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工政策的发展的终结就是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民工问题,实现城乡人口的融合和由城乡统筹进入城乡一体化”[13]。在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工遭遇共同困境时,他们更关心的是政府出台的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条例。从“农民工”这一群体出现以来,在中央政府出台有关农民工的宏观指导政策的基础上,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政府也会针对本省、本市、本自治区农民工群体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政策,最大限度地跟上中央政府的步伐和保证农民工群体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仍然是对厦门、杭州、沈阳、克拉玛依几个城市的农民工政策做一个对比介绍。
1.厦门
1991年3月27日,厦门市出台的《厦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对外来劳动力的使用,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向劳动部门申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计划,经同意后,方可招收。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的就业问题,1998年9月10日,厦门市又颁布《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照管辖范围和审批权限,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于程序的复杂性,很多企业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才会使用农民工。可见,虽然作为经济特区同时也是沿海发达城市的厦门对外来人员来厦就业、创业持开放的态度,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1993年到2004年,外来人员到厦门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在这11年间,“就业证”不断引发争议,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政策歧视。2000年市政府颁布《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但是该规定的实施只限于城市居民的范围之内,并未提及关于农民工的住房安排,这让很多外来农民工感到失落,虽然在城市里的收入较为可观,但始终无法被城市接纳,有种被城市疏离的感觉。
2006年12月,厦门市下发《关于贯彻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企业公平对待农民工,并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歧视性规定及体制性障碍。为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要求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紧接着发布了《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对于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要追究责任并加以处罚。2010年8月,《厦门户籍管理规定》提出:可以为外来人员落户的政策,即满足办理暂住证、社会保险等满8年,续签劳动合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所等条件即可落户厦门。这为长期暂住在厦门的农民工办理城市户口提供了机会。2012年3月,《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颁布,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在城市落户的门槛,对在厦门市有一定的工作年限,拥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政策。同年4月,《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的意见》的发布,解除了许多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政策束缚,在厦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2.杭州
1990年6月30日,杭州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外来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农民工进城必须接受由城镇—市辖县—市行政的检查审核,要遵循杭州市的各种相关规定,农民工入城就业手续十分复杂。1996年9月20日颁布的《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劳动力招聘应先本市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经调剂吸纳富余职工、下岗职工和安置国家重点工程征地劳动力后仍不能满足需要,招用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劳动力仍不能满足需要,招用国家省市规定应招收的劳动力仍未满足需要,才允许招用外来农民工。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工在杭州的就业,使农民工在杭州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歧视。“杭州在2001年4月,规定杭州市各类单位从2001年起招用外来人员‘不需要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计划,不再使用“杭州市外来人员使用证”’。到2004年1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出通知,取消了这一制度”[14]。该项规定实际是对1996年《杭州市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的全面否定,放宽农民工进城务工的限制,促进了城市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2006年1月4日,杭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生活及保障设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方案。
2008年1月21日,杭州市政府颁布《杭州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该文件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按日对项目部农民工进行记工考勤,并填写农民工记工考勤卡,考勤卡由农民工本人保存。在交通部领域的农民工以实名制的形式来确保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企业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同年的1月30日,该市颁布《杭州市农民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对城市外来的农民工在提供身体重大疾病伤害的救助补贴。条例还涉及与农民工共同居住在城市的家人,该规定不仅仅保障困难农民工群体的人身健康,也保障了农民工家属的人身健康,进一步促进了外来务工人员在杭安心工作和发展,为杭州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吸引了大量的劳动者和建设者。2011年7月7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批复》,要求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落实好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工资保障工作,杭州市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法律体系建设逐步走向良性的轨道。(www.daowen.com)
3.沈阳1997年4月20日,沈阳市政府颁布《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其中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使用计划之内,按照允许就业的行业和工种规定进行招用,招用期限不得跨年度。该《办法》不仅规定了农民工的就业范围,还有招聘时间的限制。2004年1月,沈阳市召开了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外来人口与服务工作机制》,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受到上述《办法》的限制,外来农民进入沈阳务工经商,可以享有政府开放的福利政策。对于外来农民工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进入沈阳务工经商限制的解除,对于能够享受什么样的城市福利反倒不是特别关心。
2007年3月8日,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措施,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之内,保障城乡之间的统筹就业,加快沈阳的城市化进程。2009年8月,沈阳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将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该条例意味着农民工因工受伤不用自己掏腰包,可享有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2011年8月2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属地公安机关。由农民工所在单位填报个人信息并报送相关部门,让社会、企业参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2013年7月,沈阳市放宽了户籍政策,农民工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在城市购房的方式实现在城市落户,沈阳市的户籍门槛大大降低。
4.克拉玛依
2000年2月22日,克拉玛依市政府发布的《克拉玛依市社会劳动力就业管理办法》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才、劳动力时,必须首先从富余职工和克拉玛依市各类失业人员中选择,仍不能满足需要时,方可招用外来劳动力。2001年6月5日,克拉玛依颁布了《克拉玛依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工作、生产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外来流动人口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规定》虽然为外来人员在克拉玛依工作提供了一定保障,但严格的暂住条例仍使部分农民工难以在城市扎根和稳定下来。2004年4月2日,克拉玛依市政府提出《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无论是城市职工还是外来务工的农民工,对于在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意外,企业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该《办法》为农民工的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保护。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及《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克拉玛依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11月,克拉玛依市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2013年4月28日,克拉玛依建设局颁布了《关于规范克拉玛依区自建项目建筑施工行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对建筑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给予保障。
在改革开放初期,四个城市对于外来农民工进入本城市务工、经商都在不同程度上有所限制。这一做法,首先是为了保证本市居民的就业,这种政策带有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短期内可能达到了满足本市居民就业的目的,但从长远看,这种封闭式的发展不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四个城市的地方政府也都不约而同地认识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并着手推动改革性措施和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建设的深入推进,城市产业不断调整、升级,经济的发展需要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在此基础上,不同城市的地方政府对外来的劳动力放宽准入政策,允许外来人员进城务工、经商。到2004年,四个城市都相应地废除了之前对农民工进城的种种限制性规定。农民工进城后,政府要解决的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对此,各地方政府大多出台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性政策,以帮助农民工顺利地融入城市,缓和由于制度的不公而造成的农民工群体城市融入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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