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村的第二阶段征地始于1998年前后,根据当时省教委和市委的规划,设计在沈阳的南郊和北郊分别建设两块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城,分别是沈北大学城和浑南大学城,将原来散落在市区内的高校有计划地搬迁到大学城中来。沈北大学城中的其中一所高校(下文称某高校)在选址的时候看中了地块包括了S村和相邻村子的一部分土地,S村顺理成章地进入了沈北大学城规划建设的范围之内,现在该大学南生活区的很大一片区域就是原来S村的土地。
新校区的建设规划,其中包括了S村700亩左右的土地,某高校新校区的建设用地起初是1800亩左右,现在该校的规模实际上比这个数字要稍大些。其实某高校新校址的确定也不只是调查组简单考察一下这么简单,2003年以前S村的行政区划归于洪区管辖,因为于洪区并不属于沈阳的市内五区之列(市内五区相对要比其他区县繁华),因此各项政策和管理并不是特别严格。S村的村委会通过某种特殊的渠道打探到了省教委和市委要在沈北建设大学城的所谓“内部消息”,就四处找关系与某高校的相关负责人联系。据村中的知情人透露,当初某高校的考察组在选址的时候,S村村委会的领导全程陪同,希望某高校能够选中自己村子的土地,双方的谈判还是很顺利的。某高校用比较低的价格得到了S村的土地,交换条件是未来某高校南生活区的物业由S村承包50年。20世纪90年代末,全国高校在教育部的倡导下流行起了由社会办后勤的潮流,认为这样做可以减轻高校特别是国家和地方财政的经济负担,S村与某高校的土地交易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
因为某高校以极低的价格拿到了S村的土地,所以答应将学校南区的物业由S村承包,考虑到后勤建设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某高校还向S村提供了5000万元人民币的低息贷款,S村需在12年内将这些贷款的本息还清,加上S村自有的4000万,整个南区物业建设的资金投入将近1个亿。所有的后勤建设项目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超市以及某高校的附属小学等等,因为需要的资金非常巨大,仅靠S村的村办企业积累下来的一些钱和该校的贷款是不够的,因此村委会想到了向村民集资,吸收村民入股,并许诺,凡是愿意投钱的村民,每年年底都可以得到一定的分红。
与第一次征地相似,村民们同样没有拿到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对村民的承诺是,将来村里承包的某高校的南区物业有了经济效益会给村民分成,大多数村民们认为这是村委会开出的空头支票,对此大家意见很大,觉得村委会这次卖地不但没给他们土地补偿款,承包某高校的物业还欠下了许多债务(主要指的是某高校借给S村委会的那5000万低息贷款),很多村民都无法接受。在与某高校的相关负责人洽谈完以后,村委会的干部们与某高校基建处的处长和工会主席一席几人到北京、天津等地的高校考察其他学校的大学生活区是如何建设的。回来后,S村委会干部召集村民代表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S村卖地和参与某高校南生活区建设的事项,当时所有的村民代表确实全部到齐了,因此,S村委会的干部认为村委会的这次卖地是公开透明的,村民们是满意的。对于村民中出现的一些不满意见,一些村委会干部认为他们是鼠目寸光,并指出S村的许多村民很早以前就不种地了,把地卖出去对他们并不造成什么影响,而且投了资的村民每年还可以分红,没有投资的村民在十几年之后还完了贷款也可以得到收益,另外,没有地又没有工作的村民,村委会还可以将他们安排到某高校南生活区工作,包括学生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食堂都可以吸纳大量的人员就业。尽管村委会举出了卖地的种种好处,但与一些村民的反映却是存在一定的出入的,许多投资入股的村民说,在把钱投进去以后第一年是给分红了,可是以后就没有了,许多年纪大的人把养老钱都投进去了,赔得血本无归。而某高校南生活区虽然可以吸纳许多人就业,但是生活区却宁愿雇用外面的人也不雇用自己本村的人,因为生活区认为S村本村的村民事多不爱干活,村委会和村民在此次征地的问题上存在的争议还是颇多的。征地的前期事宜包括与某高校的相关负责人的接洽、陪同考察、开村民代表大会和吸收一些村民入股投资,之后便开始了某高校南生活区的规划设计。南生活区的建设用地大多数占用的是S村的耕地,但也涉及一小部分人的住房,这里就牵扯到房屋拆迁和补偿的问题了。在南生活区的规划范围内共计涉及17户居民的房屋需要拆迁,相关的评估部门会上门办理拆迁手续,拆迁户也要拿出相关的手续比如说户口本、房产证等,审核之后经过双方商定,达成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房屋补偿价格,然后签订合同。上述工作完毕,开始了某高校南生活区的建设,从开始建设到初具雏形前后经历了近两年的时间。生活区建好以后,成立了物业公司,公司的总经理就是S村村委会里的人,按照S村委会与某高校达成的协议,学校每年要从公司物业收入中扣除一部分收益,连续扣除12年用以还清贷款。据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提供的数据,公司的收入包括每年学生入学交纳的宿费、食堂的收入、超市的收入等等,每年的利润大概在800万左右,把某高校扣除的用于还贷的款项刨开,还能剩余一部分用于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包括人员的开支和村民股东的分红。分红仅仅进行了一年,入股的村民说是公司不给发,公司则说是村民反对这种股份制所以公司才不发的,围绕着分红这件事,双方争执了多年,但是入股的村民始终没有再得到分红,入股的本钱很多也没有收回。许多的村民反映是自己把养老的钱都投资入股了,但为什么股本都拿不回来却不想办法去状告公司呢?个中原因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1.凡是拿出钱来投资入股的一般都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入股无非是想多获取一些收益,入股的钱不过是他们家庭财产较少的一部分,将自己说的十分凄惨不过是一种策略,扩大影响引起各方的注意,用公司负责人的话说这些农民不缺钱,对他们来讲不过是闲钱。2.物业公司每年要偿还贷款,维持公司日常运营,给工作人员开支,刨除这些几乎所剩无几,手头紧可能确实使得公司拿钱出来有些勉为其难。3.村民是S村的村民,公司是S村的公司,不管有什么矛盾和争执基本上也都是自家的事,村民内心里盘算还没到真正需要撕破脸皮的时候,一方面入股的钱最多不过一两万,另一方面,投资入股双方是签有合同的,一旦走到打官司的地步,村民们自觉底气十足。(www.daowen.com)
