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落实竞争中立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落实竞争中立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竞争中立原则,指的是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特殊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而我国国企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落实竞争中立原则,政府曾对国企的呵护可以说是无微不至,主要对其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但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无论是美国、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都有逐渐接受并实施竞争中立原则的趋势。

落实竞争中立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

所谓的竞争中立原则,指的是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特殊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所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该政策的提出或许是为各种所有制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在中国还有一层特殊的含义,即借助该原则使国有企业和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够通过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使之真正成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需要予以照顾。

虽然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落实私有化,只有私有化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中获胜,毕竟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自私的动机、私有的企业、竞争的市场是自由市场经济或说市场经济成功的三个关键因素。因此,斯密断定,国有企业不能满足该三要素,其企业不可能取得良好的业绩。但是,后来的学者如英国经济学家Parker和Martin通过研究认为,所有制或说产权与企业的绩效并无必然的联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很强的相关性。经济学家Christensen也认为,公有企业并不比私人企业存在更多的低效率[15]该结论或许与我国国有企业的真实表现相悖,因为中国学者通过大量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国有企业的效率大大低于民营企业的效率。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效率之所以低于民营企业,关键并不在于所有制,而在于政府对于国有企业过于“溺爱”,使其丧失了竞争力,即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来自其远离了有效率的竞争而非来自国有企业所有权本身。

而我国国企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落实竞争中立原则,政府曾对国企的呵护可以说是无微不至,主要对其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

第一种措施是赋予国有企业在所谓的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的垄断地位,使其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这些领域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这些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进入设置了很高的门槛,使之很难或根本无法进入。即使在有限的开放领域,垄断国企利用自己的资金或渠道优势,通过行政、并购、加盟等各种手段将其驱离或控制,使垄断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民营煤炭业、加油站行业均是如此。这也就是所谓的“国进民退”之说的由来。

有学者认为,国企的利润主要来自处于上游的垄断国企,而处于下游的竞争国企其利润或微薄或亏损,这说明了国企绩效的改善来自垄断,而不是竞争力的提高。此种观点有失偏颇,否认了国企员工自身的努力,毕竟,有些国企的经营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成功,如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有限公司等。但也不可否认,许多国企的竞争力有待提升。

如果要使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得到增强,就需要落实竞争中立原则,破除由国企改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垄断地位,这就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7条第1款“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的规定应该予以细化,明确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即使该行业符合所谓的上述行业是否该行业的每个分支、环节都需要垄断;应尽可能地向民营企业开放上游行业,促进竞争。同时我们还应认识到,即使给予所谓的命脉企业以垄断地位也不足以保证其优势地位,若其不能跟上技术进步进行转型,其所从事的业务大幅减少甚至消失都有可能。如石油行业,如果一旦新能源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社会对汽柴油的需求将大幅减少,即使石油企业的垄断地位恐也难稳固,相关业务也免不了遭受淘汰的命运。而现在的通信行业也是如此,随着微信等社交软件的兴起,通信公司的通话业务会大幅减少,其也不免会落到依靠给新技术公司提供流量的地步。银行业更是如此,第三方支付等的兴起势必会给银行的信用卡、储蓄卡业务造成冲击。(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在执法方面也需改进。中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总体来说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执法方面尚需改进。选择性执法、立案难、执行难都曾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此外,在反垄断案件中,政府机关甚至司法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袒护都需检讨。

虽然国企曾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润,但其业绩并不稳定,很大程度上需靠天吃饭,这里所谓的“天”指的是外部的经营环境。国有石油、煤炭等资源行业可以随石油、煤炭价格的高涨取得高额利润,但也可能随石油、煤炭价格的暴跌而导致业绩衰退甚至亏损。航空业的利润同样会随油价的起伏而波动。因此,为了保障国企的业绩,政府曾对国企采取了第二种措施,给予其各种补贴。

第二种措施是给予国有企业或明或暗的补贴。补贴措施包括税收的减免、融资优惠、交叉补贴、管制优势、政府采购等。关于这方面的论述颇多,笔者在此不想一一罗列,仅举两个例子说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关照。一是油价。理论上我国的油价应该随着国际油价的起伏而调整,但实际总是跟涨时迅速,跟跌时扭捏。或许有学者或官员对此说法有异议,但只要对比一下不同年份国际油价相同时的国内油价即可知道所言非虚。当2015年底国际油价每桶跌到40美元以下时,发改委宣布国内油价不再下调,其通过维持油价保护油企的行政手段昭然若揭。当然出台措施时是以维护环境为理由的,但是,若果真如此,应该将国际油价与国内油价的价格差收归财政,用作环境保护基金,但是并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出台。试想,在全世界的油企都在担忧油价持续下跌,业绩进一步下滑而积极想办法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时,而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经营者却可以高枕无忧,盼望油价继续下跌并长期维持,只有这样,其购进原油的成本可持续下跌而售价可维持不变,如此则有何动力进行技术革新从而降低成本,在进行国际并购时,有何理由考虑若油价长期维持低位时所需承担的风险而在出价时保持审慎心理。因此,只要政府对国企仍然“呵护”,国企包括改制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提高竞争力。

或许有学者或官员认为,由技术进步致使国企遭淘汰的可能性在可见的将来发生的概率很小,国企在政府的呵护下会生存得很好,不必杞人忧天。但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和世界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当前无论是美国、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有逐渐接受并实施竞争中立原则的趋势。特别是当年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更是将此原则贯彻始终,对他国的国有企业作为纯粹的“商主体”提出了高标准。虽然我国并不是TPP的成员,但其一旦被各国批准实施,在经济领域对我国的挤出效应不可小觑。虽然TPP因美国的退出发挥的作用有限,但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动的贸易战不断升级,美国已经明确表明,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尤其国有企业的竞争方式是“不能接受的”,其“违反”了竞争中立原则,并将其列为中美经贸摩擦停止的先决条件。当然,贸易战的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但是,随着美欧之间、日欧之间达成零关税协议,世界贸易组织对世界贸易的推动作用将会降低,不排除西方国家另起炉灶的可能,因而,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改革,真正将其当成“商主体”或许是我们必须作出的选择。

虽然竞争中立原则现在还未完全在WTO条文中得到体现,但美国已按照其对该原则的理解行事。美国试图将国有企业(包括参股比例为20%的混合制所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认为凡是由该国有企业提供产品的企业均应被认定享受了政府的补贴,在美国对部分中国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反补贴税案(DS379号)中即如此主张。当然这最终未得到WTO上诉机构的支持,但是其支持了美国关于将在海外参与并购的国企所接受的由中国银行系统提供的优惠贷款视为补贴的观点。因此,这意味着中国国有企业今后所享受的各种明补或暗补都可能被WTO视为补贴,这将给中国企业所推行的走出去战略增添难度。因此,逐步接受竞争中立原则,将国有或混合所有制企业置于竞争的环境中是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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