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信息化与社会进化:匿名社会的关系演化逻辑

信息化与社会进化:匿名社会的关系演化逻辑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匿名社会显然不同于陌生人社会,在人际关系上,陌生人社会是人际关系的陌生化,而匿名社会则是人际关系的匿名化。在陌生的人际关系中,依然是与实实在在的、可捕捉的关系方打交道,然而,匿名化的人际关系则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对关系方的关注。这样一来,我们就看到了一种演化逻辑:信息及其技术的应用造就了匿名社会,即人们之间的关系匿名化了。这就是合作社会中的一种惩罚机制。

信息化与社会进化:匿名社会的关系演化逻辑

信息技术应用层面上的最大成就就是转化为网络技术,创造了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一个新平台,使得我们的社会因此而发生了改变。现在,我们不仅有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网络,而且我们的社会也正在生成一种网络结构。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匿名社会正在逐渐地显露于我们面前。我们知道,农业社会是以熟人社会的形式出现的,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随着人们走出千年生活的地域而流动了起来,出现了陌生人社会。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网络成为社会生活的平台后,匿名社会正在显露出它的雏形。匿名社会显然不同于陌生人社会,在人际关系上,陌生人社会是人际关系的陌生化,而匿名社会则是人际关系的匿名化。在陌生的人际关系中,依然是与实实在在的、可捕捉的关系方打交道,然而,匿名化的人际关系则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对关系方的关注。

只要是有关联的存在,就必然有着承载人际关系的关系方。但是,在匿名社会的背景下,人们所关注的往往是人们之间关系的性质,至于这种关系的另一极是谁,却不予关心。在这种人际关系中,也许关系的一方可以呼出关系的另一方的姓名,但那姓名则是偶然的、临时性的符号,并不意味着需要记住那个姓名,也不意味着那个姓名与这种关系有什么实质性的联系。即使那个姓名所代表的和所标示出的人消失了或被替代了,也不意味着这种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在某种关联中断后,一旦需要重建或恢复的时候,也不需要记起曾经由类似关系连结起来的那个由某一姓名标示出来的人。在信息化的条件下,特别是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或平台,是非常容易发现一个关系方的。至于关系方是不是原来那个人,是没有什么意义的。所以,人在人际关系中虽然有名,但又是匿名的。

“匿名”这个词容易让人联想起既有的匿名投票、匿名评审以及网络上的匿名行为,应当说这种联想是正确的,却不限于此。或者说,在后工业化进程中,匿名行为会越来越多,但在追究匿名的实质时,则应看到它所代表的是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是一种不同于陌生人关系的匿名关系。如果说陌生人关系需要由契约来确定的话,那么匿名关系的随机性和流动性都是很强的,是无法通过契约去将其凝固起来的。我们倾向于认为,匿名关系是否健全,需要得到道德的支持,特别是匿名关系反映在合作行动中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时,必然要求关系所联结的双方或各方都是有道德的人,而且也能够赋予关系以道德属性。这样一来,我们就看到了一种演化逻辑:信息及其技术的应用造就了匿名社会,即人们之间的关系匿名化了。之所以在人们之间的关系匿名化之后还能维持这种人与人的关系,是因为匿名人具有道德,是以道德的人的形式出现的。他们的道德维系着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使得他们之间的关系获得了道德属性。不过,根据20世纪后期以来我们的社会所显示出来的各种迹象,我们是把这个即将成为现实的社会称作为“合作社会”的。

合作社会中人的匿名化是指,人已经完全转化为合作行动者,即人在合作行动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可观察的是人的角色扮演情况,以及角色的流动的轨迹。与人在合作行动中的角色相比,人作为人的那些因素遮蔽在了角色背后,并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这决不是人的消失。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人的个人特质、受教育状况、成长历程、生活经历、工作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都会得到完整的记录,并可以为合作行动的同事随时调阅。在合作的社会中,信息技术使每一个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没有什么隐私可言。而且,这个社会中也不再会生成“窥私癖”这样一种心理现象,人们的绝大多数注意力都会放在对合作共事者的合作可能性的关注上。

