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工业标准化趋势分析及应用探讨

汽车工业标准化趋势分析及应用探讨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营销和服务人员应掌握汽车行业既有标准,在销售过程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汽车工业标准化趋势分析及应用探讨

作为汽车产销第一大国,我们的行业规范还应及时跟进和完善。保障消费者的用车安全,一方面需要汽车厂商转变态度,对消费者负起责任;另一方也需要制定更完善的行业标准,给消费者法律法规上的保障。规范我国汽车的研发和生产,有利于规范汽车市场,加强汽车管理,促进车产业健康发展。

随着中国汽车服务贸易市场的全面开放,相当一部分企业必将由于资金、管理及质量等方面的原因而被市场淘汰。汽车营销和服务人员应掌握汽车行业既有标准,在销售过程中确保汽车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汽车销售市场秩序。

一、标准种类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体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四种,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各层次之间有一定的依从关系和内在联系,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又层次分明的标准体系。

1.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JB、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推荐性行业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如“JB/T”即为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不加“T”为强制性标准。

2.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也分强制性与推荐性。

3.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此外,为适应某些领域标准快速发展和快速变化的需要,于1998年规定在四级标准之外,增加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其代号为“GB/Z”。指导性技术文件仅供使用者参考。

(二)管理需要划分

由于对标准进行管理的需要,对标准种类的划分主要是以下几种方式。

1.按行业归类

目前中国按行业归类的标准已正式批准了67大类,行业大类的产生过程是: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同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

2.按标准的性质分类

通常按标准的专业性质,将标准划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3大类。

(1)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一个大类,可进一步分为: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设备标准、原材料标准、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卫生标准等。其中的每一类还可进一步细分,如技术基础标准还可再分为:术语标准、图形符号标准、数系标准、公差标准、环境条件标准、技术通则性标准等。

(2)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叫管理标准。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业务、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作的规定。

(3)工作标准。为实现工作(活动)过程的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每个职能和岗位的工作制定的标准叫工作标准。在中国建立了企业标准体系的企业里一般都制定工作标准。按岗位制定的工作标准通常包括:岗位目标(工作内容、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业务分工和业务联系(信息传递)方式、职责权限、质量要求与定额、对岗位人员的基本技术要求、检查考核办法等内容。

3.按标准的功能分类

基于社会对标准的需求,为了对常用的量大面广的标准进行管理,通常将重点管理的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管理标准。

(三)标准化对象划分

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2.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3.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指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一般包括部门工作标准和岗位(个人)工作标准。

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整体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特制定本纲要。

(一)加快标准化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长期以来,标准作为国际交往的技术语言和国际贸易的技术依据,在保障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信任度、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因此,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标准化工作,纷纷将标准化工作提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对于推动技术进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标准化对我国科技贡献率为2.98%,对经济的贡献率为1.16%,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1.5%。但是,目前,我国标准总体水平低,制定速度慢,高技术标准缺乏,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资源节约标准滞后等,已经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

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加快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国家标准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标准化体制创新,全面提高标准的市场适应性,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努力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地位,实现我国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中的重大作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技术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为主原则,提高标准的适用性。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贴近经济,紧跟市场,服务企业,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使企业成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的主力军。

坚持国际化原则,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遵循WTO的规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大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实现从“国际标准本地化”到“国家标准国际化”的转变,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重点保障原则,促进经济平衡较快发展。面向国民经济的主战场,重点加强社会急需的农业、食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高新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提高我国的标准水平。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促进我国自主创新技术通过标准快速形成生产力,提高标准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制度,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国家标准化发展目标和任务

1.发展目标

通过体制创新,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规则、科学有效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主体,其他标准相互配套,重点突出、结构合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国家标准体系;形成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紧密结合的标准化实施机制;2010年我国标准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再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我国标准化的总体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点领域技术标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2.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一

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如下:

(1)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全面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目标,加强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水平。

(2)加快食品、消费品安全标准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标准前瞻性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和消费品安全预警机制。

(3)大力推进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加大高危领域安全生产的标准制修订以及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国内外的突发事件,建立制定标准的绿色通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3.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二

(4)提高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标准,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完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前瞻性。加强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5)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标准制定速度,实现自主创新和跨越式发展。

加强具有前沿研究特征、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产业的高技术领域标准的研制,提高高技术标准化能力。尽快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抢占高技术国际标准的制高点,逐步改变我国高技术标准落后和受制于人的局面。

(6)重视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加速制定面向市场、面向产业、面向社会的服务标准体系,促进服务业的优化提高和快速发展。

