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会让人的某个方面的能力衰落,并向人们提出另一些类型的能力生成的要求。我们知道,在中世纪,“国家”与“城市”两个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因为欧洲不像中国的农业社会那样有着统一的中央集权,并不是城市在国中,而是一种城市本身就构成了国家的状况。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后期才有根本性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蒂利认为,“有无城市群落对某一地区的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形成的可能性。在19世纪前欧洲盛行的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大城市在一直延伸到农村的贡赋地区刺激了经济作物农业。接着,商业农业一般地促进了商人、较大的农民和较小的地主的繁荣,同时削弱了大地主统治处于农村环境的人们的能力”。
其实,在中国的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城市虽然并不具有统治功能,但在促进商业发展方面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城市是社会繁荣的标志,在每一个朝代的所谓“盛世”中,都可以看到城市的大量涌现,相反,则表现出城市的衰落。所以,即便是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城市也是一个社会繁荣与否的标尺。特别是当城市不仅承担着农业产品集散地的功能而且成为一个生产体系时,它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也就跃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过,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条件下,对人的能力要求是不同的。农村中存在的是人的农业生产能力,而城市则表现出对人的与陌生人相处的能力、开展交易活动的能力的要求。特别是当城市有了生产功能的时候,又对城市中的劳动力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能力的要求。
工业化、城市化把人类领进了一个竞争的社会,而竞争的社会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向了全面紧张的状态。“过度竞争的价值观引发了地球上我们自身这个物种和大多数其他物种间前所未有的冲突。人类生产能力和人口规模的变化,加上人们对物质私利贪得无厌的追求,导致了一个似乎不可满足的消费社会——它事实上将我们‘智人’置于同地球上其他大部分物种直接竞争的境地,正如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争夺领地、食物、能源和原材料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管控和道德自律相对缺乏而导致越来越多的物种永久灭绝,这种竞争本身的可持续性就令人生疑。”特别是这个社会确立了以自我利益追求为中心的行为取向,让每一个人都为了自我利益实现的目的而把他人当作工具,使得人们争夺财富和资源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人们如果希望在竞争中取胜的话,就必须发展其竞争能力,竞争能力成了竞争制胜的法宝。
依据人自身能力的竞争取胜并不是恒定的。人的这种成功是建立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主体自身的强大已经于事无补了。正如克罗齐耶等人所指出的那样,“面对诸种不确定性,人们并非处于平等地位。那些凭借自己的处境、自己的资源抑或自己的能力,能够应对这些不确定性的人们,占据一种优势地位”,从而在社会竞争中胜出。组织面对不确定性问题时也同样适用于不确定性原理。但是,这是就低度不确定性的问题而言的,而且是在面对具体的、个别的不确定性问题时的表现。一旦面对高度不确定性的问题,而且这种问题不是个别的之时,即构成了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无论是在个人的意义上还是在组织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和资源都不再发挥作用。与占有这些地位和资源相关的竞争策略选择就会全面失灵,从而人们不得不选择与他人或他组织携起手来合作的策略。而且,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拖而不决的讨价还价问题的话,就会错失解决问题的时机。那样的话,即使占有优势资源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组织,也会因为不合作的问题而遭受无法承受的损失。
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需要发展出一种化解复杂问题的社会技术,那就是对组织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合作制组织应当是这样一种社会技术,它所从属的不是征服复杂问题而是化解复杂问题的思路。所以,作为组织,它依然具有集合个体能力和智慧的功能,同时它又通过组织安排的方式而使个体的能力和智慧在应对复杂性问题和不确定性问题方面不是显得微不足道,而是显得非常有效。这是因为,合作行动中不再有任何一种外在于人的排斥性力量存在。人们是否参与到某个具体行动事项中,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选择,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充分的自主性。至于外部的影响因素,主要反映在说服、提醒以及必要的信息服务等方面。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把行动者的自主性与合作制组织的开放性看作是直接相关的、相互支持的两种存在形式。在作为个人的行动者这里,自主性意味着他可以自己去决定进入或退出某一合作制组织,而合作制组织的开放性则意味着非排斥性。显然,合作行动者的这种自主性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能力,同时,这种自主性也是合作行动能力得到充分张扬的前提条件。
自由赋予人以合作的能力,但是,对社会而言,却不能因为自由具有这种功能而把它保持在工具性的地位。即便出于最为现实的需要去看待自由的问题,也只能说,自由首先是目的,其次才是手段。整个工业社会在自由问题上的缺憾恰恰是用作为手段的自由冲击了作为目的的自由。在工业社会,虽然关于自由的意识形态具有神圣的权威性,而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生活结构重建则突出了自由的工具价值。当然,进入后工业社会,在很长的时期,自由作为手段依然是有价值的。但是,这个社会在制度设计和社会生活结构的重建中,则需要突出自由的目的价值。当自由成为目的时,也就能够为人的能力提供保障,可以保证人的能力不受任何外在性的因素约束和限制。当马克思构想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的人时,显然就包含着对人的因为自由而获得的能力的瞻望。
