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基本结构条件是由社会位置组成的,从理论上讲,群体的规模和社会位置占据者的数量是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的,这是社会流动的结果[10]。单就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群体而言,虽然彼此之间有一定的社会流动,但是这种流动的规模非常之小。
如果说,失地农民通过上访、打官司或其他途径将村委会干部或者是更高级别政府的官员从原来的位置拉下来算是地方政府群体成员的向下流动的话,那么这种群际间的向下流动是不频繁的,也是很不容易的。政府部门由于组织调动的缘故,升迁、任免的事情经常发生,因此在地方政府群体内部,上下的流动率要比地方政府与失地农民群体之间的群际流动率高得多,此处就不做太多的解释了。
而失地农民群体的成员的向上流动一般也都局限在群体内,这些向上流动可以通过一些手段实现。比如一些村民依靠拉近与当权村干部的关系,可以在土地补偿时多分得一部分补偿款,或者因为与“领导”的关系亲密而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的配额。要知道,在很多地区的农村,能够得到低保的并不一定是生活最困难的,而是那些最有“关系”的人,还有一些人通过拉关系在房屋拆迁时将房屋面积扩大,进而得到更多的拆迁费。通过调查了解到的这些情况说明,这些人通过“关系”得到的额外的补偿和低保,使得他们在失地农民的群体内部提高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社会资本的合理运用有利于地位的提高,也利于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这也是由社会资本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社会资本具有“社会性”,它能在社会性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外部性。格鲁特尔特将社会资本构建为三个部分:社会性相互作用、社会性相互作用的影响以及社会性相互作用的作用机制。社会资本之所以具有社会性,是因为它涉及的人们的行为具有社会性。经济学家对社会资本另一层潜在的含义更感兴趣:社会资本的社会性源自行为人之间的非市场相互作用所具有的经济效应[11]。社会资本本质上是与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等相区别的,它所产生的经济及社会效益是源于非市场化的运作,简单地说,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运用,很多学者对此有过研究,相关理论也很繁杂,但总体而言,个人所拥有的社会关系及资源越多,那么他从这种关系及资源中获取利益的机会也就越大,失地农民在运用社会资本时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和争取更多的利益。当然,失地农民在运用社会资本的时候,必然少不了与地方政府的官员打交道,失地农民在与地方政府官员交换的过程中,得到的是经济利益和相对于其他失地农民社会地位的提高,那么地方政府的官员期望在失地农民那里得到的,肯定不是具有同等价值的经济回报,他们想要得到的是这些失地农民的感激和服从。社会资本可以帮助一些失地农民完成在群体内部的向上流动,而失地农民群体的成员要想实现向地方政府群体的流动,难度是非常大的,这里边的一个特例就是辽宁S村上访小组的领袖A和B,因为带领大家上访告倒了原来的村委会,并为大家争取到了额外的土地补偿,因此在选举新的村委会班子的时候,他们成功地实现了由失地农民群体向地方政府群体的社会流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失地农民群体和地方政府群体内部的交往和流动较为频繁,有利于各自的内群体整合,而两个群体的群际流动较少,则不利于整个大的社会结构的整合。两群体的规模和各自占据社会位置的数量保持基本恒定,但群际交往偏少容易产生社会结构的断裂。
地方政府的官员作为一个群体,它的规模虽然很大,但与失地农民群体比较起来又显得很小,尽管如此,这个群体却占有了绝对优势的权力和资源。相反,失地农民群体总体规模虽然很大,但却是被分割了的、分散的群体,彼此缺乏联合和协调,没有形成足够大的力量集团。按照布劳的理论,小群体的群际交往要大于大群体,假定小群体与大群体交往的时间对等,那么相对而言,小群体用于群际交往的时间就更长[12]。由于地方政府的群体规模要小于失地农民群体,因此,他们在与失地农民群体交往的过程中整体花费的时间更多一些。尽管如此,由于地方政府群体的整体社会位置较高,他们只在两种情况下不得不与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失地农民进行交往和互动。第一种情况是,在土地征用的时候,他们要得到土地就不得不与失地农民打交道;第二种情况就是,面对失地农民的质疑、对抗、上访、官司等不得不应对。