来,如何保证人们间的合作具有平等的互惠互利性质,其实是一个无解的问题。
尽管我们有时也会泛泛地谈到人的互惠互利问题,但那是就人的合作行动的表现而言的,而不是我们认识问题的角度,更不是社会目标。对于行动主义而言,一旦把人的共生共在确立为理论目标,也就实现了对理论上的利益视角的超越,因而不再围绕着利益问题去对人们之间的互惠互利作出更多的关注。事实上,在工业社会中,人的互惠互利是一种无法实现的追求,至多也只能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中达成某种互惠互利。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即使实现了罗尔斯的设想而成为“广泛的合作体系”,也不能保证在所有成员间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关系。因为人的差别是如此巨大,我们不能要求比如残疾人与身体健康的人的互惠互利达致平等的结果。就此而言,可能罗尔斯提出的“差异原则”要比他的“互惠互利原则”更具有理论价值。其实,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人的差异性程度在提升,社会各方面的差异化也在不断扩大,以至于谈论人的互惠互利已经不再具有影响社会实践的意义了。在某种意义上,如果理论思考过多地关注人的互惠互利的问题,对于社会建构而言,可能是有害的。
关于人的互惠互利,一直是被作为一种伦理主张对待的,而且是希望通过政治安排去加以实现的伦理主张。艾丽斯·杨在讨论协商民主时就极力地渲染协商民主的正义功能。在她看来,人们在协商的过程中有着“平等表达的机会和免于支配的自由”,所以,“那种平等的境况也要求具有一种互惠性,以便每个人都知道为了达成某项判断与意见,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懂得他们是对他人负有责任的并且他们是共同致力于达成协议的,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懂得,只有致力于获得某种公正的结果,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他或者她的利益。每个人因而都被鼓励依据下述措辞来表达他的利益或者偏好,即那些旨在说服其他人相信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合乎正义的措辞。这也就是说,他们不会试图忽视或消除其他人的正当利益”。
既然每个人都理解和尊重他人的利益要求和偏好,在协商对话中也就能够达成某种结果,那就是,让所有的利益和偏好都在正义的原则上得到了公正的实现。根据这项描述,协商对话是达到某种公正结果的途径,也是正义得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之所以通向正义,是因为参与到协商对话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循着正义的原则,把对正义的追求当作自己必备的道德素养。这样一来,形成一项理论论证:是因为参与到协商对话过程中的每一个人都遵循着正义的原则,所以能够实现正义。但是,用什么来保证每个人都无差等地遵循正义原则呢?协商民主理论如果去对这个问题做出回答的话,会否重新陷入传统民主理论的窠臼之中?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从实践来看,人的互惠互利主张反映在了“福利国家”的实践中,它是国民互惠性规范得到实施的最为典型的表现。显然,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特别是考虑到了人的相互依存,人们会非常合乎逻辑地提出增强互惠性社会规范的要求,而且现实中的福利国家实践也为此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但是,我们需要指出的是,福利国家的互惠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分配过程中,主要是围绕着社会的经济方面去实施调节的。也许人们会认为福利国家的实践诠释了公平正义的理想主义,但是,就它能够得以推行而言,却是有着现实基础和现实条件的。因为在近代史上,那些能够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地区,要么是在国家率先发展中积累起来了很强的经济实力,要么有着丰厚的自然资源。
事实上,那些有着丰厚自然资源的国家一般来说都未建立起福利国家,而是那些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率先进入了工业化进程的国家,而且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能够持续获益的国家,有着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的强大动力。也就是说,这些国家作为整体,在与外部的竞争中拥有较强的优势;或者,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国内的资源相对于人口而言非常丰裕。这是对福利国家形成支持的两个方面的重要因素。因为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方面的条件,才能够生产出更多的互惠性规范并加以落实。可见,民族国家中的这种互惠互利、相互依存实践是在相对封闭条件下实施的,而不是扩展到全球。超出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它不仅不再是互惠互利的,反而是在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中通过对边缘地区的资源、财富的剥夺和占有等去维护其内部所实施的福利政策的。(www.daowen.com)
这说明了福利国家代表了一种地方性的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而不是全球性意义上的互惠互利和相互依存。或者说,在全球意义上,它恰恰是反互惠互利的,是以排斥他人的生存而获得自我生存的机会的。不过,全球化、后工业化正在使单一国家所拥有的可以支持福利政策的优越条件丧失,以至于那种仅仅在民族国家内部去实施福利政策的国家正在遭遇致命的挑战。至少,这些国家在全球化、后工业化中丧失了对部分开放、部分封闭进行选择的能力,特别是一种“去中心化”运动对世界中心-边缘结构造成的冲击,使得这些国家无法持续地在外部获得支持其福利做法的资源和财富。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移民潮”也对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造成了冲击。因而,这些国家已经不再可能通过互惠性规范的增强去提升人的相互依存性,这也意味着福利国家的实践正在演变成一种空想。
