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费尔巴哈到尼采,都从不同的角度去证明一件事,那就是,走出中世纪的过程是驱逐上帝或者杀死上帝的过程。关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其一,18世纪的启蒙以及在此前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发现了人并实现了人的解放,虽然马克思认为那只是人的“政治解放”而不是人的彻底解放,但人毕竟从神的遮掩下走了出来并屹立在历史的舞台上了;其二,是认识论及其科学的发展驱逐了或者说杀死了上帝,而且,也确如尼采所看到的那样,在杀死上帝之后,时常让“超人”去填补所留下的空缺。这个过程合在一起而留下的历史轨迹,向我们展示了主体崛起的图景。所以,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中,我们看到的是主体,这是一个主体兴起并无处不在的时代。当然,有的时候,主体也会以尼采所说的“超人”的形式出现,但那无非是膨胀了的主体,可以比喻为细胞中的癌细胞。
在人类历史上的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社会是以分散着的地域化的形式出现的,即每一个地域性的空间中都存在着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由于地域化的社会是相对封闭的,因而人们拥有共同的风俗文化和行为习惯等。在此意义上,地域化的社会也被称为熟人社会。严格说来,在熟人社会中是看不到人的,即使我们可以指认出人,那也是共同体的缩影,整个共同体的特性都完整地体现在某一个人身上。所以,与其说我们在熟人社会中看到了人,还不如说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他所在的共同体。
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变过程中,由于人流动了起来并汇聚到了城市之中,形成了陌生人社会。在陌生人社会中,我们满眼所见的都是人,处处都是原子化的个人。但是,陌生人社会却呈现出分裂的状态:一方面是实存的人;另一方面是外在于人的、作为人的异化形态的共同体——以契约为纽带的“族阀共同体”。人与共同体之间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相互都是对方获得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又相互都受到对方的制约。人的发现是历史进步的一项伟大成就,但是在与神的比较中发现了人,还不意味着可以实现对人的社会生活的理解,更无法确认人在社会建构中的作用。所以,近代早期的思想家们并未驻足于对人的发现,而是对人作出了进一步的思考,结果就在人那里发现了其认识和行动的功能,从而将人确认为主体。
现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意味着又一次社会转型,将实现从陌生人社会向匿名社会的转变。经历了这一次转变,也许作为主体的人将游离出人们的视线之外。这个时候,由人所创制的那些外在性因素将不再成为制约人的力量,更不是人必须佩戴的枷锁,反而是人的自由的支撑物,即为人提供支持,并使人感受到自己真正是人,是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行动者。此时,每一个人在共同体中都以匿名的方式开展行动,但作为人却是自由、自主和自立的。
这样一来,我们在历史上也就看到了这样一条人的成长轨迹,在“家元共同体”中,人被消融于共同体之中,缺乏自我意识,或者说未能自觉为人;在“族阀共同体”中,人因为有了自我意识而得以发现、得以自觉,从而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人被定义为主体后,与主体相伴随的是人受到外在因素的压迫,不仅受到自然因素施加于他的压迫,而且更多地受到人所创制的社会因素的压迫。随着“族阀共同体”为“合作共同体”所取代,人才真正成长了起来。“合作共同体”中的人的匿名化并不是对人的抹杀,反而是人成熟的标志,让人显得低调并能够务实地开展活动。到了这个时候,人将是行动者而不再明显地以主体的形式出现。或者说,对于“合作共同体”中的人而言,将直接地被定义为行动者,其行动就是人的总体性的体现和实现,而不应在对人进行分析和将人的行动与人自身区分开来的意义上去加以观察。既然不再在行动与行动者之间进行区分,也就不应将行动者说成是主体,即不能把行动看作是主体的功能、获取利益和实现自我的过程。
在社会建构中看近代以来的历史进程,可以看到,法律适应人的原子化的要求而把个人作为法律责任的主体来对待。与此相适应,道德也呈现出个体化的发展趋势,农业社会中那种由家族以及其他类型的生活群体承担道德责任的状况已经销声匿迹了。在后工业化的进程中,随着社会的合作需求日益凸显,也随着组织化的文明成就得以继承,随着社会治理转型为合作治理,个体与组织的密切联系也使得组织越来越愿意为作为组织成员的个体承担道德责任。虽然这在今天还仅仅是不甚普遍的现象,却有可能具有趋势性的意义。在合作的社会中,如果组织为作为组织成员个体承担道德责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的话,那么,在组织中就会产生一种促成组织成员道德化的机制,就会对组织成员的行为形成一种道德压力,从而在组织内向的以及外向的合作行动中表现出道德行为选择优先的情况,使组织成员成为道德行动者。无论是在承担社会治理职能的组织还是在一般性的社会组织那里,我们所看到的都将是有道德的行动者,不仅个人,而且组织本身,都是道德行动者。
