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古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极为匮乏,人们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努力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可以说统治者对经济发展极为重视。前文说过,为了不违农时,对在历法的推算中出现失误的官员施以死刑,足见统治者对农业的重视;不但如此,对于工商业也并不忽视,对于从事制造业的工匠由国家奉养,且给予较丰厚的报酬,而对于商业,则鼓励人们在农闲时经商,促进货物的流通。
因为统治者深知,所谓德就是使政治美好,美好的政治在于使百姓生活得好。因此,就要重视发展各类生产工具、商贸货财利民之用,给百姓衣帛食肉,使其不饥不寒,做到如大禹所说的“正德、利用、厚生、惟和”[3],即施政应既正人德,又正物德,方能利用自然资源,达到使人们生活富足、社会和谐之目的。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或思想家往往忘记了执政的初衷,似乎执政的目的是要人们遵从所谓的道德准则,于是提出了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荒谬主张,忘记了最大的德是使百姓过上幸福生活的初衷。(www.daowen.com)
在农业制度上实行井田制,即农奴主将土地划分为井字形状,由八家耕种。每家负责耕种一块,中间一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中间一块的粮食作为地租上交。有学者认为井田制是奴隶社会剥削农奴的工具,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井田制的实行有其必要性。因为在远古时期,井田制保证了每个家庭都有一块维持温饱的土地进行耕种,且耕种公田交租,比例在九分之一,并不算重。从某种意义上说,将土地的使用权平均分配,维持基本的温饱,这在劳动力水平低下的时期是适宜的,也合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规律。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铁器的使用、耕牛的应用以及灌溉系统的修建,农业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在劳动力上具有竞争力的家庭可以耕种更多的土地,否则会造成劳动力的浪费。并且地主发现,用于交租的公田,由于由八家负责,各家的精力多用于私田的耕种,因而公田的产出远低于私田。故地主也有取消公田的经济动机,将公田全部分予佃户,按比例收租。故在春秋战国时代,井田制逐步瓦解,由商鞅正式宣布取消井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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