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揭秘隐匿的对抗

揭秘隐匿的对抗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公开的、正式的对抗,隐匿的、间接的、变通的对抗形式即弱者的武器更为常见。村委会干部对于上级政府下派任务的贯彻和执行,以及在失地农民和上级政府之间扮演和稀泥的角色,也是受到中国长期以来就有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官僚体制惯性影响的。

揭秘隐匿的对抗

相对于公开的、正式的对抗,隐匿的、间接的、变通的对抗形式即弱者的武器更为常见。斯科特认为贯穿于大部分历史过程的大多数从属阶级极少能从事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那对他们来说过于奢侈。换言之,这类运动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即使当选择存在时,同一目标能否用不同的策略来实现也是不清楚的。毕竟,大多数从属阶级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他们更关注的是霍布斯鲍姆所称的‘使制度的不利……降至最低’。弱者隐匿对抗的这种武器,或者可以称之为低姿态的对抗技术,与农民社会结构非常适合——农民阶级分散在农村中,缺乏正式的组织,最适合于大范围的游击式的自卫性的消耗战。他们的行动拖沓和逃跑等个体行动被古老的民众对抗文化所强化,成千上万地累积起来,最终会使得那些自以为是的官员所构想的政策完全无法推行。对抗的日常形式不需要名目。但是,就像成百上千万的珊瑚虫形成的珊瑚礁一样,大量的农民对抗与不合作行动造就了他们特有的政治和经济的暗礁。在很大程度上,农民以这种方式表明了其政治参与感。打个比方说,当国家的航船搁浅于这些暗礁时,人们通常只注意船只失事本身,而没有看到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行动的大量聚集才使失事成为可能。仅此而言,理解这些无声的匿名的农民行动的颠覆性就是十分重要的[34]

隐匿的、间接的、变通的、和缓的对抗作为弱者的武器被全国不同地区的失地农民所广泛使用,在这一点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别,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高低关系也不是很大,倒是与失地农民所处在的弱势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息息相关。地位的低下导致资源的紧缺,失地农民既没有经济资源又没有权力资源,这些隐匿的对抗方式就成为他们与地方政府交换和互动的最便捷方式,不用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也不用冒太大的安全风险,他们选择这些对抗方式也没有太高的目标,只要能为自己稍微减少一点损失或者多得一点好处就知足了,如果能够影响到政府官员的名声,甚至他们的决策,那简直是意外之喜。这些隐匿的对抗方式哪怕能够取得一点成效,无论多小,失地农民都会去尝试,并在其中体验成就感。比如村民对村干部背后的议论,当这些议论传到村干部耳朵里的时候,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态度,以缓和失地农民与自己或者是与自己上级领导之间的矛盾,这是由中国乡村的熟人社会特点决定的,同时也是由中国的官僚体制惯性决定的。一般而言,村委会干部不会将自己与本村的村民摆在完全对立的位置,他首先考虑的是自己要长期地与本村村民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关系弄的太僵在村中不好立足,同时与村民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也有利于自身形象的维护。村委会干部对于上级政府下派任务的贯彻和执行,以及在失地农民和上级政府之间扮演和稀泥的角色,也是受到中国长期以来就有的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官僚体制惯性影响的。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委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在法律上讲已经不再属于政府的一个分支了,但村干部是地方官的思想在他们的意识中甚至是广大农民的头脑里始终是根深蒂固的,短期内不太容易改变。失地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强行征地、强行拆迁的情况下,采用不配合与讨价还价的做法,有时也是能够为自己争取到一些利益的。比如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农民如果感觉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或者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就会与地方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如果地方政府不做任何妥协,他们就会用一些哭闹、不配合征地、拆迁甚至威胁上访上告的一些小动作来影响地方政府的行动,这类举动有时还是能够取得一定的效果的,但想要地方政府做出完全的让步也是没有可能的,地方政府的让步也只是在一定限度之内有限妥协,这种让步的成本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失地农民采用隐匿的对抗方式来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换和互动,同样是由于博弈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和严重不对等所决定的,这一点与失地农民采用剧烈的对抗手段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地方政府供职的官员群体似乎有一个习惯性的共识,那就是当他们面对失地农民的那些令人眼花缭乱的隐匿的对抗时,往往采用尽量减少与失地农民之间交往以及利诱的方式作为应对办法,比如地方政府的官员故意远离失地农民群体,村干部在村里生活也尽量少去普通村民人多的地方,上级的地方政府官员在征地之后更是很少到村中来。有些地方政府的官员还采用给一部分失地农民好处的办法来拉拢他们为自己办事,上述事例中就有地方政府官员给一些村民好处费,作为封口费,让他们少说话,有的村民通过与村干部拉关系,甚至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土地补偿款。地方政府的这些应对措施,也可以理解为是该群体对于自己内部成员的一种压力式约束,什么事不能做,什么事可以做,怎样做,都有一个不成文的共识,这种约束也意在削弱失地农民的对抗意志,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地方政府减少与失地农民交往和利诱的做法看做是前者对后者的歧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于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变成既成事实,维持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

