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罗森布鲁姆等人所言:“当人类文明从狩猎-采集社会发展到今日的后工业化、科技化社会,人类越来越依赖组织作为达成社会、经济和政治目的的手段。”但是,不能把社会归结为个人,反而,应当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组织亦然,不能将之归结为构成它的组织成员。因为个人具有他作为自己的特性,个人间的差异不会因为被结构化到社会中而减少,社会可以包容个人间无尽多样的差异,却不能因此而把社会归结为这些差异中的任何一种具体形式。虽然领袖或主宰者的个人特质会对社会有着更大的影响,但社会依然不会因为他的个人特质而消除其他成员的所有差异。所以,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体现在对差异的包容程度中,反映在是否承认差异的问题上,表现为在何种程度上承认差异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承认差异。
在历史的视角中,尽管人的自然差异不会因历史的演变而发生变化,但人的社会差异在内容和性质上都会随着历史的进步而发生改变。由此看来,社会的性质以及文明化的状况决定了人的差异的状况。所以说,个人应当归结为社会。由于个人与社会之间是这样一种关系,人类才在近代走上了一条追求同一性的道路,即把社会看作同一性、普遍性的领域,以为同一性是扬弃了个人差异的形式。在制度设计、法律和政策建构中,都以差异背后的抽象同一性和普遍性为依据,以此表明社会不同于个人。从表面上来看,这确实证明了社会不同于个人,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看法,而且被人们广泛接受,依然是因为在这种判断中包含着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或者说,是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某个部分。这个部分是你、我、他共有的,是通过抽象的方式能够把握的抽象存在,是在抹掉了你、我、他的差异的条件下发现的。然后,基于这种抽象的存在进行社会建构,就产生了我们存在于其中的这个社会。抽象的存在是思维的造物,就其原初的内容而言,是来自于个人的,是个人的一部分,是众多个人或者说全体社会成员都拥有的那部分内容。所以,在逻辑上,它所代表的依然是一个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
在农业社会,人们公开地把整个社会归结为君主,声言“朕即国家”,这是一种不加虚饰的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状况。现代思想不同,它在个人之间抽象出了同一性,然后把社会归结为这种同一性,从而显得隐蔽多了,可以说是一种对社会的矫饰。不过,它依然属于把社会归结为个人的思路。当我们说不应把社会归结为个人时,也包含着对这种隐蔽的或矫饰的思路的否定。当我们要求把个人归结为社会时,是对个人差异的承认。我们认为,正是在个人的差异的完整性得到尊重的前提下,社会才可能是健全的,个人才能在保持自身差异的条件下与他人一道开展共同行动,以合作的方式构建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这样一来,社会不仅包容了个人的差异,而且是这种差异的聚集形态,是个人用以表现自我和实现自我的舞台。
个人的差异不是来源于个人的肉体等生物性存在。在人的自然生命方面,即使在出生的时候会有强弱之分,会带有遗传特征,会在禀赋上有所不同,但这些先天性的人的自然生命方面的差异,对人的后天的生活和活动的影响并不是根本性的。人的差异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是社会把人归类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等级并最终使人成为他自己的那个样子。人的后天的全部社会生活塑造了人,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获得了社会生命,也同时获得了属于他自己的那种与他人不同的特性,从而使人与所有的他人不同。既然人的差异是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那么,社会建构就必须以承认人的差异为前提。否则,在逻辑上就属于社会对自己的否定。然而,建立于抽象普遍性和同一性之上的社会,恰恰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悖论。当然,在工业社会的条件下,在可以对社会以及个人进行静态把握的情况下,我们要求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然而,当社会呈现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当社会的运行已经使一切静态的认识和把握都不再可能的时候,我们对这种把个人归结为社会的主张也表示怀疑。这个时候,我们必须在行动主义的立场上去阐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即在人的行动中去理解社会以及个人。也就是说,把社会以及个人都看作是人们在行动中进行不断建构的过程。
当然,我们现在仍然处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直接面对的是来自工业社会的创造物以及工业社会的基本框架。所以,我们看到一些哪怕是最为积极的认识也只能是:“社会结构的延续性取决于人们在其中的行动再生现行模式的程度。社会结构由规则或模式(行为模式)和资源(包括物质和人)构成,后者从适用于它们的模式中获得意义和价值。一方面,行动总是发生在规则和资源的现有结构之内——结构为行动提供背景;另一方面,行动再生或改变现有结构——结构源于人类行动。”我们知道,根据韦伯的考察,古代社会的家产制“缺乏按照事务规则确定的、固定的‘权限’;固定的、合理的等级制度;通过自有的契约并按规定任命官员和按规定晋升;专业业务培训(作为准则);(经常性的)固定薪金和(更为经常性的)用货币支付的薪金”。韦伯的官僚制就是在与古代社会的这种对比中创造出来的,而且也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适应工业社会的要求的。但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现有的结构已经无法成为行动的背景。事实上,根本就不可能出现稳定存在的现有结构。所以,我们不应再像斯科特等人那样把关注点放在社会结构的延续性上,而是应当放在行动中再造社会结构。
