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于道义经济学的农民反应

基于道义经济学的农民反应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斯科特认为,互惠的道德原则渗透于农民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在精英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斯科特是如此表述的,即精英对产品或劳动的索要不得危害农民的生存权[27]。失地农民将这种道义经济学与一种行动的应得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质上也是他们追求平等与公正的一种体现。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在政府的不当行为下受到了损害。

基于道义经济学的农民反应

论文的开篇就已经讲过,农民的道义经济学就是凡事都要经过精细地算计,不是迫不得已,他们不会冒着破产的风险去直接对抗国家或地方政府,因为把生作为目的,不愿冒险追逐平均收入最大化是农民的特点。因此,当失地农民认为连自己最基本的生存权都无法保证时,他们就会铤而走险。斯科特认为,互惠的道德原则渗透于农民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之中。要懂得互惠义务是一条典型的道德原则,懂得它既适用于地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地位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人总是被期待着保护被保护人,并保障其物质需要。他接着引用穆尔的话说,民间的公正观念,确实具有理性的和现实的基础,凡背离这一基础的安排就有可能产生矛盾,背离的厉害,就会产生暴力。斯科特特别强调,除了互惠原则,生存权利也是乡村小传统中发挥积极作用的道德原则。农民对使得破产危险最小化的社会安排的偏好,无疑体现了生存权原则的作用。对维持肉体生存资料的需求天然地优先于对乡村资源的其他一切要求。这一权利肯定是个人对其所在社会提出的最低要求;也许正是由于这一理由,它才有如此之大的道德力量。在精英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斯科特是如此表述的,即精英对产品或劳动的索要不得危害农民的生存权[27]。就农民同政府的历史关系而言,这种看法也许是恰当的。

对于失地农民而言,他们在征地过程当中,无论是与具有相同地位的主体还是与具有不同地位的主体打交道时,首先考虑的也是互惠准则。所谓相同地位的主体,指的就是与自己具有相同的命运、类似的生活经历、经济状况、文化习惯等等的人或群体,也即是失地农民及其群体。而所谓不同地位的主体,往往是指比自己地位高的个人、阶层或官僚机构等。互惠原则对于失地农民的意义体现在起码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土地的基本价值,失地农民并不期望获得土地的整体价值,连他们自己也认为这是一种奢望,但是他们要求土地征用的补偿不能偏离土体整体价值过远,如果地方政府对于土地价值的占有欲望过强,占有的比重过高,失地农民的这种互惠准则就会遭到破坏,就有可能冒险进行必要的对抗;另外,互惠原则在相同地位主体之间的体现是,希望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之间所得补偿能够做到尽量均等和公平,这也是失地农民追求自身利益的要求,斯科特认为失地农民的生存权表现为他们维持生存的基本条件不能遭到破坏,即不能将其推向破产的境地,一旦这一原则遭到颠覆,那么它所产生的危害甚至要远远超过违背互惠原则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一旦失地农民没有了后路,必然破釜沉舟,为之一战,这就是失地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般而言,失地农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在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最容易发生,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资源索取的过多,相应地必然引起他们的强烈对抗。此种情形下的失地农民的对抗也大多通过较为激烈的上访、谈判、武力冲突以及法律诉讼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都是他们经常采用的对抗方式。

总而言之,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围绕着征地这一焦点问题上所展开的剧烈斗争,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失地农民维护自身基本的道义底线,即维护自己基本生存权所采用的必要手段。失地农民将这种道义经济学与一种行动的应得原则、需要原则和平等原则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质上也是他们追求平等与公正的一种体现。首先,人们的正义观是多元的,并且人们时常是通过在一种主张和另一种主张之间的平衡确定公平的分配存在于什么地方;其次,在其中进行分配的社会情境(或者说那种情境是如何被作出判断的那些人把握的)将会决定哪一种显著的原则是应遵从的相关原则[28]。失地农民在决定选择剧烈的斗争方式之前,会认真地进行一番权衡,在征地过程中利益分配的严重失衡是他们下定决心采用这种方式的重要因素。米勒还认为,有两种不同的有价值的平等,一种是与正义有联系的,另一种则是独立于正义的。第一种平等是分配性的。它确定了某种利益,例如权利,应当平等地加以分配,因为正义要求这样做。第二种平等则并非在这种意义上是分配性的,它并不直接确定对权利或资源的任何分配。相反,它确定了一种社会理想,即一个人们相互把对方当作平等来对待的社会,换句话说,一个不把人们放到诸如阶级这样等级化地排列的范围中去的社会的理想。这第二种平等称作地位的平等,或简称社会平等[29]。在我们的研究中,失地农民对于征地权益的斗争很明显是第一种关于权利或资源如何分配的斗争。

失地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是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念以及互惠观念的最底线,而这种失地农民的道义是与法律和道德的自由相联系的。在他们看来,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土地权益的获取等同于对他们自由的一种夺取,或许称作生存自由更准确一些。他们认为,地方政府的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是将局限强加在了自由之上或者说道德之上了,其结果是道德意识作为罪恶指责摒弃的东西从来不是自由,是对反对道德意识的欲望和情欲的屈从,只有胆大妄为的隐喻才把这样的欲望和情欲冠以自由的名称。自由接受经济冲突为了在特定条件下具体地肯定自身,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下,自由试图接受和反对经济、政治体制,将是徒劳无益的工作。自由的平等应该是无论人们的天赋、职业和条件有多么的不同,都坚持人对人的尊重、同情和正义,一项措施无论它是否得当,都可以让平等和不平等继续存在[30]。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在政府的不当行为下受到了损害。失地农民虽然被迫采用了剧烈的斗争方式,但是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去挑战现行的经济—政治制度,他们想要的无非是他们该得到的或者说是他们理应享有的。地方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不平等的存在,失地农民为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剧烈的斗争只是希望过去的传统和利益能够得以保留。(www.daowen.com)

