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为社会性生物,即便是在个人主义的视角中,也是处于互动过程中的。在终极的意义上,竞争性互动的结果就是一种恶。只要是存在着竞争的地方,就必然会不断地生产出恶的结果。只不过人们并不能够完全认识到那些恶的结果,或者说,人们不愿去对竞争所导致和所派生的所有恶都加以认识。在工业社会竞争文化的背景下,人们满足于对竞争的直接收益的欣赏,至多也只是看到普遍竞争所实现的社会性优胜劣汰,进而推动了社会进步。其实,人除了可以进行竞争性互动以外,还可以开展合作性互动。也就是说,人的社会交往过程可以展现出两种形象:人们可以在社会交往中开展竞争,也同样可以进行合作。在个人主义的视野中,也许会认为合作互动的缺失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反而会以为合作互动必然会对个人形成压制,致使社会丧失来自个人的终极动力。关于合作互动是否会对个人形成压制,如果不囿于既往的集体主义认识,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在我们所构想的合作社会中去理解合作互动的问题,就会看到,合作恰恰是出于人的自由发展的需要和达成人的自由发展的境界。即使我们不在这样的理论层面上去进行争论,单就合作行为的现实功能来看,也可以看到,就合作互动并不派生恶的后果而言,哪怕取得很小的成果,也完全是积极的。
我们承认,在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中,合作互动都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即便存在着大量积极合作互动的事例,也不意味着可以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行为模式。然而,我们今天遭遇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人们社会互动的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人类已经无法承受竞争性互动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另一方面,面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各种问题,也必须通过合作互动的方式予以回应和解决。随着合作互动成为人的一种习惯,特别是形成了合作互动的行为模式后,竞争文化的退场和合作文化的登台也将是确定无疑的了。那样的话,即使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不出现在人的行动场景中,人们也会自然而然地选择合作行动的方式。特别是这种合作互动不需要刻意加予它的控制和管理,也就省去了诸多资源消耗,从而降低了行动成本。
实际情况是,竞争政治迫使每一个候选人及其政党都把视线紧紧盯在那些能够让选民感到其利益立马得到提升的项目上,至于道义以及选民的长期利益,政治家为了自己的竞争制胜,不会表达一丝一毫的关切,只要自己能够在选举中胜出,一切社会责任都可以被政治家们抛诸脑后。“由于竞选活动和政治党派的关注点通常集中在当代选民身上,这种趋势很容易损害我们对未来子孙利益的承诺。在这些未来子孙的利益中,最显著者莫过于环境的可持续性。可是,在争夺和把持权力这场无休止的竞争中,候选人和政党通常无暇顾及可持续性这些问题——特别是当可持续性需要牺牲当代人利益的时候。”所以,竞争政治不仅无法提供适当的环境管理方案,反而在竞争中放任环境问题的恶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一切竞争在最终结果上都是要由环境承担起消极后果的。竞争的确赋予社会以活力,促进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创造了社会繁荣,但是,竞争是有代价的。这种代价相对于竞争者而言谓之为“成本”。竞争者总是千方百计地降低自己的竞争成本,而最方便、最容易的途径就是将竞争成本转嫁给自然界。而且,根据既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将竞争成本巧妙地转嫁给自然界而不是他人,也能够更少地或完全避免受到道义谴责。然而,这样做却引发了环境问题。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在环境问题上,竞争政治对短期利益的追逐使得人类无法找到促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的有效途径,事实上,从20世纪中期以来,环境问题处于持续恶化的状态。也许在某个区域中,通过强有力地推行环境治理而实现了局部性的改善,而就全球来看,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程度,环境问题出现的频率和影响范围,都处在持续恶化的状态。正如克尔伯格所指出的,“从某个层面来说,许多环境问题需要长期的规划与投入,而竞争性的政治系统却经常受制于短期的政治眼光。为了夺取和把持权力,政治活动家(不管他们与正式党派联结与否)通常不得不照顾选民当下的利益,这样他们才能在较短的任期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成效。就算某个候选人或政党出于道义,作出了一些长期的政治承诺。可是,下一届的继任者或政党为了远离他们之前不得不反对的政策(也就是他们在竞选活动中,或者就是为了发出反对的声音而反对的政策),通常会废除或者拒绝执行前任领袖或政党确定的项目,因此,这些政治承诺的连续性很容易被打折扣”。
