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行动者独立性在组织理性化中的重要性

行动者独立性在组织理性化中的重要性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当“大数据”概念提出后,人们赋予它无限的希望,甚至认为大数据可以改变人的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而改变我们的世界。可以认为,官僚制组织是组织理性化的一项成果,但在官僚制组织中,作为组织成员的人却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尽管政治-行政二分超越和扬弃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模式,不再是社会治理各部门因为相互制衡而无法保证自己的独立性的状况。无论是间接的合作还是直接的合作,都要求以组织自身的独立性为前提。

行动者独立性在组织理性化中的重要性

科学是与技术联系在一起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的一切科学理论都是通过技术去加以实现的。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的延伸,同样,社会科学也是通过社会治理技术去加以体现的。社会发展史越来越清楚地向我们作出证明,技术进步向人们展示了一种能够将过去每个时代的理想都付诸实现的功能。然而,从20世纪的技术大变革中,人们所看到的却不是这种希望。可以相信,在既已取得的和未来将要实现的技术进步中,尽管每一项新技术的问世都会挠动人们的神经,让人兴奋不已,但是,也可能会与人们的期望恰恰相反。比如,当“大数据”概念提出后,人们赋予它无限的希望,甚至认为大数据可以改变人的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而改变我们的世界。然而,如果大数据从属于工具理性和仅仅被人们当作工具加以应用的话,那么,人们基于大数据的所有社会变革瞻望,也许都会落空。

总体看来,技术进步的确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变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正是因为人们对技术寄托了更多的期望,才在技术依赖中形成了一种技术思维。其中,对可操作性的追求大大限制了人的行为边界,约束了人的想象力,甚至把那些对人的共同体生活有巨大价值的因素抛弃了,因为它们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整个人类已经不再记得她为了什么目的才让自己承受在努力变成人的道路上的巨大痛苦;虽然如此,人性化是否能够成功最终仍然依赖于记忆的火花是否再次被点燃”。如果说人是具有人性的,可是,人在受到自己所创造的一切支配的时候,又与动物受到上帝创造的一切支配有什么不同?在受到外在于人的一切存在支配的意义上,人与动物并无根本性的区别。对此,如果刻意作出区分的话,也无非是一个那种支配力量是谁创造出来的问题,而在受到支配的问题上,则是一样的。所以,在此意义上,人失去了人性,人必须顺从于外在的力量,无论是在个体还是整体上,都受到外在力量的驱使。

在工业社会的观念中,人的独立性是与理性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无法设想一个缺乏理性的人能够拥有独立性。虽然近代早期的启蒙运动就高扬理性,也对社会进行了理性建构,但是,真正理性化的组织是在20世纪成长起来的。“随着在20世纪经济领域和其他社会领域中正式组织日益被制度化,正式组织代替了先前社群性的、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组织形式,以及传统的协会性组织形式。这种制度化体现了社会行动者及其功能的进一步理性化。例如,理性化的协会式社会与正式组织化走到了一起,越来越相互依赖,并获得了更加同等的法律待遇和常设性……把控制权与所有权部分地分离的管理革命,通过‘资本代理人’与家族嵌入性或特定阶层嵌入性的进一步分离,而实现了公司的理性化。通过这些方式,社会要素进一步被转化为功能性因素。”

组织理性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制度变迁也证明,并不存在着超出既有思想观念就无所作为的前景。在私有观念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似乎是令人恐惧的一件事情,但组织的理性化却使其成为今天的现实,而且,这进一步加速了组织理性化的进程。同样,在国家治理的层面上,显然近代早期的人民主权论者无法想象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因为人民主权论仅仅实现了对封建治理体系的颠覆和倒置,不可能去想象对国家拥有主权的人民失去了治权会是什么样子。但是,随着国家制度和治理方式的理性化,政治的代表制结构得以生成,主权与治权部分地分离,政治与行政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所有这些都是既有的现实。不过,我们也应看到,组织理性化却走上制度建构和不断强化的道路,而且每前进一步,都是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丧失。

可以认为,官僚制组织是组织理性化的一项成果,但在官僚制组织中,作为组织成员的人却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对于官僚制组织而言,决策与执行是组织内的分工;在国家治理的意义上,即便如古德诺对政治部门与行政部门的功能界定,也只是在系统内作出的区分。也就是说,在行动的意义上,决策与执行构成了行动的两个部分,然而,却是由同一个系统承担的。组织作为相对独立的行动体系,虽然在其内部存在着决策与执行的分工,但在承担组织任务时,则统一为行动,而不是表现出了决策与执行两种不同职能的区分。然而,在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下,同一个社会治理系统却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构成的,决策被交给了政治组织,而执行则被交给了行政组织。尽管政治-行政二分超越和扬弃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模式,不再是社会治理各部门因为相互制衡而无法保证自己的独立性的状况。但是,在政治-行政二分原则之下,却形成了一种福克斯和米勒所说的“环式民主”,在社会治理的一个循环圈中消解了每一社会治理要素的独立性。

