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群体冲突的产生与频繁接触有关

群体冲突的产生与频繁接触有关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布劳认为,群体之间的接触越频繁,群体间的友谊会越多,与此同时,群体间的冲突也会随着增多,因为接触的多,利益的差别也会越大[21]。我们可以从反方向来延伸巴利的论述,地方性规范是造成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的重要因素。单个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对抗显得形单影只,当他们以个体为单位来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正像布劳所说,权力最终会消失殆尽。

群体冲突的产生与频繁接触有关

布劳认为,群体之间的接触越频繁,群体间的友谊会越多,与此同时,群体间的冲突也会随着增多,因为接触的多,利益的差别也会越大[21]。如果我们从相反的角度看,接触的机会少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两个群体之间在没有任何利益关联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不会有任何冲突,第二种结果是二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很大,那么人为减少双方的接触机会,则二者的冲突是肯定无法避免的。“我们去区政府找他们理论,给我们的损失讨个公道,可是根本就没人理你,天底下还有这样的事,抢了人家的东西就躲起来?他们这些人不出来见我们,我们就天天来,直到他们露头为止,当时我们都气坏了,恨不得把他们的办公楼给掀了。”(LN8)

地方政府的这种做法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有失社会平和正义的,巴利曾指出,普世主义正义观在于,它为国内外的人们批判地方性规范的各种实践和制度提供了基础,而正是这些地方性规范认可了歧视、剥削和压迫[22]。我们可以从反方向来延伸巴利的论述,地方性规范是造成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的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在与失地农民的交换和互动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群体的规范,这些规范既是针对地方政府的内群体成员的,也是针对失地农民群体的,因为这些地方性规范就是地方政府应付失地农民的方法。而所谓的公平包括结果的公平(期望的结果和实际的结果),政策行为实施的公平以及规则的公平[23]。从地方政府推动的土地征用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对失地农民都是不公平的。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群体之间是谈不上什么友谊的,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确实会发生频繁的交往和互动,这是因为土地是两个群体的兴趣所在。土地关系着失地农民的生计,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又与巨额的经济利益和政绩紧紧相连,双方围绕着这些利益,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才不得不展开一系列的交往和拉锯,而在土地征用之后,地方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回避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加深两个群体的矛盾和冲突。

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一个集体在政治上被组织起来,不论这个政治集体(组织)是一个工会,还是一个居民团体,抑或其他群体组织,都会给这个群体的成员带来其个体单独所不能拥有的权力。如果一个群体没有被组织起来,为实现共同的利益而努力,那么当每个人去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时,该群体的潜在权力就会在各个不同方向上消失殆尽[24]。失地农民群体小范围地被联合和组织起来,还不足以形成一种足够维护自己群体利益的力量,这种组织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有可能与地方政府平等相对,从而也就找到了两个群体之间有效且良性交往的平衡点。(www.daowen.com)

“××区政府决定要征地,村民就必须要同意,不知道从哪儿找了一二十个人(村民)给点好处了,签上名字,就算全体村民同意了,人家就是拿这个运作,生效了,实际上老百姓大多数还都不知道呢,那不也那么地了吗?”(LN6)

单个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对抗显得形单影只,当他们以个体为单位来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正像布劳所说,权力最终会消失殆尽。失地农民群体是一个概念上的群体,失地农民小范围的联合与组织起来,仍然不足以与地方政府的力量。目前,在中国并没有一个区域性的或者全国性的农民自我组织,它的性质我们设想应该类似与NGO的特点,是一种在特定法律体系下不依赖于政府、不依靠经济驱动的志愿性的组织[25]。失地农民一旦拥有这样的组织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将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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