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则的重要性及工业社会对规则的依赖

规则的重要性及工业社会对规则的依赖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采纳了官僚制组织,就会走向对规则的重视,官僚制必然会把“按规则行事”放置在很高的位级上。法律就是规则,是所有规则中典型化程度最高的规则。运用规则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最大可能地遏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然而,工业社会放弃了运用道德去规范人的行为的追求,而是表现出了对规则的依赖。

规则的重要性及工业社会对规则的依赖

近代以来,在无数的理论纷争背后存在着的无非是两种视角或两种思路,那就是,个体主义的和整体主义的社会哲学观。其实,无论是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一旦涉入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就会表现出对规则的强调。也许人们会说,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的社会治理并不强调规则,而是任由权力发挥作用。确实如此。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都是现代性的观察视角,也是现代性的理论建构模式。在农业社会,并未出现整体主义,也没有个体主义。现代学术是站在现代性的立场上的,所以才会妄言农业社会存在着整体主义。特别是中国的一些学者,往往把中国农业社会的“家国一体化”解读为整体主义,那是一种不顾历史事实的错误看法。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社会尚未分化,个体与整体意识都尚未生成,谈何个体主义或整体主义?当然,在个体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地方,社会治理实践往往会出现权力滥用而不受规则约束的情况。其实,在这些地区,整体主义理论也未能得到深入阐释。如果整体主义理论得到了深入阐释的话,那么,在这些地区也同样会要求用规则制约权力,也会在社会治理中突出规则的作用。这一点可以从官僚制组织是否得到了充分利用来进行证明。

我们知道,官僚制是典型化的现代组织形式。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只要采纳了官僚制组织,就会走向对规则的重视,官僚制必然会把“按规则行事”放置在很高的位级上。对于官僚制,必须在整体主义的视角中作出解读。官僚制在实现了对组织目的与工具的区分后,建构起了典型化的组织本位主义观念,而这种组织本位主义恰恰是整体主义的一种表现,因为组织整体就是目的。这一点是非常明显的,就官僚制理论产生于德国而不是英美来看,应当说,也是与德国根深蒂固的整体主义理论传统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官僚制却是最为强调规则的一种关于组织体制的理论。

韦伯认为:“现代职务的执行受规则的约束,按其本质可以这样说明理由,即例如现代科学理论认为:通过法令在法律上赋予一个机关拥有处置某些特定问题的权限,并非通过对具体个案发布具体命令授权它去处置,而仅仅是抽象的规定——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这同例如世袭制里一般占统治地位的规定方式形成极端的对立,世袭制处理所有未经神圣的传统确定下来的关系时,都是通过个别的授予特权和恩宠的方式。”正是因为有了规则,职位和岗位上的权力都是明确的,使每一个被填充到具体职位和岗位上的人掌握和行使权力的时候都按照规则行事,不因不同的人而使权力的行使产生显著差异。韦伯所看到的这一点,明显不同于农业社会中的权力应用。不过,随着人类走进后工业社会,在权力的执掌与行使方面,也会完全不同于官僚制。在我们所构想的合作制组织中,如果说存在着权力的话,肯定是不同于官僚制的。至少,合作制组织不会完全接受规则的规约,而是会接受道德的规范。

我们看到,工业社会的资本主义属性决定了在这个社会中,“一无所有的人将无法生存,除非他能忍饥挨饿,或者接受有产者的恩赐。任何人拥有多大的自由,取决于他有多少所有权”。当一个人没有任何财产的时候,被称为无产者。但是,他拥有对自己所具有的劳动力的所有权,因而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力去交换生存必需品,甚至在实现了某些盈余时可能会变得有了一些财产。但是,就工业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存在着两极化的趋势。社会的两极化又必然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并导致社会失序。一旦社会失序,可以认为,所有社会成员都会直接或间接地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甚至灾难,尽管更多时候是反映在利益损益上的。这就决定了工业社会必须通过某种强制性的权威力量去控制矛盾和冲突,必须保证基本的社会秩序不被破坏。其中,法律及其制度所发挥的正是这一功能。法律就是规则,是所有规则中典型化程度最高的规则。工业社会的法治,也就是通过规则的治理。运用规则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最大可能地遏制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激化。

到了20世纪,当社会两极化的趋势导致社会存续危机的时候,各种各样的规范劳动力交换过程的法律得以出台,以保证无产者在出卖劳动力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生存的物质保障。同时,也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去努力保证无产阶级一极不遭受毁灭性的破坏,使得劳动力的交换不至于终止。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对社会的延续来说,虽然所有这些做法都是积极的,但其背后所包含的终极性的个人主义观念却是有问题的。即便说这种观念如其理论所宣称的那样具有合理性,也必须在合理性之前加上“历史”二字作为定语。走出了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或者当我们的社会蜕去了资本主义属性,其合理性就会丧失。最为重要的是,当社会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由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所框定和维护的劳动力交换过程以及无产者再生产的社会平衡,都将变得无比脆弱。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社会的延续就会成为一个大问题。正是这一原因,迫使我们必须实现观念上的根本性转变,即将个人主义的观念转变为人的共生共在的观念。

在人的社会生活中,规则所发挥的是规范的作用。除了规则,道德也可以发挥规范作用。然而,工业社会放弃了运用道德去规范人的行为的追求,而是表现出了对规则的依赖。在黑格尔看来,“希腊精神的观点,在道德方面,是具有纯朴伦理的特性的。人还没有达到自己对自己进行反思、自己对自己做出规定的境地;我们所谓的良知更没有出现。法律、礼俗等等,不仅存在,而且被坚持,它们是很突出的;从另一方面说,它们是基本上被视为蒙昧地独立发展着的传统。这些法律具有为神灵所批准的神圣的法律外形”。因而,它所拥有的是一种自然的和自发的自治。而且,就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基于这种希腊精神建构起来的,尽管这种建构是不自觉的。