4.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之三

(7)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标准的更新和提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技术改造,引导产业升级换代。

(8)积极开展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促进对外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高新技术,加快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的开发并快速形成标准,增加标准技术含量,提高标准水平,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9)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推动标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

全面实施标准化科技发展战略,以科研带动标准水平的提升,实现标准化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来源:四川省农村经济综合信息中心)

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具体内容参见项目1-任务3-相关知识。

四、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标准

2012年5月1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标委牵头,天津清源、东风、奇瑞长安、上汽等企业及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高校共同参与制定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为国家标准(GB/T 28382-2012)并以2012年第9号公告发布。该项标准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数据,进行了深入的实验研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动力电池驱动、5座以下的纯电动汽车,提出了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80公里/小时、工况法续驶里程大于80公里的基本要求,同时规定了电动汽车安全、质量分配、加速性能、爬坡性能、低温性能、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2018年2月,国家层面出台五项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是2018年补贴政策,其次是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地方层面,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五城出台九项新能源汽车政策。其中,北京和上海出台自动驾驶汽车路试管理办法,北京还出台了自动驾驶汽车路试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

技术标准方面,国标委发布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三项国标都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一)部委政策

1.四部委发布2018年补贴政策,新能源商用车全面退坡

2018年2月13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提高纯电动乘用车能量密度门槛要求。根据成本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补贴标准。燃料电池汽车补贴力度保持不变,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和专用车采用定额补贴方式。

从2018年起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通知指出,补贴政策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为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按照2017年补贴标准的0.7倍执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具体执行时间为:2018.1.1-2.11按照2017政策(2016-958号政策);2018.1.12-6.11按照2017政策,补贴乘系数;2018.6.12起按照2018政策(2018-18号政策)。以上牌日期为准。

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如下。

1)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见下表)。

(2)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①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②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150km。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

③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05Wh/kg,105(含)~120Wh/kg的车型按0.6倍补贴,120(含)~140Wh/kg的车型按1倍补贴,140(含)~160Wh/kg的车型按1.1倍补贴,160Wh/kg及以上的车型按1.2倍补贴。

④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m≤1000kg时,Y≤0.0126×m+0.45;1000<m≤1600kg时,Y≤0.0108×m+2.25;m>1600时,Y≤0.0045<m+12.33。

③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5%,比值介于60%(含)~65%之间的车型按0.5倍补贴,比值小于60%的车型按1倍补贴。工况法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应满足纯电动乘用车门槛要求。

2)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见下表)。

(2)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①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1Wh/km·kg,0.15~0.21(含)Wh/km·kg的车型按1倍补贴,0.15Wh/km·kg及以下的车型按1.1倍补贴。计算Ekg值所需的附加质量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执行,能量消耗率按《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18386-2017)测试(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也按此计算)。

②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等速法)。

③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11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60%。

3)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贴,具体见下表。

(2)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①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15Wh/kg。

②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Wh/km·kg,对0.35~0.4Wh/km·kg(含)的按0.2倍补贴,对0.35Wh/km·kg及以下的按1倍补贴。

③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按照搭载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进行补贴,燃料电池客车、货车采取定额补贴,具体见下表。

(2)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①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30%,比值介于0.3(含)~0.4的车型按0.8倍补贴,比值介于0.4(含)~0.5的车型按0.9倍补贴,比值在0.5(含)以上的车型按1倍补贴。

②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0kW。

③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④燃料电池汽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应满足《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标准号GB/T 33978-2017)标准中的储存温度要求。

2.七部委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2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产品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和回收责任等,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办法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交通部印发网约出租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6日,交通部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平台运行管理,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简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使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所接收的运营信息数据,在线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网约车平台公司因系统改造、服务器迁移等可预见原因,需要暂停网约车平台运行的,应提前72小时告知相关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维护单位。

传输数据质量满足四方面要求:数据完整性、数据规范性、数据及时性、数据真实性。部级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传输质量情况定期开展测评,测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指标及计算方式见附件,具体测评指标和计算方法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予以更新。

4.交通部发布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

2018年2月28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规定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的总体架构、业务流程、接口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该技术要求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以及各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5.工信部将对新能源汽车免购置税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政策有五大变化

2018年2月8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将实施动态管理。

(1)工信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的车型,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2)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3)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4)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另外,意见稿还表示,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地方政策

1.上海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

2018年2月28日,上海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管理办法指出,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七大条件;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八大条件;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七大条件。(www.daowen.com)

2.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纯电动车按中央标准1∶0.5补助

2018年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指出,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3.上海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实施细则,产品信息确认凭证申请需七大流程