第一次征地,行政指令由各级政府层层下达,最后经过村委会传达给村民。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指令的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处于前台的位置。而第二次征地,S村委会主动打探征地的消息,并积极与征地单位某高校接洽,上级政府并不直接露面,而是在幕后帮助双方完成合作,虽然此时的土地征用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指令痕迹,但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带有鲜明的强制性,地方政府的角色有了一定的转变,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方有了一定的自主权,但是被征地方的自主权是由村委会代理行使的,农民仍然处于一种无权和无语的状态。除了行政指令的强制性有所放松外,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市场的因素逐渐上升,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方包括地方政府在内都在考虑各自的经济收益,当然高校办学还要考虑它的社会效益,但是经济收益的问题已经不可回避,把后勤交给社会去办,一方面可以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在物业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某高校除了负担一定额度的贷款之外,几乎没有花费什么成本就获得了S村的土地,这对于学校来说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S村的这第二次征地,村委会的上级政府部门作为参与的一方始终没有公开露面,但却是决定一切的角色,S村与某高校的土地交易没有地方政府的允许和中间搭桥是根本无法进行的。由于S村的这次土地交易是被省市的相关部门纳入到公共教育的规划范围之内,村委会的上级政府在这一大政策之下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要远远小于它得到的社会效益,某高校买地的费用不到5000万,村委会的上级政府从中提留的部分只占到了这笔费用的十分之一,它的角色和功能相比第一次征地时确实有了较大改变。但就村委会而言,它实则是此次土地征用的最大赢家,在这次土地交易中,除了上级政府扣除的土地出让费的一小部分,其余的部分全部留在了村委会,资金规模达到4500万元左右,承包某高校南区物业得到了该校5000万元的贷款,还有一部分来自村民入股物业公司的资金,某高校南区建设完成后,每年的净利润又高达800万,如此规模庞大的资金集中在村委会手里,这些资金如何使用并没有向村民公开。相比之下,该村村民在此次征地中没有得到什么补偿,失地农民怀疑村委会干部有贪污的行为,反映他们比普通村民富裕得多,对此他们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很显然,这种不满的情绪较第一次征地时要强烈得多。
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农村已经开始了一段时间的政治改革,那就是在法律上规定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村委会始终是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这一点,无论是村委会的官员自身,还是地方政府的官员,甚至连农民也是这样认为的,在S村尤其如此,因此在文章中我们始终把村委会当作地方政府的一部分看待。农民对于第二次征地虽然表达了较大的不满,他们的维权意识较第一次征地时有所提高,对于征地中的不合理方面不再是无条件的顺从,而是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无论是正式的场合还是非正式的场合,农民讲话虽然还有所顾忌,但已经能够比较自然地向我们公开征地的经过以及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发生在农民身上的这些转变,不但使得地方政府不能再像以前一样无视失地农民,而且也有利于我们了解到比较客观和真实的情况,有利于我们研究的顺利开展。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失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博弈方面,地方政府依然处于上风,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很少能够得到地方政府正面的回应和满足。土地交易前前后后的许多环节和过程农民是无法参与进来的,甚至是不知情的,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也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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