这说明,在社会生活的道德方面,经历过一个历史演进过程。
在农业社会,家元共同体中没有明确的道德责任主体。虽然每一个人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体现和诠释共同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但个人并不承担道德责任。即便个人因为不当行为而受到了惩罚,也不是对道德责任的追究,而是共同体出于消除异质因素的需要而作出的一种自然反映。也就是说,在农业社会,共同体是一种具有自然属性的有机体,有着天然的排异倾向,会对不合乎共同体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加以制止和惩罚。
在工业社会中,日常生活中部分地保留了农业社会的这种个人道德责任模糊的状况,而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个人行为包含着和反映了个人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不会再像在农业社会中那样,一人做出不道德的事而使整个家族或关系密切的人都蒙羞。也就是说,在工业社会中,行为与责任的关系是明确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个人而且仅仅是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个人就是明确的道德责任主体。(www.daowen.com)
在合作的社会中,情况再度发生变化,一方面,个人在合作行动中会有着更强的道德责任意识,会把合作共同体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内化为自己需要承担的过程责任,因而是道德主体;另一方面,就后果责任而言,则会变得与个人的关联性很小,个人并不会因为承担过程责任方面的某些失误而受到相应的惩罚,因而,无法认定个人是明确的道德责任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个人在承担过程责任的意义上的行为失误产生了社会影响的话,那也是他所在的组织而不是个人应当承担的后果责任。
主体不仅存在于认识与实践的过程中,在社会的意义上,在一切需要从社会关系中区分出主-从关系的时候,也会要求区分出主体和从属来。一些人或人群被认为是主体,而另一些人或人群则被看作是围绕着主体和附属于主体的社会存在。在扩大的意义上,人们甚至会对事物也作出这种区分。比如,会指认一个社会中某种经济形式处于主体地位。在宏观历史视野中可以看到,当神学家们宣布臣民服从君主、君主服从教皇、王权服从神权、世俗国家服从罗马教廷的主张时,实际上也包含着一个世界“一体化”的愿望,即一切都归结为神在世上的代言机构。既然是处于一体化的空间中的,也就有了主-从关系,或者说,需要作出主-从的区分,以便划定统治以及治理关系。在现代社会,如果一个国家把自己看作真理和正义的代言机构,与中世纪的这种把世俗国家归结为罗马教廷又有什么区别呢?从事实来看,在逻辑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也就会要求把一个社会中的某个部分确认为主体,而把其他部分控制在从属的地位上,是供驱使和支配的人群。
在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中去构想社会建构的问题时,首先需要终结的就是这种逻辑,不允许这种线性思维方式再去复制支配-服从关系。如果说全球化、后工业化意味着全球一体化的前景的话,那么,这个所谓一体化决不会成为任何等级结构的再造,而是在持续的和不断扩大的差异化条件下走向平等合作。我们认为,全球化所指向的一体化应当是一个在合作理念下去实现差异共存的一体化,所要建构起来的是一个合作共同体。在这个合作共同体中,每一个国家以及每一个合作行动者都是平等的,没有主导和附庸的区别。也就是说,在社会学的意义上,随着社会结构上的去中心化,也就不会出现某个(些)人是社会的主体,而另一些人成为被控制、被支配的附属者。
在思想史上,用主体置换利己的个人这样一项理论发展成果应当被视为德国哲学对英国思想的矫正,正是这项理论成果拓展出了一个巨大的思维空间。在思想路线上,它们的一致性远大于差异,因为主体中心主义并未实现对个人中心主义的扬弃。当然,这一思想也在不断地发展之中,到了胡塞尔特别是哈贝马斯那里,以“主体间性”这样一个新的表述出现了。即便如此,作为思维结构的主-客体二分并未被打破,主体的多元化并未终结主体中心主义。如果将其还原为个人主义的话,也无非是让人们看到更多数量的个人,从而要求尊重差异和相互承认。至于人的共生共在,显然不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而是充分关注了人的共同命运。所以,关于人的共生共在的追求和观念,是无法纳入到近代以来的任何一种理论证明的逻辑之中的。