国家制定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严重的漏洞,这是学术界和法律界公认的事实。《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所有权归国家不难理解,可是后面又加上了一个补充,即集体所有,那么农民作为村集体的成员之一,理所当然地认为土地也是自己的产权。实际上,在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在实行了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广大的农民就已经习惯了将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和保障依靠了。由于国家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矛盾和模糊,当农民遭遇到土地被征用的局面时,就会本能地像保护自己的财产一样,保护自己的土地。而国家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所涉及的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补偿制度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农村土地的规定就存在明显的争议,“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不清,为地方政府利用手中权力毫无节制和制约地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留下了空子。土地补偿制度中除了规定一些现在看来已经有些过时的较低土地标准外,对于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并没有过多的涉及,比如他们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等,这就为地方政府预留了借口,他们认为征地之后为失地农民发放一定额度的土地补偿款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和义务解决他们的就业和保障问题,并且想当然地认为这样做并不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正是因为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才使得围绕着土地征用的博弈双方都能够利用这些漏洞来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失地农民采用正面的直接的对抗和隐匿的较为和缓的对抗等种种手段和方式为自己争取利益,地方政府则尽可能地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压低土地征用成本(也就是土地补偿款的标准),抬高土地出让价格以获取巨额差价,在失地农民采用各种对抗手段后仅做微弱妥协而非全面让步,这些都是博弈双方利用国家土地政策漏洞的结果。

而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交换和互动显然对前者不利,出现此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在权力资源、经济资源以及信息资源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手中掌握着绝对的权力,几乎没有什么力量可以制止他们极度膨胀的征地欲望,因为征地的背后是可观的经济收益和升职诱惑,对他们来说有现实的好处;在经济资源方面,由于失地农民处在社会底层位置,使得他们的经济力量极其脆弱,很难依靠自身的经济力量办成什么事情,就拿失地农民上访和打官司为例,很多失地农民就是因为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后盾,最后都铩羽而归,功亏一篑,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在经济实力上是耗不起的;而在信息资源方面,地方政府征地的决策是如何做出的,土地出让的情况怎样以及与征地有关的财务等,失地农民几乎无法了解到真实的情况,更不用说参与进征地的过程了。

学术界还有人认为,对抗效用的大小是与村庄村民的社会关联程度的高低成正比的。村庄社会关联关注的是处于事件中的村民在应对事件时可以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的能力。当一个村民被种种强有力的关系挂在村庄社会这个网上面时,这个村民就可以从容面对生产生活中的事件,他具备有效降低生存风险、经济地获得公共物品、从容谈判达成互赢协议以及稳定建立对未来生活预期的能力。当一个村庄中不是一个村民而是相当一部分村民具备这种关系资源时,这个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就高。一个村民在应对事件时无力调用任何一种有效的关系资源,这个村民就缺乏应对事件的能力,也就缺乏发展的能力。一个村民无力调用与其他村民的关系,其他村民也失去了调用与这个村民关系的能力。若一个村庄中的大部分村民都缺乏调用相互之间关系的能力,这个村庄缺乏社会关联,或社会关联程度就低,这样的村庄无力应对共同的经济协作,无力对付地痞骚扰,无力达成相互之间的道德舆论监督,也无力与上级讨价还价[35]。从实地的个案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失地农民的对抗策略是多种多样的,对抗的效果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与地方政府之间可能会达成一定的妥协;有的无任何效果,强势的一方依势获利,弱势的一方要么接受现状,要么付出更大代价;还有的仍在不断地抗争。无论对抗的效果如何,失地农民仍然认为这种对抗是必要的,对抗的意义在经济层面讲是为了维护和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或减少损失,在政治层面上讲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民主、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而在文化层面上则是为了保持自己过去的生产生活方式或是追求更好的生产生活方式。

【注释】

[1]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2]辜胜阻:《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

[3]马崇明:《中国现代化进程》,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

[4]郑杭生:《当代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实证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5][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6][法]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合法性与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7]李守庸、彭敦文:《特权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

[8][美]西摩·马丁·李普赛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9][美]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0][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1]格鲁特尔特、贝斯特纳尔:《社会资本在发展中的作用》,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3][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4][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5]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www.daowen.com)

[16]张静:《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

[17][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18]王先明、郭卫民:《乡村社会文化与权力结构的历史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19][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20]相对地位是指根据其他人的等级位置和社会资源来确定的自己的等级位置和社会资源。([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M].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86页.)

[21][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22]巴利:《社会正义论》,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23]刘世定:《占有、认知与人际关系》,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年。

[24][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25]李妙然、纪永起:《中国自下而上型环保NGO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26][美]彼特·布劳:《不平等和异质性》,王春光、谢圣赞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27][美]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28]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29]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

[30][意]克罗齐:《作为思想和行动的历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31]胡荣:《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个案研究》,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32][法]阿隆:《论自由》,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

[33][美]彼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

[34][美]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35]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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