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消费信贷:个人、经销商及机构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汽车消费信贷:个人、经销商及机构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掌握贷款购车过程中个人、经销商及机构汽车信贷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在进行汽车信贷时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并清楚汽车消费信贷的标准。

汽车消费信贷:个人、经销商及机构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汽车消费信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汽车消费信贷是一种新的消费理念,它以预期的提前消费为特征;其次,汽车是一种有较高价值的消费品,占用资金很大,汽车消费信贷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方式,减轻了消费者资金周转的负担;最后,提供消费信贷,扩大了汽车的消费群体,使更多的人具备了购买条件,从而起到刺激消费的作用。

从事汽车营销与服务的人员应了解中国汽车消费的另一种形式——贷款购车。掌握贷款购车过程中个人、经销商及机构汽车信贷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在进行汽车信贷时需要提供的基本资料,并清楚汽车消费信贷的标准。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存货,以及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信用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www.daowen.com)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1.个人消费贷款购车需要哪些相关资料?

2.根据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制订各类贷款购车计划书。

一、汽车消费信贷

汽车消费信贷即对申请购买轿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是银行与汽车销售商向购车者一次性支付车款所需的资金提供担保贷款,并联合保险、公证机构为购车者提供保险和公证。

二、汽车消费信贷发展历程

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具有显著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可划分为:起始阶段、发展阶段、竞争阶段和有序竞争阶段。

1.起始阶段(1995年—1998年9月)

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起步较晚,也就是在1995年,当美国福特汽车财务公司派专人来到中国进行汽车信贷市场研究的时候,中国才刚刚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理论上的探讨和业务上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恰逢国内汽车消费处于一个相对低迷的时期,为了刺激汽车消费需求的有效增长,一些汽车生产厂商联合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和规模之内,尝试性地开展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但由于缺少相应经验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逐渐暴露和产生出一些问题,以至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于1996年9月,下令停办汽车信贷业务。

这一阶段一直延续到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为止,其主要特点为:

(1)汽车生产厂商是这一时期汽车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

(2)受传统消费观念影响,汽车信贷尚未为国人广泛接受和认可。

(3)汽车信贷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对汽车信贷业务的意义、作用以及风险水平尚缺乏基本的认识和判断。

2.发展阶段(1998年10月-2002年年末)

央行继1998年9月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之后,1999年4月又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至此,汽车信贷业务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国内私人汽车消费逐步升温,北京、广州、成都、杭州等城市,私人购车比例已超过50%。面对日益增长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保险公司出于扩大自身市场份额的考虑,适时推出了汽车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方合作的模式,成为推动汽车消费信贷高速发展的主流作法。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为:

(1)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大幅提高,由1999年的1%左右,迅速升至2002年的15%;

(2)汽车消费信贷主体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

(3)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和影响达到巅峰,甚至一些地区汽车信贷能否开展,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参与。

3.竞争阶段(2002年年末—2003年)

从2002年年末开始,中国汽车信贷市场开始进入竞争阶段,其最明显的表现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已经由汽车经销商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上升为银行之间的竞争,各商业银行开始重新划分市场份额,银行的经营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由过去片面强调资金的绝对安全,转变为追求基于总体规模效益之下的相对资金安全。一些在汽车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的银行,迫于竞争压力,不得不采取“直客模式”另辟蹊径。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

(1)银行“直客模式”与“间客模式”并存。

(2)银行不断降低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年限,放宽贷款条件、范围。竞争导致整个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风险控制环节趋于弱化,潜在风险不断积聚。

(3)汽车消费信贷占整个汽车消费总量的比例继续攀升,由2002年的15%提高至2003年上半年的20%左右。

(4)保险公司在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作用日趋淡化,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开始出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始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4.有序竞争阶段(2003年、2004年及以后)

目前,长期以来积聚的信贷风险在一些地区已表现出集中爆发的态势,综观整个中国汽车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由竞争阶段向有序竞争阶段发展,衡量标准为:

(1)汽车信贷市场实现分工分业、专业经营,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企业已成为整个市场发展的主导者、各方面资源的整合者及风险控制的主要力量。银行成为上游资金提供者,汽车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商成为汽车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

(2)产业趋于成熟,平均年增长率稳定为5%~8%

(3)产品设计更具有市场适应,风险率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三、贷款收费标准

(1)按揭消费车辆贷款额在30万元以下的,收取保费原值,公证抵押费800元及履约保证金;资信担保费按照贷款额的1%收取,最低不能少于500元/台。

(2)针对高价车型业务,车险保费均不返,贷款额为30万(含)以上的收取资信费为贷款额1.5%;另加上门调查费。

(4)上门调查费按300~500元/台收取。其他周边区域根据不同的路程,费用会略有不同。

(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按贷款额3%收取,最低不少于3000元(公司开收据)。

(6)按揭贷款车辆保险2~3年的保单一起做,资信费可降0.2%~0.5%收取(公司直接客户)。

以上收费条件各个地区相差不大,相差不会超过1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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