“主体间性”的概念意味着一个理论视角的出现,那就是,不再把主体看作是具有抽象同一性的存在,而是看作有差异的共在。也就是说,承认主体的多元化。在主体多元化的意义上来看近代以来的人的活动的终极追求,就会发现,利益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而社会又是由“现实的个人”所组成。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存在的主体,但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现实的个人活动动机又是由利益所引起的。人类的基本的和直接的利益动机是吃、穿、住、行等,这也构成了人类政治、军事、外交活动的价值基础。社会活力的激发,离不开对不同利益群体正当利益诉求的满足。即便出于激发社会活力的目的,也需要建构起公平的社会整合机制,需要最充分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社会发展成果。这基本上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去思考社会治理问题时极力推荐的制定方针政策的基础和出发点。
我们知道,工业社会所拥有的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和社会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无论经济还是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始于德国古典哲学的同一性主体视角是不适用于对主体多元化状态的描述的,所以,“主体间性”概念可以被看作是理论发展的标志。它能够更好地解释主体多元化条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等问题,进而去寻求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路径。在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主体间性的概念可以予人以诸多启发。比如,面对世界的中心-边缘结构,面对美元霸权,边缘国家采取的本币互换业务就可以说是对主体间性的证明。如果这种基于主体间性的设计广泛推展开来,对于促进全球化而言,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是能够在对世界中心-边缘结构的解构中产生作用的。
总的说来,当我们回顾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时,可以看到,在中世纪,神是对人的否定,因而,文艺复兴以及稍后发生的工业社会的启蒙运动都是对人以及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认。特别是启蒙运动,直接地基于人性而进行了制度设计,而德国古典哲学为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去思考社会建构以及人的行动问题时,发现了“人”的概念的局限性,从而要求把人的概念转化为主体。然而,在近代以来的数百年时间里,随着这一源于启蒙运动的制度设计思路不断地伸展开来,随着制度设计的方案得到不断的补充和完善,人以及人的主体性却经常性地被遮蔽了起来。制度获得了类似于中世纪神一样的地位,而人则被从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剔除了出去。比如,在官僚制的机械系统中,人也成了组织机器的部件,他作为人而存在的一切,都需无情地祛除,作为官僚制组织这架机器的部件,也就不具有主体性了。虽然我们在把视线落脚在官僚制组织成员的行动上的时候也会误以为人是行动者,但在实际上,在官僚制组织中,人并不是自主的行动者,因而也不是主体。人在官僚制组织中的际遇其实是人的异化,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排斥和压抑,而不是我们所说的“非主体化”。
我们认为,在从工业社会向合作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不会像工业社会兴起时那样驱逐上帝而寻找人,进而把人确认为主体,因为这项任务已经解决了。在这一次社会转变过程中,是要消除人的任何一种异化形态,以充分张扬人的主体性。但是,人的主体性得到充分张扬的情况其实也就是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超越,从而使人成为行动者。在合作行动中,主体转化成为合作行动者。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于正在成为一种主流趋势的合作行动中去观察人,所发现的是主体以及主体意识的弱化,并将这一情况称作为“非主体化”。随着广泛的社会力量进入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时候,政府的社会治理垄断地位受到了冲击,其唯一的发展方向就是与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一道去开展合作治理。或者说,政府扮演着服务者的角色,以服务的形式去开展行动,去证明自身在合作治理过程中是一个积极的行动者。当前我们致力于服务型政府建设,其目标就是要寻求政府在合作治理体系中的服务者角色,即成为以服务面目出现的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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