2018年2月22日,上海市经信委官网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明确,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及其车型申请。

车型完成申请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每车一张。申请流程如下: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信息及相关车辆合格证;

(2)市推进办每周一次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驾照、诚信和社保等信息的核查;

(3)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4)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充电设施服务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充电设施现场照片等资料;

(5)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意向用户充电设施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

(6)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

(7)抽查通过后,由市推进办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发放《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4.北京市发布2018年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补贴政策将另行制定

2018年2月26日,北京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联合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北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另行研究制定。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5.国内首个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出台

2018年2月2日,北京市经信委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规定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适用于对申请道路测试的自动驾驶车辆的自动驾驶能力的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自动驾驶车辆能否进行道路测试的依据。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所包含的测试训练场地、能力评估场地和配套办公及服务设施等技术要求。适用于自动驾驶车辆研发测试训练所需要的测试训练场地与道路测试能力评估所需的能力评估场地建设要求。

6.广州拟2022年底实现出租车全面新能源化

2018年2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交委官网发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至2022年年底全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该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月28日。

2018年起广州市各出租车企业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2年年底,广州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

7.深圳纯电动物流车享受路权,但需电子备案

日前,深圳公安交通警察局发布继续施行《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电子备案规程》的通告,深圳对已自愿安装RFID、接入GPS数据等方式接受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辆进行分级管理,并可享受优惠通行政策,未安装RFID和接入GPS数据暂不享受优惠通行政策。

一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新能源纯电动轻、微型货车,除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通行深南大道(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外,允许在深圳市其余道路行驶。

二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不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轻、微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三级管理。已完成电子备案,接受监管的车身长度超过6米的纯电动重、中型货车,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路段与普通重、中型货车限行范围相同。

通告明确,申办车辆取得电子备案证明后,准予按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准予通行的路线通行。不申请电子备案或不予电子备案的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按普通货车准予行驶的路线通行。

8.武汉发布2018年补贴细则,轴距大于2.2米电动汽车按中央50%补贴

2018年2月9日,武汉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指出,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金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和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在武汉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市推广办备案登记,开展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在武汉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授权委托一家(唯一)在武汉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作为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技术标准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等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正式发布。

2018年1月,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正式公布GB/T 1848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GB/T 35178-2017《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GB/T 35179-2017《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三项电动汽车国标全文。三项国标都于2018年7月1日实施。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充电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供电设备的供电电源额定电压最大值为1000VAC或1500VDC,额定输出电压最大值为1000VAC或1500VDC。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测量方法》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消耗量的测量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氢气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在用电动汽车安全行驶性能台架检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常规检验、电气安全、驱动能力、电能消耗、动力蓄电池系统和车内电磁环境的检验项目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M类、N类在用电动汽车,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全时四驱电动汽车。

五、《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2018年10月24日公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并建设完成;

(三)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人员等;

(四)有与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二)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示范文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作并公布);

(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承诺书。

第八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及类别、特点、技术功能等情况说明;

(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包括表征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基本特征的参数,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相关的参数和图片等;

(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资料,包括检验项目统计表、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零部件检验报告可以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

(四)合法使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商标的说明材料(仅在首次申请包含该商标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提供)、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依法进行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送检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相关技术参数应与申请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一致。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实施技术审查,如实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不得向申请准入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提出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或者不予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技术审查、复核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第十七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涉及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还应当提交相关的投资项目文件。

第十八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道路机动车辆同一型号命名等技术规范要求,并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投入生产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申请变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型号、名称、类别,变更的原因及内容,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声明,以及相关检验项目统计表、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有关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变更事项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注册商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等的,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变更公告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销售按照原准入事项生产的库存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国家政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管理制度,规范合格证制作、发放、传送、追溯、备案等工作,实时填报、传送合格证电子信息,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后随车配发合格证。

合格证载明的信息应当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一致。合格证不得涂改、复制、买卖、伪造和抵押。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成员企业可以委托企业集团内部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其成员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系族提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管理。

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以委托上装生产企业完成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的上装生产作业。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生产的底盘进行上装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产品进行统一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申请,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

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研发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二十九条 特别规定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问题性质严重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暂停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合格证电子信息传送。

第三十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特别公示。特别公示前,应当书面告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并听取申辩意见。

经特别公示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公示期间不予办理准入变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移出特别公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核查。

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是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产业发展情况调整有关产量数值。

第三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破产、自愿终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撤销、注销相关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六条 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四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第四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人员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划分为哪几类?

2.谈谈建立汽车行业标准的必要性。

3.思考并讨论新能源汽车行业标准体系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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