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权力是一种“力”而言,让我们联想到了物理学。这个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牛顿的“力”是没有意志的,但当尼采按照牛顿所想象的空间形态而将“力”定义为“权力”时,便为“力”增添了“意志”因素,从而使“力”在社会的运行中呈现出远比物理世界更富有色彩的景象。比如,在尼采的这样一段话中就可以看到“权力”与物理学上的“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权力中包含着意志:“无机界和有机界之间的联系,肯定处在每个力原子产生的排斥力中。‘生命’的定义应该这样来下,即它是力的确定过程的永久形式,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斗争着的力增长不匀。无论处于服从地位的反抗力有多大,它绝不放弃固有的权力。在命令中也同样存在着承认对手的绝对力未被战胜、未被同化、未被消解的问题。‘服从’和‘命令’乃是对抗游戏的形式。”
也许尼采因为带着对近代启蒙运动过分激烈的否定态度而从未打算去理解它,特别是忽视了对作为他一直另眼相看的法国人一员的孟德斯鸠的理解,以至于没有看到孟德斯鸠在讨论权力的分工与制衡中包含着一个后来由卢梭作出表述的前提,那就是权力的执掌、行使过程与权力意志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是可以分开来认识的。那样的话,单就权力的执掌、行使来看,更像物理学上的“力”。然而,实际过程却是受到权力意志的纠缠的,至少没有像体制要求的那样使权力意志淬化为一种纯粹性的存在,所以,才使实际过程变得非常复杂而难以理清。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实际过程中权力与权力意志纠缠在一起而呈现出来的复杂状态,是需要在认识到了权力与权力意志可以分开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尼采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是不可能真正理解权力过程的。所以,尼采只能在与实体性存在相联的意义上去谈论权力,而不是把这种力与实体分开来看。如果物理学所看到的力是与实体性存在不可分离的,那么权力则不同。在远比物理世界更为复杂的社会世界中,权力是可以与实体性存在相分离的。权力不是稳定地和固定地附着于某个实体上的,而是可以在不同的实体间流动的。既然权力是可以同实体性存在相分离的,也就意味着权力可以脱离权力意志而运行。
事实上,不仅是尼采,几乎所有谈论权力的人,都把权力与某种实体性的存在物混同在一起去进行讨论。正因为如此,权力意志就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的因素,或者说是隐含在与权力相联系的实体之中的因素。即便如尼采那样公开地把权力意志展示了出来,也是将之作为一种实体看待的,即把权力看作是权力意志这种实体的功能。由于把权力看作是与实体性存在一体的东西,或者说是实体性存在的一种功能,也就把权力与权力意志这两个可以分开来的因素混同在一起了,视为一体性的存在物。与这些权力观不同,我们认为,如果不是把权力看作稳定地与某个实体性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话,那么,就会获得一种流动性的观念。在流动性的视野中,权力临时性地与人联系在一起,从而意味着权力将不再包含着权力意志。这是一种权力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状况。事实上,权力是可以与权力意志相分离的,尽管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都是权力与权力意志相统一的状态。一旦权力与权力意志分离开来,那么,在权力的功能上,就会表现出与以往任何一种权力与权力意志统一在一起时的表现都不同的状况,即不再是从属于控制、支配的需要。即便发挥着某种整合功能,也要因整合对象的接受程度而定。
在民主政治的思维范式之中,哈贝马斯走向了对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关注,并提出了交往伦理规范的问题。其实,与法律规范相比,交往伦理并不是一种可以切实地发挥作用的规范,并不能真正地在竞争社会中发挥规范作用,它至多只是一种理论构想。我们知道,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的目标是导向某种认同。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交往是不是首先出现在小圈子中,然后才再扩大到了群体间的交往?也许依此类推可以绘制出一个交往世界的图景,但若以为交往就可以实现“主观际相互依存”的话,那就可能是一个值得怀疑的意见。比如,在竞争文化的主导下,特别是以战争的形式去表现竞争行为的时候,也是以交往的形式出现的,却很难说是为了“相互依存”。当然,我们所举的是一种极端的例子。也许哈贝马斯会说,他所说的交往是人们相互亲和的或弥合分歧的交往,而不是竞争、冲突、斗争等之类的交往。但是,人们之间亲和的交往在各自以自我利益为上的谋划中如何可能,难道不是一个问题吗?