合作行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表现出与行动者能力相关的状况,但合作行动却不刻意关注行动者的能力。或者说,并不对作为行动者的人的能力进行前提性设定,不对进入合作行动系统的人设定门槛。在工业社会中,录用考试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所有这些考试都无非是要对拟录用者的能力进行鉴定。也许一些高等级人员的录用不采取有伤尊严的考试方式,但对其履历以及过往业绩的审核却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仍然要首先对被录用者的能力进行评定,然后才决定是否录用。这其实是要求人在进入某个系统之前就应拥有所需要的能力。合作行动在原则上并不需要这种审查,而是将是否适宜进入某个具体的合作体系的决定权交给行动者自己。因而,那不是他人的选择,而是自己的决定。(www.daowen.com)
对合作行动而言,人的能力是在合作行动中获得的。这是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任务的个性决定了人们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并不能事先明了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能力,唯有在行动中才能作出识别。一旦行动者认识到了所需能力的类型,也就会发展出那种能力。可以相信,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获得所需类型的能力并不会表现出时间上的迟滞。当然,在合作行动中,肯定会存在着某人不适应这项行动的问题,但作为行动体系的合作制组织所具有的无边界开放性,则使这样的问题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因为在人的能力不适应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这项行动的决定依然是由个人作出的,属于个人的自由,而组织的开放性则意味着他随时可以退出,他的自由不会受到组织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他是一个有道德的行动者而言,所考虑的也是自己的退出对合作行动构成的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的问题,而不会计较这种选择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得失。
一般说来,人们凭着一定的基础性能力和经验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某项具体的合作行动,他的自主选择不会出错。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合作行动过程中的能力不适的问题,基本上是不会在合作行动中出现的,更何况合作行动并不对人的能力提出先定的要求,而是寄望于人在行动中发展出所需的能力。当然,人的能力差距也必然会在行动中表现出来,但人的这种能力上的差距是不会对合作行动产生影响的,反而恰恰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行动所需要的。对能力差距的承认和尊重,将促使行动者不会因自己能力强而产生傲视群芳的优越感。同样,能力弱的行动者也不会受到歧视。人的能力差异并不构成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尽自己一份力量的愿望上的差别。更为重要的是,行动者并不因为能力差异而在物质回报上出现分歧,即使不在行动中去追求或实现公平分配,也会在分配中获得公正的感受,更不用说此时的人们是把人的共生共在而不是自我利益放在优先位置上的。即使人们关注个人利益的得失,也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能够找到适当的衡量手段和标准。
合作行动对人的能力要求是多样的。就某项具体行动而言,合作行动也许会表现出对某种类型能力的要求,而在整个社会的意义上,人的每一种能力或具有任何一种能力的人,都会被派上用场,都能够被这样一个巨型合作体系所吸纳。其实,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本身就意味着对人的多样性能力的要求,即不会让人的任何一种能力闲置和浪费。当然,工业社会在本质上也包含着对人的多样性能力的要求。在分工的意义上,专业划分得越细,就意味着所需求的能力越具有多样性。但是,在工业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生成的是协作体系,而且协作是一种人为的刻意安排,因而有着对人的能力识别并加以利用的专门事项。结果,并不是人的所有能力都能体现在社会活动中,人的一些能力以及拥有一些能力的人必然会受到排除,被闲置和浪费掉了。事实上,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人的能力发展会呈现出畸形化的状况,即片面地发展了人的某个方面的能力。
随着协作体系向合作体系的转变,人的能力的应用和展现取决于人自己。特别是在人普遍拥有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后,在道德意识的驱动下,人们有着积极的应用和展现能力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这个时候,人是能够将自己的各项能力贡献给合作行动的。虽然某个具体的合作行动事项会表现出对特定能力的需求,但人总能找到贡献自己所拥有的那些能力的事项。如果能够锚定某个领域的话,也会使搜寻贡献能力的过程变得极其简便。事实上,在得到信息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关于人们进入合作体系并贡献自己的能力的问题,其实是不会存在什么障碍的。最为重要的是,当人能够自由自主地运用和展现自己的能力时,就会突破并超越专业设置而造成的无形障碍,从而不再仅仅用自己的某个方面的能力去迎合专业需要,而是全面地运用和展现自己的各种能力。如果说工业社会的协作体系造成了人的大量能力以及大量有能力的人的能力闲置和浪费的话,那么,当一切有能力的人的一切能力都因合作体系的生成而发挥出来时,那将呼唤出何等巨大的生产力?
中国古人讲“和而不同”,反过来说,也就是在差异的前提下才会有“和”的问题。因为只有当人是有着差异时,他们之间的“和”才会构成一种新的境界。其实,作为“和”的更高境界的“和合”则是创造,意味着具有差异性的个体的“和合”能够创造出大于个体之和的能力和事物,即在“和合”中创造出新的成果。比如,男女“和合”而创造出了新的生命,而同性之间即使结合也不能称为和合。如果说同性的结合也能够运用诸如克隆技术等科学技术手段创造出新的生命,也不是“和合”之结果。同性的结合不可能以自然的形式生育,这可以说是一种“同则不继”。同样,在人们的社会性活动中,同质性因素的结合所带来的只是量的变化,并不具有新质。有着相同观念、相同旨趣、相同技能的人,即使以集合体的形式出现,也不能使创新能力有所提升。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合作不应成为同质性个体间的合作,反而应当是差异性的个体间的合作。其中,人的能力差异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所以,合作社会的建构应当是基于对人的差异的承认和包容而作出的,只有通过完整的社会安排去实现对人的差异的承认和包容,才能使人在合作行动中的各种能力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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