我们认为,合作社会中也必然拥有一种惩罚机制,会让一切不合作者、搭合作便车者都受到惩罚。但是,这种惩罚也许不是由专门机构做出的,也不是针对某个具体行为而对人的惩罚,而是一种社会机制。在合作社会这一广泛的合作体系中,不合作者、搭合作便车者必然会遭遇社会的淘汰,因为他无法融入也无法生存于合作的氛围之中。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一个人的不合作行为、搭合作便车的行为会使自己背负上一个明显的标记。如果他想抹去这种标记,想重新成为适应这一社会要求的合作者,也许需要通过更多的积极合作行动才能重拾他人的信任,才能得到这个社会的接纳。如果说在陌生人社会中因为人的人权设定而把一切对人权构成侵害或威胁的行为都看作某种罪行,并要求权威机构以主持正义的名义去加以惩罚的话,那么,在合作的社会中,因为社会建构的出发点已经不再是原子化的个人,而是把社会建构放在了合作行动之中,也就会在对罪行认定上实现根本性的转移。在合作的社会中,不合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威胁到合作的行为,才会被认为是某种罪行。

合作社会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社会,对人在合作行动中的行为失误会充分包容,但唯一不包容的是不合作、搭合作便车的行为,从而使得一切试图在合作中投机的做法都失去生存下去的土壤。这就是合作社会中的一种惩罚机制。其实,在合作文化深入人心的社会中,人将不再会产生在合作中投机以谋取某种个人利益的动机。如果出现了不合作行为的话,或者说,人的某种行为显现出了搭合作便车的特征,也许是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造成的。一旦这种行为发生了,立即就会得到识别。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合作不作为情况,是会得到宽容的。然而,如果是因为主观原因而搭合作便车的话,就会立即受到制止,因为合作的社会是信息以及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社会,会使得人的合作与不合作以及其背后的原因都一目了然地显露在人们面前,一切事务都在阳光之下而无法遁形。所以,不合作或搭合作便车的动机根本就不可能产生。特别是在合作社会的行动者——合作制组织那里,充分的开放性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有利于及时消除造成不合作、搭合作便车行为产生的原因的。这样一来,虽然我们设想合作社会拥有对不合作、搭合作便车行为的惩罚机制,而实际受到惩罚的事件将是很少发生的。

自古以来,人们之间的交流都无非是信息的传递。在人们出于自利的目的而进行交流时,在人们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竞争关系时,有可能传递那些对自己的利益实现有利的和对竞争对手形成误导的信息,目的是要使自己在这种交流中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并使自我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同样是交流,一旦人们不再面对一个陌生人,而是在与匿名人打交道,特别是当人们之间的竞争关系为合作关系所置换,人们将不再是出于自利的目的去开展竞争,而是出于人的共生共在的需要去开展合作行动。所以,也就不会在交流中传递欺骗性信息。这样一来,交流的实质性意义也就能够显现出来了。(www.daowen.com)

当交流是因自利性追求而发生的,虽然可以通过制定规则而防止传递虚假信息的事情发生,但若这样做了,也就会陷入行为与规则的博弈轮番升级的循环中。而且,为了保证规则得到遵从并发挥作用,就不得不引入和发展出专门防范虚假信息的技术。在竞争中,既然通过交流传递虚假信息能够给自我带来可观的收益,出于竞争制胜的需要,竞争者也就必然会谋求突破规则的各种可能的路径,也包括对技术的应用。这样一来,本来作为沟通路径的交流应当是非常简单的,却因为自利追求和竞争而变得复杂化了,甚至需要为了交流而建立健全制度。结果,相关制度的建立却把人们引上了为了交流而展开博弈的道路上去了,从而使得社会运行成本呈几何倍数增长。