即便如此,人们也并未对竞争行为模式以及竞争成本转嫁的问题进行深入反思,而是把人的竞争与生态环境的恶化割裂了开来,即把恢复生态平衡和开展环境保护看作是孤立的问题。其实,如果人类的竞争行为模式得不到终结,任何恢复生态平衡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做法都不能算作是积极的行动,而仅仅是一种消极的应对。当然,也许会有人天生偏爱竞争,他们基于竞争在工业社会中赋予社会发展以动力的经验而论证竞争的无限好处,他们因为工业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竞争文化所形塑出来的那种自私自利意识而希望在竞争中寻求乐趣,他们在看到了我们关于合作的文字时而表达了无限的反感。那样的话,我们的设想是,为他们保留一些可以让他们体验竞争乐趣的地方未尝不可。但是,基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的生存需要,出于减少竞争带来的消极后果的要求,我们希望让竞争回复其娱乐的性质,让那些人在竞争的娱乐活动中满足他们特殊的偏好。从全球化、后工业化运动中的现实压力来看,除了娱乐之外,在广泛的社会生活之中终结竞争行为模式是一项势在必行的事,因为人类在整体上的必要生存条件必须得到保护。自然界已经无法再更多地承受人类转嫁过来的竞争成本了,就自然界是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而言,是不能够再受到因人的竞争成本的转嫁而造成的破坏了。(www.daowen.com)
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存在的竞争主要属于娱乐性竞争,可以认为,在娱乐性的竞争中,不会出现作弊的问题,除非这种竞争掺杂进了其他因素,比如,可观的奖金、令人艳羡的荣誉等。如果单纯是娱乐的话,人们于其中获得的是娱乐的乐趣和快感,至多也是满足了自我实现的要求。这个时候,人们会将这种娱乐性竞争中的作弊视为可耻的。在个人这里,做了一件可耻的事,会受到来自内心力量的谴责;在他人那里,他的作弊行为一旦被识破,引发的将是鄙视。那样的话,既没有达到娱乐的目的,也不可能获得自我实现的体验。也就是说,无功利的竞争是包含着健康因子的,一旦竞争与个人利益期待联系在一起,就包含着诱发不健康因素的可能性,也就需要为之制定严密的规则。在人的利益关注较为强烈的情况下,突破规则的冲动也就会变得同样强烈。因为人在所追求的利益得到实现的时候,是不在乎是否显得无耻的,甚至会把无耻视为光荣。这个时候,欲使竞争者遵守规则,就必须建立起维护规则、执行规则、对违背规则的行为施以惩罚等构成的完整体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个保证规则运行的体系会变得非常庞大,因而其运行成本也是非常可观的。
事实上,一旦竞争成为利益实现的基本方式和途径,就必须将规则以及规则的执行放在突出位置上。在我们看来,法治的奥秘概源于此。正是人类走进了竞争的社会,对规则提出了要求,随着竞争行为遍布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治的精神也就必须成为普照的阳光。也就是说,竞争的社会也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这就是法治的逻辑。一旦这一逻辑在社会建构中发挥作用,社会的发展也就表现出了一种路径依赖,规则的生产成了社会治理的一项专门的事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与它并存的,则是一个执行规则的体系。不仅如此,还需要庞大的辅助机构和人员。比如,需要有一大批人专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工作,生产出大量的论著。进而,整个社会——无论是进入还是准备进入竞争活动之中的人——也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了解并熟悉那些规则,至少应将规则赖以建立的基本精神了然于胸。所以,我们的社会变成了一个围绕着规则而旋转的社会,无数的资源消耗在了规则的运行之中。
总的说来,竞争文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必然是法治的,而对于一切因竞争行为引发的冲突,最为可靠的解决途径也是求助于法律,其基本的操作方式就是诉告法庭,得到这一权威机构的调解或判决。然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鉴于法律对立系统的经济成本越来越高,原告和被告双方遭受极大的情感折磨与挫败,法院案件堆积如山,甚至许多律师和法官都出现了幻灭感。”因此,人们正在努力寻求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实,只要竞争文化依然存在,只要人们的社会交往在竞争的基线中展开,只要我们的社会所拥有的是竞争行为模式,纠纷就会越来越多,而且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纠纷。即便找到了某种替代途径,最终也还需要依法而行,不仅不会使法律运行成本下降,反而会因为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样式的多重化而增加法律的运行成本。
与此相反,一旦实现了合作文化对竞争文化的置换,社会纠纷就会实现量上的大幅下降,即使人们在合作行动中因意见不同而产生了纠纷,也会因为目标的一致性而有着很强的自我解决纠纷的愿望。而且,合作行动者也能够自主地发现化解纠纷和解决纠纷的途径。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将纠纷提交到某个权威的仲裁机构去作出判决。那样的话,就不再会去承担法治模式中的那些法律诉讼成本。社会运行总成本的下降有赖于所有这些方面的变革,如果我们告别了工业社会的竞争行为模式,如果我们用合作的社会代替了这样一个竞争的社会,巨大的社会运行成本都可以节约下来。那样的话,我们就不需要去把大量社会运行成本倾注到自然界中,就会使自然界得到休养生息,就能从当前不适宜于人生存的状态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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