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是指人们在地位维度上的分布——即他们在权力或财富、教育或收入上的差异程度[17]。从布劳的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来,不平等主要是由权力、财富、收入这些等级参数来衡量的,而在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社会交换过程中,起着决定因素的等级参数往往是权力。
地方政府在动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征地时,强制的成分多于民主的成分,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一旦决定征地,就很难被阻止,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作为博弈的双方,由于社会位置的差异导致权力方面的不平等,而这种权力的不平等又衍生出信息的不对等,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补偿款发放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征地后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土地征用后是以什么样的价格出让的,地方政府都很少对失地农民做出清晰的解释和说明,互动和交换的双方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等。即使个别地区表面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也往往是一种形式,失地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最后的决定权仍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手中。遇到明显不公的,失地农民也较为容易采取上访、对抗等过激行为,尽管作用不大,但造成的影响显然是负面的。面对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等,村民反映:“现在农村的征地对农村干部没有什么正规监督机制,反正没钱就卖地,卖完就吃喝,随手就花,上面政策是好的,经都是好经,给念歪了,把事情做绝了,急眼了我们就告他。”(LN3)
“这征地根本就不跟你商量,就是强制,尤其是前两次。”(LN8)而地方政府官员及其权力的代理人村委会干部的说法,与失地农民的说法是有一定的出入的,大多数被访村民反映,地方政府征地根本不与他们商量,而地方政府及其村委会的官员们坚称他们征地是与村民商量过的,是走过法定程序的。“××区政府通过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土地补偿的方案,20.01万,村民是同意了的,并且签了字。签字并不是要达到多少人才有效,只要有代表同意了就定了,他这个都得通过。……每一块土地的征用都是要经过一系列程序的,首先要向上级的土地部门提出申请和报备,经得上级的同意后再告之被征地地区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果村民代表大多数同意,由区里发布公告,为土地拍卖进行招标,有开发意向的土地开发商在中标后,为防止土地被荒废,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土地开发,否则收回土地开发权。”(LN11)
双方各说一词,都试图证明自己的说法是客观事实,但只要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及村委会的官员进行一些形式上的宣传和召集所谓的村民代表开会是不难办到的,但官员们所宣称的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却是十分值得怀疑的,而村民们说地方政府及村委会的官员征地根本不与村民商量也许太过绝对,但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官员所说的这种商量,实际上只是一种形式,无论村民同不同意,最后还是要按照政府的意志去办,这就是权力的特点,它是一种不顾他人意愿推行自己意志的强制力。
而村委会干部与其他地方政府的官员又有所区别。由于与村民长期生活在一起,这些“官员”面临着强大的舆论和道德压力,当村民对其指责的时候,他们不得不说自己是按照上面的意思办、自己说的不算来解脱。我们在研究的过程中之所以重视访谈的分量是因为,大范围的访谈即是一种口述史,一旦进入口述史领域,那些以往隐身在历史舞台之下的形形色色的人物和事件才浮现出来,当我们没有理清这些人和事形成怎样一种结构关系、他们在一个特定区域各自所处的位置及扮演了什么角色和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之前,对他们的评判应该经过慎重的考虑,访谈对象所表达的观点或许提供的是虚假的信息,或许接近真实,或许与真实完全相反,这就需要研究者进行认真的判断,无论怎样说,被访者的讲述是起到了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鲜活材料的作用的。口述史是一种集体记忆,它和任何的历史记录一样具有断续性,不可能“再现”已逝岁月的原本。集体记忆有自己的热点,即在地方上反复被提及的、为口述者乐于言说的话题,如他们个人或所在村镇曾经拥有过的荣誉或遭际过的挫折,主要表现在那些在平淡的村镇生活中或个人经历里起过重要作用的人和事[18]。