除此两种情况之外,他们是不屑与失地农民交往的,这是因为从地方政府群体和失地农民群体所占据社会位置的数量来看,呈现的是一种金字塔型的分布,处于较高社会位置的数量较少,但大部分却被地方政府群体的成员占据,而处于底层的社会位置数量庞大,分布的大多也是失地农民群体的成员,较高的社会位置对于较低的社会位置有着一种天然的歧视,由于失地农民群体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种歧视显得更为明显。地方政府供职的官员群体好像有个习惯性的共识,那就是尽量减少与失地农民之间的接触,或许这是地方政府群体对于自己内部成员的一种压力式约束,这种约束也意在减弱失地农民的对抗意志,我们可以将地方政府群体减少与失地农民交往的做法看作是前者对后者的歧视,其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从失地农民身上获取来的利益变成既成事实,维持他们的既得利益。地方政府群体与失地农民群体交往的偏少,使我们自然想到隔离的概念。它是指群际交往朋友的数量或与群际交往朋友所花费的时间的绝对最小量——零[13]。隔离是一种极端的现象,它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美国的种族隔离对于美国社会的分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www.daowen.com)
如果两个群体的规模和占据同等社会位置的数量都相当,那么这两个群体之间的交往也就不存在不对等和歧视的问题了,一旦两个群体在规模和数量上存在差异,那么这两个群体之间的群际交往则会存在一定的消极方面。从调查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规模和数量都较小的地方政府群体对于规模和数量都较大的失地农民群体是存在歧视的,这与布劳的理论又有些相悖,在他看来,大群体里的大多数成员与小群体的成员没有亲密接触[14],也就是说大群体的里的成员对小群体的成员存在歧视,但是这条定理在研究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群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上似乎并不适用,恰恰相反,规模和数量都较大的失地农民群体却受到了规模和数量都较小的地方政府群体的忽视和压制。
本研究将村干部划到地方政府群体的行列,国内也有学者将其视作是准政府官员,认为村干部是农民与真正政府官员之间的一个中介。在国家正式的科层制度中,村干部是没有正式的位置的,他们不被“上级”认为是正式的官员,与此同时,村民也不认为村干部是与自己一样的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代表,在他们眼中他们仍然扮演的是准政府官员的角色。村干部对于土地管理的代理位置,使得村民依赖村干部对于村中资源的分配,地方政府也需要村干部来贯彻自己的意志,村干部就成为一个具有特殊身份的中介角色。实际上,村干部并非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的意图,也并非完全代表普通村民的利益,他们将本来意义上的官僚统一行政转变为地方的、带有个别特征的事务,不断地改变着自上而下的科层规则和标准,由此形成一种乡村事务特有的弹性处理机制[15]。尽管在一些地区的农村,村民对于征地的不满有一部分是针对着村委会的,但我们也要看到,正是村委会以及村委会干部的存在,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冲,村委会的干部在村民和地方政府之间起到了一定的调和作用,甚至有的村委会班子和干部在扮演调解的角色时愿意自己做出一点牺牲,希望把矛盾的激烈程度控制得越小越好。比如在上述调查点我们发现,按照相关的规定,村委会本可以将土地补偿款的一部分留下,用于村委会日常的活动资金的,但当村民们普遍要求把补偿款的全部发放给他们的时候,村委会班子做出了妥协,答应了村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矛盾的缓和。有些地方的村干部尽管在公开的场合要附和上级政府并与其保持一致,但在私下里偶尔也会站在失地农民的立场上对失地农民的遭遇表示同情,说些公道话。张静认为,在没有强势的公共行为规则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通过建立关系保护他们的私人或共同利益,并指出,在公共事务中要想获得利益,完全依赖自己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依赖私人,尤其是有公共职位的人帮助,即找关系、帮助说话十分重要。在满足村民需要方面,和公共身份者发展个人关系的作用,超过了亲缘关系的作用。办事最有效的途径是和干部建立关系[16]。与村干部建立良好的关系也是失地农民获取利益、提高地位的一种有效方式,至少可以确保与他人相比减少自己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前面提到的失地农民对于社会资本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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