交往显然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性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发生是有前提的。人们怀着什么样的目的和希望达到什么样的效果,都决定了交往的形式和性质。当然,哈贝马斯在对交往行为的进一步阐释中提出了交往伦理的问题,无疑是要对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进行限定。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哈贝马斯要求把交往行为确认为是在共同认可的规范之下的平等对话和协商。可是,如果进行逻辑追问的话,就会对共同认可的规范进行审查。事实上,在工业社会的背景下,竞争文化才是人们共享的,诸多规范也都是建立在这一文化基础上的,共同认可的规范也许就是根据你我都是自私自利的人而形成的规范。因而,竞争才是最为基本的和最为主要的交往行为。关于竞争的理性对话和协商,只不过是为了保证交往者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不是让其中的某些交往者遭受无法承受的损失。做到了这一点,也就是合乎伦理的,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交往伦理的实现。
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在交往者都是明确的和稳定的情况下,这也许是可能的。如果交往确实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对话和协商,也能够把权力排除在外。这应当说是哈贝马斯在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所提出的一个无法实现的空想。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哈贝马斯的这个空想更是丧失了激荡人心的可能性。因为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理性的对话与协商往往是无法进行的,也是不可能发生的,从而使交往伦理的适应性大大地降低了,甚至无从谈起交往伦理。其实,我们之所以说哈贝马斯所提出的是一个空想,那是因为,即便是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也不可能让每一个人都进入对话和协商的过程中来。许多没有进入对话和协商过程中的人,在利益上可能是相互排斥的,可能与那些参与到对话和协商过程中的人相互排斥,但他们在对话与协商中是缺席的,那么,他们是否应当被排除在交往伦理规范的范围之外?如果交往伦理不因人们是否参与到对话和协商过程之中而发挥着普遍性的规范作用,那么,他们在没有参与到对话与协商的过程中来的情况下也享受了对话与协商的成果,是不是成了“搭便车”的人?(www.daowen.com)
在工业社会的普遍伦理观念中,“搭便车”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搭便车者”也是不接受伦理规范的人。这就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悖论。更有甚者,既然那些参与到对话和协商过程中的人是接受了交往伦理规范的人,他们难道就因为这种伦理而让对话与协商的结果惠及搭便车者么?如果他们的对话和协商所形成的是某种关于权力意志的共识,而且是仅仅属于这个小圈子的共识,是否应强行地施予那些没有参与到对话和协商过程中来的人呢?哈贝马斯认为,“只有交往伦理才是唯一能通过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来保障得到承认的规范的普遍性和行为主体的自主性,而规范就是有了有效性要求才出现的”。事实上,即便交往伦理赋予交往行为主体以自主性,而就交往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必然会参与其中的来看,显然会遇到无法在理论上作出合理交待的问题。我们已经指出,交往行为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性行为,而且哈贝马斯所提出的交往伦理也明显地是建立在交往行为普遍性的前提下的。然而,一旦对交往行为作出了理性对话与协商的规定,就会引发诸多问题,以至于交往伦理陷入一种悖论之中,无论是在哪一个维度上,交往伦理都无法摆脱权力的纠缠,反而恰恰会成为权力意志隐蔽地发挥作用的过程,而且也难以避免诉诸权力。
一切权力都是存在于集体行动之中的,而且一切集体行动都不仅是交往互动体系,也包含着行为一致性的追求,即统一行动。但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在集体行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一致性追求是不同的。到了后工业社会,特别是在合作制组织中,将会表现出两种新的趋势:第一,行为的一致性既不归结为权力意志也不归结为规则体系,而是取决于组织成员对合作理念共有的基本理解,表现为趋近于一致性的追求;第二,出于走向合作目标的要求,组织成员行为的一致性是不需要通过物化的标准来加以确认的,而是由组织成员自我感知和理解了的一致性,是在组织成员理性判断的基础上所把握的实质性的一致性。这种实质性的一致性,主要反映在合作行动及其所指向的人的共生共在的一致性上,而不是在形式上表现出来的一致性。其实,就合作行动而言,在形式上,恰恰是以差异化的形式出现的。
从理论上看,任何以历史的名义做出的宣示,都应被打上一个问号,“无论是黑格尔学派的布尔什维极端主义的合法化论调,还是康德主义的纳粹侵略和种族灭绝政策的实施者,尽管他们的方案差异如此之大,但却以惊人相似的狂想做出了有利于伟大历史的尝试,并通过有着远大预见的非道德论者发号施令。在两者身上都可以清楚地看到,自我迈出行动的步伐作为一种违背更善良知的必须意愿是如何只有通过明确的摆脱束缚的人物才有可能实现”。“摆脱束缚的人物”也就成了尼采“权力意志”的化身,是历史的真正主体,感应到了历史必然性而带领着人们朝着由他代表历史而指定的目标,然而跟随着他(们)前行的那些在他(们)领导下的人,却湮没在历史中,无论在何种意义上,他们也不能被视为主体。所以,历史主义在付诸行动的时候,也就对自己作出了无情的否定。
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置身于合作行动中的人并不是受到具体的规则束缚的人。对他们的行动构成束缚的,是他们所在的和置身于其中的历史条件。而且,这些历史条件是由他们内化而成为内在于他们的道德力量。在这里,不仅权力意志被消解了,而且权力的应用也是具有柔性的,并不服务于控制、支配,而是一种在得到了人的内心的道德响应的情况下发挥着整合作用的力量。也就是说,合作行动是有道德的行动,不再包含着权力意志的权力只对道德负责,是在道德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发挥着辅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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