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群体由于在权力上的差别,客观上也就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地位分化。如果把地方政府群体里的人比作“精英”的话,那么处于社会底层的无权的失地农民,是很难有机会与地方政府群体的成员直接交往的,因为精英是地位维度中的最高阶层,他们只是人口比例中很小的一个部分。
地方政府使用手中的权力强力推行征地,除了能够为他们捞取政绩外,获取土地交易中的巨额差价就成了他们的最大动力。
“××区卖地每亩都能卖到100多万,而到了我们手里的,最多也就20万,他们低价买高价卖,差价都跑到政府手了,也包括村委会,老百姓觉得不公啊。政府卖地卖了多少钱是不会跟我们说的,这都是内部消息,再说现在土地的市场价格都明了。”(LN10)
因为地方政府使用手中权力在征地过程中获取了太大的土地收益,上访的情况时有发生。(www.daowen.com)
“很多村民对征地补偿不满,去上访,他们也出去到北京上告的,都被截住了。没啥效果,政府也没啥答复。”(LN1)
“我觉得土地补偿款不合理,出来替大伙说个公道话,当时是打折四根筋,浑身都是血,肉都打烂了,我捡条命,所以说这些事没有用,除非市里领导来谈这件事,我能原原本本跟他唠唠,最近又弄出去一块地,现在就是××区想卖哪块地就卖哪块地,不通过村民,也不开村民代表会”(LN4)
“我们上访主要是针对××区和村委会的,据说他们往北京送了六百万摆平村民上访的影响,老百姓哪有这么多钱啊,哪搞得过他们啊。北京来的律师都被打发回去了,老百姓还能打赢啊,现在就只认钱不认人。”(LN5)
“现在我们都不爱说,没有用,后来我们去上访,××区的人就给我们打了。你应该公开的,不少都是把门关上,不让看,现在是什么情况,是村干部用钱把他们都给买通了,把老百姓的钱都给分了,现在村长说了,我要是进去你们谁都好不了,所以现在不知道怎么好了,打了四五年官司了,100多人。有的时候200多人,老百姓都去闹。省、市委去过,还有省信访局都去过,这些地方我们都去过,都不管。”(LN10)
“以前几次征地基本上没给什么钱,大家去闹,那一阵反反复复,政府也没什么补贴,一分钱也没有,你爱哪告哪告去,知道吗,没辙,爱咋咋地,所以咱们这么多人去告,就形成了整合,外来户都集中起来开会,写上告信,××区领导告诉我,村民上省政府闹事都坐大客去,××区区长找我说‘哎呀,你快来吧,你们村的人都在省政府门口跪着呢,我就得雇大客接他们回来,得需要不断地劝说。很多人上北京去上访,在沈阳火车站还没上车就让人给拦回来了,后来他们商量不从沈阳走,先去新民从那儿去北京。”(LN11)
不平等与地位的高低是直接联系的。一般而言,在地方政府或者失地农民群体内部,地位较高的人与地位较低的群体成员交往要比地位较低的群体成员与地位较高群体成员的交往更多,这是因为上等阶层人数较少。比如说政府里面的高级官员一般会更多地与下属交往,而在失地农民群体里,富裕一点的村民与经济状况一般村民的联系要更多些,高级官员和富裕的村民毕竟是少数。但是这一规则并不适合地方政府群体与失地农民群体之间的群际交往,按照布劳的理论,地位距离过大会妨碍社会交往,失地农民群体是社会的最底阶层,其与地方政府阶层的地位距离过大,极不平衡的地位分布表明极大的不平等[19]。因此,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群体的交往并不比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群体的交往多。
不平等不只体现在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群体间,在各自群体的内部也是存在不平等的,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更是如此,这种不平等往往也是由于社会流动引起的。比如前文提到的S村的上访领袖从普通上访者脱颖而出,之后又进入到地方政府阶层,还有通过拉关系获得额外补偿和最低保障的村民,这些人都是通过权力、收入等的流动提高了自己的相对地位[20],从而引发了失地农民群体内部的不平等。在中国,土地的征用,从形式和名义上,失地农民得到了土地补偿,但地方政府群体从中得到的利益要远远高于失地农民。两个群体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收益都有提高,但是地方政府群体的收益增幅大于失地农民群体的收益增幅,并且后者收益的提高是以失去原来的生计为代价的,实际上,两群体之间的不平等是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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