如果希望从结构的角度去看世界的话,如果说在我们的观念中还有着结构的概念的话,那么,结构也是不断地再生的,是存在于人们的行动之中的。事实上,当我们把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作为认识和思考的前提时,其实是否定一切结构的,不认为人的行动中包含着再造结构的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性改革运动已经显现出它是一场在社会转型中发生的自觉变革运动。不过,我们也看到,在这场改革运动的初期,以“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名义出现的改革,仍然是在默认法制环境不变的前提下展开的,而且在意识形态上具有明显的管理主义倾向。所以,这场运动所追求的和能够实现的完全是对工业社会治理体系的修补工作,并不意味着在社会治理方面能引发根本性的变革。实际上,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的时候,人类社会呈现出全球化、后工业化迹象,一场否定工业社会的运动开始悄然发生,从而使得新公共管理运动无法在社会治理变革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人类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这场根本性社会变革是一场对法治的超越,是走向合作社会的过程。在合作社会规则体系中,法律以及由法律所构成的制度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对于德治具有从属性。所以,合作社会的治理是在德治框架下展开的。在合作治理中,如果说存在着法律的话,那么,法律所发挥的也应当是引导作用,而不是像在工业社会中那样发挥着控制和支配的作用。如果说法律能够成为一种引导的力量而出现的话,那也必然是在德治的框架下。只有在德治的框架下,法律才会具有引导的性质和功能。(www.daowen.com)
显而易见,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重复发生的行为以及事情都无非是一次再一次的复制,会因为形式化而可以还原为一种重复性的事情,也可以依照上一次开展行动的行为进行行为复制。无论是发生的事件和应对事件的行动,都是从属于同一模式的,是在同样的程序和规则之中发生的。在日常生活领域中,重复的行为和事项也每日都发生,不过,在每一次出现时都会有新的内容,比如,会增强人的声望、促进人的友谊、确立起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或者相反。当然,你也可以说这些现象也会偶尔出现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中,但我们必须指出,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理想形态而言,是不允许类似的现象出现的。如果出现了,那只能说是日常生活领域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殖民的结果。比较工业社会的三个领域,可以看到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倾向于生成规则和依据规则去开展行动,而在日常生活领域中,则会表现出对规则的冷淡,而是更倾向于尊重习俗、习惯和道德,并依此去开展交往活动。
在人类学的视角中去看社会,可以看到陌生人与陌生人社会是两个既相关联又不相同的概念。“陌生人”也是一个社会范畴,却包含着自然主义视野中所看到的某些内容。比如,当一个人闯入一个陌生的环境中所看到的或不得不与之打交道的人就是陌生人。相应地,对一个熟人群体而言,这个新闯入者也就是陌生人。在此意义上,陌生人是可以随着他们之间的认识、了解、相互信赖关系的建立而步步深入地向熟人转化的。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某种基于共同文化的仪式(如中国的“结义”)而加速陌生人向熟人的转化过程。“陌生人社会”一词则有着不同的内涵,它是指一种社会形态。这个社会拥有一种把人隔离开来的文化、规则和规范。这些文化、规则和规范从表面上看来是一些能够把人们联系起来的纽带,是把人们整合在一起的共有生活框架,而在实质上,却是把人隔离开来,使人成为孤立的个人。在这种社会中,每个人相对于他人而言都是陌生的,不因其交往的次数和频率而变。所以,这就是真正的陌生人社会,它拥有一个完整的有效消灭熟人的机制,足以保证所有人都作为陌生人而生活在同一个框架之中。
现在,人类正在走进一个匿名社会,也就是说,陌生人社会即将发生质变,一个匿名社会将要取代陌生人社会。匿名社会中的人是由知识、理论和思想武装起来的人,具有独处的能力,更有行动的能力,特别是在任何需要他的时间和地点,都显得非常适宜于去与他人一道合作行动,而且能够表现出不对外在于人的规则的依赖。事实上,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全球游戏的结果及其规则都不是预先确定的,没有一个全球政治机构能够全面地限制比赛者的选择范围,强迫或说服他们遵守这些限制”。所以,全球政治的真谛就在于所有的行动者都必须行动和都在行动,而且,这是一种不容置疑的合作行动。
当我们把视线再拉回组织上来时就会看到,在组织变革的意义上,新知识引发组织变革的要求会首先被组织成员感受到。其实,一旦新知识被引入到组织中来,组织成员在运用新知识的过程中,就会立即感受到组织原先的设置以及各种各样的规则和行为方式与运用新知识所需要的行为之间是冲突的,他们会在已经养成的行为习惯与运用新知识的行为之间进行选择。这时,具有自觉意识的组织成员就会在引进新知识方面成为激进的和活跃的因素。如果这些组织成员的工作绩效因运用新知识而有了更好的表现,也就会对组织中已有的行为习惯形成冲击,进而,在组织中形成一种求新的氛围,并最终导向组织变革的结果。如果说组织规则所营造的是组织存在以及运行中的平衡态的话,那么,变革则是要打破这种平衡态,即指向组织的规则体系。我们在组织变革的过程中,首先看到的就是废除一些规则和订立一些新的规则。在新的规则实现了对旧的规则的替代时,原有的组织平衡被打破,而新的平衡则会由新的规则去建构和维护。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认为,这种用新的平衡代替旧的平衡的做法也不再适用。对于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组织来说,任何时候都不去营造任何一种形式的组织平衡态。所以,在组织治理的意义上,是否必然倚重于规则,就是一个非常可疑的问题。
尽管福山耽于工业社会的思想范式之中,在理论创新方面表现得非常怯懦,但他还是看到了大量新的事实,意识到“从等级制的、泰勒式的组织演变为扁平的网络化的组织,需要卸除正式的、官僚化的规则的协调功能,将之转授给非正式的社会规范。在扁平的、网络化的组织内,权威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某种允许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方式内化于组织之中”。推广到整个社会,福山所描述的这个方向也是富有启发性的。我们相信,在全球化、后工业化即将把我们引入的那个社会中,在需要通过组织去应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一切事务的时候,规则依然是共同行动不可缺少的因素。无论是规则的形式和功能,还是规则形成的方式,都将与工业社会有着根本性的不同。概括地说,这种规则应当是灵活的和富于弹性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更倾向于使用“规范”一词去替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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