参与到剧烈斗争中来的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失地农民,还是作为集体行动成员的失地农民,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他们是一股具有相当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力量,虽然他们的行动冒着较大的风险,但是这些行动也是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的。正如胡荣所讲,正是那些不怕打击报复,敢于告村干部、乡镇干部状的村民对那些违法乱纪、欺压百姓的基层干部起到了阻遏作用[31]。失地农民的抗争无非两大目的,一是减少自己的损失并争取更大的利益;二是阻遏当权者利用职权在推行征地的过程中谋取不当的暴利。可以说抗争行为是紧密地与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它一头连着失地农民,另一头连着地方政府的官员和土地开发者。失地农民选择剧烈的对抗方式是他们捍卫自身经济与政治权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哲学社会学家托克维尔从民主的社会定义而非政治定义来界定自由的概念,认为自由是一种民主的社会状态,自由的现代概念即自由的民主概念,把自由当作天赋平等和独立的结果,它也就是公平的概念。完全与纯粹的民主和自由虽然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但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想象的平等,而想象的平等实际上比人类状况的实际不平等更重要,想象的平等总归是人们奋斗的目标。对于自由的分析性定义,M·费利克斯和E·奥本海姆则认为,自由一词适用于一种社会关系,即一个人和几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相对于另一个行动者来说,一个行动者有做这件事或那件事的自由,在微观方面的社会,自由同时包含摆脱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法律通常使某些人在某些行为方面享有自由,并相应地剥夺另一些人的某些行为自由,任何法律都剥夺了某些人的某些自由,但同时把某些自由给予其他人或所有人[32]。托克维尔所指的自由强调每个人都有天然的权利,它要求的是一种公平和平等,地方政府对于土地的强行征用,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构成了侵犯,在他们看来是不公平的,他们选择剧烈地对抗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对地方政府做出上述行为的一种本能的反映,尽管并不一定会产生他们所期望的效果。

在面对不公平待遇的时候,失地农民所采用的剧烈对抗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有的失地农民自己上访,有的与其他失地农民联合起来上访,有的专心与地方政府打官司,有的甚至与地方政府发生武力冲突,他们有选择或放弃他们认为任何一种适合自己的行动的自由。任何人在宣称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的时候,总会去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而强势者往往则会操纵立法或者是歪曲法律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做法确实存在这种倾向,他们总是试图为自己的不正当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他们在征地的时候坚称政府的行为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的,土地是国家的,政府想要征用,农民就应该服从,当他们利用法律来为自己辩护的时候,失地农民的利益便受到损害,因此各种形式的剧烈对抗不断地发生。地方政府官员对于手中权力的不合理运用势必会导致利益受损者的对抗与不满。剥夺的惩罚性经验必然会唤起应对它们的被剥夺者的愤怒、非难和敌视。如果遭受严厉的剥夺,对它进行报复的愿望也可能会变成某种目的本身,在追求这种目的时,人们会忽略了其他考虑。这种受过损害的情绪反应显得没有理性,如果它们包括一种盲目的狂怒——它以它自己的方式无目的地攻击任何事物,那么事实上它们就是无理性的反应。但是,个体们通过损害那些损害过他们的人进行报复的努力,以及他们为达到这一目的而牺牲自己物质福利的志愿,就像内在地受到珍惜和任何其他目标一样,是无理性的[33]。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剧烈冲突,很难说这种互动是一种良性的、正常的互动。无论是上访、法律诉讼、还是肢体冲突,都是失地农民在面对地方政府手中强大的不可抗衡的权力的时候不得不使用的手段和方式,这些手段和方式的使用有时是不计成本不计代价的,仅仅是为了让村委会的干部下台或是地方政府的官员威信扫地,这在某种层面上也反映出博弈双方的矛盾已达到了激化的程度,越是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这种矛盾激化的程度越高。

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作为交换和互动的双方,彼此博弈的力量相差悬殊,也正是这种力量的差距决定了无论失地农民采取何种剧烈的直接对抗的方式,结果都不是很理想。失地农民去上访,地方政府要么回避,要么堵截甚至威胁,失地农民上访的经历无数,到了政府驻地吃闭门羹是常有的事。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打官司的时候,由于政府的门头大,很多律师都不愿代理这种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纠纷的案件,而打官司的大部分费用都是需要失地农民自己拿的,地方政府因此就会采用拖延的战术,用不应诉或者打拉锯官司的方式在经济上和精力上将失地农民拖垮,案例中就有失地农民因打官司而几乎走到倾家荡产的地步。失地农民所采用的这些直接的对抗方式所能得到的最理想的结果,也只不过是地方政府的极其有限的妥协,这也是其面对失地农民的对抗时所采取的又一种应对策略,目的是缓和失地农民的不满,如果失地农民不能接受地方政府的妥协方案,地方政府也不肯再让步,那么双方的矛盾势必又要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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