在今天,虽然我们把人的精神存在作为农业社会建构的原点看待,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农业社会的精神是真正的“神”,是客观化(尽管很难确认为“对象化”)了的“神”。“从新石器时代到近代的开端,农业一直是人类的经济基础……迅速成长起来的农业社会,有赖于其规律尚未为人所掌握的种种大气、气候和生长因素,而这类常年和不可回避的依赖性便深入到人类生存感的核心里面去。大多数人便在服务和义务的观念被结合到劳动的条件之下,以及在古老的动物崇拜不再对有时威胁到全体人民的水旱提供适当的神性概念的条件之下,而在大地上生活和定居了下来。”在农业社会服从关系的链条中,最高的主宰也是神。人对人的服从,最终需要从对神的服从中获得正当性。君主是俗世的主宰,但君主若被认为缺乏对神的服从的话,也会被抛弃。历代暴君最大的罪名就是对神的不敬,以至于人们可以以“替天行道”的名义将其推翻。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是基于人的精神存在而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在人的精神存在的基础上自然生成的。这一点,可以在黑格尔关于城邦的认识上得到证明。(www.daowen.com)

黑格尔说:“城邦国家是一个精神的领域,不是一个物质的领域——精神是本质的东西。因为是某些基本准则、原则构成了国家的支柱,它们如果受到了打击,政府是必须干涉的。”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苏格拉底因为在街头找人辩论而获致重刑。因为城邦所代表的精神是不允许受到破坏的。其实,在一切具有农业社会色彩的社会治理过程中,都不可能有言论自由,都不允许对那个社会信奉的神或意识形态说三道四。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在中国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文字狱”是经常被加以使用的精神控制工具。我们在对古代社会的观察中,总会惊叹于它自发拥有的文化,每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民族,都有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其原因就在于,农业社会在世界上的每一个地区都以自发的形式突出强调了人的精神存在的意义。黑格尔所看到的是,“在欧洲,可以说文化是在一种精神宗教的保护之下,以一种精神宗教为前提而开始的……所以在欧洲有一个固定的精神原则作为基础,这个精神原则满足了主观精神的要求;从这个绝对的原则出发,决定了其他一切关系,如义务、法律等等,这一切关系是依靠这个原则的”。

与农业社会的这种状况不同,在工业社会中,我们看到的是另一幅图景。就社会治理而言,基于个人主义的设计,工业社会的政治部门成了整个社会中的个人的代理。政府虽然是政治部门的执行机构,却被认为是政治部门的代理。作为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又是政府的代理。这样一来,“在传统的行政管理场景中,行政管理者是政府的代理人,在将政府、公民和他们职业联系在一起的系统或结构中开展工作。对于许多公务员而言,首要的职责是维护职业和管理机构的自身规则,以及手足情谊;其次的职责是维护政府或机构的利益;排在第三位的才是公民的利益”。也就是说,只有在个人主义的视野中才会有代理的问题,才会作出这种代理制的设计。然而,当这种代理绕了一个大圈子的时候,作为公民的个人利益却被边缘化了,可能会经常性地受到忽视。实际情况也是,总会受到有意无意的忽视,往往是在政治部门以及政府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忽视导致了合法性危机的时候,才会重新作出调整。

唐斯准确地指出,政府官员为自我利益谋划是近代以来一以贯之的传统,是“遵循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的思想传统,也与对政治学作出贡献的政治学家西姆内尔、杜鲁门沙特斯克耐得、布卡南、塔洛克、赖克和西蒙的思想一脉相承”。显而易见,在原子化的逻辑中,政府被打造成了一个具有独立性的体系,进入一个自我建构、自我发展的进程中。因而,在开展社会治理活动的时候,“政府是一个作用巨大的社会角色,有其自己的运转和发展规则、自己的价值体系和自己的制度逻辑”。这样一来,政府往往不会轻易地按照公众的要求改变自己,反而是努力按照自己的意志去作用于社会和改造社会,让公众按照政府的要求去开展社会活动。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因为个人在政府面前又是那样微不足道,不可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对政府忽视或无视他们的利益的行为直接进行矫正,从而需要求助于强制性的规则。而且,一旦这种规则确立了起来,即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多么微不足道的个人,都可以声称以法律的名义作出抗议,甚至依据法律的精神作出抗争。

不需要更多的举例就可以证明,工业社会的发展走向了这样一个方向:“人们热衷于制定规则,着魔于行政管理的控制,迷恋于一切合法但却无力的权威,这一切业已登峰造极,而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此。”所以,工业社会的一切社会生活和活动,都被要求遵守法律,是在包括成文法律在内的完整规则体系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特别是这个社会的治理,被要求依法治理,而且事实上也形成了法治模式。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情况却不同了。在人类社会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后,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呈现出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规则往往在人的行动面前显得僵化,甚至成了束缚人行动的绳索,规则规范下的行动往往表现出一种无力的状况,难以应对迅速涌现的危机事件。

可以认为,在危机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人的行动力的下降本身就成了人类所遭遇的最大危机,让人们感受到前景是那样的暗淡。如果对人的行动力的下降进行分析,显而易见,之所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没能从根本上提升人们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的能力,原因就在于规则束缚了行动者的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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