我们在构想官僚制组织的替代形式——合作制组织时,是要求从根本上告别政治-行政二分原则的。我们认为,合作制组织将在决策与执行方面有着完全不同于官僚制组织的表现。在决策方面,合作制组织应当被视为独立的决策者,尽管它很少遇到常规性决策的事项,而是更多地遭遇需要随机性决策的问题,但在将决策付诸实施时,则谋求组织间的合作。可以认为,合作制组织在决策方面所反映出来的是组织间的间接合作,而在决策目标实现方面则以直接合作的方式开展行动。无论是间接的合作还是直接的合作,都要求以组织自身的独立性为前提。正是在独立性的视角中才能够看到,合作制组织的行动特征是具有整体性的,并不存在着严格的决策与执行的分离。在合作制组织中,也不会分化出专门的决策机构或层级,因而,合作制组织并不适用于从决策与执行区分的视角去加以理解。不过,我们也承认,从既有的科学解释框架出发去描述合作制组织,指出它在决策上的独立性和实现决策目标的行动上的开放性互动,又是一个必要的理解路径,能够指示合作制组织建构的方向。

官僚制组织是结构严谨、层级分明的组织形式。我们在对官僚制组织的观察中可以看到,组织的层级结构越明晰、越严格,创新能力就越弱。因为组织成员在严密的层级结构中更愿意接受来自上级的指令,而不是自主地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案,结果,整个组织是否拥有创新能力,也就完全取决于最高领导层的状况。然而,最高领导层的知识和智慧显然不会总与它的集权相称,它的创新追求有时是组织所需要的,更多的时候,则与组织的客观要求相背离,会表现出某种事与愿违的状况。如果组织的领导层中存在着不是出于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要求而是出于维护和增强其权威的要求去盗用创新的名义,那就只能是一种瞎折腾了。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工业社会的组织中是司空见惯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即便是在工业社会,组织结构的弹性、组织成员的自主性等也是组织创新的必备条件,只有当组织成员行为选择的空间显得较为自由,只有当组织成员需要更多地通过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发现问题和通过自己的自主决定去解决问题时,组织才能生成一种创新的氛围。(www.daowen.com)

总之,组织成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赋予组织以创新的能力。在组织任务目标多元化、组织环境较为复杂的情况下,一般说来,组织是通过让其成员拥有更大的自主性的方式去促进组织创新的,让组织在这种创新中获得活力和生存的优势。在私人领域中,这类组织是很多的。这种情况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当我们的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状况时,为了让组织获得适应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要求,必须通过组织的去结构化而使组织成员拥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让组织成员能够独立自主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所以,合作制组织作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基础性组织形式,是不会强化组织结构的,而是让组织成员拥有充分的自主性。

在工业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如果说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且自为的系统,它的各个部门则是系统中的子系统,组织在整体上是相对封闭的,而在对各子系统的管理中,则要求它们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事实上,这种情况只有在私人领域才隐约可见,而在社会治理的领域中则不存在这种组织。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组织几乎是与国家重合的,国家的边界也就是它的边界。与之不同,合作制组织在整体上就是具有充分开放性的组织形式。合作制组织并无稳定的专属于它的子系统,虽然它也会有着自己的各个部门,但这些部门都必然会根据环境的要求和任务的需要而独立地与组织之外的行动者开展合作。就社会是一个广泛合作体系而言,合作制组织自身是可以被理解成社会巨系统中的子系统的,或者说,合作制组织是可以被看作工业社会中组织系统子系统的社会化的。然而,一旦出现了这种组织社会化的情况,并以合作制组织的形式出现,组织的封闭性也就瓦解了。结果,不仅合作制组织在整体上获得了开放性,而且作为它的部门的子系统也具有同样的开放性。这个时候,组织就是千真万确的行动者,是具有独立性的行动者,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不会仅仅扮演执行者的角色。因此,合作制组织获得了真正的独立性,成为拥有独立性的行动者,它的开放性只是开展合作的证明,而不是对其独立性的否定。

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组织相对于环境的独立性是由组织的封闭性决定的,但这种封闭性是有限的。完全封闭的组织缺乏与环境之间的交换,无法长期存在下去,因而也就没有什么独立性可言。只有当组织与环境之间有着一定的物质、人员、技术等的交换,同时这种交换又得到了有效控制,才存在着组织的独立性问题。组织的封闭性与其独立性是成正比的,一旦组织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也就不再有独立性的问题了。组织独立性的流失又往往会在其组织成员那里显现出独立性得到增强的状况。也就是说,当组织因为其充分的开放性而不再具有独立性的时候,组织成员反而获得了独立性,自主行动的自由度得到极大地增强。

这说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在独立性方面是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之中的,一方面,组织的独立性与开放性是不可兼得的;另一方面,组织的独立性与组织成员的独立性也不可并存。合作制组织将使这种情况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将实现组织的独立性与开放性、组织的独立性与组织成员的独立性并存。首先,因为合作制组织是相对于组织环境而独立的,所以,这种独立性并不对它的开放性构成约束,反而能够使它成为合作行动者。其次,合作制组织的独立性是建立在其成员独立性的前提下的,组织成员的独立性是其创新的前提和保障,而组织成员的创新产品则使得组织获得了独立性的资本。再次,组织的开放性又是组织成员独立性的保证,使组织成员能够在任何感受到独立性受到威胁的时候而得到组织开放性的支持。总之,在合作制组织这里,贯穿于一切方面的是独立性,正是这种独立性,使得组织及其成员都能够成为独立自主的行动者。

合作制组织是合作治理中的行动者,我们关于行动者的独立性的探讨,是出于合作治理模式建构的需要。如果说以往一切社会治理模式中的人都是处于支配与被支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之中的,那么,合作治理将使这种状况彻底改变。这是因为,在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治理是服务于人的共生共在的目的的,需要人们在平等、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开展合作行动。就平等、独立和自主都不可能单方面存在而言,无非是对行动者进行定义的不同维度。尽管如此,我们认为,把行动者的独立性提出来并作为一个认识和理解的视角,仍然是一个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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