罗萨认为,始于近代早期的社会分化呈现出了“两个矛盾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是伴随着平行增长的(今天全球的)相互依赖性和依赖链条越来越精细的分化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在(社会)整体的(越来越稳定的和越来越高效的)分化进程中,其中的单元和内聚性的消失。……现代社会将变成没有顶端、没有中心或没有‘中心的视角’的样子——分化的对立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是社会的解体”。其实,这并不能说是一种矛盾,社会的“去中心化”以及人的相互依赖的增强并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人的相互依赖度的增强是一种生存模式的问题,是因为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必须在共生共在中去获得生存机遇和条件,而社会的“去中心化”甚至“部落化”则是社会结构上的问题,是在形式上使社会分化为“碎片”。但是,在其背后,却正在生成一种网络结构,而且这种网络结构把“部落化”的“碎片”重新整合到了互动和联动的网络之中。
如果看到了社会网络结构的话,实际上也就理解了人们之间的依赖度增强是与之相一致的。之所以罗萨眼中所看到的是一种矛盾的现象,那是因为他的观察视角受到了工业社会既定模式所限。工业社会面对社会分化时,是通过强化控制导向的整合机制来加以应对的。无论这种控制导向的整合机制是以民主体制下的法治为手段,还是直接以政府的行政集权的方式进行,都必须把社会分化控制在不发生裂变的状态之中。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分化与对分化后的社会进行整合之间的平衡正在被打破,因而呈现出工业社会中心-边缘结构的瓦解,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部落化”的状况,使社会整体被打碎成“碎片”。而且,这种状况与人们之间相互依赖的需求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如果看到全球化、后工业进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的话,就不会因这种矛盾而困惑。
首先,持续展开的社会分化不再需要控制导向的整合机制去进行平衡,从而获得了社会的整体性,而在对社会网络结构的整合中,也使社会分化更为有序、合理。在面对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时,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而在人的共生共在的问题上,整个人类社会则是具有总体性的。当我们沉湎于工业社会的实体性思维时,面对着可以静态观察和把握的社会,针对局部而形成了整体的认识,我们以为那是具有总体性的,实际上,那个整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更多的时候是通过强制性整合而获得的整体。在某个角度上看是整体,而在另一个角度上看,则是随时有可能被矛盾撕裂的整体。然而,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当人的共生共在显性为基本的社会及其行动主题时,社会不仅是一个整体,而且在互动和联动中获得了总体性,是具有总体性的整体。因为社会具有总体性,所以,所有的矛盾都是即时产生又即时得到消解的。
其次,全球化、后工业化所开启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以人际关系来定义社会的话,工业社会是陌生人社会,全球化、后工业化正在把我们的社会转变成匿名社会。人际关系的这种变化,也影响到了社会的运行逻辑,进而使得表面性的、形式化的社会化整体转变为流动性的、开放性的动态社会,以至于静态意义上的中心-边缘结构消失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去中心化”的社会所拥有的是一种网络结构。
第三,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生成一种与持续的社会分化并行的新现象,那就是,诸多社会构成要素呈现出了融合的迹象。虽然这种迹象当前还较弱,却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在社会治理领域中,非营利性的、非政府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治理力量的出现,逐渐地打破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进入融合进程;在科学研究领域中,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就出现了学科融合的趋势,进入新世纪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边界也开始变得模糊,诸多新技术(如人工智能)不仅需要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融合中,而且需要把人文科学也整合于其中,才能得到实质性的进展。事实上,一种融合趋势正在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展开,它将改变工业社会单向分化的历史,并进入一个分化与融合并进的行程中。
第四,近代以来的社会分化也是历史走进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的根源之一,但是,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却将人的共生共在的主题推展了出来。在当前,它也就是人们业已感受到的人的相互依存度的增长。就人的相互依存而言,本来就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的结果。我们知道,在尚未实现分化的农业社会中,自然经济本身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万事不求人”之中独自生存。在进入持续分化的工业社会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都需要求助于他人,只不过是通过交换或交流等方式而把求助于他人转化为现实。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即将把我们领进新的历史阶段中,而且这个新的历史阶段中也存在着越来越精细的社会分化,那么,也同样意味着人们的依赖度的增强,更不用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们必须谋求共生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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