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囚徒理论可以知道,若局中人均以个人私利的最大化为优先,则其所达到的纳什均衡并不是参与者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对斯密提出的所谓追求私利可导致公益的理念提出了挑战,只有合作才可能达成利益最大化。
有学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局中人即使两个囚徒的利益并无最大化,但对第三者警察或社会而言,利益得到了最大化,毕竟使罪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此须指出的是,该博弈的局中人是罪犯,局中人利益得不到最大化是符合社会公益最大化的,这尚可理解,可如果局中人不是罪犯,所从事的行业也不是犯罪行为,如此则该理论就站不住脚了。
有学者将此博弈模型应用于两个企业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有可能使商品价格降低,有利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公益最大化。这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若是两个购买者博弈,会使价格提高,社会公益又如何实现?
此外,对于经济危机的成因,一般认为由繁荣期信用过度扩张所致。那么,企业的经营者对此是否一无所知,答案必定是否定的。那为何经营者不停止扩张信用,必定有自己的理由,这可以用博弈论来解释。
假定两个企业经营者是职业经理人,皆有短期业绩的要求。他们都认为经济过热,但是泡沫何时破裂,没有确定的时间,可能再持续1年,也可能持续5年。此时他们面临两个选择:一个是假若所有企业经营者为了长期利益而缩减投资规模,经济危机或可避免,或可使危机程度降低。但企业的短期利润将受影响,个人的薪酬也会降低,且因所有企业的利润都降低,故没有被解雇的风险,由此可以认为社会公益得到了最大化。另一个选择是其中某个企业经营者抑制自己的扩张冲动,使企业短期利润受损,而其他企业因采取扩张措施,利润可能会增加,对比之下,利润不佳的企业经营者可能会被解雇。所以博弈的结果是所有经营者都顺应潮流,继续扩张信用,导致危机发生。即使发生危机,经营者被解雇,他也可多得几年薪酬。更何况,若所有企业的业绩下降,被解雇的风险也会大大降低。最终,博弈的结果是社会公益受到损害。需要指出的是,博弈论所说的公益最大化,指的是局中人的共同利益最大化,不是社会公益最大化。
其次,因为博弈的前提是理性与智能的,所以参与人必须设想:自己也处于对方的位置,会作出何种决策?于是,每个人所面临的决策问题的理性之解都依赖于其他人所面临的决策问题之解,不了解其他人决策问题之解,就不能解决任何问题。[45]这就提供了一个可能,每个局中人都会换位思考,在了解自己所欲的同时,也了解他人所欲。这就为遵守人际交往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提供了可能。
当然,只了解对方的处境还不足以使局中人遵守金律,对于参加博弈的人而言,理性已不是绝对利己的理性,而是由博弈规则规定的理性。因为局中人明白,绝对的利己决策结局并不美好,不能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双方合作,才可以使自己和对方的利益最大化。因此,理性就可能使局中人尝试合作。
若是一次性静态博弈,则达成合作的概率为零。但若是动态博弈,则局中人或会尝试发出合作的信号,等待对方回应,若对方也给出合作的意向,双方就可最终达至合作的结果,使双方利益最大化。(www.daowen.com)
重复博弈也可能使双方合作。因为毕竟双方都明白,完全利己的行为达成的纳什均衡,对双方而言都不是理想的结局。因为是重复多次甚至无限次数博弈,局中人就可能在某次博弈中尝试合作决策,等对方回应,若能得到对方的良性回应,双方就可合作成功,并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加,信任度也会增加,合作就可能成为惯例。
附加通信的博弈也可能使双方合作,进而通过签订合同,订立合作规则。若有人或机器能够成为双方的调解人,调解人不但可替双方沟通信息,甚至可以给双方提供决策的参考,而双方出于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也会有遵从调解人建议的可能。
虽然现在的博弈模型主要关注非合作博弈,但是,如前文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博弈时,局中人采取针锋相对(此处强调的针锋相对是指根据对方出牌,自己采取相应的策略,即你若善意对我,我必善意回之)对策与采取自私对策所达致的纳什均衡相比,就局中人得到的效用而言,前者大于后者的效用。[46]
由囚徒困境可知,达致的纳什均衡并不是参与各方利益最大化之解,因此主张完全自由放任、拒绝政府干预的政策招致质疑。但是经济学家认为,虽然市场可能失灵,但政府也可能失灵。因为制定干预政策的并不是抽象的政府,而是具体的政府官员个人,依公共选择理论,官员在制定干预政策时也会受个人利益的驱使,政策很可能被利益集团绑架,结果是政府也会失灵。且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相伴相生,究竟利弊如何,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研判。
现代经济学以博弈论为主要手段建立模型,探讨经济理论问题并为具体政策提供参考。现代经济学试图淡化意识形态的影响,利用具体的数学模型给出答案。但毕竟其前提仍遵循局中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且因绝对理性人假设被有限理性尤其是规定理性取代,在作出某些博弈决策时,会将合作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从而使利己向利他意识转变。
博弈理论告诉我们,人们为了长远利益需要合作,这在法学理论的发展中也有体现。现代分析法学家哈特就认为,人类生活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生存,而不是使社会成为一个自杀的俱乐部,因此存在某些公理,需要大家认识并遵守。人们需要大体的平等,并在此基础上合作。因此,需要彼此克制和妥协。为了合作,需要有限的利他主义,虽然利他的范围和时间都是有限的。这就要求人们具备了解和把握长期利益的认知和能力,以及克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力。[4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