工业社会是一个竞争的社会,也是人的自利追求得到了无数理论证明的社会。虽然尚无理论去对虚假信息的合法性作出系统的论证,但虚假信息得以产生和传播的前提却是合法的,甚至被人们视作神圣的。在这种条件下,人们甚至会出于游戏的目的生产和传播虚假信息,会从中获得某些变态的满足感。虽然这些行为在孤立的意义上可能是无害的,却把我们的社会塑造成了变态的社会。在我们的社会中,虚假的信息往往显得强大有力并受到追捧;真实的信息往往显得脆弱、萎猥和怪诞,因而受到轻视、蔑视。我们社会中的一大批人把生产虚假信息等视为事业,冷落、排挤、压制每一个渴望求真务实的人。所以,谎言遍地,说谎的人总是理直气壮、慷慨激昂。如此一来,人类被引入风险社会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所以,即使单个的生产虚假信息的游戏和变态行为可能是无害的,但在养成人的造假习惯并塑造出了变态社会后,却对人类的整体处境造成了伤害。事实上,人类已经走到了这个地步,因为虚假信息而致使相互缺乏信任,因为相互缺乏信任而相互防范,因为相互防范而消耗了大量本来可以用于改善人的生活品质的资源。

与此相反,在信息技术即将把我们领进的合作社会中,由于交流中不再出现虚假信息,也就无须围绕交流问题而制定繁复的规则,更没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随着交流中一切人为地约束因素的解构和消除,人们在合作行动中也就能够实现无障碍的沟通,而且这种沟通是低成本的。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是出于实践需要的沟通,是协调社会关系、开展集体行动而进行的交流。事实上,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形式的交流,也存在着出于各种动机的交流。比如,无论以文本的还是以口头表达形式出现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故事,还是关于“三体”世界的描述,我们都不会要求对其真值信息进行审查。但是,对于社会实践而言,真值信息的意义就变得非常重要,即便是在个人利益被视为非常神圣的条件下,也不允许用虚假信息去欺骗他人。从上市公司的每一项公告都首先做出格式化的无虚假信息的声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提供真值信息是被作为一项规范而要求人们遵从的。因为虚假信息在使某个人的自我利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必然意味着相关的他人的利益受到破坏和被剥夺,属于对个人利益神圣性的亵渎。

正如我们一再指出的,在人的自我利益追求中,个人利益往往被解读成了自我利益,出于自我利益实现的需求,利用交流而传递虚假信息的问题往往无法得到禁止。无论为此制定了何等繁复的规则体系,也不管相关制度何等完善,都不能够做到防范虚假信息。事实情况总是,利用虚假信息谋利往往成为人们惯用的手法,似乎是人的一种天生的本能。在我们的社会走向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道路上,是包含着这种相互欺骗、尔虞我诈的一份“贡献”的。正因为每个人都习惯于和善于通过交流传递虚假信息,正因为发展出了生产和传播虚假信息的专业机构,正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处在虚假信息的包围之中,才让我们的社会表现出了风险社会的特征,或者说,走到了风险社会这一步。

所以,当我们渴望走出风险社会时,就必须从根本上消除虚假信息得以生产和传播的条件,需要让人们在交流中愿意提供真值信息。不仅不去通过交流传递虚假信息,而且在心灵深处就有着对虚假信息的厌恶感,会深深地感觉到传递虚假信息是非常没有意义和极其无聊的事。实际上,当人们不是从自我利益而是从人的共生共在出发,当人们之间不是竞争的而是合作的关系,虚假信息得以产生的人性基础也就从根本上消失了。这个时候,如果说还有关于信息的真值程度问题会引起人们的关注的话,那也就主要是由认识的原因造成的,是可以通过技术路径去加以解决的。即便无法避免非真值信息的频繁出现,由于它并不服务于人的自利追求,人们也会在认识到那些信息的非真值性的时候自觉地阻断其传播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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